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例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0岁,已婚,在某市一家企业担任销售经理。
某乙,女,28岁,未婚,在某市一家服装店担任店员。
两人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很快陷入热恋。
某甲在明知某乙未婚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共同生活。
后某甲的妻子发现某甲与某乙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追究某甲的重婚罪。
二、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犯罪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某甲明知自己已婚,却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某甲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某甲在与某乙相识后,明知某乙未婚,却与其结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某甲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故意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三、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某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本案警示人们,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提醒未婚者,在恋爱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陷入重婚罪的泥潭。
五、总结重婚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本案通过对某甲重婚罪的分析,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案例参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重婚现象仍然存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已婚,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女,28岁,未婚。
张某与王某相识于2010年,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2012年,张某在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与王某登记结婚。
婚后,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然而,张某并未告知李某自己已再婚,导致李某长期在外寻找张某。
2015年,李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心生愤怒。
经过调查,李某发现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2. 重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重婚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重婚现象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公民了解重婚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审查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3)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涉嫌重婚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婚姻家庭秩序。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揭示了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经典案例】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
【经典案例】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 == 【案情】 2003年8月,邹某与妻子李某吵架后离家出走,之后一直未与家中联系,亲属多方寻找均没有下落。
2008年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邹某死亡,法院于2009年7月5日依法宣告邹某死亡。
2011年6月李某在广东某市遇到邹某,发现邹某已于2010年和他人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儿一女。
李某认为邹某已构成重婚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被宣告死亡人在未解除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邹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已自行消灭。
既然邹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现已不复存在,故李某再次结婚的行为也就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构成重婚罪,但前提是李某必须先向法院申请撤销对邹某的死亡宣告。
因为如果邹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李某尚未再婚,两人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由此,邹某与他人再次结婚的第三种观点认为,相对于被宣告死亡人邹某来说,其婚行为就会构成重婚罪。
姻关系是存在的。
他在明知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依然与他人登记结婚,主观上有重婚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具有重婚的行为,事实上是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因而构成重婚罪。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要件。
模拟法庭案例
一、王艳重婚案【要点提示】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4]年石刑初字第00196号(2004年12月15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一中刑终字第00329号(2005年3月4日)【案情】自诉人杨国昌。
被告人王艳。
1993年11月1日,杨国昌与王艳登记结婚。
1994年2月,公司派杨国昌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
1996年期满后,杨国昌非法滞留,2002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国。
杨国昌滞留日本期间,与妻子王艳通信至1997年3月。
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杨国昌多次汇回外币,共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王艳均查收。
