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国内航行海船和珠江内河船舶全面实施
年终盘点:2017中国海事十件大事
年终盘点:2017中国海事十件大事崔乃霞;庞博【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4页(P6-9)【作者】崔乃霞;庞博【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2018,如期而至。
在祖国辽阔的水域上,随着“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一幅幅宏伟的海事画卷正徐徐铺展开来……回望2017年,我们每个海事人,都是海事发展的见证者。
哪些中国海事的大事件值得深深回味?哪些中国海事的大事件已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值此年初,《中国海事》杂志特别盘点2017年中国海事十大事件,回望去年变化,期许新时代的海事变革。
履职践行发布海事核心价值体系1月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核心价值体系,明确海事文化建设的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
海事核心价值体系包括使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和人民利益)、宗旨(建设人民满意的海事)、核心价值观(航行安全、水域清洁,服务交通、奉献社会)、共同愿景(坚持“三化”统领,坚定“三个追求”,建设国内一流的经济执法系统和国际领先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展理念(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行政执法一面旗)等五个方面,它将为进一步坚定海事干部职工理想信念、统一价值追求,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提升海事系统的社会认可度发挥积极作用。
点评: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履职践行,奉献社会!联合登临提升口岸通关效率2016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作为登临检查的召集单位,按照依法高效、方便船舶、分工合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其他口岸查验部门共同开展好登临检查工作。
各港口海事管理机构、边检、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要求联合开展船舶登临检查。
联合登临有效降低了多部门重复登临检查船舶,减轻船舶运营者的负担,进一步提高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有力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有效提升了我国港口口岸查验能力和服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 [ 2 0 1 2 ] 7 6 3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海事局 ,各
直属海事局 :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 口岸查验 和国内航 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等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 为 ,强化代理人 ( 包括代理机构和个 人代理 )的守法经营意识 和责任 意识 ,维护水上 安全形 势稳定 ,更 好地服务航 运经济发展 ,现就船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 信管理有
各 单位要针对部分 代理从 业人员守法 意识淡薄 、责任心差 、业 务水
平低 的情况 ,督促代理单 位组织开展专业 知识 培训 ,使其掌握 与船
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 相关 的海事法律法规 和相关要求 ,提高业务 能力
和 责任 意识。
四 、强化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 务代理 的 日常监 管。各单位要督促 代理人建 立 、健全业务代理档案 ,真实完整地记 录其 船舶进 出港许
各单位可 结合本 辖区的实际情 况 ,研究制订具体的措施 ,确保工作
取得实效 。在工作 中如有 困难和问题 ,请及 时报部海事局 。
附件 1
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 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 范国内航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 以下简称 “ 船舶 签证 ” ) 和国
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查验 ( 以下简称 “ 船舶查 验” ) 代 理人 的代理行 为 ,促进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 ,制定 本指南 。
4 . 联 系方式 。
( 三 )船舶查验代理机构 1 .《 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2 .《 国际船舶代理经 营资格登 记证 》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海事信息化 监管智能化
海事信息化监管智能化刘艳利【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2页(P12-13)【作者】刘艳利【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轻点鼠标,选购商品,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便可轻松网购全球……”这样的生活方式,当下的我们早已司空见惯。
“利用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面对海事指挥中心大屏幕,轻松进行电子巡航;利用船舶电子签证系统远程办理进出港签证;利用移动办公终端随时随地办理海事业务;利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污染监控;利用应急指挥系统现场调度船舶、飞机参与应急处置……”如此智能化的监管场景,如今在海事系统正广泛推广应用。
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的发展,使得许多人类传统的活动正发生着极大的改变。
而海事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紧跟时代发展,在信息化的道路上从未停歇进取的脚步。
互联网+海事的探索与发展,更令海事监管工作如虎添翼。
“各船舶请注意,有一重载船舶驶入思贤窖,请注意避让。
”2名海事执法人员站在水上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前,面对海事指挥中心大屏幕,利用VHF甚高频电话,远程指挥重载砂船航经广东省十大危险水域之一思贤窖……2015年1月30日,在全国海事系统创新海事动态监管模式现场推进会上,佛山海事局演示电子巡航的这一场景让人感慨万千,海事监管的科技化达到了如此先进的水平。
2015年,佛山海事局运用水上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实施电子巡航, 30分钟即可完成1 350公里水道巡航任务,而以前采用传统巡航的方式需要3天。
据了解,目前广东海事局推广使用的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升级,其“一键巡航”功能,执法人员可自动查找指定区域内安检目标船舶、重点跟踪船检证书过期船舶等异常船舶,自动显示和统计辖区船舶情况,自动形成电子巡航记录和工作台账,提高了巡航效率。
据广东海事局执法人员介绍:以55公里东莞沙田海事处辖区为例,在不登船检查情况下,传统巡航需要4人历时5小时,现在“一键巡航”只需1人58秒钟即可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2月24日解读文件:https:///zcjd/76439.jhtml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港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
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
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
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天津、黑龙江、广东、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全面推进内河航区划分工作,现将《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航区划分是船检技术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水上安全监管特别是船检管理工作的基础。
《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初步完成内河航区划分工作。
为全面推进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在总结前段航区划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省船检机构报送的航区划分需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通过收集、分析各省区重点水域的航道、气象、水文等资料,结合水域船型特点和航行经验,确定其航区等级,为制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船舶检验及海事监管提供依据。
(二)工作原则。
各参与单位各司其职,沟通协作,密切配合,稳步推进。
二、参与单位中国海事局主管内河航区划分工作,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具体承担内河航区划分研究工作,相关省(区/市)船舶检验机构,天津、广州、武汉船检管理处共同参与研究工作。
三、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一)中国海事局:综合布局,整体协调,出台《内河航区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2014)》并组织编制配套文件。
