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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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是指中国和美国在专利无效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和程序旨在解决专利的有效性争议,并确保只有真正合法且有效的专利才能获得保护。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审查相关证据和理由,并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审查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起专利复审程序或其他无效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论证。

专利审查委员会将审查这些证据和论证,并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规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宣布无效或部分宣布无效。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进行庭审,而美国的专利审查委员会则主要依赖书面材料审查。

此外,两国在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标准、申请要求和专利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中美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

这些制
度在两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和特点,但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创新保护的原则。

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doc

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doc

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很多有海外留学背景的申请人会感到迷惑,他们在美国申请专利似乎和中国的差别很大。

这主要是由于专利体系的差异造成的。

首先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会授予最先发明的人;另外,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而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即同样的发明申请的专利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无论这个人是否就是最先发明的人;另外,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

把握专利申请时机把握专利申请的时机是防止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一旦发明内容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即使这种公开是申请人自己造成的,或者通过合法的程序造成的,也将导致申请人丧失获得专利权的资格。

先申请专利后发表文章:无论科研论文还是学位论文,如果发表的时间在申请日之前,而公开内容又涉及专利申请的实质,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但是,发表时间在申请日之后,不会产生上述后果,而且不需要等待专利公开或者专利授权即可发表文章。

先申请专利再进行转让: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不受法律保护,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不对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处理,在转让失败后,受让方将获的技术内容用于其生产和销售,转让方无权追究其责任。

相反,申请了专利的技术成果受到法律保护,不易被仿制,而且因其将在若干年内得到独占的保护,使受让方获对市场的垄断和更大利润,更利于促成交易。

先申请专利再技术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的参加人应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并不排除有泄漏发明内容的情况发生。

因此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先申请专利再召开技术鉴定会,如果情况不允许,要严格保密,并且在召开鉴定会后尽快提交专利申请。

;:李智慧。

中美专利制度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比较

不 利 于 中 国企 业 维权 。据 此提 出 中国 企 业 在 国 际化 过 程 中 实施 权 利 保 护 的 建议 。
技 关 键 词 : 专 利 制度

; 利 益 相 关者 ; 权 利 保 护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2 —9 8 0 X( 2 0 1 3 ) 1 O 一0 0 2 7 一O 5
术 y
中图分类号 : F 0 1 9 . 6 ; D F 5 2 3
战略 , 在技 术创 新方 面取 得 了长 足进 步 , 但 侵权 现象
济_ 经 蚕 m
中国加入 WT O后 , 国 内企 业 纷 纷 实 施 国 际化
制定 者 和实施 者需 要 采 取 相应 的措 施 , 保 护 创新 者
最优 专利 制度 的设 计 主要涉 及专 利宽 度和专 利
依 旧严 重 , 有人 将 其 归 因为专 利 制度 存 在缺 陷。 2 0 0 4年 以来 , 欧美 国家 以中 国未认 真履 行 相 关义 务
为 由频频 向中 国企 业施 压 , 理 由是 中国专 利侵 权 , 损 害 了这些 国家 企业 的利 益 。 中美 专利 制度 变迁 造成
期 内 占据其 权利 的制 度 。 目前 专利 制度 主要 由两 部 分组 成—— 专利 审批 授 权 制 度 和专 利 保 护制 度 口 ] 。

从 法 学 的角 度 讲 , 中美 两 国专 利制 度 有诸 多 的 不 同点 , 具体 包 括专 利 申请 制度 的不 同和 专利 保 护
制 度 的不 同 ] 。在专 利 申请 阶 段 , 中美 两 国专 利 制 度 的 差异 主要 包 括 专 利种 类 的差 异 、 专 利 管 理机 关 职 责 的差异 和 专利 审查 原 则 的 差异 。其 中 , 美 国专 利 种类 的条 件较 为严 格 、 种 类 的范 围更大 , 专利 机关 职 责集 中 , 专利 审查 较 为 苛 刻L 口 ] 。中美 两 国 专利 制 度 在专 利保 护方 面 的不 同主要 体现 在专利 保 护力度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中国专利法专利法69条明文确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美国专利法没有明文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法院也鲜有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例。

