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域变更办事指南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宜府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4〕8号)要求,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宜春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整体规划,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到2024年底前,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全面完成国务院、省政府25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任务,推动全市政务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不断增强。
二、重点任务(一)畅通政务服务渠道1.推进线下办事“一门通办”。
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汇报
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汇报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汇报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汇报,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一: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汇报太平镇党委、政府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建立起办事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全面优化了镇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环境,进一步提高我镇政务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了群众办事。
一、基本情况20xx年,太平镇政务服务中心开始动工兴建,20xx年正式挂牌成立,20xx年列为全区政务服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之一。
位于镇政府办公楼综合楼一楼,总面积为200平方米。
今年,在文坛村、葛阳村建立村级政务服务中心,以设施统一、科学规范、功能齐备的原则,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组成由村委会干部、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的服务工作人员,进一步实现了“居民办事不出社区、村民办事不出村屯”。
二、工作开展情况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现有入驻单位8家,主要是: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林业站、民政、党团、规划站、计生所、国土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设立9个服务窗口,通过实施“五个一”,即一个集中、一项先锋评比活动、一个宗旨、一个党支部、一站式办结,全面提升我镇政务服务水平;便民服务大厅设有电子触摸屏和LED屏,可随时查询办事指南,显示相关办事信息等;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负责办理群众的审批、核准、办证等事项,并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目前办事大厅已基本实现窗口受理,按时办结的承诺。
进一步落实“牵头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
群众进大厅后,所询问的第一人即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属本职范围内的事情,即刻办理,不属本职范围的事情,有责任进行引导服务。
同时大厅内部局域网发挥很大的作用,大厅窗口基本实现“一站式”的办公模式。
20xx年,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咨询1623人次,受理事项1431件,服务办结1406项,印发材料4750份,切实方便了群众办事,实现了“得人心、稳人心、暖人心、聚人心”的效果,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和普遍赞誉。
地名审批办事指引
⑤天桥:人行上立交。
专名规则
(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4)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5)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9)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上述多项规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申请命名的地名在语词含义的理解上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召开有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C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及海塘和堤坝等名称
通名规则
(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即通名确实能体现该地名的类别。
(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山、岛、礁、湾、嘴、沙、滩、湖、河、槽、浜、港、泾、浦、沟、塘、堤、坝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等名称;
(6)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7)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8)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9)需编制门牌号的封闭环形或直角转弯的道路,不宜使用同一个名称。
(10)轨道交通线路名称,以实际运营线名称命名。
地名审批办事指南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已于2021年9月1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7日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2021年9月1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政务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运行等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苏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许可对象:社团发起人:包括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与其她组织;(三)法定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四)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五)许可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与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与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与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许可程序:1、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发起人向民政局申请社会团体核名:提交核名报告、核名申请表、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表与发起人在领域内的影响力情况材料(行业协会注册需6家在工商注册2年以上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在本地从事本行业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做为发起人)。
2、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民政局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办理期)决定通不通过核名。
通过核名的发给核名通知书。
3、社会组织发起人收到《通过核名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积极发展会员、制定章程、拟定领导班子、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住所使用权属材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社会团体章程(含电子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员签名名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验资报告等。
4、民政局在收到社团申请成立的全部有效材料后30日内做出批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发给批准成立批文。
5、社会团体在拿到批准成立的文件后须在60日内刻制印章与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民政局在收到验备案材料后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办事指南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办事指南一、行政事项名称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依据(一)《水法》第四十五条。
(二)《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四、申请条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或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号令)授权长江委审批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
(三)按本指南第五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五、申请材料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请材料包括:(一)正式书面申请文件;(二)编制单位签章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份;(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支撑性文件;(四)水工程涉及第三方利益利益的协议文件;(五)与审查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长江水利网()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七、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申请,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三)初审: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
