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三)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义务 (4)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危及被害人及其近亲 属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5)不得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威胁证 人,不得毁灭证据、串供或采取其他妨害 诉讼的行为; (6)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三,附加义务笼统、单一; 再次,从第四项条件而言,“按照考察机 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过于笼统,对 于按照哪个考察机关、接受何种矫治和教 育没有规定,仍需要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 进一步明确。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二,适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是适 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条件之一,但对于 什么情况属于悔罪表现,立法并未作进一 步解释; 其次,立法并未将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大小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不利于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效果之实现;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 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 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 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 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 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 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 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 定。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新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涉及条文为第271—273条。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暂时不予起诉,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运用。
这一制度的设立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创新,但是制度新创仍需完善。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适用条件,第二阶段为考验期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条件,两者具有递进关系。
第一阶段的适用条件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条件为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具体而言,第一,在适用对象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为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第二,在定罪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第三,在量刑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须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2010年两高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运动,使得量刑得到了具体的量化,为此,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通过量刑标准化的方式得到确定;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起诉的案件;第五,在犯罪嫌疑人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这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且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所附条件的考验,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个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由检察院决定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起诉的一种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矫正和帮助。
目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不完善。
由于各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差异,导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一些地方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不予采信,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是执法不规范。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判断不够客观、严谨,导致对未成年人过度应对,未能给予其应有的矫正和帮助,反而加重了其犯罪行为。
三是社会认知不足。
一些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误解,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放任;而事实上,这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正确认识犯罪、矫正错误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普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执行程序,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误解和偏见。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操作规范。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制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公开。
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矫正和帮助。
除了司法程序的安排外,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之问题检视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之问题检视与完善
桑志强;唐波
【期刊名称】《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6)1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为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审前转处与非犯罪化处置提供了路径,而监督考察成为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出现监督考察主体多元但缺乏专职性、附带条件缺乏科学性及针对性、国家支持力度不够及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等困境。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是基于多方社会主体参与互动的过程,附带条件的应有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到监督考察的实际效果。