(二)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牵头各航区划分研究工作组的成立和实施方案的细化,负责内河航区划分调查问卷、工作报告模板的编制并向各省(区/市)推进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分析航道、气象、水文资料及水域航行船舶特点,确定航区等级,承担编写研究报告终稿、召开相关研讨会/评审会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20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切实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就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规程等要求,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018年4月20日及以后的相关检验和发证工作,将由中国船级社办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国船级社在该日期前完成全部证书换发工作。
中国船级社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自2018年4月20日起,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
中国船级社设立“中国船级社渔业船舶检验中心”,负责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审图、建造检验、营运检验等相关业务;中国船级社总部船用产品处负责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和检验业务;为服务客户,船东、船厂、设计院及相关船用产品厂家可与所在地或就近的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中国船级社全球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登陆中国船级社网站www. 查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进出港报告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8年4月至10月底,为期7个月,分为准备部署、重点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不断强化船舶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海事现场监管,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分析进出港报告数据,总结评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关于执行中国海事局“海船舶(2010)357号”文件的通知——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
通 函取 代 原有 的 MS /Cr 8 7号通 函 。 为此 .ICS 2 1 年 C i 0 c. A 于 00
曩 誊
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在 附录 的 航修 检 验指 南》中 ,关于航 行 中的船体 修理
开 始 前 ,验 船 师和 船东 召开 会 议 讨论 并 确 认 的 内容 里 增 加 了
在确定 进行 航行 中修 理前 应 酌情 考虑修 复涂 层 的应用 。 ”: 3 在 附录 的《 修检 验指 南》 航 中增加 了 ” 除非在 特 别紧急 的
情 况 下 .不 得对 主要船 体 结构进 行航 修 。 。 ”
2 月发布 了根 据 M C Cr.00 S / i 17 号通 函修 改 的U Z 1 e 。 c R 3Rv 2
新版 的 U Z 主要 做 了如 下修 改 : R 1 3
上 述修 改将 于 2 1 年 1 1 01 月 日后进行 的检 验 中生效 。
21年 9 3 00 月 O日
n e n t n l ri fr t n tr a i a ime I oma i o Ma t n o
1 7
将《 手册 》 备和 具体 实施 的要 求纳入 公 司安全 管理体 系 并遵 照 配
执 行 ,《 手册 》 制标 准符 合海 事局颁 布 的《 南》 范本 》 关 编 指 或《 相 要 求 。同时 要注 意验 证船上 涉及 货物 运输 安全 的管理 及 操作符 合 经认 可 的公 司 安全 管理体 系相 关部 分 的要 求。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海通航字〔2001〕215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21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搜救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国投资建设了用于保证船舶安全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该系统软、硬件的编制和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将于2001年6月1日试开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我局制定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似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规定”,我局起草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以下简称“船长指南”),供执行“规定”时参考。
二、我局已委托上海海事局印制了“规定”和“船长指南”单行本,请各海事局及相关单位统计本地区或本单位需求数量,于5月1日前将需求数量报上海海事局。
三、各海事局要做好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开通前、后的宣传工作负责将“规定”和“船长指南”发放到相关船舶或单位;督促“规定”中的强制参加船舶加入船舶报告系统,并将船舶是否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严格检查;同时做好鼓励非强制参加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工作。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代理人要积极向有关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敦促船舶遵守“规定”,按“船长指南”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五、各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各用户端站和报告接收站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海事局联系电话:21-65078144,65073273。
传真:21-65689469。
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USREP)船长指南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1〕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提高船员、有关作业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提高船舶污染防治的管理水平。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有效执行。
三、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
对于已经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且应急服务区域覆盖污染物接收作业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视其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于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对其是否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事故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进行评估。
(二)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作业港口一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船舶经营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的,应当由驻当地分公司(办事处)对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予以签订或确认。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作业,除应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离开上一港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证明;3.船舶经营人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摘要:一、引言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概念和作用三、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四、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和影响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我国航海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2023 年,针对这一规则的新的版本将会生效,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概念和作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由国家海事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法规,用于规范国内航行海船的建造、修理、改装和检验等各个环节。