2001年11月20日,王艳以1996年起其与杨国昌失去通信联系,杨国昌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杨国昌死亡,法院在公告满一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判决宣告杨国昌死亡。
杨国昌于2002年12月20日回国后,主动打电话与王艳联系,并到王艳父母家等王艳;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仍不与杨国昌见面和联系:2003年3月3日,杨国昌向法院起诉与王艳离婚。
2003年3月10日,王艳与他人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03年3月12日至19日,王艳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3次庭审中,隐瞒了杨国昌已被宣告死亡及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
2003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杨国昌与王艳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4月8日,王艳在上诉状中披露杨国昌被宣告死亡和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实。
经杨国昌申请,2003年7月7日,原经办法院撤销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
2003年8月13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国昌与王艳的离婚判决。
2004年4月7日,杨国昌以王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艳在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至2000年9月仍在收取自诉人杨国昌汇款的事实,编造杨国昌已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杨国昌死亡。
婚姻中重婚罪的案例分析与法律后果剖析
婚姻中重婚罪的案例分析与法律后果剖析婚姻是社会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参与其中的夫妻双方而言,忠诚和专注是构建家庭幸福的基石。
然而,有时候会有一些人违背婚姻诺言,选择重婚,这是一项违法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婚姻中重婚罪的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重婚罪的实质。
在中国,有一名男子在与妻子结婚多年后,他遇到了一个年轻女孩并陷入了另一段感情。
他没有解除与妻子的婚姻关系,而是偷偷地与这个女孩结婚。
过了一段时间,这个男子的妻子发现了他的另一段婚姻,她报了警。
经过调查,男子被指控犯有重婚罪,并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国刑法,重婚罪是指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或者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与多个伴侣保持婚姻关系时,就构成了重婚罪。
根据该刑法,轻重婚罪的严重程度将根据婚姻关系数目和重婚时间的长短进行判断。
轻微的重婚罪可能仅仅导致判处拘役,并处以罚款。
然而,严重的重婚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这包括数年监禁。
此外,重婚一旦成立,还会导致其婚姻关系无效。
另外,对于婚姻中的另一方,他们也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同居行为被指控犯有通奸罪。
除了刑事行为的处罚,重婚罪也会对婚姻关系产生严重的后果。
首先,既有的婚姻将会被宣告无效,这意味着婚姻关系将被法律认定为从未存在过。
因此,涉及的各种权益和义务将被追溯到婚姻关系成立前。
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财产继承等,都将重新进行处理。
其次,重婚行为会对被害方和家庭成员产生重大的心理和情感伤害。
被夫妻中的一方以及子女们可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毕竟他们可能意识到自己曾经生活在一个不被尊重的婚姻关系中。
这种欺骗和背叛会对家庭稳定产生长期的消极影响。
要避免重婚罪带来的法律和伦理后果,社会应当重视婚姻教育和法律宣传。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婚姻的重要性,人们将更加理解重婚罪的危害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此外,对于已经发生重婚的案件,司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婚姻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婚姻案例
案例1?????1990年5月,刚满19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同生活。
1990年8月,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留下存款1万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住。
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
自1995年起,谢涛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
2004年3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
2004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李明,男,王娃,女双方于1992年结婚。
结婚时双方未对夫妻财产形式进行约定。
李明是一公司高级职员,于2000年间经营期货买卖,获利甚多,故李明出资以王娃之名购买一套高级公寓,出租给他人,每月租金5000元。
王娃为职业篮球员,于2002年间参加职业篮球比赛,获胜利后的一辆丰田轿车。
后李明经营的去他买卖失利,债主要求李明以其住房及汽车偿还。
问题1李明以王娃之名购买的房屋能否作为王娃的个人财产?该房租金是否为王娃的个人财产?说明理由2王娃因比赛获胜所得的汽车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3李明因经营失利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说明理由案例二陈某嗜酒,几乎天天和醉,黄某因此与丈夫陈某于1998年10月开始分居并要求离婚。
2000年1月离婚判决书下达,黄某对其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的内容不服,于2月1日开始又上诉到中级法院。
2月28日,二审判决没下,黄某就从电视上得知,陈某买彩票中了15万大奖。
黄某认为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得到一半。
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案例分析一、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与白雪是什么关系?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一)相关概念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其必须符合:(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其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