因此,通过对监督考察的实践内容进行考察,理顺监督考察各方主体的职责以确保其专职性,同时设定更为专业、更具有针对性的附带条件,并在国家支持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社会支持体系以实现监督考察的核心目的,顺利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
【总页数】9页(P44-52)
【作者】桑志强;唐波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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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指在公安机关认定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认罪悔罪并答应接受法律教育等条件的前提下,经过指导、教育、矫治和监督的一种非刑事处罚程序,可视为刑罚前的一步,具体应用于何种情况?一、适用条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案件的追诉路线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在校未成年人。
(三)认罪悔罪,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四)积极参加法律教育、思想矫治和社会活动,努力改造。
(五)没有前科记录。
(六)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其他情形。
总之,未成年人必须认罪悔罪、积极向受害人赔偿损失、接受法律教育,以及未有前科记录等,才能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适用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程序如下:(一)案件审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二)附条件不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方法,同时对其提出指导、教育、矫治和监督。
(三)期满检查阶段:指定监护人、教育、指导人员等,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和检查,看其是否履行承诺。
(四)终止程序阶段:如果未成年人逾期未履行承诺,公安机关可以终止程序,展开立案侦查。
三、适用效果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如下:(一)法律效果:案件被认定未犯罪。
(二)社会效果:未成年人得到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其尊严和自主性。
(三)教育效果:进行法律教育和矫治,有助于未成年人走正常人生道路。
(四)预防效果: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改造,有积极预防作用。
总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其自我认识和法律素养,促进其健康成长,增强社会管控和预防效果。
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成功案例
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成功案例
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成功案例
注:为了保护当事⼈的隐私,以下⼈名与地名均为化名
⼀、案情概要:
⼩超因为交友不慎,早早的辍学,跟着⼀群“好朋友”⼀起盗窃电动车,谁料在第⼀次盗窃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豪正在⾼中在读,但是却不满⾜与现在的⽣活,遂⼼⽣⼀计,通过拉车门的⽅式盗窃没关车门的车主的财物,将盗窃来的财物挥霍⼀空,但所幸盗窃数额不⾼。
⼆、律师观点:
⼩超与⼩豪均系未成年,所幸在盗窃财物尚未达到巨额标准时就被抓获,没有形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辩护思路:
辩护⼈通过阅卷发现:两名当事⼈作案时均系未成年,涉及⾦额不⾼,都是⾸次犯罪,⽐较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且⼩豪情况特殊,马上就⾼三了,如果能够不起诉,也算是再给孩⼦⼀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于是辩护⼈向承办⼈提交了书⾯的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沟通并积极促成监护⼈对受害⼈赔偿,并获得谅解书。
四、辩护结果: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之后认为,考虑到他们是未成年⼈,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为,获得受害⼈的谅解,情节轻微。
根据他们的社会调查报告,都没有其他不良嗜好,其家庭环境具备有效监护、帮教条件。
综合考虑,办案检察官认为⼩超与⼩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豪在得知⾃⼰被附条件不起诉后承诺,⼀定会努⼒学习,不辜负检察官的期望,争取在明年的⾼考中取得好成绩。
⼩超也表⽰经过这次让他明⽩了不义之财不能取,要⽤⾃⼰的汗⽔去换取劳动成果。
附条件不起诉不是案件的终点,⽽是“帮教”⼯作的起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将会定期对他们进⾏跟踪帮教。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不起诉条件,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处罚措施,如果期限到期后未再犯罪或者达到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教育未成年犯罪者,引导他们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潜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认真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接下来将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部分到此结束。
1.2 背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法律认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起诉而受到法律的宽恕和矫治。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正错误。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需要特殊处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问题: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执行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2. 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主观故意,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判,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过重惩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综述3200字》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综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第四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并发现新的证据,依法追究刑事诉讼条件。
这是涉嫌保留起诉权的检察机关。
虽然这些刑法有一些争议,但主要是因为对证据的评估和法律后果的审查。
相对不合理,是指人民检察院调查机关调查结束后,起诉案件起诉,嫌疑犯的罪行轻微,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按照规定刑法可以决定不依法起诉根据不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决定。
