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白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危险分配的法理:在认定过失 犯罪时,对加害人与被害人应 根据其各自过错分配责任。
• 原则: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 客观标准作参考
不可抗力
• 某甲没有驾照,却在公路上驾驶 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因为缺 乏驾车技能,而不能避免事故的 发生。
• 某乙持有驾照,但他在极度疲劳 时驾车;行至一急拐弯处,因为 无力控制汽车而发生交通事故。
• 甲的主观罪过形态是故意还是 过失?
过失的认定
• 合理信赖原则:在合理信赖被 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 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 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 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 担刑事责任。
• 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许多危险 行为的存在是难以避免和必要的, 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 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规则,以慎 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事先 预见到了危险,事后造成了侵害 法益的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盗窃枪 支罪?
不定项选择题
• 以下行为人在其主观方面属于间接 故意的是:
• A.某甲为杀妻在饭中下毒,明知孩 子也会吃,由于杀妻心切而导致孩 子的死亡。
• B.某乙为击中猎物而不顾可能击中 一旁的小孩,结果开枪击中小孩。
• C.某丙虽见雨天路滑,但自信驾驶 技术好,转弯不减速,结果将行人 撞死。
• 普通水沟--可能死亡--间接故意 • 闹市、医院旁的水沟--可能死亡-
-以为一定能够得救--疏忽大意 • 闹市、医院旁的水沟--可能死亡-
-预见但认为机率极小--过于自信
案例分析
• 甲与乙因琐事争吵,甲一时气急,拿 起旁边水果摊上的水果刀(长约24厘 米)朝乙的左颈部扎了一刀,然后逃 离。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乙系 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侧颈部,致左颈 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要素: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要素。
其中罪过是必备要素,犯罪目的是选择性要素,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
2、意义:是近现代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具体表现。
(反对客观归罪;是由客观责任演变而来的,如陈胜吴广起义)。
3、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并且要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由客观验证或推导主观)二、犯罪故意【刑法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犯罪故意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①是罪过形式之一。
②与故意犯罪不同。
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是这种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
①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含义。
是指“知道”(对行为等)或“预见”(对结果,即未发生时知道将会发生)。
(由客观验证或推定;分为事实明知和法律推定明知,如1998年两高、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十七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
”)②认识(明知)的内容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等客观要件要素组成的客观事实;由具体犯罪决定)A 对主体的认识。
在特殊主体的情况下,对于身份犯来说,是否要求对于定罪身份的认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某一国企与港资成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期间原国有企业负责人甲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老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竞业经营活动,且该港资企业为某省计委在香港以个人名义,检察机关认为该合资企业名为合资实为国有企业,认定甲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对行为的认识错误具体又有几种情况: •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有不正确认识。 对于这种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应当排除行为人对实 际无认识行为的故意,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 无罪或者过失犯罪。 • 2.行为人对自己使用的行为手段是否会发生危害 结果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在理论上有的称为方法错 误、工具错误等。 • (三)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 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侵害的对象有不 正确认识。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 一、无罪过事件的概念和种类 •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无罪过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 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的情形。 • 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 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它具有三个特征:(1)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在主 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 原因引起的。 • (二)不可抗力的概念和特征 • 不可抗力,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它与意外事件的特征基本 相同,只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即是由于不 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案例讨论
• 2、某甲深夜隐约听到家里有声响,怀疑有小 偷,起床查看,见睡前关好的门已大开,遂 拿起猎枪出门寻找小偷。夜色中见有两个人 向其走来,以为是小偷,甲开枪击中其中一 人,致其死亡,后经查,这两个人是过路者。 • 试分析甲的主观心理。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 •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 度。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第三节 犯罪过失 P82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1.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刑法第15条第1款)
(2)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发生了行为 人预期结果以外的结果。如,甲持刀欲伤害乙,朝乙大腿刺 了一刀,不料刀刺在大腿的动脉血管上,致乙流血过多而死 亡。这种情形,由于甲没有杀人故意,只需承担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3.在作用上,动机起的是推动、发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目的起的是确定行为 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
4.同一个犯罪,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
5.一个相同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行为人实施目的不同的犯罪。
第六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P88
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概述
1.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有关事实情况 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形。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 联系 二者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都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目的源于动机;动机促使目的形成, 目的能够给动机以具体的指向和表现。
区别:
1.在心理现象产生的顺序上,动机产生在前,目的形成在后。
2.在内容上,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 的发动犯罪的力量。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
5、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行为人所预想 的危害结果已发生,或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只是因果关系 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具体包括以 下几种情况: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张某与刘某打赌,双方约定刘某若在 10分钟喝掉一斤白酒,且不吐酒,张某就 给刘某200元钱并付酒钱;若刘某在10分钟 喝不完或喝后又吐出来,得支付给张某200 元钱并自付酒钱,刘某对着酒瓶一阵牛饮, 不一会儿酒瓶底朝了天,张某按照约定, 支付给了刘某200元钱和商店的酒钱。中午 饭时,刘妻发觉刘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 急忙送往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经鉴定 刘某为酒精中毒导致死亡。张某的行为构 不构成犯罪?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 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特征: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间接故意主要发生的情形:
(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 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 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 重结果的发生。
甲上山打猎,发现仇人在山上,遂躲在暗 处朝仇人开枪,将仇人打死。如果没有打到人, 还构成犯罪吗? 甲上山打猎,发现猎物旁边有一个陌生人, 该人离猎物较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 开枪有可能将人打死,但打猎心切,开枪打猎, 结果将人打死。如果没有打到人,还构成犯罪 吗?