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相反,美国有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只不过不是叫prior art defense(现有技术抗辩),而是叫ensnarement defense(陷阱抗辩)。

在中国,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并不相同。

由于文化和历史上的差异,美国侵权诉讼中有其独特的制度:美国的专利侵权判定区分字面侵权(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字面特征一致)和等同侵权(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字面特征等同),字面侵权不适用陷阱抗辩,只有等同侵权可以适用陷阱抗辩。

美国法院需要遵守专利权有效推定原则,这意味着,法官在侵权程序中不能直接宣告专利无效,也不能间接宣告专利无效。

在复杂的专利等同侵权案件中,法官为了避免在侵权程序中直接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间接宣告专利无效;也为了避免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美国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可聚焦的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二者之间也没有成熟的比对方法和标准)。

美国法院提出了“假想权利要求分析法(Hypothetical Claim Analysis)”:让专利权人从当前权利要求的文字出发,以扩大边界的方式改写出一个假想的权利要求从字面上涵盖被诉侵权产品,然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该假想的权利要求是否可以被专利局核准。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中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件的比较分析表格2. 附件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对比图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的保护范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

2.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分别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3. 知识产权保护: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他人的知识产权。

4. 知识产权侵权: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5. 知识产权许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授予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一定报酬的行为。

章节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总体概述1.1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1.2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章节二: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比较2.1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2.1.1 专利法律体系2.1.2 商标法律体系2.1.3 著作权法律体系2.1.4 工业设计法律体系2.2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2.2.1 专利法律体系2.2.2 商标法律体系2.2.3 著作权法律体系2.2.4 工业设计法律体系2.3 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比较分析章节三: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比较3.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概述3.1.1 国家知识产权局3.1.2 人民法院3.1.3 公安机关3.1.4 监管部门3.2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概述3.2.1 美国专利商标局3.2.2 美国联邦法院3.2.3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3.2.4 监管机构3.3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比较分析章节四: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分析4.1 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述4.1.1 案件数量统计4.1.2 典型案例分析4.2 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述4.2.1 案件数量统计4.2.2 典型案例分析4.3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分析章节五:中美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比较5.1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概述5.1.1 许可合同制度5.1.2 许可合作机构5.1.3 许可税制5.2 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概述5.2.1 许可合同制度5.2.2 许可合作机构5.2.3 许可税制5.3 中美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比较分析。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比, 揭示两国专利保护相关规定在构成框架和侵权救济的区别与联系, 借鉴其立法成果, 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或装有一个 或更 多的专利标志 。如果 未设专利标 志 , 在任何侵 权 诉讼 中, 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除非有证据证明 , 权利人在发 现侵 权
【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保护; 法律; 实 施; 救济; 制度

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 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
行 为后, 继 续 实 施 其侵 权 行 为 。 否 则 专 利 权 人 不 能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上的赔偿 , 只能将 提起 侵权诉讼 当成是 “ 发 出侵 权通 知” 中 国 没 有 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 金的计算方 面 , 美国对于专 利侵权 的 损害赔偿金额 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 即合理权利金 和专 利人 因侵权 人侵权所丧 失的利益 同时美 国专利法第 2 8 4条规 定 , 在侵权 人 故意或其侵权行 为极端恶劣 的情 况下 , 法 院法官可 以加重 损害赔 偿 额至三倍 我 国《 专 利法 》 规定 : 专利侵权 数额 的确 定有 以下 几 种 方式 : 其一 , 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 ; 其二 , 依侵权 人的违法 所得 而 定; 其三 , 如果权 利人损失 或侵权人违 法所得难 以确定 的, 参 照该 专利许 可使 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 实 际 操 作 中 , 远 没 有 美 国法 律 操作中的明确性 , 主观因素 占很 大比例 23 侵权救济途径 比较 。在获得专利侵权救 济的途径上 , 两 国 区别很 大 其一 ,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的选择上 , 获得专利侵权 救济 的途径 包括 司法途径 行 政途 径 和其 他 途 径 。在 中 国 , 各 级 专 利 管 理部 门在 E l 常管理 中, 发现侵权行为均 可以在法定职权 范围 内予 以制 I E 并 给予 处 罚 ; 权 利 人也 可 以 直接 向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法院请求救济 但美 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则一般只通过 司法途 径 所 以在 涉美专利案件 处理过程 中 , 借 助美国 的司法途径 就起 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其二 , 专利侵权行政途径救济上 , 根 据我 国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word】中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比较研究

