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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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

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绿色发展,提高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节能减排)管理水平,依据《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项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公司各单位(包括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等)境内业务环境保护工作。

境外业务的环境保护考核工作执行《关于加强项目公司境外业务环境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目标控制原则:设定关键绩效指标目标和辅助考核指标,重点考核目标达成情况。

(二)针对性原则:根据项目不同建设和运行阶段,体现环境保护工作与建设和运行进展一致的原则,逐步建立考核评价难度系数。

(三)业务适应性原则:根据各单位业务性质确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考核。

(四)逐步实施原则:根据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的整体规划,考核对象逐步推进。

第四条项目公司环境保护部是环境保护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的环境保护考核。

企业管理部是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考核的协调指导、综合平衡,统筹专项考核在项目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中的综合应用。

各单位组织实施下属企业的环境保护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包括规范管理、达标情况两部分。

(一)规范管理主要是管理体系与制度、计划统计与信息报送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

(二)达标情况为扣分事项,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责任事件和因出现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情况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事故。

年度环境保护具体考核内容、指标按附件1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政策和行业特点、属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据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标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并向项目公司环境保护部报备。

第七条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项目公司环境保护部报送年度环

境保护考核自评报告,报告应全面、客观,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运行有效性、环境监测数据及效果符合性分析、监理监察结果、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和水土保持检查、大事记和其他环境信息等内容。

(二)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总结与分析,包括环境保护专项计划完成情况、监督检查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自查情况(记录表)和年度考核自评分,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三)环境事件情况,包括事件过程、事件等级、发生原因、造成的后果、整改落实及考核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项目公司环境保护部每年负责编制年度考核工作方案,12月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和现场复核工作,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第九条现场复核工作结合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工作开展,重点考核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行为。

第十条各单位应在每年元月15日前,向项目公司环境保护部补充报送上年度四季度监测数据结果,并对年度环境保护考核自评材料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一条年度环境保护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价计分。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考核总得分=规范管理指标得分-不达标情况扣分

第十二条年度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应于年度绩效考核要求完成时间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本办法为项目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党组审批后发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QG/CTG 06.06-2012)同时废止。

附件:1各单位环境保护考核内容、指标及标准值

2:环境保护考核工作管理流程

附件1

注: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

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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