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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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观方面 • 1、主观恶性不大 • 从犯罪原因、动机入手,通过了解走上犯罪道路 的主观原因,深究其作案的动机和目的,进而认 定主观恶性的大小。 • 2、有明确的悔罪表现 • 具体表现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改 决心的;积极退清赃款赃物,主动赔偿被害人物 质损失的或其他立功表现。 • 3、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 • 这种控制能力越强回归社会的危险性就越小,判 断依据是未成人的一贯表现,没有前科劣迹,系 初犯、偶犯等。
•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人,对需要帮教的 未成年犯可通过设立帮教登记表、贯彻落 实考察回访原则,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 的监护人经常保持联络,掌握该未成年人 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 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 在社区可以建立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和家长 学校,由有关专家向失足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人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 • 教育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做好留校、复 校、就业、升学的有关安排工作。
• 支持者:有着理论基础(如起诉便宜主义,刑罚 目的)、司法实践基础、政策基础(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较高的价值 (诉讼经济价值,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 反对者:“最大困惑是办案时限,附条件不起诉 需要更长的等待世家且需要投入精力做细致的帮 教工作。”还有一部分来自审批机构,担心大范 围的推广附条件不起诉会使得相当一部分构成了 犯罪的案件,不交付法院,这样侵犯了法院的审 判权、定罪权,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 从立法目的上来讲,该制度的落脚点应 该在不起诉上,即制度的正常逻辑结果 就是对符合条件的的犯罪嫌疑人不再起 诉。也有学者将该制度成为暂缓起诉、 “暂缓不起诉”、“缓起诉”等。
(二)特征
• 1、主体的专属性。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只能由检察机关做出。 •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附条件不起诉只 能适用于轻罪。同时还要考虑“犯罪时之 动机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 段、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犯罪行为人 之品行、犯罪后之态度等。”只有犯罪的 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均符合特定要求方可 适用。
• 有些检察院在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 前的调查评估这一点有所考虑,但无法把 握调查评估的具体内容,因而大多选择了 放弃,从而较为草率的对犯有罪行的未成 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种情况下 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不仅没有得到 良好的效果,反而为一些不具备适用条件 的人打开方便之门,帮助其逃脱法律惩罚。
• (3)成长背景,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的成长经历、受教育经历、社会生活经历, 经济状况等。 • (4)社区表现,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校、在家的行为表现,师生、同学、近 邻的关系等。 • (5)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表现,包括是否 悔罪,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 • (6)未成年犯罪人考察期间的表现,包 括是否履行规定义务,精神状态是否积极、 价值观念是否改善等情况。
内容框架
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概述
适用条件 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解决的问题
完善建议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一)内涵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 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点, 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综合考虑后,对犯 罪应当起诉的未成年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作出 暂时不起诉的处分,同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 验期或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视其表现再决 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 2、从检察院来看案件比较多,办案人员 相对比较少,短期内没有条件解决的情况 下,执行考察有心无力。 • 3、监督考察手段上,考察的结果有待解 决。
四、完善建议
(一)适用前调查评估的完善建议 • 1、调查机构专门化 •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来看,未 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由专门机构负责。建 议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 作,并部署专业社会调查员开展具体调查 工作,撰写调查报告。
• 5、完成戒毒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 当的校正措施。 • 6、责令未成年人定期到考察机关汇报思想。 • 7、禁止未成年人与特定之人交往或禁止未成年人 进入特定场所,比如:舞厅、歌厅、游戏厅等场 所。 • 8、将未成年人置于特定人的看护之下。 • 9、对未成年人处以罚款。应该慎重适用,罚款一 般应适用于有独立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 以上附加条件,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采取一种或几种适用于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
(二)客观条件 • 1、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A.量刑上——第271条规定是适用可能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 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很少,我认为适用于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单处 罚金的刑罚更为合适。 • 不仅包括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 件,也包括法定最低刑虽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基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能因此判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 (三)建立考察帮教机制 • 考察帮教措施的落实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后,如何解决其 复学、就业、考察安置场所等具体帮教措施落实 的问题,即解决在哪里考察、如何考察、谁来考察 的问题。 • 1、指定专门的帮教人员 • 检察机关不应成为帮教的主体。 帮教主体应定位 于家庭、当地妇联、共青团以及社区机构。 • 2、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 • 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在帮教 中的职责,严格完善帮教程序,不至于使未成年 人被不起诉后脱管、漏管。如政府要制定倾斜性 政策,多方关心,做好职业培训、安置就业的工 作。
