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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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自愿参加的社会组织,由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合法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

协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内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会员资格协会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

机构会员指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合法机构,个人会员指以个人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自由职业者。

会员须符合协会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过严格审核方能获得会员资格。

第三条会员权益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和规范;2. 参与行业展览、论坛和培训活动;3. 获取行业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4. 参与行业内信息交流和合作项目;5. 受协会保护和维权,获得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条协会组织结构协会设置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带领并根据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和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和运作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和组成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包括:1. 审议和通过协会的章程和重大决策;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3. 审核和批准协会财务决策;4. 监督协会的工作执行情况和成果。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协会会员投票选举组成。

第六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所有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选举、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修改章程等。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日常运作管理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运作管理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带领,负责会员管理、活动组织、行政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第八条行为规范协会会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应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提供诚信、专业和高品质的服务。

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标准版)

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标准版)

**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市与房地产相关的企业、单位、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企业,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为宗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信誉,不断推动全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市。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收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简报,开展行业咨询服务;(四)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组织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六)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相关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共同发展;(七)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展和招商活动;(八)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

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地产行业协会章程模板

地产行业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地产行业协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全称]。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由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经纪中介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地产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具体地址]。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研讨、交流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行业、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六)推动行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七条本协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企业行为。

(二)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三)开展行业表彰活动,树立行业典型。

(四)协调解决会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组织行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一)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经纪中介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在房地产行业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个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行业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的培训、研讨、交流活动。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001]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001]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是由在杭从事房地产经纪、评估、测绘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相关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和在杭州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市区。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服务会员,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政府,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宣传和贯彻政府政策和行业动态;服务社会,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促进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自律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27号10楼。

本会的网址:/subject/zjxh第二章业务范围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开展行业检查,加强行业监督。

制定并监督执行房地产中介行业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行业规范、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涉及违法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

以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星级评定,表彰先进,树立行业典范,培育行业品牌,促进行业发展;(三)接受委托。

咸宁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优选份

咸宁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优选份

咸宁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优选份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协会是依法在咸宁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1.研究并制定行业内的自律规范和行为准则;2.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和争议;3.举办行业内的培训、会议、研讨会等活动;4.围绕行业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和专题研究;5.开设网站、期刊等媒体,宣传行业信息,传播先进经验;6.组织与行业相关的展览、艺术品拍卖和公益活动;7.维护行业声誉,促进公平竞争;8.其他经过其成员的研究和确认应当完成的任务。

第二章成立与组织第五条协会由咸宁市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具有房地产行业背景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给入会证明。

第六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其主要职责是:1.选举产生理事会;2.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3.审议和通过章程的修改;4.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5.其他需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理事会主席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超过15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组织和协调本协会的各项工作;3.分管各项工作的理事负责对外事务、内部管理等;4.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5.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决定协会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专职机构,由理事会聘请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并设立行政、财务、会员服务等工作部门。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条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行为准则,依法纳税,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参与协会的活动,并享受相关服务;2.参与协会的培训、论坛等学术和业务交流活动;3.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协会的和发展;4.报名参加协会组织的展览、拍卖等活动;5.其他协会章程规定的权益。

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由在海南省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搞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行业与行业及社会的联系,推动房地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搞活房地产业,发挥房地产业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研究、探讨海南房地产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调查、搜集、整理房地产业有关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规划、管理法规的建议,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法规制定的调研、草拟工作。

(二)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收集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参与对本行业的经营活动指导,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企业年审及考评、表彰工作。

(四)协调本行业企业间和其它行业间的重要经济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开展咨询服务,定期出版行业刊物,提供省内外市场信息。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房地产企业培训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业务、技术水平。

(七)开展与国内外房地产业同行业间联系交流和进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上一级协会委托本会办理的事项,开展各项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房地产行业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和社会形象,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加入、平等互利、公开透明、服务会员、依法经营。

第五条协会的任务是: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建设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自律,提供相关服务与咨询,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公共事务,增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协会会员分为以下四类: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七条企业会员应当是在广东省合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八条个人会员应当是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自然人,并符合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团体会员由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十条荣誉会员由协会和社会各界表彰的对广东省房地产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组成。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与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协会的工作方案、审议协会的决策、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

第十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协会会员推选产生,设有秘书长由其领导。

第十八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协助理事会组织各类活动。

关于修改《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

关于修改《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

关于修改《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说明各位代表:《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年月日经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

四年来的实践证明,《章程》对发挥协会作用,指导、规范协会工作和保证协会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对行业协会的要求越来越高,行业协会的作用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快推进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成都房协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以及成都市民政局相关要求,结合成都房地产行业和本会工作实际,对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协会《章程》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成都房协法律顾问研究并出具律师函,形成了现在的《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现将《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一、第二章业务范围根据成都市民政局版《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对原《章程》第六条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为:(一)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调整为“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增加“信用体系建设、人员培训、创优达标考评”等项目。

(二)增加“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通过以上修改和充实,进一步完善了本会的业务范围,有利于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市民政局版《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增加了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修改为年。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会任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年的;(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年的。