放任结果发生 轻信结果能避免 (行为人不反对、 (行为人反对、 不排斥结果的发生, 排斥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不违背 结果的发生违背 行为人意志) 行为人意志)
是否违背意志,应该以行为时的客 观表现为判断依据。
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概念 意外事件: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的损害。 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 的损害。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甲有杀害乙的直接故意 乙有杀害丙的间接故意。
第三节
一、概念:
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二、分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明知
第一节
可能
第三节
放任
第四节
间接故意
陌生人,该人离 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 该人打死。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 可能 轻信可以避免 4 、假设甲因为自己的大意,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 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应当预见 (因疏忽)没有预见
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
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在本案中,甲不知道谋行为是否违法,咨询权威机 关法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带行为合法。在这种情况 下,甲不可能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所以甲主观 上没有责任,不能成立犯罪。B选项说法正确,ACD 选项说法错误。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大多数犯罪对行为对象有 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案例:窝藏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或 者可能是犯罪的人,拐骗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 自己拐骗的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 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或者可能是毒品(不要求认识 到毒品的种类和名称),盗窃枪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 己盗窃的是或者可能是枪支等等。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1.法定性2.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3.犯罪主观方面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态度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三)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一)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二)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三)不能简单地用结果逆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第14条)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明知”的内容(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①对行为本身性质的认识。
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即明知实行行为属于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
③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事实。
如特定犯罪所要求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
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①社会评价要素: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
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4.过于自信过失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 为轻信能够避免,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 自信的过失。
第二,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 果的发生,但这种所谓“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 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会发生,或者虽然存 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意义极小,可以说,他 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 故意。
分析
w 由于信赖有权机关的解释,无法认识到自 己行为具有违法性,连这种认识的可能性 都没有,所以不构成犯罪。
认识的程度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中,“明知会发生”的含义 。有两种情况:一是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 生。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 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 能发生+希望发生”型
(二)间接故意
1.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 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型 2.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旦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决 意为之,则为直接故意。不存在“必然发生+放任发 生” (2)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 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犯罪故意内容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一种主张:应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分别认定。
故意犯罪的成立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现实的认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四)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1.因果内容的错误。 因果关系 的认识 错误
2.因果联系的错误。 3.因果进程的错误。
第六节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与期待可能性
(一) 概念
一、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 的可能性 违法性的 错误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 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 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 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 。
(3)由于国家有关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疏忽没有对行 为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致使其不知某种法律 的存在,从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此也应认为 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
(4)行为人长期居住地法与行为地法不同,行为人对 此并不知晓仍依自己熟知的法行事,结果触犯了行为 地法。对此,也不应认定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2)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对社会上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危害结果, 对理智正常的行为人在正常条件下也应当能够预见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预见 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 的过失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1.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 2.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 不同。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 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 不一致。 5.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
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
(四)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事实的认 识错误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讨论(1):犯罪的内容是否要求包含刑事违法性认 识? 讨论(2):如何理解奸淫幼女犯罪中对幼女的明知 情况?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讨论(1):犯罪的内容是否要求包含刑事违法性认 识?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 :
一是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一天晚上,张三跑到李四的家门口从门缝向里 故意杀人罪 张望,看见屋里有个人影一闪,从体形上看与 李四是一模一样(李五),于是开枪射击,结 (既遂) 果打死了李四的弟弟。
故意杀人罪 •一天晚上,张三从院门往里看,李四院子内一
(未遂)
棵大槐树下面有一条黑影,张三以为是李四, 于是开枪射击,结果打死了李四的驴。
3、行为工具或手段的认识错误
1 某甲想生儿,他已 经有一个女儿(1岁), 他想毒死她。就向他 妈要砒霜。他妈怕儿 子干傻事,不给砒霜 肯定要到别处去弄, 所以就包了一包面粉 给某甲。某甲喂女儿 吃下,女儿无恙。
货车司机甲马马虎虎将物品装上车后,超速行驶, 致使车上的物品掉下撞死正在路边步行的乙。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两个基本特征: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
犯罪主观方面
一、概念 1、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 认为是犯罪。见例27、28。 二、特征 1、损害结果必是人造成的:打雷电死人, 动物咬死人等不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2、无故意与过失。 3、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 三、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点 1、相同点: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都不希 望结果发生。 2、不同点:不应当预见。见例12、23. 四、不可抗力、期待可能性、严格责任 此三问题与意外事件均涉及到罪过的问题。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 1、概念:注意与一般过失区别。 2、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之 处: (1)前者均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2)前者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前者法定刑低。