前两天,检方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更有争议,还有更多的问题。
在有条件的材料被理解之前,有必要区分上诉条件和不起诉的条件。
这两个是检方的检察机关,通常在起诉后获得。
检察院有权就是否起诉问题作出决定。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将现行法律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不被起诉,通常附加条件不适用于小案件,不得在额外条件下起诉。
第二,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通常不允许提起起诉的决定,除非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其效力具有最终性质。
如果少年不符合案件的条件,将被撤销起诉权,起诉将被起诉,其效力具有终极性。
第三,这两个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是不同的。
相对不起诉是针对所有嫌疑犯,不起诉的条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嫌疑犯。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发展1.实践探索从我国地方每个层级的检察机关单位的实践改革来看,用这种从下到上的方式展开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不必发起诉讼的相关制度的研究。
面临为数不多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现在的犯罪现象不断增加的现状,我国亟待研究出积极而且能够有效应对的措施对这种现状进行解决,让检察单位探寻发起诉讼的具体方式。
未成年嫌疑犯在1992年,同时3个月的侦查,本期间规定的期限,少年犯罪嫌疑人服从法律,表现良好,人民检察院决定其豁免权。
摘要创新实践探索了一种非常积极的社会效应,在2002年的抢劫案件中,检察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
2004年,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设置了一定的时限,并规定应终止调查,不违反任何条件。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检讨
州有 暂缓 起诉 的立法 。“ 美 国暂 缓起诉 通常 与案件 分 流项 目结合 适用 ” ,这里所 谓 的 “ 分 流
项 目”就 是被 告人 以一定 负担性 的义 务为 交换条 件 ,换 取检察 官作 出暂缓 起诉 的决定 。我
经济 性三 个方 面 的含义 。④ 这 三个方 面 与未成 年人 附条 件 不起诉 制 度具有 一 定 的契合 性 。 第一 ,符合 刑法 的经济 性 。所 谓刑 法 的经济性 ,是指 动用刑 法手 段调 控社 会生 活 ,以 较低 的投入 获得刑法 收益 最大化 。立法 者设 计 “ 未成年 人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度 倾 向于效率
优先 的原则 。与公诉程 序相 比 ,未 成年人 附条 件不起诉 制度 的实施 减少 了大量 的诉讼 程序 ,
解决 纠纷机 制更加灵 活 ,在征得被 害人 、公 安机 关和被告 人 同意 的情 况 下 ,经过一 定时 间
的考察 再决定 是否提 起公诉 ,这 大大缩 短 了案件 的查处 时 间 ,提高 了 司法 效率 ,节 省 了大 量 的诉 讼 成本 和司法 资源 。
地 区未成 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的人员 ,重新犯罪 的仅 占适用此制度 人员 的 1 0 % 。国内学 者长 期 以来坚 守起诉法 定主 义 ,认 为未成 年人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不符 合起诉 法定 主义规 定 的观 点 ,值得 商榷 。笔者 认为 ,未 成年 人 附条 件 不起诉 制度 具有 现实 意义 和充分 的法 理基 础 。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检讨
崔 汪 卫
我国 《 刑诉法 第 2 7 l条 对未成年 人 附条 件不起诉 的条件进 行 了严格 的限定 ,这为未 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实施提供 了法律上 的依 据 。然而 ,我 国这项 制度 与发达 国家 “ 缓 诉” 、“ 起诉保 留” 、“ 起诉 犹豫 ”等制度 相 比 ,差距 甚远 ,有 待进一 步完善 。本文 试 图从 比
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新增加了“特别程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正式以法律形式被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中。
由于我国是第一次正式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以及第一次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该程序中,因此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附条件不起诉源于日本和德国,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成本的要求。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因而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在确立的缓起诉期间内,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一定的金钱给付,也可以是要求其为一定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做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也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不为其设定这种负担,而是仅仅确定缓起诉期间,并在此期间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观察,然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之比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存疑不起诉:增加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绝对不起诉:增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法15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的规定,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主要区别是: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856-2863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40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李潇彤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收稿日期:2023年5月12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26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4日摘 要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犯罪低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未成年犯罪情形愈演愈烈。
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刑法中部分法条做出修改,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承担刑事责任所要求的年龄进行下调。
