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鲁环办〔2014〕10号

合集下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

(2)项目合法行、合理性遭质疑的风险 风险内容:该项目的建设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分 的政策、法律依据;该项目是否坚持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是否经过严谨 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风险评价: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遭质疑的风险很小 ①本项目合法,手续完备,程序完备 山东康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膨化大豆玉米粉项目严格按照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用地程序按 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按部就班依法办理。 ②本项目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及当地利益 山东康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膨化大豆玉米粉项目建设有利于 改善区域的投资环境,也可以促进本地厨具加工产业的升级和发展,对促进当地 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项目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 风险内容:该项目需要占用少量闲置空地,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和景观造成 一定程度的破坏。项目在建设期间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包括施工噪声、粉尘、 废弃土石方、生态破坏的影响等,项目在运营期间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包 括有生活污水、噪声、固废等对环境的影响。 风险评价:项目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较小。 项目施工期间的噪声、粉尘、废弃土石方、会对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项目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依照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投资 预算投入保护措施建设,做好各项防治,废弃土石方集中堆放,对路面进行洒水 处理粉尘,在白天进行施工作业,基本上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不会产生噪声扰 民现象。 (4)群众抵制征地的风险 风险内容:由于征地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加上群众对征地的政策缺乏理解, 因此在征地问题上群众往往会与政府站在对立面,以各种形式抵制征地。征地项 目中群众最敏感、最担忧的问题是失去土地。 风险评价:群众抵制征地的风险较小。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的通知(鲁环发〔2003〕24号)各市环保局:《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已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二ΟΟ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下同)。

第四条按规定必须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立项或设立的建设项目,如电解铝、平板玻璃、火电项目(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以及物种引进项目、酒精生产、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纸浆制造项目及伴有辐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省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项目总投资5千万元及以上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仓储物流及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仓储物流及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仓储物流及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东阿县土产杂品公司 (盖章)编制日期:二O一七年五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填表说明《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

一、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

二、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管渠等应填写起止地点。

三、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四、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五、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风向和距厂界距离等。

六、环境质量现状——指环境质量现状达到的类别和级别;环境质量标准——指地方规划和功能区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排放标准——指与环境质量标准相对应的排放标准;表中填标准号及达到类别或级别。

七、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八、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九、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街以北。

项目周围社会环境状况分布情况见表5、图2。

表5 拟建项目周围社会环境状况一览表序号 环境保护目标名称与拟建项目的距离(m )与拟建项目的方位备注 1 耕地 10 E 2 山东东阿水文站 40 W 3 汇银天禧园 105 W 4 聊城鱼山110KV工程 20 N5 任集回迁区50S恒(低)温库距任集回迁区165米图2 项目周围社会环境状况分布情况项目所在位置山东东阿水文站任集回迁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适用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工艺流程简述:本项目工程主要分为施工期和营运期。

施工期主要产生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营运期间主要产生固废、噪声和废气等。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3•【文号】环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轮胎及橡胶制品配件生环评报告共169页word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轮胎及橡胶制品配件生环评报告共169页word资料

