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物质需求逐渐增加,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机动车为我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造成诸多交通事故,我们应该好好反思,并予以治理。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阻碍了我国社会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更是残忍地夺走了人们宝贵的生命,给事故受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沉痛的打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在2010年设立,它是我国财政部同四大部门联合发布的试行办法,即《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此,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开始走进人们的视线中来。
我国很多省市开始陆续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其中,有些地区针对救助基金制度的管理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
但是在实际生活运行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各地救助基金标准不统一、救助来源不稳定、救助基金制度缺少社会监督等问题。
为了顺利处理交通事故,及时救治受害人,解决事故纠纷,避免矛盾升级,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地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的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重视起来。
文章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概念、特征和设立的必要性先入手,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阐明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特征,以及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价值和其具有的现实意义两方面对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进行阐述。
又通过对我国现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的描述,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选取典型的案例,深入剖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现今存在的问题。
举域外的英国、德国和日本几个国家现今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找出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相类似的救助基金设立情况进行分析,取长补短,为我们如何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提供经验和启示。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体系、功能和主体定位-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体系、功能和主体定位-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2010 年元旦,由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五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开始实施。
从而使我国在形式上初步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制度。
自彼时起,各方争论、建议之声不绝于耳。
综合而言,对救助基金的意见主要集中在: 基金的法律地位、内部组织机构、政府财政预算应承担基金资金的补充比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费提取比例确定原则、基金的资金安全保障、基金违反救助义务时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受害人及其亲属等直接请求权等问题悬而未决。
此外,救助基金没有建立中央级国家统一运行机制; 救助对象过于狭小;救助的损失范围过于狭窄; 救助基金的赔偿限额缺失; 与救助基金间争议解决的程序缺失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我国的救助基金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即存在先天不足之处,而其在实践中的运行亦有问题。
时至今日,尚有辽宁、黑龙江、湖北、贵州等省没有建立省级救助基金,而仅靠一些地市自行解决,致使救助基金的覆盖面大打折扣,远未能发挥其应有之功能。
其实,前面所总结的《办法》中的那些问题仅仅是表象而已。
在笔者看来,真正的问题是: 我们也许从来就没有对救助基金的制度定位问题进行过深入思考和研究! 若想建立一个相对健全的救助基金制度,我们必须要厘清的是: 救助基金在相关制度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 我们期盼它发挥哪些功能? 以及相关主体在救助基金中扮演什么角色? 承担哪些职责? 这些问题不搞清楚,恐怕我们的救助基金制度难于走向完善。
一、救助基金的体系定位救助基金的体系定位系指其从属于哪些法律体系,并在其中处于何种地位。
笔者认为,救助基金所属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 救助基金系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体系中的一元,为交强险的补充制度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补偿上,基本上采取的都是三元化救济体制: 一是通过侵权责任制度由事故责任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害; 二是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补偿受害人; 三是在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得到补偿的情形,诉诸救助基金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汽车保有量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日益增加,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为保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肇事者基于各种原因无法有效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的救济,我国分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交通救助基金”)受害人提供第二、第三重保障。
作为一种在交通事故领域中的社会救助制度,虽然各地都陆续就交通救助基金设立了管理机构,并出台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化运行,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各地规定不同、管理机构不统一、救助范围过窄等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该基金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法学角度予以审视,重构相关制度,以促进该基金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功能,完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机制。
二、我国交通救助基金制度介绍交通救助基金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就立法而言,其最早出现在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效力位阶仅低于《宪法》,因此在该法中明确交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为该制度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立法依据。
根据该条款的授权,国务院于2006年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时,对该基金的资金源、救助范围等基础性问题做了明确。
首先,第24条是关于救助范围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交通救助基金是交强险的补充,只在肇事车辆未投保、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了肇事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机动车肇事逃逸三种情况下对因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做先行垫付;二是该基金支付给医疗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家属的上述费用,只是先行垫付,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其次,第25条对基金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列举,一共五项: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的孳息;五是其他资金。
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者:张东莹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12期摘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从2004年确立以来已10余年,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公众对于此项制度依旧并不很了解,此项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也并不理想。
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增高,笔者试着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本内容、该项制度的定位,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角度出发,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使普通公众对此制度有更好的了解,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能更好的使用此项制度,并通过提出完善化建议,使此制度能更好的发挥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救助基金;强制保险;救助范围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述2004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要设立此项制度,在随后2006年实施的保险条例进一步对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确。