重婚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重婚现象时有发生。
重婚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原告:李某,男,32岁,已婚,有子女被告:张某,女,28岁,未婚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同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5月,李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离婚,并与张某登记结婚。
然而,李某并未告知张某其已婚的事实。
2021年1月,张某发现李某已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追究李某的重婚罪。
三、案例分析(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行为人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2. 客体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重婚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有重婚的故意。
(二)案例中重婚罪的认定1. 主体要件:李某在离婚后与张某结婚,此时李某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李某在结婚时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张某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离婚后与张某结婚,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矛盾离婚后,未妥善处理个人情感问题,与张某结婚,构成重婚罪。
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本案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要尊重法律,珍惜家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广大民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避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触犯法律。
婚姻重婚案
婚姻重婚案婚姻重婚案案例引言:婚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准确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关系。
然而,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使得婚姻中出现了一些不法行为,例如婚姻重婚。
本篇文章将详细讨论一宗发生于2010年前的婚姻重婚案,涉及具体时间和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情概述:2008年6月1日,被告李某(化名)与原告张某(化名)在北京市领取结婚证,宣告他们进入法定婚姻关系。
然而,事实上,在此之前,李某已经与另一名女子王某(化名)在2005年8月12日注册结婚,并育有一子。
细节描述:2005年8月12日,李某与王某在山东省小镇上注册结婚,正式成为夫妻。
为了隐瞒事实,李某在与张某结婚之前从未提及他之前的婚姻。
他和王某一直保持良好的婚姻关系,在孩子出生后,他们的家庭更加完整和幸福。
然而,2008年李某与张某的婚姻中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纷争。
这些纷争导致了李某试图以重婚罪名来解决他与张某的矛盾。
在2009年2月15日,李某通过伪造材料,向张某提出离婚申请,控告她不忠和不守家规。
此举引起了张某的不满和质疑,她开始对李某的过去进行调查。
张某的调查发现了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真相。
她找到了李某和王某在2005年8月12日注册结婚的证据,同时还发现了王某和李某的儿子。
这些证据令张某震惊和愤怒,她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0年1月5日,张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李某提起重婚刑事诉讼。
她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包括李某与王某的结婚证、两人育有的儿子的出生证和亲友的证词。
法律争议及解决:在本案中,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任何与他人结婚时已经有配偶的,都应当认定为重婚。
基于此,李某确实构成了重婚罪。
李某的辩解是他与王某之间的婚姻是非法的,因为他们没有为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男女当事人意思表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事项,并且亲自到民政部门提出婚姻登记申请,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法案例
1.女方王美玉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她与被告刘一林在1994年 1.女方王美玉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她与被告刘一林在1994年 6月16日自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尚可,生养了一个女儿。后来因为 16日自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尚可,生养了一个女儿。后来因为 家庭经济以及男方在外有第三者,夫妻产生矛盾,婚姻维持10年后两 家庭经济以及男方在外有第三者,夫妻产生矛盾,婚姻维持10年后两 人离婚,二人对孩子和财产的归属进行了划分。 可是,2007年的一天,王美玉偶然听说刘一林在布吉还有一套商 可是,2007年的一天,王美玉偶然听说刘一林在布吉还有一套商 品房,并且被曾经与其有男女关系的女人,以福田法院判决刘一林返 还欠款为由查封了。王美玉这才知道,原来刘一林在离婚时,隐瞒了 夫妻共同财产。 王美玉很气愤:“ 王美玉很气愤:“我们离婚是因为被告过错而造成,由于我不懂 得用法律为自己争取权益,又害怕他纠缠不休,才签订了不平等的离 婚协议,现在我既然知道他当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我就要要回属 于自己的财产。” 于自己的财产。”王美玉请求法院判令:一、将被告位于深圳布吉某 住宅产权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一林辩称:“ 被告刘一林辩称:“那套房子不是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堂 弟刘一全用我的名义买的,因他那时候还没有深圳户口,就借用了我 的名义购买。我们双方当时签订了协议,有见证人在场作证。”同时 的名义购买。我们双方当时签订了协议,有见证人在场作证。” 又辩称,这件事是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女方王美玉 是知情的。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是知情的。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且刘一林在二审法庭 调查时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以他的名义支付的。案外人何淑珍是他的母 亲。