(四)审查: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许可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许可送达:申请人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领取许可决定,或由服务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八.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和申请人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告书的时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行政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异地商会办事指南办理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请您详细阅读本指南。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办理。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相关表格,请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所有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
除名称预先核准外,章程和表格的份数,均为一式两份。
相关业务办理,请通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成立登记异地商会成立,有以下流程:(一)名称预先核准。
主要提交以下材料:1、发起成立申请书。
讲明发起成立该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8个以上发起单位联名申请。
发起单位是原籍地在广东省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的企业。
2、章程草案。
按《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完善,主要填写宗旨、业务范围部分。
3、发起单位情况介绍。
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纳税证明),以上材料加盖发起单位公章。
4、《广东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5、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二)前期准备。
发起单位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开展以下活动:1、组织召开发起单位座谈会,确定筹备组负责人、筹备组办公地址、活动资金及捐资人/单位。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许可对象:社团发起人:包括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三)法定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四)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五)许可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许可程序:1、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发起人向民政局申请社会团体核名:提交核名报告、核名申请表、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表和发起人在领域内的影响力情况材料(行业协会注册需6家在工商注册2年以上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在本地从事本行业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做为发起人)。
2、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民政局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办理期)决定通不通过核名。
通过核名的发给核名通知书。
3、社会组织发起人收到《通过核名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积极发展会员、制定章程、拟定领导班子、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住所使用权属材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社会团体章程(含电子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员签名名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验资报告等。
4、民政局在收到社团申请成立的全部有效材料后30日内做出批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发给批准成立批文。
5、社会团体在拿到批准成立的文件后须在60日内刻制印章和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民政局在收到验备案材料后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域内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遵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使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办事指南标准化第五条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本市对事项目录实施清单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据事项目录编制,对事项办理主体、依据、流程、结果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办事指引。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企业群众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办理、网上支付、物流快递、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其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内容应保持统一。
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网)操作手册
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网)操作手册2020年2月目录目录 (2)1. 注册与登录系统 (3)1.1注册 (3)1.2登录 (4)2.申报流程 (6)2.1项目申报 (6)2.1.1填写项目信息 (8)2.1.2填写企业信息 (9)2.1.3填写联系人信息 (10)2.1.4提交申报项目信息 (10)2.1.5特殊项目的处理 (11)2.2事项申报 (12)2.2.1事项编辑 (14)2.3项目申报进度查询 (15)2.3.1项目进度查询 (15)2.3.2打印登记单 (17)2.3.3查看项目详情 (19)3项目申报导航 (20)3.1流程指引 (20)3.2办事指南 (21)3.3中介服务 (22)3.4公示信息 (23)3.5常见问题 (25)4.查询 (26)4.1关键字查询 (26)4.2项目代码查询 (26)5.在线报备 (27)6.监管动态 (30)7.各级中介超市和网上大厅进入 (31)8备案证打印 (32)1. 注册与登录系统1.1注册项目申报人首次使用监管平台申报项目需要先注册一个账号,流程为单击首页顶端的“认证登录”链接,即可进入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登录注册页面,点击“立即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后,单击“提交”按钮即可,注册页面如下图所示:1.2登录打开浏览器窗口,输入系统登录网址: 出现如下图所示的界面:项目业主网上申报项目时需要先登录系统,在用户注册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跳转到登录页面,等待用户的登录。
在登录页面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登录账号、登陆密码和验证码后,单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
如下图所示:当需要登录不同的帐号时,可以点击页面顶端的注销链接来注销当前登录的帐号,系统会跳转到未登录时的页面,这时点击页面上的登录衔接就可以用不同的账号登录系统了。
操作如下图所示:*温馨提示:登录时如果账号或密码错误,系统会有提示,请留意提示信息,出现此情况,请仔细检查账号或密码是否填正确了。
【行政】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关键字】行政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办事指南吉林省水利厅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办理权限省级负责除流域机构管理以外跨市(州)边界水工程批准。
三、受理条件(一)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二)具备建设水资源开放、利用项目依据文件;(三)出具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四、申请材料1.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文件(必要件,原件1份);2、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必要件,原件1份);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必要件,原件8份);4、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据文件(必要件,复印件1份);5、技术审查复核意见(必要件,复印件1份);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件,复印件1份)。
六、办事基本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报告修改时间)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建设某工程的批复批复文件。
十、办事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十一、咨询途径电话咨询:7、0十2、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2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负一层16号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6:00附录1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停用启用报废注销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停用、启用、报废、注销办事指南一、变更登记:(一)改造变更1.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原使用登记表;2.重新填写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指定位置盖公章);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4.重新填写的产品数据表(如改造后产品数据发生变化);5.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6.非法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移装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提交:1.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原使用登记表;2.重新填写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指定位置盖公章);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4.非法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原使用单位提交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详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三)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变更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1.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产权单位还需提供产权证明文件);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4.非法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详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四)更名变更1.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原使用登记表;2.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3.重新填写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指定位置盖公章);4.非法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