地产行业协会章程模板范本

地产行业协会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条本章程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地产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省(市、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2. 发挥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3. 促进房地产行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整体水平;4.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5. 推动房地产行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为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5. 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4.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5.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2. 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从事相关工作;3. 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承担会员义务;4. 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2.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深圳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深圳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兴号建艺大厦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人会员。
第 八条 申请 加入 本 会 的会 员 , 须具 备下 列条件 : 必 ( ) 护 协会章 程 ; 一 拥
市 百 井 坊巷 7 7号 1 0 7 2室 。 邮政
编 号 : 10 3 30 0 。
澳 台地 区 同业组 织 的 经济 、 术 、 技 学 术等 方 面的合 作与 交流 ;
( ) - 自愿 加 人本会 ;
第 十二 条
会 员 退会 应 书 面
第十八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 ) 三 支持 本会 工作 。 第 九条 会 员入会 程 序 :
通知 协会 秘 书处 , 并交 回会 员证 。 会 员 如 果 不 履 行 义 务 或 无 故 连续 两年 不 交纳 会 费 , 视为 自动退

及 相 关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自愿 组 成 的 ,依 法 取得 社 会 团体 法 人 资格 的行 业性 、 营利 性社会 组 织 。 非 第 三 条 本 会 的 宗 旨是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 个 代 表 ” 要 三 重
和 发 展 的理 论 、 针 、 策 , 方 政 向政 府提 出行 业 发 展 的经 济 、技 术政 策和 法规 等建议 ;
政 府 服 务 , 展 调 查 研 究 , 出 开 提
的组 织及 单 位 的合 作 ,提 高 全行 业 的整体 素 质 和经 济效 益 、社 会
效益 ;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
员和 个人会 员 。 ( ) 位 会 员 : 从 事 房 地 一 单 凡 产开 发 经 营 、物业 服 务等 房 地 产
( ) 人会 员 : 心 房 地 产 二 个 热
乡 建 设 事 业 与 房 地 产 业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 挥 房 地 产 业 在 国 民 经 发

2020年(物业管理)郑州物业与房地产协会章程

2020年(物业管理)郑州物业与房地产协会章程

(物业管理)郑州物业与房地产协会章程郑州物业和房地产协会章程(讨论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本会名称为:郑州物业和房地产协会。

简称:英文名称:ZhengZhouPropertyandRealestateAssociation 缩写:ZPRA第二条:本会是郑州市从事物业管理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赢利性质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市物业管理及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壹)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运营,遵守合同,守信用,规范企业行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业主依法维权和遵守公约意识;(二)建立和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三)积极为会员、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四)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和发布服务;(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物业管理发展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出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物业及相关行业管理水平:(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八)组织会员参加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壹)单位会员: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组织;(二)个人会员: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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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长春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长春地区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经营和综合开发、市场交易、经纪中介和供热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宗旨:以 * 理论和“ * ”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长春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民政局。

本会同时接受两个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协会住所:长春市。

活动区域:长春地区。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利用各种渠道,采集、、发布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协会期刊《长春房地产》信息载体,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

为会员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牵线搭桥,推介合作伙伴。

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技术交流,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根据行业、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和会员的要求,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五) 根据会员单位的诉求,围绕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六)协调本行业内部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重要的经营活动,协调会员之间、与非会员之间及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自律公约、诚信承诺,规范行业行为。

组织行业诚信、自律活动,评比、推介品牌企业,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

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活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

第六条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营、开发、中介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在《长春房地产》期刊上公布。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先或优惠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信息、刊物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帮助与相关行业和部门沟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协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和协会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给予除名并公示。

第十二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换届的会员大会称某次会员大会,其余称某年年会。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理事会职权:(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四)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五)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六) 决定设立和注销分支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决定会员的除名;(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实施。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熟悉房地产各项业务,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二) 热心行业协会工作,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构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签署理事会决议。

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二) 代表协会签署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外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

秘书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实际工作设立工作部门。

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十九条,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 聘请本会顾问及有关专家;(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任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分支机构的财务应纳入协会财务的统一管理。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由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两年;(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任务、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活动,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所发展的会员每年只向协会交纳会费;(四)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秘书处从其授权发展的会员所交的会费中按比例拨付和自筹。

(五)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范围原则上限于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若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超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经协会同意后,原则上以协会名义对外。

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以长春房地产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第二十五条交纳会费标准与办法根据《 *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 * 》精神,继续执行上届会员 * 及开发专业委员会通过的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理事单位:(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副会长单位:(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500元;(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各会员单位每年3月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主要及支出范围协会经费主要:(一)会员会费。

(二)主管部门拨款。

(三)举办各种事业收入。

(四)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资助。

协会经费主要支出范围:(一)协会日常办公费、会议费、旅差费。

(二)宣传、信息资料费、书刊印刷费。

(三)咨询讲课和工作人员必要的补贴费。

(四)开展各种业务活动费。

协会的开支严格按会长办公会审核的预算或决定办理。

接受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监督和登记机关指定部门审计。

第二十七条协会建立荣誉证书制度,荣誉证书发给对协会工作有贡献的同志。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经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其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长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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