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等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具体试行办法,该《办法》中对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做出了详细规定,至此该项制度在我国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建立起来的,用于抢救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身体伤害之人或支付死者丧葬费的基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通过法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此项制度是由法律设立的在事故赔偿责任人之外,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员给予的一种公益性质的人道救助。
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其现实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也不断增加,与之伴随的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死亡事件也日益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篇)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篇)第一篇: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1.救助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多头管理,部门“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重复救助和救助缺失的现象同时存在。
2.救助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各项社会专项救助标准虽有所增长,但伴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也都迫切需要加大投入、提高标准。
3.救助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实行的社会救助,主要是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困难群众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很难依靠个人力量脱困,社会救助层次较低。
4.救助对象有待进一步规范为了维护稳定的需要而放宽低保准入政策,如:破产企业军转干部、社区治安联防队员、城乡拆迁户、破产企业职工整体保障、改制职工、改制民师、下乡知青、禁麻对象、失地农民、老上访户缠访户、突发事件受害者、省市领导要求批转办理的等等,其中一部分人员严格讲是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也都纳入了低保,导致社会上议论“该吃低保的吃了,不该吃低保的也吃了”,造成负面影响。
二、建议 1.完善协调体系一方面完善民政系统内部救助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相关业务股室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联系,进一步密切民政局与基层民政办的联系;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形成更大的工作合力。
再一方面建议政府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协调机构建立社会救助网络,以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缺失现象。
2.拓宽救助资金筹措渠道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本地发展与外向联系相结合,国内发展与国际联系相结合,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
3.提升社会救助水平转变工作思路与观念,在变输血型救助为造血型救助方式上积极探索,在救助管理方法上不断创新,在救助服务上不断改进,在救助实效上加强跟踪。
4.规范救助行为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共识。
浅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目录摘要 (1)Abstract...........................................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键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8)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国内外道路事故救助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国外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德国交通事故补偿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英国汽车保险人协会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日本国家汽车损害赔偿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国内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全国性法律法规产生及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我国地方性法规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缺陷....................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基金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解决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的构想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总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构中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弥补 交强 险保 险人 赔偿 不足 ,以保 障受 害人权 益 的制度 一直 未能得 到 真正 实施 。
【关键词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构建;对策
【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10)06—0066—04
Problem s of Constructing Social Saving Fund System for Viatical Accident and Its Counterm easures
Guan M anquan,Guan Yuzhen
(Zhejiang Police College,Hangzhou 3 10053,China) Abstract:The social saving fund system for viatical accident set up by country is prepaid to save the injured men.Its
provisions and supporting m easures provided in Law on Road Traf i c Safety and Regulation on Com 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f or Traf i c Accident are hard to put into practice,which presents as relevant legislation def iciency.Its source,m anagement and use are lack systematic and perfect regulations and m easures.Therefore,this system aim ing at making up for inadequate compensation of insurers in compulsory traf i c insurance and guaranteeing victim rights is not really ca ̄ied out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善
2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善孔令颖(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我国的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文章分析了救助基金产生的背景,并对目前在资金方面、运作方面及追偿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救助基金;追偿;改善一、救助基金的产生背景救助基金的最早提出是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的设立,是为了使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在交强险制度失灵的情况下,仍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交强险制度失灵包括以下情况;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相较于交强险制度的强制性与第三方赔付性,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中受害者的最后一道保护网,其意义更为重大。
二、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与改善(一)基金来源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孽息;(5)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增加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外和社会捐款。
部分学者也是从扩宽资金来源的广度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救助基金的来源应该包括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及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笔者认为,深入挖掘现有的资金渠道同样有意义。
以从交强险中提取为例,虽然一直强调从交强险中提取资金的重要性。