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诉人的名义购买的, 登记在上诉人的名下,购房款也是以上诉人的名义支付的,按相关法律规定, 该房屋属于夫(于夫博客,于夫新闻,于夫说吧) 该房屋属于夫(于夫博客,于夫新闻,于夫说吧)妻共同财产。上诉人主张该房屋 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指出,《离婚协议书》中第一项内容为“房产” 法院还指出,《离婚协议书》中第一项内容为“房产”,第二项内容为 “其他财产”,上诉人主张的“各自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的内容记载在 其他财产”,上诉人主张的“各自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 《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内容“其他财产”的范畴中,该“财产”当然不包括 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内容“其他财产”的范畴中,该“财产” 房产。 二人离婚时,上诉人没有将该房屋的情况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离 婚后发现该房屋的情况,立即要求再次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该 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不配合评估公司现场勘察,导致评估公司参照邻近物业 的市场价及该房屋的现状等综合因素,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判令其 补偿被上诉人2/3房价款,并无不妥。 补偿被上诉人2/3房价款,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同时驳回了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认为女儿的抚养问题与案 件无关,法院不作审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件无关,法院不作审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 决。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号方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第10号]方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方伍峰:男,27岁,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连副连长。
1997年4月10日,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方伍峰犯有重婚罪,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起诉。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9年11月,被告人方伍峰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
1993年7月27日,方伍峰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
当时,因被告人方伍峰未到结婚年龄(距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差4个半月),故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王某生一女孩。
1995年8月,被告人方伍峰结识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小学教师李某。
1996年2月10日,被告人方伍峰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底生一女孩。
后王某向部队告发方伍峰重婚。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认为:被告人方伍峰与王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6月23日判决如下:14被告人方伍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伍峰不服,以其与王某之间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为由,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方伍峰与王某同居时,因方伍峰未到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因此,方伍峰与王某属于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方伍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1月15日判决如下:1.撤销南疆军事法院以重婚罪对上诉人方伍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2.被告人方伍峰无罪。
二、主要问题1.被告人方伍峰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2.事实婚姻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三、裁判理由事实婚姻是未经依法登记,主要在农村存在的一种实际上的男女婚姻关系。
重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已婚,有子女。
李某,女,32岁,未婚。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
然而,张某的妻子发现丈夫的重婚行为后,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一、案件背景张某与妻子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张某与赵某的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张某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李某。
李某长相出众,性格开朗,两人很快成为好朋友。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对李某产生了感情,并提出与其交往。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并逐渐向张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
二、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赵某离婚。
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离婚后不再与赵某有任何联系,并将全力以赴与李某建立新的家庭。
离婚后不久,张某与李某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认为张某是真心爱她的。
三、赵某的起诉张某的妻子赵某在得知丈夫张某与李某结婚的消息后,感到震惊和愤怒。
她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收集了相关证据,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与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3. 张某于2020年与赵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4.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
