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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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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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stract
In daily life, though The Rode Traffic Safety Law of PRC enforced on 1 May 2004 provides that China executes the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for the third party, there is someone who won’t make this insurance or run away after making an accident, which caused the victims’ rights can not be fully protected. For this reason, the rode traffic accident social assistant fund system is erected. As a new thing,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und system. It has strongly theoretical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rode traffic accident social assistant fund system by 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on the basis of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There are 4 parts in all, excluding the pre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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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思考。本部分主要在借鉴国 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综合考虑我国部分城市的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 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具体的立 法建议。这七个建议分别是:扩大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尤其是明确初始资金来源;明 确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社会救助基金的运作模式;规范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程 序;厘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要件;明确社会救助基金的补偿范围;完善社会救助基金 的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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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Studies on Legal Problems of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Social Assistant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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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工作予以稽核监督,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不满意可以申请管理机构处理或仲裁,不 接受管理机构的理赔处理可以诉讼等。
第三部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本部分 首先从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两个方面介绍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状,得 出社会救助基金现行立法亟待完善以及推广运行状况较差的结论。之后,在分析我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 2007 年财政部下发的《关 于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的基 础上,讨论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社 会救助基金来源渠道狭窄;未明确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缺少对社会救助基金责任 限额的规定;社会救助基金救助要件的设定未尽合理;缺乏对社会救助基金补偿方式的 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对象不完全等。
文章正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基本理论问题。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道路交 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等基本理论,并在分析我国道路交 通事故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必要性。此外,该部分还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目的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第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从社会救助基金 的设立、运行等角度分别介绍了英国的“汽车保险人赔偿局”、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 偿保障事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并在此基础上总结 了三者的共性以供我国立法借鉴,即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提取 一定比例的资金;负责补偿基金的管理机构均为公法机构;管理机构的运行方式主要为 委托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的理赔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特定案件,并对保险公司的理
作 者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董晶 盛学军 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现实生活中,虽然我国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但还是存在有人违法不投保及司机肇事逃逸等情 况,此时如果不依靠强制保险制度给予及时补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是为了填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缺口,即在交通事故肇事 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肇事者逃逸等情况下,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够 获得及时的救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抢救费用、丧 葬费用进行垫付,而后由社会救助基金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的制度。由此看来,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且许多国家和 地区的立法都确立了这一制度作为强制汽车责任险的补充。为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 17 条明确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 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4——26 条也对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及来源作了规定。 由于现阶段关于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社会救助基金 在我国的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 义。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 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 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 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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