• (二)附加条件的完善建议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可以对未成年人 科以如下附加条件: • 1、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 2、立具结悔过书,保证自己今后不再犯罪。 • 3、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未成年被暂缓起诉人自己 有财产的应用自己财产赔偿,自身无财产的可以 允许其父母或亲属代为赔偿。 • 4、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服务。应该 以不影响未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为前提,一般可 以要求其利用放学后或节假日的时间履行义务。
• B.犯罪过程中的事实状态,从犯罪的手段、 犯罪的环境、犯罪的对象、犯罪的结果等 方面考察犯罪情节的轻重。 • C.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有无防卫过当、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 胁从犯、过失犯,自首等方面来考察犯罪 情节的轻重。
• 2、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 •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能否最终实 现的核心条件之一。未成年人由于其本身 自制力较差,难以抵制不良诱惑,因此对 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不能放任不管,要 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改造。而实践中大 部分未成人并不具备帮教条件,为此,检 查机关应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 创造良好的帮教条件以达到适用不起诉的 客观要求。
• 据了解,2010年以来,宿迁市检察机关已 经对11名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 件不起诉决定,其中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10名,尚在考察期1名。4月17日,《全市检 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 出台,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制度。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特别程序入法 • 《刑事诉诉法》第271条-第273条是有关于 该特别程序的规定。 •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 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 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引入
“感谢检察官对我女儿的教育挽救,最近 她的考试成绩门门都是优秀!”4月26日, 当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刘岚接 通吴某的电话,了解吴某的女儿小吴近来情 况时,吴某的话语中流露着感激和欣慰。原 来,小吴是该市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年初 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宿豫区检察院宣布附条件 不起诉,并须按照规定接受为期六个月的考 察。如今,考察期刚过了一半。
• 不同点: • 1、附条件不起诉设有特定的条件,而 酌定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 决定,没有考验期和履行条件义务限制。 • 2、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 要视其在考验期内表现而定,酌定不起 诉决定具有确定性,不起诉决定一旦公 布,则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
• 3、设定考察期,附加一定的条件和义务 是该制度的最显著的特点。 • 4、结果具有非确定性。附条件不起诉案 件最终是起诉还是不起诉取决于条件是否 成就。
(三)辨析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 不起诉是我国三种不起诉情形。其中涉 及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只有酌定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相比: • 相同点: • 1、案件本身均符合起诉条件 • 2、二者都可能引发不起诉的后果。
• (二)对所附条件难以把握 • 一般应附加哪些条件,目前无统一标准, 实践中亦难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情 况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情况不容乐观, 因为地广人稀,很多父母外出打工,留守 人不容易管理。
• (三)尚无健全的考察帮教机制 • 如何对不起诉未成年人情形进行切实有效 的考察,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 1、考察对象情节性大。如何对流动考察对 象执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是一个新 问题。同时对不起诉未成年人在离开或者 迁居后是继续由原机关考察还是委托考察 没有明确的规定。
• 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重点难点在于建立一 个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附加有针对 性的、合理有效的考验条件,对被不起诉 人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当前检察机关应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刑诉法既定框架内, 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为全面对接刑诉法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正式施行做好充 分准备。
对于通过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特别 程序的争论
• • • •
(四)排除适用情形 1、累犯、惯犯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 的暴力犯罪 • 对于第271条将适用限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我认为犯罪过 窄,采用排除适用的规定更合理。
三、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不足 • 未成年人的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作为考 量的标准,是需要经过走访调查与法律价 值评估的,调查评估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等情况 的调查以此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 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非对所有达到程 序适用标准的未成年人都无条件适用 • 但新刑诉法对此却没有做出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如果处于‘担心被滥用’的考虑阻挡新法 的出台,那么法治进程的脚步便可能会停 滞不前。我支持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的不足,使得该制度发挥其自身的价值。
• ——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 度?它的适用条件又是什么?在司法实践 中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完善?这四个方 面将构成我这次学术讲座的内容。
二、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
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
排除适用
14 – 16周岁 16 -18周岁
轻罪 具备帮教条件
主观恶性不大 悔罪表现 自我控制能力
累犯、惯犯 暴力性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一)主体条件 • 1、14-16周岁:只对8种罪承担刑事责 任的主体 ,应当特别谨慎。 • 2、16-18周岁:其所犯的罪行应当是刑 法所规定的非暴力的轻罪,如盗窃、诈 骗、且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小或有自 首、立功情节的,才能适用。
• 2、调查内容规范化 • 社会调查的内容至关重要,是确保未成年人社会 调查报告存在科学性的基础,对判断未成年被告 人的人身危险性有重要影响。具体包括: • (1)未成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精神状态、 身体状况、道德修养、性格特征、受教育程度、 生活习惯、兴趣爱好。 •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 员的个人情况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家长的管理 教育方式,产生重要影响的家庭事件等。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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