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编制依据 (5)1.2 评价目的和工作原则 (10)1.3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1)1.4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 (15)1.5 评价范围 (18)1.6 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19)1.7 环境保护目标 (20)1.8 评价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21)2 项目概况 (22)2.1 项目基本情况 (22)2.2项目建设内容 (22)2.3项目平面布置图 (23)2.4 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 (24)2.5工程投资及经济指标 (24)2.6主要原辅材料及设备 (25)2.7公用工程 (29)2.8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29)2.9 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29)2.10项目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 (30)3 项目工程分析 (34)3.1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 (34)3.2 污染物产生环节 (36)3.3物料平衡分析 (37)3.4水平衡分析 (37)3.5项目污染源强分析 (38)3.6污染物排放整改前后汇总 (47)4 环境概况 (48)4.2 自然环境概况 (48)4.3 社会环境概况 (50)5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3)5.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3)5.2 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7)5.3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9)5.4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2)6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66)7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67)7.1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67)7.2 地表水水环境影响评价 (78)7.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79)7.4 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3)7.5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85)7.6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87)8环境风险评价 (88)8.1环境风险识别 (88)8.2重大危险源判定与评价等级的确定 (90)8.3评价范围 (91)8.4风险敏感目标识别 (91)8.5 风险事故源项及影响分析 (92)8.6风险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 (96)8.7事故应急措施 (100)8.8 事故应急预案 (101)8.9 结论与建议 (102)9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03)9.1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103)9.2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03)10 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116)10.2 循环经济 (123)1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26)11.1 总量控制因子 (126)11.2 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 (126)11.3 总量控制指标 (127)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28)12.1 社会效益分析 (128)12.2 经济效益分析 (128)12.3 环境效益分析 (128)13厂区绿化工程建设 (130)13.1 绿地系统规划原则 (130)13.2绿地系统结构 (130)14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32)14.1 环境管理 (132)14.2 运营期环境管理 (134)14.3 环境监测计划 (135)14.4 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览表 (137)15 公众意见调查 (139)15.1 公众参与目的 (139)15.2 公众参与作用 (139)15.3 公众参与总体原则 (139)15.4 公众参与方式 (139)15.5调查表内容 (142)15.6 调查对象的构成及有效性 (144)15.7 公众参与调查统计结果与分析 (145)15.8公告公示结果分析 (147)15.9公众参与的结论 (147)16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 (149)16.1 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分析 (149)16.2 项目建设的相融性分析 (149)16.3 建设项目的可控性分析 (151)17 产业政策复合性与选址合理性分析 (152)17.1 产业政策相符性 (152)17.2 规划复合性分析 (152)17.3 与相关法规政策复合性分析 (153)17.4 选址及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56)17.5总图布置合理性分析 (158)18结论与建议 (159)18.1 结论 (159)18.2 建议 (162)前言青岛荣泰一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西,厂区东侧紧邻青岛源晟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南侧隔厂区道路为青岛广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西侧为空地;北侧邻水泥制品件公司。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鲁环函〔2018〕261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261号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现就相关法律修订前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1242号)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完成修订并依法取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职责后,此通知自行废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漆包线、纸包线、真空断路器、膜包线、丝包线、烧结线、

漆包线、纸包线、真空断路器、膜包线、丝包线、烧结线、

漆包线、纸包线、真空断路器、膜包线、丝包线、烧结线、高低压电气开关、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单位:山东华武电工有限公司(盖章)编制单位:河南聚力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概述1、项目由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现代化设备的投入和使用,使得漆包线、膜包线、高低压电气开关、真空断路器等设备在发电、输电、变电、生产现场及公共设施、居民住宅等领域,应用日益广泛,发展空间非常广阔。

同时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蓬勃发展,电力设备装机容量的迅速增加,漆包线、膜包线、高低压电气开关、真空断路器等设备的需求量也随之增长。

山东华武电工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机电设备智造小镇双层车间北区七号,于2017年9月29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漆包线、膜包线、高低压电气开关、真空断路器等的生产与销售,铜排加工与出售等。

根据市场需求及行业发展前景,山东华武电工有限公司拟投资4800万元,建设“漆包线、纸包线、真空断路器、膜包线、丝包线、烧结线、高低压电气开关、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生产项目”。

项目厂房为租用成武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已建成两层车间(长100m、宽50m),占地面积5000m2,建筑面积为10000 m2,租赁合同见附件3。

主要产品为漆包线、换位导线、纸包线、膜包线、高低压开关柜等,年产各类漆包线7000吨(含换位导线500吨),纸包线、膜包线4000吨,高低压开关柜2000面、加工铜排2.6吨,真空断路器1200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实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环境保护部第3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8)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类别。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6〕7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6〕7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6〕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进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通过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把关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主要任务(一)选定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区域。

适合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区域主要为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高新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