【word】中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医药工业杂志ChineseJournalofPharmaceuticals2008,39(12)中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比较研究ComparativeAnalysisofPharmaceuticalPatentLinkageSysteminChinaan dUSA丁锦希,韩蓓蓓(中国药科大学,江苏南京211198)D1NGJin—xi,HANBei-bei (ChinaPharmaceuticalUniversity,Nanjing211198)摘要: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作多次修改,初步建立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发展相对比较完善,这对建立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从实体制度和操作程序两个方面比较研究中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议应结合我国药品注册和药品专利的现状适当修订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局令).关键词:专利链接;药品注册;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1—8255(2008)12-0950-061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现状所谓药品专利链接(patentlinkage),是指仿制药上市批准与创新药品专利期满相”链接”,即仿制药注册申请应当考虑先前已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从而避免可能的专利侵权….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有两层含义:一是仿制药的上市申请审批与相应的药品专利有效性审核的程序链接;二是美国FDA与美国专利商标办公室(USPTO)的职能链接J.1962年,美国Kefauver.HarrisAct生效后,FDA要求所有药品(包括仿制药)上市前都应进行安全性与有效性的临床验证试验,并在相应的药品专利过期后才能递交仿制药申请,该法案的负面作用是加大了新药研发成本,并延迟了仿制药的上市时间,使药品价格节节攀升,新药开发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矛盾不断升级.为此,美国国会于1984年通过Hatch.WaxmanActH,开创性地设计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于1992年通过实施GenericDrugEnforcementAct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体系.该体系收稿日期:2008-08-11作者简介:丁锦希(1971),男,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药事法规和医药知识产权研究.Tel*************,013605152326E-mail:*******************.ctl通过设立药品注册与药品专利之间的衔接渠道,以增进制药工业竞争状态并降低药品价格,为新药和仿制药的并存发展建立了有效的法律协调机制. 1.1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主要构成(1)专利声明制度:仿制药申请人应当随申请向FDA提交有关药品专利状态的说明,以防止所申请药品涉嫌专利侵权;(2)桔皮书制度:被FDA批准的药品名单,药品专利情况和独占期等信息通过桔皮书公布; (3)仿制药简化申请制度:仿制药的上市申报,无需重复进行NDA(新药申请)已证明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只需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加快低成本仿制药的上市;(4)数据独占制度:对不同类别的仿制药赋予不同的数据保护和市场独占期保护,以弥补药品因FDA审批所占用的时间;(5)监管审批机构链接制度:加强药品注册审批机构和专利审批机构的沟通,以防所注册药品涉嫌专利侵权;适当延长药品专利期限以弥补药品因注册审批期间而受到的经济损失.1.2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后,美国仿制药的申请和上市状况变化’.见图1.中国医药工业杂志ChineseJournalofPharmaceuticals2008,39(12) ◆一接受申请数;▲一上市许可数图11984~2005年FDA接受仿制药申请数和上市许可数强化药品注册和药品专利审批机制衔接机制,减少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专利链接制度鼓励在仿制药审批结束前解决专利权属纠纷问题,促进相关各方积极行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专利权,从而降低药品上市后的诉讼可能;并且专利链接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各方评估研发风险,药品申请比较经济合理.加快批准仿制药,减少医疗费用.专利链接制度简化了仿制药的注册审批过程,只需进行以参照新药为标准的生物等效性研究,从而节省时间,加快了审批程序.其直接社会效应就是大幅度降低药品价格,减少医疗费用.仿制药的价格一般要比新药低20%~60,大大减少了美国的药品开支.2中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现状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分别于2002年12月1日试行,200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并首次引入了药品专利链接条款;2007年3月1O日,SFDA开始起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称28号局令)的修订工作,该修正案于2007年l0月1日生效.28号局令保留了原办法中的若干专利链接条款,即药品专利状况声明条款(第十八条)和仿制药申请期限限制条款(第十九条),并在此基础上增设了信息公示条款(第八条),数据独占条款(第二十条)和监测期保护条款(第六十六条).本文试从实体制度和操作程序两个层面比较研究中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从中发现美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可借鉴之处,并希望借此对以后修订《药品951?