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车辆超载超限_车辆超载整治工作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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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整治工作措施范文
保护公路建设成果,为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力度。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九部委和省、宣城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1年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0号)和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596号)精神,形成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全面治超的网络,在政策制定、站点建设、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方式转变上实现我市治超工作新突破。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严格执法、源头监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的原则;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强化治超联动机制建设,加大路面、源头两个方面治超力度,研究解决非法改装、农用车超载等问题。2011年全年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下,货源单位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率控制在10%以下。
四、工作措施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治超综合领导机制。通过加强治超考核、完善治超法规等,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各个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分工,提高治超工作合力。完善我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发挥我市治超办综合协调作用,落实月度治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治超联动长效机制。强化基层交管站货运管理职能,加大源头治超力度。
完善治超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治超制度体系,根据7月1日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交通、公安、质监、农机等相关部门职责,建立治超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为治超工作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完善抄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突出抓好相关部门对抄报单位的处理反馈工作,做到每个抄报案件都有处理结果、有反馈,提高抄报制度效力。对列入治超黑名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严厉处罚,切实消除超限超载侥幸心理。
进一步完善治超统计、监测、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治超工作基础台帐,统计治超相关
工作数据,监测超限超载形势,提高治超工作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完善治超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采取各种经济、行政手段,强化治超工作约束,实现奖优罚劣,促进治超工作良性发展。
提高治超工作科技化水平。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科技手段,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加强治超站点标准化建设,特别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到科学取证,文明执法。加大源头治超科技投入,配置相关科技设备,提高源头治超管理水平。
五、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下设源头治理工作组和路面治理工作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六、工作职责及分工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交通、公路部门
组织公路路政、运管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货物运输源头及路面综合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派驻运管人员进驻监管的重点货源单位,在源头开展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整顿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以国家Ⅱ类治超站为依托,在省道干线公路出入口和检测站点设立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标志和限速标志及引导标志,负责稳重检测、卸载和卸货场站管理,做好治超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
加强公路运输市场的监控跟踪,防止运输企业和车主因一时抵触而引发的集体罢运。要制定应急运输保障预案,做好治超期间的紧急运输保障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引导和鼓励运输户采用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等运输车型。
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依法查处阻碍源头治超等违法犯罪行为。
安排专人参与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检查点的治超工作(每班不少于2名公安干警,其中至少1名正式干警),负责指挥引导超限车辆至检查点,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准备足够的警力,防止治超过程中发生的堵塞道路、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依法查处阻碍交通、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执法环境,切实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物价部门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核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监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越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七)财政部门
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及时拨付治超专项经费,并检查治超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做好治超办公经费保障工作。
(八)法制部门
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有关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依法裁决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