二、过失的法定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 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认识特征: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意志特征:希望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 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结果发生。司法机关无需查 明意志因素,就可确定疏忽大意的过失。 3、疏忽大意过失的三特征(即构成疏忽大 意过失犯罪的三条件): (1)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结果。 如何认定“应当预见”?其标准是什么? 第一,要有预见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 以下几方面:见例17、18、19、20
第五节
Hale Waihona Puke 犯罪目的与动机一、概述 1、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动机: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 行为的内心起因。产生动机要具备两条件,一 是内在的需要,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3、犯罪目的与动机存在的范围:仅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中。
刑法总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 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 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 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 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2.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之间必须存在着有机联系。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 括两种类型: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绝大多数犯罪,侵 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 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等,都属此类;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 责任事故罪等。 另: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是否存在有争议。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 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 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 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 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 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 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 行为造成的。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
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 “癖马案” 的判决, “由于不能期待被告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所 以,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责任。 ” 四、严格责任问题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本章要点: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重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难点: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
行为人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3、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说明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持积极侵犯的态度(犯罪故意)或者消极不保护的态度(犯罪过失)。
二、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上述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这一要件;如果缺乏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这一要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其原因如下:1、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是通过相对自由的意志的选择和支配来实现的。
刑法 第八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来看,其罪过形式主要包 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类型。其中,某些犯罪 只能由犯罪故意构成,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 产罪等;某些犯罪只能由犯罪过失构成,如交通肇事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行为人实施犯罪是故意还 是过失,反映其主观恶性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 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因而,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人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含两个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其一,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其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其三,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 能力。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所在。 (2)能否预见
刑法学课件: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有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 无认识的过失。
二者区别的关键 在于是否已经认识 到其行为可能会导 致结果的发生。
某动物园的饲养员甲,一天清晨给老虎窝打扫 完卫生,由于马上就开馆了,时间比较紧,他匆 匆忙忙就走了,忘了关门,结果老虎窜出来把一 名游客咬成重伤。
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 犯罪目标和具体的犯罪目的,而是一时冲动。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的意义
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定性不同
直接故意 杀人
间接故意 杀人
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重伤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伤害罪(既遂)
被害人未伤 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构成犯罪
问:对于该游客的重伤,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疏忽大意 的过失
(五)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损害结果 无罪过
不能预见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行为当时 对危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看 行为人有没有预见能力和义务,
意志 因素
对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样的态度,其意志上能不能控 制、有没有控制。
认识 因素
必然会发生 可能会发生
没有认识
希望 • 积极追求
意志 因素
放任 • 漠不关心
• 凭借一定主客
轻信 观条件觉得结
果不可能发生
大意
• 没有预料到 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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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识程度:“明知会发生”包括: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和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1)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 知的那种结果 (2)”希望”: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 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 就是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
(二) 间接 故意
是指明 知自己 的行为 可能发 生危害 社会的 结果, 并且放 任这种 结果发 生的心 理态度
二、法律认识错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2.三种情形: (1)假想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 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如通奸、小偷小 摸、正当防卫等。 (2)假想的他罪与他刑——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 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 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3)假想的非罪——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因为不知法、不懂法,没有认识到 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成了损害结果。 成了损害结果。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 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失。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 的原因所引起的。 的原因所引起的。
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认识程度 意志因素 成立犯罪的要求
明知必然发 直接故意 生与可能发 生危害结果
明知可能发 间接故意 生危害结果
希望危害结 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区 果发生。 分为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 放任危害结 果的发生
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P82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1.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刑法第15条第1款) 2.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统称罪过)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对法益的侵犯态度 不同点:1)认识因素的内容不同 2)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 3)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意犯罪一般不以危害结果 为要件