修正案中规定,当年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出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时,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出现严重残疾时,我国现存的少年司法制度无法及时针对此种现象做出调整,最高检核准后,同意进行追诉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需要完善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犯罪后的刑罚并不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点,更为重要的应该是使他们在刑罚中能够得到教育,知法懂法,预防犯罪,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未成年犯罪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阻碍。
少年是国之未来,只有建立完善且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才能使他们在犯罪后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在积极向上的环境中重塑自我,成就国之栋梁。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少年司法制度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深层次原因,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适用为例,探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发展方向及完善方法。
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完善研究提供理论及技术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犯罪,帮教制度Analysi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Xiaotong LiSchool of Law and Economics,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Hubei李潇彤Received: May 12th , 2023; accepted: May 26th , 2023; published: Jul. 24th , 2023Abstract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egre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been deepening, and the situ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intensified. Some ar-ticles in the Criminal Law are amended in the Article 11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and the age requir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lowered. In the amendment, it is stipulated that when a teenager aged over 12 and under 14 commits intentional homicide or intentional injury, if he causes death or serious injury with disability by particularly cruel means, the teenager should be punished after the highes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when the existing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China can-not adjust this phenomenon in tim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an effectiv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nd treat juvenile offenders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s. The punish-ment after committing a crime is not the focus of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but more important-ly, it should enable them to get education in punishment, know the law and prevent crimes, so as to eliminate the obstacl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o the growth of minors from the source. Tee-nagers are the future of the country. Only by establishing a perfect and sound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can they be corrected in time and effectively after committing crimes, remould themselves in a positive environment and become the pillars of the country. By study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ep-seated reasons for the downward adjustment of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akes the application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and juvenile assistance and education system as example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improvement method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in China, to provide theoretical and technical suppor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nvolved. Keywords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Juvenile Delinquency, Help and Education System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1. 引言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科学技术水平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作为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一种通过对被告人定下一定的条件来避免其刑事责任的一种程序,它是对被告人的教育和纠正性的一种措施。
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实施更加重视对被告人的人身保护和教育、教化,旨在引导其改正错误,转向正确的道路。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概念、适用条件、实施程序、效果及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概念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经侦查机关证实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可以在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调查、取证后,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判断,决定是否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对于那些适用于该程序的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办理要求,依照定为一定的条件,逐一予以解决,确实执行了相关纠正和预防措施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因此,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一种对未成年人适当的人身保护措施,是对其的教育和纠正性的一种措施。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条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通常情况下,涉嫌的犯罪事实相较于成年人而言,认定上会更为严格。