注册管理办法》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3实体制度层面的比较研究3.1专利声明制度3.1.1美国专利声明制度就是指仿制药申请人必须随申请向FDA提交一份药品专利情况的说明,其内容应当包括该药品及其制造方法的所有专利的专利号和到期时间,以便当某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该药品时,能够有理由主张其构成专利侵权(Hatch.WaxmanAct第21USC~355(b)(1)条).该制度的作用是为申请人注册的药品提供专利情况的说明,当出现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或销售某药品,而引发专利纠纷时,该项声明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关于专利说明内容的规定明确,仿制药品提交声明的分类详细,操作性强.3.1.2中国我国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的药品提交专利权属状态的说明,内容包括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并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当申请人为非专利人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28号局令第十八条第二款).3.1.3比较结论与美国相比,我国规定的专利状态说明内容包括”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这个”等”字包含内容广泛,申请人可以随意处置,用语不够严密.而”不侵权声明”所包含的内容没有作详细说明,其操作性和可靠性都难以保证.3.2桔皮书制度3.2.1美国桔皮书制度是指FDA根据Hatch.WaxmanAct的要求出版已批准药品名单,专利信息等内容的《经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ApprovedDrug ProductswithTherapeuticEquivalenceEvaluation)一书.该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所有被FDA批准的,经过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包括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药品名单,并在附录部分发布与所批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相关的专利和独占期信息(因该书封面为橙色,故业界通称桔皮书).桔皮书制度保证了药品专利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保障了专利权,并防止了不正当竞争.通过桔皮书专利登记,可以及时发现可能的专利侵权行为.提供了药品桔皮书专利和保护期情况的权威资料,方便制药商查询相关内容,为仿制药的申请提供了依据.3.2.2中国我国28号局令新增了信息公示制度(第八条).其具体内容为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这项公示,一是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公开信息,增加透明度,这与原办法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J.3.2.3比较结论我国信息公示条款在内容和方式,更新时限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实施过程中缺少明确的审批标准.公示内容的不确定性可能引发制药商滥用制度,上报各种专利来阻碍其他仿制药的上市,从而导致药品专利的过度保护等现象.3.3仿制药简化申请制度3.3.1美国仿制药简化申请制度(AbbreviatedNewDrugApplication,ANDA)是指对于仿制药的上市申报,不再要求其重复进行已被NDA证明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即减免了临床前动物毒理实验和人体临床研究项目,只需进行以参比药为标准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这项制度简化了仿制药品申请的过程,缩短了药品审批时问,大大降低了药品成本,是一中国医药工业杂志ChineseJournalofPharmaceuticals2008,39(12) 项既有利于制药商又有利于消费者的制度.3_3.2中国28号局令在附件中对药品注册申请作了分类.以化学药为例(附件2),局令按药品研发创新程度将化学药分为六类,根据局令第十二条对于新药和仿制药的定义,以及国际上对于仿制药的共识,其中第五,六类应属于仿制药.仔细分析该附件可以发现,即使是第五,六类药品,在药品注册时也必须提交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其中第五类药还须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中药(附件1)和生物制品(附件3)的情况也与此类同.可见,289局令虽然通过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制度,删减了仿制药的部分评价指标,但是我国尚缺乏完整的仿制药简化申请制度,仿制药申请人仍需通过大量的临床前和临床试验来重复证明该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客观上增加了仿制药上市的难度.3.3.3比较结论我国整体药价偏高,人民医疗消费成本较高,这与我国现阶段缺乏仿制药简化申请制度有一定的联系.根据28号局令,我国仿制药品注册仍需进行医学,药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系统研究,其耗费大,成本高,最终导致药价总体水平较高,人民医疗消费负担重.3.4数据独占制度3.4.1美国数据独占制度是指FDA根据药品申请类别的不同,分别给予新药申请人不同期限的市场独占期限,如罕用药(ODE)7年,新化学实体(NCE)5年,儿科用药(PED)在原有专利期基础上加上6个月,其他符合标准的改进(指补充申请)3年等.在独占期内,FDA不受理相同情况的用以申报仿制药上市的实验数据.因为这些数据是新药申请人为了获得首次上市批准而提交的能够证明药品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实验数据,除非仿制药申请者能够提供自行取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或者获得新药所有者的”使用授权”,否则在这段数据独占期内,FDA不再受理(FDCA第355节).