药品经营许可(批发)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的非同址更名、仓库地址的非同址更名)办事指南
药品经营许可(批发)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的非同址更名、仓库地址的非同址更名)办事指南2009-07-14 15:08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04年2月4日)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二、申请条件(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
(二)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三)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报资料(一)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的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需变更的项目和理由(注明变更前的企业情况)加盖企业原印章,注明日期。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机构质量负责人还应提交:(1) 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企业机构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及履历表;(2)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企业负责人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证复印件;(4) 企业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在本企业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文件;(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过去在药品经营企业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文件;(6) 其他文件、证件。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2020)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2020)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黑自然资规〔2019〕1号各市(地)、县(市)、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大兴安岭地区的加格达奇区、呼中区、新林区、松岭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1.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指南序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是朝阳分局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专门场所,承担收件、咨询、制证及发证等综合工作职能。
服务大厅遵循“规范审理、公开透明、廉洁自律、快捷便民”的办事原则,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类行政审批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窗口受理、限时办结、统一发件”服务模式。
一、受理事项(一)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土地权属类除外)1.受理范围服务大厅负责分局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矿产资源科)、综合科等部门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综合监管平台系统受理的事项的窗口收件(发件)工作。
上述分局部门受理的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征收结案、农转用前期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等。
2.办理流程申请人申报→窗口受理→预审→初审→审核→审查→审定→制件→发件→办结归档3.重要提示(1)申报上述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时,须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上报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
未提交电子数据光盘的,服务大厅不予受理。
(2)电子报盘要求申报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电子报盘规范》要求准备电子报盘材料,并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网上电子报盘系统”( )生成电子包,将电子包和电子报盘材料一并刻成光盘提交。
4.相关科室受理事项示意图(二)国有土地权属登记事项此项依申请对象的不同,分法人单位登记和自然人登记。
1.法人单位登记(1)受理范围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国家租赁、授权经营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姓名)、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变更登记;土地抵押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土地登记。
(2)申请方式和办理结果(3)办理流程登记申请→窗口受理→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4)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请到分局网站查询(分局网址http:///办事指南/办事向导/企业),规范文书样本请到“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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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行政区域变更:
1、工商:
A、向迁入地办理同意迁入手续:
带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代理证明,申请报告(工商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B、向迁出地工商局办理迁出档案。
带资料:迁入地同意迁入的批文,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委托代理证明(贴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同上)。
迁出地工商局会寄出档案,约一个星期后到达迁入地(奉化-宁海)。
C、向转入地工商申请名称预核准,两个工作日。
D、办理名称和地址变更:执照当场打印(正常渠道可能要一个星期)
带资料:变更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章程、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原执照原件(在迁出的档案中)
2、税务:迁出地:
国税带资料:跨区迁出申请报告(自行打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最好多填几份,税务局本身要留四份,地税要一份作为地税注销的附件、新地址证明(可用新营业执照代替)、税收管理员核查报告一份(也有可能直接批在申请报告下面)
上个月报税并扣税完毕后,拿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各办公室和窗口进行批示:上缴空白发票(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未使用空白发票报税核销,申报窗口对税款结清无欠税签字,税管员对清缴意见签字, 防伪税控同意转移,登记窗口上缴税务登记证,至市局信息中心对IC卡和金税卡进行操作(留置申请报告原件和审批表一份),最后到征收科办理手续,由其向宁波总局提交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批,三到四个工作日后取回批文及附件。
(未到企业核查,未对存货进行补税或重开票)
地税:带国税签字完毕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必宁波批字,奉化国税的各业务部门批完字就可以了)、地税的税务注销表到有关窗口签字,然后一个星期后取批文。
注意房屋租赁税、带征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收资本印花税等,最后带上有关发票复印件或完税凭证。
(未到企业核查,也未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仔细检查,只对上述各项税款仔细询问了一番)。
迁入地:纳税人持国税的注销表、报告及有关回文和地税的注销表和有关回文到办证中心办理迁入变更登记,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注:如果国地税的证件是在一本上的,有关批文就要一起拿过去,不然可以分开办理。
附送下列资料:(要用到公章和法人章)
①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③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④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⑥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⑦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⑧税务登记表
⑨企业设立情况登记表
⑩验资报告(企业成立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直接到迁入地质监局办理有关手续,迁入地会向迁出地质监局联系.带资料:新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证件正副本和IC卡,填申请表一份盖新的公章。
两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取证。
(每年年检,到期换证。
)
4、纳税专户的变更,企业基本账户的变更。
带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