因此,对于是否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也会更加审慎。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面是适用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条件:1.案件属于轻微犯罪或情节较轻者;2.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已赔偿或承诺赔偿人民法院或被害人损失;3.尚未成年,对本人的言行受到教育或者进行教育是可以改正错误的,未必需要直接或者单纯的惩罚;4.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并有能证明他(她)向社会道歉和承诺不再犯罪的证据;5.他(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实践了法律法规,并取得了明显的改善。
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为突破
首先 , 在合法 性 问题 上 , 我 国在 未成年人 刑 事诉讼 程序领 域 一 直 奉行 “ 教育 、 感化 、 挽救 ” 的方 针 , 对 其 犯 罪 采取 区 别 于 成 年人 的特殊程序 ,这 是 国家和广 大人 民都予 以认可 的。 我 国 目 前处 于社会 转型 的巨大变革 时期 ,许 多旧 的法律制度 已经 不适 应 新形 势的需要 , 司法 改革势在必 行 。 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
三 、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中附条件不 起诉制度 的 构建及 完善
( 一 )适 用 条件 。 ( 1)适 用 对 象 必 须 是未成年 人 ;(2 )必 须 是 犯 罪 情节 轻微 , 依 法 可 能 被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 管制 、 拘 役 ;(3 )犯 罪嫌 疑 人 自 身必 须 认 识 到 自己 的错误 , 有 悔罪表现 ;(4 ) 是 否对 被 害人 作 出 赔偿 , 取 得被害人 和所在社 区 原谅 ;(5 ) 是否愿 意 回归 社会 并积 极采取行动 。 ( 二 )适 用 程 序 。 ( 1)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举行 听证 会 ;(2 )承办检察官对 案件 进 行 审查后 , 提 出审查 意见 , 由公诉 部 门集 体进 行讨论 , 最 后报 请 检察长 或监 察委 员会 决定 ;(3 ) 作 出 附条件 不 起诉 决定后 , 由 公安机关监 督 , 犯罪嫌疑人所在社 区予 以配 合 , 以便能够及 时 掌握 被考 察人 的情 况 ;(4 ) 考察期 限届 满 后 , 公 安机关 对 考 察期 间犯 罪嫌疑 人 的具体 表现 进 行 评 价 , 结合 犯罪 嫌疑 人 自己汇 报 、 所 在 社 区打 分 , 最 后 由检 察机关 作 出综合 评 断 :(5 )根据评 断 ,检 察机关作 出最后 处理 : 如果犯罪 嫌疑 人在考察其 间未有悔罪表 现 , 不服监 管 , 不 能得到社会认可 ,检察机关即移送 起诉 :如果表 现 良好 , 得到社会 认 可 , 则公 开宣 告不起诉 ;(6 )对 决定不 服 , 移送 起 诉案件 的公安机关 、 被害人和 被不起 诉人 都有权要 求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的人 民检 察 院复议 乃 至 提请 上 一 级 人 民检察 院复核 , 而 且 被害人有权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自诉 , 由此 形 成 了对 不起 诉 决 定 的三 重 监 督制约机制 。
浅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
定起诉 条件 的未成年犯 罪案件 , 综合考 虑到犯 罪嫌疑 人的 自 身
关于“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定义 , 理 论上 曾有 “ 暂缓起 诉 ” 与“ 附 状 况、 公共利 益等 因素暂 时不予起 诉 , 设 定一定考 察期 限, 设定条 条 件不起 诉 ” 的概念 之争 。 2 0 1 2年《 刑 事诉讼 法》 修改后 确定 了 件 要求其 在考察期 限 内履 行一定 义务 , 最 终根据 考察情 况决定是
一
定 的失职 之责 。 少年 司法 理论 向来 强调 恢复性 , 即对 犯罪损 害 系 , 因此 , 概 念 中将 考虑 因素 予 以明确 , 也 有利 于实 践中 的操作 。
后果 的赔偿 与修 复 , 而 非对 少年 犯的 惩罚 。 在此 一系列 理论基 础 至于具 体考 虑哪些 因素 , 我 们认 为 , 犯罪 嫌疑 人 的 自身状 况包括 上, 我 国一些地 区的检 察机关 开展 了附条件 不起诉 ( 或称“ 暂缓 起 犯罪情节 、 悔罪表 现和挽 救可 能, 被害人 意见 、 社 会反 映等公共利
规 定为 “ 涉嫌 犯轻 罪 、 符合起 诉 条件并 具有悔 罪表 现” , 把适 用条 成年人 及早从 诉讼 中解脱 出来, 而 附条件不起 诉对犯 罪嫌疑 人具 。 朱 孝清检 察长 曾说 过, “ 未 成年人 刑 件表 述 的更为 具体 , 海淀 院 、 顺义 院、 东城 院则笼 统地表 述 为“ 符 有 更强 的约束与 惩戒 性质 。 , 少 年司法 也要 求快速 办理 ,在此 背景 合一 定条件 ” ; 第二 , 是否 点明考虑 因素 : 如 丰 台院规定要“ 综合考 事 司法 中只有 宽没有 严” 虑到 犯罪嫌 疑人 犯罪情 节 、 悔罪 表现 、 挽救可 能等 因素” 、 朝 阳院 下 , 当 附条件 不起 诉与相 对不起 诉存在 交 叉之 时, 应优 先适用 对 规定 “ 考 虑 到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的 自身状 况 、 公共 利 益 以及刑 事 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 更有 利 的相 对 不起 诉 。 需 要注 意 的是 , 此处 为 政策 的需 要” , 其它 规 定则未 明确 提 出需要综 合考虑 的 因素 : 第 优 先适用 , 并非 一定适 用 , 还应 当综合考 虑不起 诉后 是否放心 , 是 三, 细节 上 的不 同, 如 门头沟 院在概 念中不仅 体现 出“ 贯彻 宽严 相 济刑事 司法政策 ” , 还 明确 了“ 附力 u 相应 义务 、 对 其进行 教育矫 治” 否有 必要考 察半年 到一 年 的时间等 因素 再予 以决 定。 因此 , 宜 明确提 出相对 不起 诉优先 适用 的总 体倾 向, 在具体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未成年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吗
未成年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吗我国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是有⼀定的规定的,它的适⽤范围也是有⼀定的限制的。
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
那么,未成年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吗?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附条件不起诉的适⽤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吗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是,根据犯罪嫌疑⼈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的犯罪嫌疑⼈设定⼀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履⾏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种形式。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的⼈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的。