但是我国的交强险也就是经历了多年亏损后,在近几年才实现盈利。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圆园21年第2期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9月底,国内机动车保有量高达3.65亿辆,汽车达到2.75亿辆,我国驾驶员高达4.5亿人次。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属于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所以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交强险可以对事故受害方予以救助,但是期间会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是遭受其他因素干扰,很多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
若交通事故受害者难以借助交强险制度索取赔偿时,那么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便可发挥其作用,让事故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和经济补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若想获取基金救助,可谓重重受阻,救助拖延以及不能救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实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创新管理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基本情况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并在《道路安全法》中有提及,但只是单一提到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和相关垫付责任,关于救助基金具体性质则未有阐释,且关于怎样去申请此基金也没有明确规定。
2006年,我们国家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救助资金筹集来源内容和相应使用条件的内容等。
到了2009年,国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救助基金的具体垫付范畴。
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但和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我国多个省份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难题,有的省份落实迟缓,有的省份则运行吃力,现在尚有一些县城还没有普及。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1.救助基金法律制度漏洞。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道路安全法》,其中只有一个条文提及了救助基金,但在此之后国家没再出台相关法律,而是通过行政规章设立的方法出台了《试行办法》,但对于救助基金的落实没有给出具体解释;和救助基金有关的实施办法制定要求,尽管下放到了国内各省市之中,各省市也制定了专属于各自的实施办法,但就应该如何去实施,尚无明文规定。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作者:王晓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行业迅猛崛起,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占据着人们工作与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随着汽车使用率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逐年提高。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我国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我国的新兴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运作内容是在将依法筹集的基金用于垫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公民的丧葬费、抢救费等。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社会专项基金。
当发生特大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往往不能尽快进行处理,其法律手续较为复杂,耗费时间较长。
此时,救助基金的显得尤为重要。
2009年9月,我国首次推行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也意味着我国正式迈进救助基金制度的新时代。
但总结近十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实际运用中依然存在很多缺陷,其中关于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尤为凸显。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搜集大量相关资料,并结合国外相关制度。
总结了目前国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现阶段所存在的追偿问题,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提出了几点解决策略,以供广大学者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用于前期伤员救助以及后期事故处理等工作的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国家级公益基金,同时也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保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定发挥着救死扶伤、减少社会不必要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是推动社会发展、满足人们生存需求、保障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制度。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充分表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渐完善化、系统化、人性化的发展方向。
救助基金主要的保护对象是我国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以及公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
救助基金在发挥作用时,除了注重解决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利益,还充分发挥了其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理念,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
道路救助基金总结范文
一、前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民生。
近年来,我国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2023年度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二、工作回顾1.政策落实与制度完善2023年,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道路救助基金的有效运行。
同时,各地不断完善救助基金管理制度,规范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2.救助工作成效显著2023年,我国道路救助基金在事故救助、追偿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事故救助方面: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发挥救助作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
据统计,2023年,全国道路救助基金共垫付救助金额XX亿元,救助人数XX万人次。
(2)追偿工作方面: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加大追偿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23年,全国道路救助基金共追偿垫付款XX亿元,追偿金额XX亿元。
3.宣传力度不断加强2023年,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道路救助基金的认识。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救助基金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救助基金的用途、申请条件和流程,提高救助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4.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为提高救助基金管理效率,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三、存在问题1.救助基金资金来源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部分地方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不到位,救助效率有待提高。
3.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群众对救助基金政策了解不足。
四、工作展望1.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救助基金充足稳定。
2.加强地方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建设,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3.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救助基金的认识。
4.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救助合力。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与死亡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也较为突出。
2009年9月财政部等中央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各地根据《试行办法》相继出台结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措施”,逐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这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创新之举,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体系有着重大意义。
笔者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救助基金性质、追偿等问题作如下浅显探讨: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一次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概念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随后在第七十五条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和追偿进行概述:“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以上对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否具有法律地位,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未作出规定。