法院认为,张某在未解除与赵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2. 张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中国的一些奇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奇葩离婚案1. 案例背景: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感情一直不和。
2016年,张某提出离婚,但李某坚决不同意。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起诉至法院。
2. 奇葩之处: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他与李某结婚后,李某一直在娘家居住,从未共同生活。
他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的基石,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分居。
法院最终判决离婚。
3. 案例点评:此案中,张某将夫妻共同生活作为离婚的条件,虽然有些奇葩,但法院的判决却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尊重。
二、高空抛物案1. 案例背景:2017年,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老人头部受伤。
警方调查发现,抛物者系该小区居民李某。
2. 奇葩之处:李某辩称,当时他并未抛物,而是将垃圾袋从窗户扔下,意外导致老人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例点评:此案中,李某将垃圾袋从窗户扔下,看似无关紧要,但意外导致老人受伤。
法院的判决警示人们,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三、奇葩遗嘱案1. 案例背景:某老人去世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将全部财产赠予自己的宠物狗。
遗嘱中写道:“我生前对宠物狗关爱有加,希望它在我去世后能够继续享有这些财产。
”2. 奇葩之处: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财产赠予宠物狗,这在遗嘱法律史上尚属首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支持该遗嘱。
3. 案例点评:此案中,老人将财产赠予宠物狗,体现了对宠物的关爱。
法院的判决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对遗嘱自由的尊重。
四、奇葩交通违法案1. 案例背景:某车主驾驶一辆未年检的车辆上路行驶,被交警查获。
车主辩称,他不知道车辆未年检,是家人误操作。
2. 奇葩之处:车主的家人在未告知车主的情况下,将车辆年检标志撕掉,导致车辆未年检。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明知车辆未年检,仍驾驶上路,构成交通违法行为,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3. 案例点评:此案中,车主的家人未告知车主车辆未年检,但车主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婚姻法奇葩案例讲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复杂多变,各种奇葩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奇葩案例,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结婚十年,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以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分割。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为个人财产。
本案中,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应视为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论: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案例二:婚后出轨赔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五年,婚后张某出轨,与第三者同居。
李某发现后,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论:张某应赔偿李某精神损害。
四、案例三:婚前隐瞒疾病离婚纠纷案情简介:赵某与钱某结婚一年,婚后钱某发现赵某患有严重心脏病。
钱某认为赵某婚前隐瞒疾病,要求离婚。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赵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钱某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钱某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五、案例四: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孙某与周某结婚五年,婚后育有一子。
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孙某认为周某有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成长,要求法院判决子女由自己抚养。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重婚罪
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重婚罪自己有妻子,还在外面包“二奶”,是重婚罪吗?鲁某,男,35岁,农民。
1991年,鲁某经他人介绍与不到20周岁的女青年江某相识,同年9月举行婚礼。
1994年二人补办了婚姻登记。
婚后9年,双方感情一直较好。
2001年,鲁某外出做生意过程中,与小他12岁的女子钟某相识,并产生“相见恨晚”的感觉。
此后,鲁某与钟某一直在外同居,并致钟某怀孕。
江某发现此事后,多次请村领导做鲁某的劝说工作,但不仅无效,反遭致鲁某的打骂。
2003年2月,江某向当地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追究鲁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评析:当前,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突出。
这种现象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毒害了社会风气。
那么,这种行为能不能构成重婚罪呢?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有:(1)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重婚行为不仅直接破坏这一原则,而且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腐蚀人们的思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对此,着重理解这里所说的“有配偶”和“结婚”的特别含义。
第一,重婚罪规定中所说的“有配偶”,是指男女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其夫妻关系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尚在存续之中。