⼆、附条件不起诉适⽤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主体条件,适⽤未成年⼈犯罪案件;第⼆,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的意见。
三、被附条件不起诉的⼈应遵守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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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附加条件的完善建议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可以对未成年人 科以如下附加条件: • 1、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 2、立具结悔过书,保证自己今后不再犯罪。 • 3、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未成年被暂缓起诉人自己 有财产的应用自己财产赔偿,自身无财产的可以 允许其父母或亲属代为赔偿。 • 4、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服务。应该 以不影响未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为前提,一般可 以要求其利用放学后或节假日的时间履行义务。
二、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
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
排除适用
14 – 16周岁 16 -18周岁
轻罪 具备帮教条件
主观恶性不大 悔罪表现 自我控制能力
累犯、惯犯 暴力性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一)主体条件 • 1、14-16周岁:只对8种罪承担刑事责 任的主体 ,应当特别谨慎。 • 2、16-18周岁:其所犯的罪行应当是刑 法所规定的非暴力的轻罪,如盗窃、诈 骗、且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小或有自 首、立功情节的,才能适用。
•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人,对需要帮教的 未成年犯可通过设立帮教登记表、贯彻落 实考察回访原则,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 的监护人经常保持联络,掌握该未成年人 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 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 在社区可以建立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和家长 学校,由有关专家向失足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人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 • 教育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做好留校、复 校、就业、升学的有关安排工作。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引入
“感谢检察官对我女儿的教育挽救,最近 她的考试成绩门门都是优秀!”4月26日, 当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刘岚接 通吴某的电话,了解吴某的女儿小吴近来情 况时,吴某的话语中流露着感激和欣慰。原 来,小吴是该市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年初 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宿豫区检察院宣布附条件 不起诉,并须按照规定接受为期六个月的考 察。如今,考察期刚过了一半。
• (三)主观方面 • 1、主观恶性不大 • 从犯罪原因、动机入手,通过了解走上犯罪道路 的主观原因,深究其作案的动机和目的,进而认 定主观恶性的大小。 • 2、有明确的悔罪表现 • 具体表现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改 决心的;积极退清赃款赃物,主动赔偿被害人物 质损失的或其他立功表现。 • 3、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 • 这种控制能力越强回归社会的危险性就越小,判 断依据是未成人的一贯表现,没有前科劣迹,系 初犯、偶犯等。
• 2、从检察院来看案件比较多,办案人员 相对比较少,短期内没有条件解决的情况 下,执行考察有心无力。 • 3、监督考察手段上,考察的结果有待解 决。
四、完善建议
(一)适用前调查评估的完善建议 • 1、调查机构专门化 •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来看,未 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由专门机构负责。建 议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 作,并部署专业社会调查员开展具体调查 工作,撰写调查报告。
• B.犯罪过程中的事实状态,从犯罪的手段、 犯罪的环境、犯罪的对象、犯罪的结果等 方面考察犯罪情节的轻重。 • C.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有无防卫过当、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 胁从犯、过失犯,自首等方面来考察犯罪 情节的轻重。
• 2、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 •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能否最终实 现的核心条件之一。未成年人由于其本身 自制力较差,难以抵制不良诱惑,因此对 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不能放任不管,要 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改造。而实践中大 部分未成人并不具备帮教条件,为此,检 查机关应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 创造良好的帮教条件以达到适用不起诉的 客观要求。
• 据了解,2010年以来,宿迁市检察机关已 经对11名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 件不起诉决定,其中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10名,尚在考察期1名。4月17日,《全市检 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 出台,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制度。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特别程序入法 • 《刑事诉诉法》第271条-第273条是有关于 该特别程序的规定。 •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 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 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 (3)成长背景,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的成长经历、受教育经历、社会生活经历, 经济状况等。 • (4)社区表现,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校、在家的行为表现,师生、同学、近 邻的关系等。 • (5)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表现,包括是否 悔罪,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 • (6)未成年犯罪人考察期间的表现,包 括是否履行规定义务,精神状态是否积极、 价值观念是否改善等情况。