该规则对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航海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新增了船舶网络安全的要求,保障船舶网络安全。
2.加强了对船舶环保设施的要求,包括船舶污水处理、船舶垃圾处理等。
3.调整了船舶结构、设备和材料的要求,以适应新的技术发展。
4.修订了船舶检验程序和检验标准,以提高检验效率和准确性。
四、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和影响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将对我国航海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该规则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有利于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该规则将促进船舶制造和维修行业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最后,该规则将提高船舶检验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
五、结论综上所述,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对于我国航海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二)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有管辖权
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 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及相应审图意见以当场递交、邮寄等 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也就是说,船检机构只要 在相关图纸资料审查批准完毕就可以提请复核,但最晚不 得晚于船舶预定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这一窗口期一般都 会有数月之久。 关于复核提请人,因为这次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机制的调 整本质上属于大海事范畴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涉及行 政相对人,所以原则上应为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 复核提请并递交材料。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船检机构工 作关系的原因,同时也有一个工作时限的要求,船检机构 也可以委托行政相对人以船检机构的名义向船舶安全技术 分中心递交材料。材料递交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也可以 直接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现场递交。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
1、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100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丈量 复核人员2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50艘,增加配备专职人 员1人。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 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人员开展工作。
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 人员在新建(改建)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坞内检验下水前依照 批准图纸对该船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 核查,下水前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 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完工前实 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改建) 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照批准图纸对船体上 (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核查。 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 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完工前计算 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船舶和部 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 料通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1.07.12
•【文号】海法规[2011]392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
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海法规[201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技术法规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联系电话:************)。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海事调查基础知识
第一篇 海事调查与分析
第一章 海事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海事的报告制度 第三章 海事调查及其立法 第四章 海事调查取证 第五章 海事原因分析
第六章 海事的处理
第七章 海事局在海事调查处理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国外海事调查简介
第一章
海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海事的定义
一、海事的含义
1、基本分类:广义:泛指一切有关海上的事情; 狭义: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所发生的事故,如触礁、失火、碰撞、 搁浅、沉没、由于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事故。 2、狭义的事故:是指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的简称。 海上事故:船舶在航海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损失或灾祸;(大) 海损事故:事故造成了人命与财产的损失;(中) 海难事故:事故导致船舶与人员遇难。(小)
2、国际公约、规则与国外海事法规中海事的定义
2.1 国际海事组织(IMO) (1)1997年海事调查规则,maritime
casualty是指一个事件导致:
人员死亡或严重受伤 船上人员失踪 船舶全损、推定全损或弃船 船舶重大损坏 船舶搁浅、丧失航行能力或涉及一件碰撞事故 船舶遭受重大损失 船舶对环境的危害
员重伤、失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舶全损、推定全损、被弃船或严重损坏;搁浅、碰撞引起丧失能力 或物质损失。
2.3 加拿大《航运事故调查和安全法案》(1990年) 任何与船舶作业有关的事故
任何情况或状况,如任由这些情形或状况发展,委员会确信会引起上述事故。
2.4 俄罗斯船舶事故调查程序
事故:船舶破损,丧失海上航行能力需要48小时修理;岸上建筑设施停止使
1.2-2002年《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爆炸、自沉、 其他财产和营业损失或人身伤亡
中国海事体制与海事法律体系
2.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
理事会是该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 共有40名成员,分为A、B、C三类。其中: 10个A类理事(均为航运大国): 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10个B类理事(海上贸易量最大国 ): 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20个C类理事(地区代表) : 为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并能代表世界 主要地理地区的国家。
3. 中外海事机构及功能定位的比较:
3)日本海上保安厅: 定位与职责:日本海上保安厅(简称JCG) 隶属于日本国土基础设施交通省。 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工作目标: 维护海上治安,确保海上交通安全,遏制海难 事故,防止海上灾害,防治海洋污染,使海洋环境 更加安全。防止走私和偷渡、打击海盗、防止不明 船只侵入,保护争议领土地区、保护核原料船只等 特殊工作。
1. 2 海事分类及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 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1)碰撞、触碰或浪损;(2)触礁或搁浅; (3)火灾或爆炸; (4)沉没; (5)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 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 通事故。源自1.2海事分类及定义
3)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海事的分类: (1) Collision and Contacts (碰撞和触碰) (2) Strandings and Groundings (触礁和搁浅) (3) Floodings and Founderings (浸水和沉没) (4) Lists and Capsizings (横倾和倾覆) (5) Fires and Explosions (火灾和爆炸) (6) Hull and Machineey damage(船体和机器损坏) (7) Other (其他) (8) Unknown (不详)