中国医药工业杂志ChineseJournalofPharmaceuticals2008,39(12) 数据独占制度有效平衡了新药研发商和仿制药生产商之间的利益,促进了新药研制和仿制药的首次申报.尤其是罕用药,儿科用药等的长期药品专属权保护期的设置,为研制此类新药的制药商弥补了特殊研制过程的损耗,提高了制药商的积极性.3.4.2中国我国规定自批准许可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28号局令第二十条).我国还设有新药监测期制度,即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监测期内的新药,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28号局令第六十六条).3.4.3比较结论与美国相比,我国药品数据独占制度的主要缺陷是,没有针对不同类别的药品设置不同期限的数据独占期,而是采用了一刀切的办法,即所有药品的数据独占期统一为6年.其负面效应是:一方面,因对罕用药,儿科用药等药品的独占期限偏短(比美国少1年),从而使得对此类药品的研发激励程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创新药物研发的实际能力和平均水平,而对新化学实体(NCE)所设置的独占期限偏长(比美国多1年), 从而抑制了创新药物研发和申请的积极性.4操作程序层面的比较研究4.1美国仿制药(ANDA)注册与药品专利链接程序如图2.是j否一一j…一一.生物等效性审评蒜徽h标签审评雠融了解GIVIP情况誓/否批准延期,.....’一OGM场检查是否通过等待修改结果甘l赶ANDA~准④药品上市图2美国仿制药注册与药品专利链接程序口们4.2中国仿制药注册与药品专利链接程序如图3.4.3比较结论4.3.1关于两大审批机构的衔接沟通机制问题关于药品注册上市和药品专利授权,中美两国都是由药品监督部门和专利审批部门独立行使审批权.但不同的是,美国FDA和USTPO(专利与商标办公室,美国专利管理机构)的管理职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和联系.比如,FDA在受理仿制药申请时,会将相关材料报uSTPO备案,并得到USTPO关于该药品专利状态的信息反馈(详见图2②中国医药工业杂志ChineseJournalofPharmaceuticals2008,39(12) 中第②部分);再比如,在决定药品专利延长期限时,USTPO通过FDA出具的药品注册审批所占用时间来决定其专利延长时间n,.图3中国仿制药注册与专利链接程序两大审批机构(即药品注册审批机构和药品专利审批机构)的有效衔接沟通机制,正是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精髓所在,其结果是有效防止因药品注册申请保密制度而造成的专利侵权现象,从而在药品专利和仿制药之间达成有效均衡.目前,我国SFDA和药品专利审批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之间尚无类似的衔接沟通机制.其后果就是对于仿制药品注册上市后所产生的专利侵权问题缺乏预警防范措施,造成大量侵权诉讼案件.4.3.2关于仿制药注册过程中的专利侵权事宜处理问题为了防止仿制药侵犯药品专利权,同时也为了防止仿制药注册后因被判定专利侵权而无法上市销售,美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除了仿制药申报时的专利状态公开声明之外,在其操作程序中也作了精心的设计引.在审批过程中,若发生药品专利侵权纠纷,FDA将给予专利权人30个月的时间解决诉讼.但在这期间并不停止对ANDA材料评审u.中国医药工业杂志ChineseJournalofPharmaceuticals2008,39(12) 若在3O个月之内专利期届满或法庭最后做出了有利于ANDA申请人的裁决,并且ANDA符合FDA的审批要求,则ANDA的批准生效,生效日为专利期届满日或法院做出了有利于ANDA申请人的裁决的判决日.若法庭届满3O个月没有最后判决,则FDA可以批准ANDA,生效日为ANDA申请30个月期满的日期,但ANDA申请人须自行承担侵权风险(详见图2中第③部分)[15,16].我国28号局令未就SFDA在审批过程出现专利侵权问题规定明确的处理方法.5修订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局令)相关条款的若干建议5.1制度层面5.1.1细化信息公示条款,增加专利声明的可靠性细化28号局令第十八条,详细规定药品专利声明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方式等.同时借鉴美国桔皮书制度,对药品专利信息公示内容加以分类,强化仿制药品注册申请中专利信息申报和公布的强制性和准确性.5.1.2引入仿制药简化申请制度,减少仿制药的研发成本创建仿制药快速审批通道,对于仿制药的上市申报,不再要求其重复进行已被证明安全,有效的试验项目,而只需进行以参照新药为标准的生物等效性研究.5.1.3分类设置监测期和数据保护制度.修改28号局令第二十条(数据独占条款)和第六十六条(监测期保护条款).通过分类设置,有选择的延长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特殊药品的数据保护期限.5.2程序层面5.2.1强化两大审批机构间的衔接协调机制建立SFDA和SIP0在职能上的衔接协调机制.通过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衔接方式,以及在衔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5.2.2增加仿制药审批过程中的专利侵权协调机制28号局令对药品注册过程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的处置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其结果不仅会影响SFDA的审批工作,而且将造成大量仿制药上市后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对此,我们认为在修订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增加注册过程中药品专利纠纷协调机制,对是否进行药品注册审批给予明确规定,并纳入纠纷判决结果对审批影响因素,从而有效预防仿制药注册上市后的专利纠纷,最大程度提高仿制药注册审批的社会效应.参考文献:[1]张鹂,宋瑞霖,陈昌雄.药品注册审批工作中专利相关问题探讨[Jj.中国药房,2006,17(9):644.650.[2]杨莉,李野.美国的药品专利连接制度研究[J].中国药房,2007,18(4):251-253.[3]DrugPriceCompetitionandPatentTermRestorationAct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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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中美优先权制度的对比