(3)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实施侵害行 为。如行为人误将人当作野兽射击致死,这种情 形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若有过失,可构成过 失犯罪,若无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4)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或 者犯罪对象不存在而误认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 如,甲欲杀乙,却误将乙饲养的动物当作乙杀死。 甲意图侵害人,实际侵害的是财产,由于过失造 成财产损失并不构成犯罪,对甲以故意犯罪的未 遂形态追究刑事责任。
1.认识因素:预见 明知 2.意志因素: 反对 放任 3.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能避免该结果的 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施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 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
(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关系
相同点:客观上都发生了损害结果,主观上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 区别: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 后者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P77
一、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 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 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 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犯罪心理态 度包括故意、过失(合 称为罪过)以及犯罪动 机和犯罪目的。 二、特征 第一,法定性 第二,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罪过的有无、形式都应以行为时为 基准进行判断 第三,体现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第四,罪过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要件
3.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
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和刑 罚的轻重,司法机关只能根据案件事实与 《刑法》规定,对其定罪量刑。
三、事实认识错误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 真实情况不一致。 (二)类型
1.客体错误 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的是 另一种客体。如:某甲为报私仇打伤了某乙,但不知 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以致妨害了乙执行公务。甲构成 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P85
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特点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
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 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 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 引起的情形 引起的情形。
特点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2、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 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 形:
(1)不同类犯罪对象错误,即误将甲犯罪对象当作乙 犯罪对象而侵害,而甲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 如:欲捕杀珍贵动物金丝猴,却误将一小孩当作金丝 猴而射杀。行为人意图的犯罪是未遂,对行为结果则 要考虑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若有过失,则按想象竞 合犯处理。 (2)同种类犯罪对象错误,即误将甲犯罪对象当作乙 犯罪对象而侵害,而甲乙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如: 甲想杀张某,但误把李某当张某杀了 ,这种情形应以 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追究其刑事责任。
没有预见是事实,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 (2)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无犯意则无犯人
4.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如何判断是否“应当预见”
不需判断意志因素,只需判断认识因素,即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疏忽大意。 (1)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
(1)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
明知自 己的行 认识因素 为可能 发生危 害结果
(2)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 生危害结果,则只能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 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是必然还是可能,以行为人的认 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 (1)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 知的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
放任 危害 结果 发生
(2)放任:听之任之,既不是希望 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 不发生,而是不采取预防措施,听任 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 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 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
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如 “捅刀子事件”。
a)判断依据的事实必须考虑主 客观实际情况 b)判断标准:主观说、客观说、 折衷说 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 能否预见到 其次,考察行为人的知识水平是 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如果 低于一般人,一般人认识到而行为 人不能认识到,则不具有过失;如 果高于一般人,一般人不能认识到 而行为人认识到,则可认定有过失
第六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P88
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概述
1.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有关事实情况 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形。
2.种类: (1)法律认识错误;(2)事实认识错误。 3.意义: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 也影响到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对定罪量刑具有 重要意义。
(五)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关系: 不可抗力 相同点 区别 过于自信过失
二者都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当时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 结果发生 ,或即使采取了 后者能够避免危害 措施,也不可能排除或防 结果的发生 止损害结果发生;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P86
一、犯罪目的
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某种 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联系:二者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都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目的源于动机;动机促使目的形成, 目的能够给动机以具体的指向和表现。
区别:
1.在心理现象产生的顺序上,动机产生在前,目的形成在后。
2.在内容上,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 的发动犯罪的力量。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 3.在作用上,动机起的是推动、发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目的起的是确定行为 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 4.同一个犯罪,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 5.一个相同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行为人实施目的不同的犯罪。
(2)能够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认识因素: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轻信能够避免。
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主观原因
轻信能够避免:1)过高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 2)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 3)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轻信”是有一定的依据。 3.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犯 罪 过 失 的 种 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法定分类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 (二)理论分类 轻过失与重过失
思考题
1.行为人在棉花仓库里吸烟,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烟头燃着了地 上的棉花絮。行为人发现了,但不采取任何措施,后来整个仓库 燃着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若有,是何罪过形式? 2.行为人在棉花仓库吸烟,边吸边接电话,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 接完电话就出去办事了。后来,烟头引发了火灾。行为人对火灾 有无罪过?若有,是何罪过形式? 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 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 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 “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 ”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 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 驾车逃离。甲对这一危害结果是何罪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