在理论上,一般将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称为法律婚,把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却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婚姻”称为事实婚。
根据有关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即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事实婚姻中的夫妻一方不能称为这里的“配偶”。
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先有事实婚而又与其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事实婚而与之结婚的,都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重婚罪规定中所说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
婚姻法案例(汇总)
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重婚案例分析
重婚案例分析问题提⽰:如何确定涉外案件中的管辖权及证据适⽤问题?【要点提⽰】涉外案件中,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则所在地⼈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辖权;在刑事审判中,对当事⼈提供的域外证据应当予以区分,适⽤公证认证程序,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的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作为证据中的书证,其所查明的事实可在我国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审: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2010)沪⼀中刑初字第135号(2010年11⽉19⽇)【案情】⾃诉⼈:桥某某某(桥本vぃく⼦)。
被告⼈:桥某某。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0年7⽉8⽇被取保候审,同年11⽉19⽇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桥某某与桥某某某于1990年10⽉1⽇在⽇本国京都市南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
桥某某于1995年在福井县敦贺市开设⼉科医院。
2004年5 ⽉,桥某某认识了在敦贺市⼯作的陈某某,双⽅交往密切。
2005年11⽉,桥某某向京都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离婚未果。
2007年3⽉5⽇,桥某某在桥某某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以协议离婚的形式在向⽇本国福井县敦贺市长申报离婚登记的⽂书上伪造桥某某某的⼿写签名,还伪造证⼈桥某某之⽗、桥某某某之⽗的⼿写签名,骗取了离婚登记。
同年3⽉7⽇,敦贺市政府向桥某某某送达离婚登记通知,桥某某某于同年3⽉12⽇向京都家庭裁判所提起该离婚⽆效的调解申请。
京都家庭裁判所认为,桥某某于2007年3⽉5⽇向敦贺市长提交的离婚申报专⽤纸上载有的桥某某某署名系伪造,并⾮其真实意思表⽰,于同年9⽉4⽇作出判决:2007年3⽉5⽇向福井县敦贺市长申报的桥某某与桥某某某的离婚⽆效;桥某某向桥某某某⽀付2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及有关利息。
桥某某虽经公⽰送达被传唤出庭,但在该案⼝头辩论⽇并未出庭。
同年10⽉3⽇,桥某某某依据该判决恢复在桥某某户籍登记中与桥某某夫妻关系法律地位。
2008年3⽉13 ⽇,桥某某以诉讼时⼈在中国未被及时告知直⾄2008年1⽉15⽇获得户籍藤本才得知离婚被判⽆效为由,向⽇本国⼤阪⾼等裁判所上诉,要求撤销京都家庭裁判所判决,⼤阪⾼等裁判所认为桥某某属于因可归责的事由导致未能遵守上诉期限,上诉期限已过,于同年8⽉26⽇判决驳回上诉。
崇明诈骗罪15万重婚罪缓刑案例
崇明诈骗罪15万重婚罪缓刑案例20XX年10月,女友小玲曾告诉小陈,自己怀孕了,当时两人商议的结果是将孩子打掉。
同时,因为“小玲母亲”的劝阻,两人短暂分开了5个月,谁知在此期间小玲竟默默将孩子生了下来。
“惊喜”不止于此,几天后,小玲告诉小陈,两人的孩子并非“双胞胎”,而是“三胞胎”,当初没有如实告知是因为孩子早产身体状况不好,担心出了意外让小陈伤心。
大概是被喜悦冲昏了头脑,纵然女友的理由显得有些荒诞,小陈还是听信了女友的话,并提出想要赶紧见见孩子。
可这时小玲却说孩子还在医院的保温箱内,短时间内不方便探视。
不久后,小陈被拉入一个微信群,群内除了女友小玲,还有一人自称是“小玲母亲”。
“小玲母亲”对于未婚生子的事情很介意,着急询问什么时候举办婚礼。
有了“丈母娘”的授意,小陈赶紧邀请小玲到自己家中做客,母亲更是送给小玲万元见面礼,商定婚期。
“三胞胎”出院后,小玲将其托付给了身在外地的“母亲”照顾,小陈及其母亲多次提出想要见见孩子,无一例外被各种理由回绝。
在小陈母亲的百般请求下,“小玲母亲”偶尔会通过微信发来孩子的照片和视频。
此时的小玲以旅游、购买喜糖、盘店铺、还信用卡等理由,从小陈母亲及亲戚朋友处收取人民币合计约18万元。
眼看着婚期临近,小玲家里却出了乱子。
小玲称父亲因为酒驾被行政拘留了,而婚期正在父亲拘留期内,便提出将婚礼延期的提议。
想要近期举办婚礼的小陈母亲拒绝了小玲的提议,决定仍在原定的日子举行婚礼,但当天小玲的亲属一个也没有出现。
小陈和母亲心中的疑虑越来越重,她口中那个在外做生意的父母怎么会忙到连女儿的婚礼都不出现?小陈和母亲决心一定要见一见亲家,强硬地向小玲提出了见面要求。
小玲这次一反常态点了头,带他们从外围参观了自家的宅基地,但因临时有急事没有进门。
几天后,小陈和母亲两人单独来到了小玲家,却发现一切都是谎言。
原来,小玲的父母并非她描述的在外经商的生意人,在微信与小陈及其母亲联络的“小玲母亲”其实是小玲一人分饰两角,而她口中的三个孩子更是子虚乌有。
婚姻法中的重婚纠纷案例剖析
婚姻法中的重婚纠纷案例剖析在婚姻法中存在着许多与婚姻关系相关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重婚纠纷。
重婚纠纷是指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其中一方继续与其他人进行婚姻关系,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也对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重婚纠纷案例,并分析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本文将对几个经典案例进行剖析。
首先,我们来分析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子女,但是在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张某与其他女性进行了婚姻登记。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纠纷,李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返还婚姻奉比和精神抚慰金。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定性为重婚行为,判决将其婚姻无效,并判决张某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保护了李某合法的婚姻权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行为是无效的,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对于重婚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也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受害方的保护。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重婚纠纷案件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重婚问题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其中一方轻视婚姻的严肃性,对婚姻关系缺乏责任感。