《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虽然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以独立法人身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显而易见,如何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使之成为真正惠及民众、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之举,已成为法律界和各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
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性质及救助范围1、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一种资金借贷的民事活动。
救助基金是出于人道主义提前垫付的救命钱或丧葬费用,应当明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承担的是社会救助功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
浅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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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 . 道 路 交 通 事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的 缺 漏及 其影 响
据了解 . 对 于不 同的 国家和地区 . 乃至同一国家的不 同发展阶段 . 强制保 险保障的受害人 的范 围及保障程度虽 然并 不相同 . 但 其立法的 基点却是一样 , 即给事故受害人提供快速的基本保 障。 根据《 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列》 的立法初衷以及救助基金设 立 的目的 . 在 道路交通事故 中. 受害 人无法得到交强 险赔 偿时 . 救助 基金 依法进行 垫付。 道路救助基金具有很强 的公益性 .体现 了以人为本 的立法精神 但是 , 就 目前状况而言 , 我国针对救助基金的一些具体问题 . 还 尚未作 出规定 , 因此救 助基金在其设立 、 运行 、 筹集 、 使用 、 管理 、 监督等方 面 存在着缺陷与漏洞。其缺漏 主要体 现在两方面 : 2 . 1 基金管理存在缺漏 我 国《 试行办法》 第三条提及“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 、 地方 筹集 、 分级管理 、 分工负责。 ” 其中规定财政部会 同有关部 门制定救助基金的 有关 政策 , 并对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救助基金 的筹集 、 使用 和管理进 行指导 和监督 。同时 ,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该依 法确 定救助基金管理 机构 , 并且应严格监督检查管 理机构对救助 基金 的筹集 、 使用 和管理 情况 。但从现实来看 ,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保 险公司都不愿接收对救 助基金 的管理 , 主要原 因有 : 救 助基金属于一项公益基金 , 在我国还没有对此的专门立法 若 是将其视为信托财产 ,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信托法》 中有 关规定 . 信 托财产 本身具有独立特性 , 管理人如若 因管理 不当造成其损失则要承 担赔偿 责任 。因此管理机构可能承担一定 的风险 : 对 于救助基金管理 机构 , 管理机构获取的管理 费用不足 以弥补 管理支 出. 因为管理救助 基金数额庞大 , 管理工作要耗费大量的人力、 物力 : 对于救助基金 的运 行, 管理机构需要与卫生 、 财政等多个 部门多项 内容进行 协调完善 救
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
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迈进,省道、县道以及各乡村道路里程不断的增加,但是各项硬件设施和标志标线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道路的承载力和布局相对滞后,导致了县道、乡村拥堵,交通管理难度增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特别是交通肇事案件的逐年增加,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得到赔偿,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如何能“以人为本”的做好事故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工作重点和难点。
,国家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文简述为《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及时的解决了我们在工作上所存在的这一难题。
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交警大队如何及时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谈几点粗浅的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含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依靠交强制保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当的补偿。
可以看出此次《办法》的出台给予了我们交通民警一个强有力的工作帮手,体现新时代“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该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向人性化方向转化、发展的重大变化。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实意义: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宗旨。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道路的设施的滞后导致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尤其是近几年,因为医疗费用、赔偿数额使得很多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担心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赔偿费用而逃逸,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当事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则各类信访案件、上访案件接踵而来,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难度,所以建立《办法》是保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的及时到位、尽力挽救伤者的生命,减少社会矛盾,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帮助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解决经济困难而设立的。
目前基金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管理不规范、筹资不足、政策缺失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规划和管理,提高筹资水平,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
通过这些改善路径,可以有效提升基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帮助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
在未来,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基金的监管和透明度,提高社会参与度,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善路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懈努力和持续关注。
希望通过不断的改进,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规划和管理,筹资水平,政策措施,监督和评估,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是每年造成大量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社会问题。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数据,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近30万人,受伤人数更是惊人。
面对这些惨痛的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运而生,旨在为事故受害者提供救助和补偿,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事故受害者的困境,却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各地基金规模不一,运作机制不够完善,筹资水平较低,政策措施不够全面,监督评估不力等种种问题,导致基金运行不够高效和透明,限制了其救助效果的发挥。
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种种问题,亟需寻找出改善路径。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规划和管理、提高筹资水平、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等四个方面的改善路径,为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2. 正文2.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资金不足问题。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资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强制保险费用,但是由于保险费用往往难以覆盖全部事故赔偿和医疗费用,而政府拨款有限,导致了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赔偿与追偿比较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赔偿与追偿比较研究作者:毛金科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交通肇事逃逸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大量存在,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其根源在于法律规定赔偿条件与赔偿额度所存在的不合理性。