中美优先权制度的对比

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差异我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B款的规定,在A 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说,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第三人就相同的明创造提出申请或者已实施了该发明创造,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

我国是按照《巴黎公约》的约定对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执行同等的专利优先权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相关规定,外国申请人要享有中国的专利优先权,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美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但同时美国保留了一项称为“Hilmer doctrine”的判例原则。

根据该原则,如果B国是美国,优先权标准则是以在美国的申请日为准。

因此,向A国提出申请后再向美国申请时,假设在此期间别人已向美国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已经向A国申请的专利人就不能在美国主张专利的优先权。

如要主张优先权,根据先发明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先发明的证据。

临时专利制度的差异美国国会提出一个修正案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这种临时申请案是一种建立“美国专利申请日”的纪录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

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外观设计无临时申请),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

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

但是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清楚的规定临时专利申请日是否在《巴黎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国提出常规专利申请的时候能够作为优先权日,这个问题还期待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

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在本质上与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相似的国内优先权。

中美两国专利审查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专利审查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专利审查制度比较作者:李立丽来源:《科学与技术》 2019年第2期李立丽清华大学微电子学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 100084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基于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可以了解到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价值观司法制度建设等。

因此,对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审查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发展的重要内容。

要想进行贸易,就必须了解各国及各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

通过对中国与美国之间专利审查制度的分析,对中美专利审查标准进行深层次的了解,以便积极应对各地知识产权程序中的差异带来的问题,形成应对专利审查差异的策略。

本文主要针对中美两国专利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国;美国;专利;审查制度;比较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而美国专利分为发明、植物发明和外观设计三类。