这要求我们在教育和宣传方面加大力度,提高人们对婚姻法的认知和尊重。
其次,对于重婚行为的打击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增加相应的法律惩处力度,以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
接下来,让我们来分析案例二。
刘某与王某结婚多年,但刘某在外地认识了赵某并与其发展了婚姻关系。
王某发现此事后提出离婚,并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刘某与赵某所发展的婚姻无效,并要求刘某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和经济赔偿。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重婚行为的处理非常严肃。
法庭以法律为依据,判决了刘某与赵某所发展的婚姻无效,并要求刘某对王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的判决不仅维护了王某的婚姻权益,也对违法者进行了惩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然而,其纠纷的解决也提醒我们,重婚问题需要更加深入地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他是重婚吗
央视国际 2003年06月23日 17:30
记者:王涓
编辑: 高国辉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 马忆南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
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
马教授,我们常说一些新生的事物可能会给法律带来难题,但实际上有一些在人们看来似乎是非常成熟的制度,你比如像人类的婚姻制度,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在不断地给法律提出新的问题。
在我们今天这个案件当中,有那么一对当事人,风风雨雨地走过了10几年,最后因为感情问题上了法庭,可是上了法庭之后他们才发现,自己面临的法律问题原来并不那么简
单,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给我们发回的报道。
照片上这两个人男的叫周其光,女的叫黄秀奇,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30多年。
最初他们都在钦州市大寺镇的一个供销社当售货员。
两人相识一年后结婚。
然而就在两年前,丈夫周其光突然和别的女人结了婚,不但带走了家里的所有财
产,而且不承认自己和黄秀奇是夫妻,只说两个人是普通朋友。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呢? 黄秀奇说,早知道周其光现在这么没有良心,当初就不应该对他那么好。
黄秀奇说他们结婚的第二年就有了儿子,之后又添了一个女儿,可是周其光却在外面拈花惹草。
发现丈夫不忠的黄秀奇为了孩子并没有吵闹,但是想平静过日子的她并没有如愿。
在他们结婚第八年,周其光因为流氓罪和现行反革命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那个特殊的历史年代,头上顶着这样两项罪名的人足以让他所有的亲属都抬不起头
来。
除了精神上的压力之外,在那个年代,作为罪犯的家属,黄秀奇赖以生存的工作因此也受到了影响,供销社开会说要把她开除。
这就意味着黄秀奇将失去生活来源。
黄秀奇说她并不嫌弃丈夫,也愿意等丈夫出狱后重新生活,但是她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
在经过多次考虑后,1978年1月,在周其光入狱两年后,黄秀奇无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
婚。
法院经过调解,儿子归爷爷抚养,女儿黄秀奇抚养。
黄秀奇说,在法律上她和丈夫分开了,但在她的心里一直还维护着这个家。
她希望周其光出来后可以重新做人,她愿意等着丈夫出狱,然后继续和丈夫一起生活。
然而周其光说刚刚入狱妻子就提出了离婚,这对他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让他十分失望。
黄秀奇和周其光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形式上和周其光划清了界限,保住了自己那份赖以生存的工作。
之后周其光被减刑,改为有期徒刑10年,这给盼望着他出狱的黄秀奇又带来了一些希望。
日子就这样平静地过着,10年之后周其光刑满释放,这一年是1986年。
当时周其光没有工作,没有地方可去,自然地又回到了黄秀奇的身边,回到了这个离开了10年的家。
而此时,两个儿女已经认不出他了。
黄秀奇说为了让周其光有事可做,她找亲戚借了钱,让周其光学习驾驶技术,并且买了一辆小货车。
这段时间里周其光到处打零工,经过多年的积蓄,直到1994年,周其光在当地开了个驾驶员训练班,并且在钦州市的一家驾校当上了教练。
周其光还在山
上承包了果园。
黄秀奇也辞去了供销社的工作,全心全力帮周其光照顾生意。
随着生活的好转,周其光的老毛病又犯了,他又开始在外面和别的女人交往。
黄秀奇说虽然自己经常听别人说起丈夫对自己不忠的消息,但是看到周其光对孩子对这个家也很关心,黄秀奇也从心里原谅了丈夫。
这期间黄秀奇也曾多次提出和周其光补办结婚手续,但是周其光却没有答应。
周其光说和黄秀奇在一起完全是为了孩子,并不打算重新结婚。
然而在黄秀奇看来,就算没有法律上的手续,只要这个家是完整的,
她就满足了。
记结婚了。
黄秀奇无心留在南京,火速赶回广西。
没想到周其光不但承认了自己和小他十多岁的女人结了婚,并且明确表示自己和黄秀奇已经不可能在一起生活。
黄秀奇怎么也想不到周其光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在和他共同生活的这十多年里,虽然她每次提到复婚,周其光就把话题岔开,但是他们两个人都在互相尽着夫妻的责任和义务。
她万万没有想到
周其光会拿这个理由来对付自己。
在万般无奈之下,黄秀奇于2002年7月将周其光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周其光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对此周其光却说自己和黄秀奇离婚已经25年,出狱后并没有办理复婚
手续,他们这种行为顶多只算是非法同居。
在黄秀奇感到绝望的时候,周其光的亲妹妹
站了出来,她说愿意给嫂子作证,的的确确哥哥劳改回来后是跟黄秀奇一起生活到2001年的。
同时,黄秀奇的女儿也在痛恨自己的父亲太无情无意,她认为母亲为了这个家搭进去大半辈子的光阴,如今母亲老了,而父亲竟然要抛弃母亲。
就连黄秀奇的邻居也都说这十几年来,黄秀奇一直尽着妻子和母亲的责任。
更让黄秀奇愤怒的是,周其光把所有的财产全都划到他一个人名下,而自己辛苦了半生,最后什么都没有。
2002年12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法院不认定周其光和黄秀奇的事实婚姻关系,判定周其光不构成重婚罪。
黄秀奇不服,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维持原判。
当记者就判决理由到法院采访时,法院拒绝了记者采访。
现在已经无家可归的黄秀奇只能在原来工作过的单位找了一间宿舍落脚,拿到判决书的黄秀奇感到非常茫然,她弄不明白有这么多人给自己作证,为什么官司还是输了
呢?