(二)客观条件 • 1、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A.量刑上——第271条规定是适用可能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 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很少,我认为适用于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单处 罚金的刑罚更为合适。 • 不仅包括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 件,也包括法定最低刑虽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基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能因此判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 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重点难点在于建立一 个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附加有针对 性的、合理有效的考验条件,对被不起诉 人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当前检察机关应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刑诉法既定框架内, 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为全面对接刑诉法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正式施行做好充 分准备。
对于通过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特别 程序的争论
内容框架
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概述
适用条件 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解决的问题
完善建议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一)内涵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 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点, 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综合考虑后,对犯 罪应当起诉的未成年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作出 暂时不起诉的处分,同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 验期或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视其表现再决 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 有些检察院在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 前的调查评估这一点有所考虑,但无法把 握调查评估的具体内容,因而大多选择了 放弃,从而较为草率的对犯有罪行的未成 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种情况下 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不仅没有得到 良好的效果,反而为一些不具备适用条件 的人打开方便之门,帮助其逃脱法律惩罚。
• 谢谢
• 支持者:有着理论基础(如起诉便宜主义,刑罚 目的)、司法实践基础、政策基础(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较高的价值 (诉讼经济价值,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 反对者:“最大困惑是办案时限,附条件不起诉 需要更长的等待世家且需要投入精力做细致的帮 教工作。”还有一部分来自审批机构,担心大范 围的推广附条件不起诉会使得相当一部分构成了 犯罪的案件,不交付法院,这样侵犯了法院的审 判权、定罪权,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 3、设定考察期,附加一定的条件和义务 是该制度的最显著的特点。 • 4、结果具有非确定性。附条件不起诉案 件最终是起诉还是不起诉取决于条件是否 成就。
(三)辨析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 不起诉是我国三种不起诉情形。其中涉 及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只有酌定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相比: • 相同点: • 1、案件本身均符合起诉条件 • 2、二者都可能引发不起诉的后果。
• (二)对所附条件难以把握 • 一般应附加哪些条件,目前无统一标准, 实践中亦难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情 况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情况不容乐观, 因为地广人稀,很多父母外出打工,留守 人不容易管理。
• (三)尚无健全的考察帮教机制 • 如何对不起诉未成年人情形进行切实有效 的考察,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 1、考察对象情节性大。如何对流动考察对 象执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是一个新 问题。同时对不起诉未成年人在离开或者 迁居后是继续由原机关考察还是委托考察 没有明确的规定。
• • • •
(四)排除适用情形 1、累犯、惯犯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 的暴力犯罪 • 对于第271条将适用限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我认为犯罪过 窄,采用排除适用的规定更)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不足 • 未成年人的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作为考 量的标准,是需要经过走访调查与法律价 值评估的,调查评估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等情况 的调查以此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 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非对所有达到程 序适用标准的未成年人都无条件适用 • 但新刑诉法对此却没有做出规定。
• 从立法目的上来讲,该制度的落脚点应 该在不起诉上,即制度的正常逻辑结果 就是对符合条件的的犯罪嫌疑人不再起 诉。也有学者将该制度成为暂缓起诉、 “暂缓不起诉”、“缓起诉”等。
(二)特征
• 1、主体的专属性。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只能由检察机关做出。 •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附条件不起诉只 能适用于轻罪。同时还要考虑“犯罪时之 动机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 段、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犯罪行为人 之品行、犯罪后之态度等。”只有犯罪的 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均符合特定要求方可 适用。
• (三)建立考察帮教机制 • 考察帮教措施的落实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后,如何解决其 复学、就业、考察安置场所等具体帮教措施落实 的问题,即解决在哪里考察、如何考察、谁来考察 的问题。 • 1、指定专门的帮教人员 • 检察机关不应成为帮教的主体。 帮教主体应定位 于家庭、当地妇联、共青团以及社区机构。 • 2、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 • 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在帮教 中的职责,严格完善帮教程序,不至于使未成年 人被不起诉后脱管、漏管。如政府要制定倾斜性 政策,多方关心,做好职业培训、安置就业的工 作。
• 不同点: • 1、附条件不起诉设有特定的条件,而 酌定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 决定,没有考验期和履行条件义务限制。 • 2、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 要视其在考验期内表现而定,酌定不起 诉决定具有确定性,不起诉决定一旦公 布,则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