在种类对应关系上,我国的发明与实用新型对应于美国的发明,我国的外观设计对应于美国的外观设计。

下面介绍一下中美两国在专利审查制度上的异同。

1中美两国专利审查简述专利审查效率与案件积压情况、审查员数量等密切相关。

就目前统计数据来看,中美两国的审查效率差不多,发明类专利一般3-5年就能审结。

在审查制度上,中美两国的最大差异在于,中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通过初审的形式审查后就可授予专利权,不再进行发明内容的实质审查,因此一般在1年左右即可授予专利权。

而美国的所有专利类型都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在同样需要实质审查的专利中,实质审查的制度也会有细微的不同。

2中国专利审查制度中国专利的审查进度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美国专利的审查进度,下面就我们最关心的公开时间与授权时间,先介绍一下中国专利申请的时间轴:如上图所示,在中国专利申请分为初审和实审两个阶段,公开技术方案后才能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也就是说,在我国公开是进入实审阶段的前置条件。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

因此,如果不请求提前公开,初审需要1.5年,实审阶段需要1-3年不等。

美国专利相关知识汇总

美国专利相关知识汇总

美国专利专栏美国专利制度(申请和审批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申请审查(1)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1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4)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10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20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2. 美国专利制度(授权后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授权后(1) 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程序不同。

对于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还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可以请求无效程序。

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a.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re-issue);b.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c.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的双方再审程序;(2)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

在创新领域,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无效制度,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背景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权的滥用和专利无效的问题,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根据该法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推翻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专利的滥用和垄断。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规则》。

根据该法律和规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来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受理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审查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决,并公告宣告无效的决定。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上诉委员会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查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有什么不同?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有什么不同?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量已据世界第一,中国已经成为外观设计专利大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同,中美两国都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规定在一部专利法中,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制传统、司法理念和历史背景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有很多不同。

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即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外观设计",包括第171条的"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的"优先权"和第173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美国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认真研究中美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差异,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国外的申请人,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同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尽管两国法律中外观设计的定义均针对"产品",但是何谓"产品",两国的解释是不同的。

中国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3.3节全面规定了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其中指出,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一个完整的产品,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鞋帮、帽沿、杯把,是不被认为是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因此不能单独提出申请保护;而在美国,尽管法条上使用了"产品"的字眼,但是根据法院的判例所作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必须为完整的"产品";同时,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工业品所做的装饰性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欧美地区的专利申请量不断增长,由于欧美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与我国不尽相同。

本文针对中国、欧盟以及美国的外观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关于外观的定义以及保护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得出,要取得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首先产品要适用工业应用;产品的性质具有客观存在性及稳定性,像水、气类物质不具备产品的稳定性,无法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2、《美国专利法》外观设计第17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者,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可见,在美国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即:第一,此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装饰,或者形状与装饰的结合;第二,此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排除功能性;第三,此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换言之,同其他同类设计相比,它必须有一定的外观的改进,而且这种改进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

3、欧洲外观专利法第4条规定一个设计如果是新的且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则应该得到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与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两种制度:a)注册制欧盟外观设计,是指取得注册的申请人获得在欧盟范围内排他性使用该项外观设计的权利。

注册制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延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b)非注册的外观设计,指任何外观设计不需注册,可以自动获取保护,但是此种保护只能阻止他人故意抄袭外观设计,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独立创作完成的相似的外观设计。

其保护期限为3年,从外观设计所有人在欧盟范围内向公众披露该项外观设计之日起算。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引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

美国的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发明方面非常强大,为广大创新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较新,中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并提供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美国还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中国政府近年来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中国还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执法工作的持续加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形势呈现出积极向好的趋势。

创新环境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的创新引领者,其创新环境非常有利于创新者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美国的创新文化和创业精神深入人心,政府对创新的支持和鼓励也非常明确。