主持人:从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最后法院的判决,它指的是由于周其光
和黄秀奇两个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所以说这个周其光现在结婚也就不够成法
律上的重婚。
那么周其光和黄秀奇两个人他们的这种婚姻状况您怎么来分析?
马忆南:1989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一个关于事实婚姻问题的司法解释里,对于离婚以后不办复婚登记,又在一起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这样的男女关系,不承认它是事实婚姻的,按照2001年的《婚姻法》,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是结婚的法定必备要件,那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要补办结婚登记,这个婚姻才能合法有效。
主持人:那么这个案子当中,黄秀奇和周其光他们一直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这个婚姻是不生效的,是一个同居关系。
那为什么在本案当中黄秀奇和周其光这10几年共同生活在一起,又以夫妻的名义对外,那么为什么没有构成事实婚姻?
马忆南:那么我们来从中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来看一下历史发展的几个阶段,从1950年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到1984年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这一段时间内中国实际上对事实婚姻采取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就是承认事实婚姻,你不登记,你只要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也都承认这个婚姻的法律效力。
从1984年到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这一段时间内,中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就有所改变,就采取了一种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态度。
2001年中国的《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在修订以后的《婚姻法》里再一次强调结婚一定要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结婚的一个必备要件,一个形式要件。
其实这个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主持人: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发现当事人,尤其是女方黄秀奇她确实觉得非常委屈,因为这10几年来虽然在法律上她和周其光这种事实婚姻没有得到承认,但是毕竟她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那么现在最后周其光一走了之,留给她的就是法院的一纸判决,认为周其光不构成重婚,他可以再结婚,那么对于黄秀奇来讲她怎么保护自己的权
利?
马忆南:实际上认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这并不等于说黄秀奇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她可以采取一些办法来要求捍卫她自己的一些权利。
比如说她和周其光在一起以夫妻关系同居了10多年,那么他们之间肯定有一些类似于像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两个人既然分开了,女方就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另外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这个黄秀奇曾经对周其光的学驾驶,对他的生活进行了很多的照顾帮助资助,而他们又没有法律上的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所以说周其光从黄秀奇那儿得到的一些利益,得到的一些财产上的利益是一种不当得利。
所以黄秀奇这时候还可以向周
其光请求返还这个不当得利。
主持人:所有的这些我想可能都不是黄秀奇现在惟一想要的,因为现在黄秀奇觉得她付出最多的是感情上的对于这个家庭,但是现在这个家庭看来是要破裂了,那么这样的一个案件能不能给所有可能在婚姻当中,碰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什么样的启示?
马忆南:我们还是希望所有的婚姻当事人或者是准备结婚但是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该对结婚登记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结婚登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自己婚姻的一个保障,是一个护身符,否则的话,法律在有些情况下确实是无能为力的。
主持人:看来人们对于婚姻的法律关系还是有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所以也提醒我们所有的婚姻当中的或者说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只有取得了法律的认可,你这份婚姻在任何时候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