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角度出发,结合域外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我们提出我国应限定救助基金的赔偿条件和范围、提高救助基金人身损害赔偿额度,积极赔偿无辜受害人,对事故责任人一追到底,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赔偿与追偿;肇事逃逸在研究我国公安部交管局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判决后,笔者发现仅2016年由汽车承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达16.5245万起,共致人死亡5.1834万人、致16.828人受伤,伤亡比达到了1.33,其中恶意肇事逃逸案件呈现剧增的趋势。
肇事逃逸行为是发生存在法定恶意肇事情形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规定而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但就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保护方面,我国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肇事逃逸一概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导致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关于肇事逃逸案件中救助基金赔偿条件的分析就肇事逃逸情形而言,根据肇事车辆是否确定和投保,我们将其再细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肇事车辆无法查究的;二是能够确定肇事车辆且该车已投保的肇事逃逸;三是能够确定肇事车辆但该车未投保的肇事逃逸。
我们比较域内外救助基金法律制度,发现第一种肇事逃逸情形是各国救助基金法律制度均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肇事车辆无法查究的由救助基金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在实际赔偿的金额内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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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 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 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 谢意。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 daily life, though The Rode Traffic Safety Law of PRC enforced on 1 May 2004 provides that China executes the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for the third party, there is someone who won’t make this insurance or run away after making an accident, which caused the victims’ rights can not be fully protected. For this reason, the rode traffic accident social assistant fund system is erected. As a new thing,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und system. It has strongly theoretical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rode traffic accident social assistant fund system by 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on the basis of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There are 4 parts in all, excluding the preface.
作 者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董晶 盛学军 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现实生活中,虽然我国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但还是存在有人违法不投保及司机肇事逃逸等情 况,此时如果不依靠强制保险制度给予及时补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是为了填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缺口,即在交通事故肇事 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肇事者逃逸等情况下,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够 获得及时的救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抢救费用、丧 葬费用进行垫付,而后由社会救助基金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的制度。由此看来,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且许多国家和 地区的立法都确立了这一制度作为强制汽车责任险的补充。为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 17 条明确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 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4——26 条也对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及来源作了规定。 由于现阶段关于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社会救助基金 在我国的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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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工作予以稽核监督,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不满意可以申请管理机构处理或仲裁,不 接受管理机构的理赔处理可以诉讼等。
第三部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本部分 首先从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两个方面介绍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状,得 出社会救助基金现行立法亟待完善以及推广运行状况较差的结论。之后,在分析我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 2007 年财政部下发的《关 于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的基 础上,讨论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社 会救助基金来源渠道狭窄;未明确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缺少对社会救助基金责任 限额的规定;社会救助基金救助要件的设定未尽合理;缺乏对社会救助基金补偿方式的 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对象不完全等。
文章正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基本理论问题。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道路交 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等基本理论,并在分析我国道路交 通事故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必要性。此外,该部分还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目的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第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从社会救助基金 的设立、运行等角度分别介绍了英国的“汽车保险人赔偿局”、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 偿保障事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并在此基础上总结 了三者的共性以供我国立法借鉴,即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提取 一定比例的资金;负责补偿基金的管理机构均为公法机构;管理机构的运行方式主要为 委托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的理赔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特定案件,并对保险公司的理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思考。本部分主要在借鉴国 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综合考虑我国部分城市的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 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具体的立 法建议。这七个建议分别是:扩大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尤其是明确初始资金来源;明 确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社会救助基金的运作模式;规范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程 序;厘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要件;明确社会救助基金的补偿范围;完善社会救助基金 的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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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Studies on Legal Problems of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Social Assistant Fu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