在美国,创新者可以享受到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环境的开放程度,这为创新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以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不断提升的创新能力吸引了全球的关注。

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和创业。

中国的创新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转化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知识产权合作与争议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保持密切联系。

两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也时有发生。

由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贸纠纷等原因,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时有发生。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专利是创新的保护工具,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权益和商业上的竞争优势。

然而,专利的有效性对于创新者和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中美两国是创新活跃的地区之一,因此中美专利制度的有效性和专利无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概述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和避免滥用专利权利而设立的。

在中国,专利无效程序包括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和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主要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则由专利评审委员会进行。

在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无效申请。

专利无效诉讼在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而专利无效申请则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审查。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差异尽管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但在具体的实施和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

1. 程序差异: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程序相对较长,一般需要经历多个阶段。

而在美国,专利无效诉讼的程序相对较快,一般在几个月到一年内可以得出结果。

2. 证据要求差异:中美两国对于专利无效的证据要求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需要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无效性。

而在美国,只需提供合理且有力的证据来阐述专利的无效性。

三、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虽然都为保护专利的有效性而设立,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制度复杂性: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相对复杂,需要经历较长的审查程序和持续的诉讼过程。

这给专利持有人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负担,同时也可能导致专利无效宣告和诉讼的耗时。

2. 制度的滥用: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滥用专利无效制度,通过频繁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来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

这不仅增加了专利持有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对创新和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四、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解决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向。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着不同的制度和实践。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二、专利制度比较1.专利申请条件●中美两国专利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之处及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2.专利权保护期限●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区别对待和一致对待的原因及影响3.专利权实施和侵权惩罚●中美两国对专利权实施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差异及其影响三、商标制度比较1.商标注册要求和程序●中美两国商标注册要求的差异●商标注册程序的不同以及其对商标保护的影响2.商标使用和维护●中美两国对商标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商标优先权的不同规定及其影响3.商标侵权和纠纷解决●中美两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与程序●商标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效果比较四、著作权制度比较1.著作权保护对象●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差异●对新媒体作品保护的态度及其对创作环境的影响2.著作权权利与转让●中美两国著作权权利和转让的规定●对著作权创造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比较3.数字著作权管理和侵权●中美两国对数字著作权的管理方式●对数字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比较五、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全文、相关法规和指南、中美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专利是一种授予发明者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商标:●商标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和区分的功能,以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3.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4.侵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1.简介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范围2.法律框架比较2.1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2 知识产权法律的主要法规2.2.1 中美版权法比较2.2.2 中美商标法比较2.2.3 中美专利法比较2.2.4 中美商业秘密法比较2.3 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机构和流程3.著作权保护比较3.1 著作权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3.2 著作权登记制度比较3.3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4.商标保护比较4.1 商标注册制度比较4.2 商标权的保护与维权机制比较4.3 保护非注册商标的机制比较5.专利保护比较5.1 专利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5.2 专利审查与授予制度比较5.3 专利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6.商业秘密保护比较6.1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 6.2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比较6.3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7.执法和司法保护比较7.1 执法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比较7.2 司法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比较7.3 案件审理程序与赔偿计算比较8.跨国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比较8.1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础与现状比较8.2 中美知识产权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比较8.3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问题与建议9.附件- 附件1:中美版权法比较表- 附件2:中美商标法比较表- 附件3:中美专利法比较表- 附件4:中美商业秘密法比较表10.法律名词及注释- 版权:指对特定作品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权利的权利关系 - 商标:一种特殊的标记,用以区别来源,用于商品或服务等不同经营者间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专利:对于新发明、新设计或实用新型技术所获得的独占权利- 商业秘密:企业通过不公开的方式保护并仅限于内部使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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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

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

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

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

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

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

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

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

2.专利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
利。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

3.专利保护期限
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

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

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

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

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

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

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
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
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

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

《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

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

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
1.专利申请人
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

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

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
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

2.专利申请流程
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

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

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

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
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
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

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

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
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

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
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

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
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

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

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

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

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

5.专利申请费用
中国收费标准:
美国收费标准:
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

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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