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四
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四[单选题]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A.20米以上(江南博哥)B.20米及以上C.30米以上D.30米及以上正确答案:B[单选题]2.《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适用范围,下列哪项叙述是正确的?()A.中国籍船舶B.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C.船长20米及以上中国籍船舶D.船长30米及以上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正确答案:B[单选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那个单位颁布的?()A.交通运输部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正确答案:C[单选题]4.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或者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2,10B.1,5C.2,5正确答案:A[单选题]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为诉讼A.一人B.两人C.一至两人D.三人正确答案:C[单选题]6.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它现场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船舶存在下述问题(),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对船舶采取相应措施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其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A.船舶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B.船舶载重线以及勘划的永久性标志明显不合理C.新建或改建船舶使用了报废船舶拆解的配件或设备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D[单选题]7.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指定的船检机构申请下列哪种检验?()A.起租检验B.拖航检验C.附加检验D.临时检验正确答案:B[单选题]8.《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规定,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接收船舶检验申请前,应在5个工作日将下列哪些资料通告转出船舶检验机构,并书面通知船东应提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规定的全部图纸资料?()A.船东书面申请(原件)B.《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信息沟通表》C.经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核实并加盖业务印章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证书的复印件。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粤海事通[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整治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确保航行安全,我局制定了《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并将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事局2002年1月15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北纬21°48′00″纬度线以北,东经113°07′00″经度线以东,114°20′00″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通则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一)1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港航行或在港内移泊时;(二)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或天气恶劣时;(三)在台风期间,当本港区升挂二号以上风球时。
第五条船舶航行应利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船舶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减速航行,必要时应将船速减至维持舵效的最慢速度或者把船停住:(一)能见度不良;(二)发现来船显示号灯不明确,航向左右不定;(三)前方情况不明或来船避让动态不明显时;(四)对他船的意图和动向有所怀疑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5.23•【文号】海船舶字[2001]273号•【施行日期】2001.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9号――关于废止169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273号2001年5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交通厅:为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改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状况,我局制定了《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发给你们,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落实此项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附件: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协调、统一各级海事机构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国内航行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协调全国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公XXX更新。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的管理和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确定的重点跟踪船舶的名单。
各分支海事机构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检查工作,并负责及时向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所确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第四条下列船舶为重点跟踪船舶: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2.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3.发生违章,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或逃避的;4.持假证书或证书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5.1/3及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船公司的所有船舶;6.海事机构认为需要重点跟踪检查或协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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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国内航行海船和珠江内河船舶
全面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舶[2015]65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5.01.26
【实施日期】201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国内航行海船和珠江内河船舶全面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
(海船舶〔2015〕65号)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及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5年全国将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为做好从船舶进出港签证到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衔接工作,经研究,中国海事局决定自2015年2月10日起在所有国内航行海船以及珠江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所有国内航行海船(含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以及珠江内河航行船舶。
二、工作部署
国内航行海船、珠江内河航行船舶按照《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试运行实施方案》(海船舶〔2013〕872号)的工作要求开展电子签证的注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