(二)确定区域化评估评审事项清单。

区域化评估评审事项主要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等。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从以上所列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纳入区域化评估评审的事项中选择,确定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具体事项。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1﹞358号各市环保局: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现就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上述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开展规划影响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三)新的化工石化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新布设化工石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叔丁基甲基苯酚建设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叔丁基甲基苯酚建设环评报告
(48)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 知》(环发[2013]104号,2013.9.17);
(4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10.2);
(50)《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20号);
(32)《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1]46号);
(3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 款的决定》(国家发改令第21号);
(34)《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2]54号);
(3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2012]77号);
14其它166
14.1厂址选择合理性分析及改进措施166
14.2项目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同比改善情况16614.3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170
15评估结论与改进措施177
15.1评估结论177
15.2改进措施183
附件:
1.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1216070023;
2.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委托书,2015.9;
11710273主要评价因子的选择及评价范围129103风险源项分析129104环境风险影响分析13310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135106风险事故应急预案139107环境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4911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153111工程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调查153112废水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153113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15611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159115噪声废物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159116污染防治措施调查结论及改进措施16012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161121排污总量控制制度161122排污总量控制对象161123排污总量控制分析16113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162131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现状调查162山东正龙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32存在的问题16414其它167141厂址选择合理性分析及改进措施167142项目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同比改善情况167143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17115评估结论与改进措施177151评估结论177152改进措施183附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鲁环函〔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环函〔2019〕10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爆炸重大事故教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全力防范和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治理范围本次排查治理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环境风险源企业。

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二、排查治理重点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产、批建不符等环境问题。

2.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情况。

检查是否按环评和审批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暗管偷排、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3.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废水进入清净下水管网偷排、清净下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稀释排放等环境问题。

4.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

结合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检查危险废物是否全部落实有效处置途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利用、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问题;废气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

检查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按要求实现废水、清净下水、废气的全覆盖,是否全部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维护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扰乱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等环境问题。

1禹城市三里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1禹城市三里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环评资质等级:乙级环评证书号:国环评证乙字第2422号禹城市兴业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禹城市三里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二○一四年十月前言禹城市三里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安置工程,主要安置三里杨片区居民。

该项目位于禹城市东外环以西,老城街延长线以北,迎宾路以东,北辰路以南。

所占地为三里杨村所在地。

占地类型为商住用地,符合禹城市的用地规划。

该项目共占地面积85928m2,共建设22栋住宅楼,其中11栋为11层,11栋为18层,1栋2层的幼儿园,小区内不设医疗点,总建筑面积为218286.72平方米,住宅总套数为1568套,总安置居住人口5513人,总投资为63595万元。

拟建项目所在地占用三里杨村居民用地,现已进行拆迁,拆迁过程中会有废水和废气、噪声、固废的产生。

所产生的废水经旱厕收集不外排;固废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或填埋处理;加强噪声管理,禁止夜间施工,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做好扬尘控制措施,减少扬尘量的产生,减少拆迁期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在做好措施、加强管理的情况下,拆迁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待拆迁完成后原有污染情况消失。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有关规定,项目不包括在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内,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选址位于规划内的商住用地,选址合理,且平面布置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委托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接受委托后,查阅和搜集了有关资料,对工程现场进行了详细勘踏,委托青岛京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厂界噪声的监测,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禹城市三里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8(000)023【摘要】SDPR-2018-0260006鲁环发[2018]191号各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评审中心,各环评机构: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6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

【总页数】5页(P55-59)【作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J], ;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7]260号 [J], ;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J], ;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5.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环发[2017]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7.01.04【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7〕3号)各市环保局,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各环评机构:为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月4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评机构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类。

第四条本办法质量考核分为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秀,66-79分为良好,60-65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论;(二)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三)周边环境概况与现状评价;(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五)环境保护措施;(六)清洁生产、总量控制与监测计划;(七)项目可行性与结论;(八)文件制式规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鲁环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号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一)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协调,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2.用途拟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3.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4.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属于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符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条件的,建设用地地块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书面通知要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调查和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等有关要求、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的账号及上传方法、完成调查的时限、调查报告编制及送审要求、必要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鲁环发〔2018〕190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审查审批程序第四章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第五章审查重点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纪律要求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除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

第三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选择环评机构并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评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积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62、《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的通知来源:开发建设处撰稿人:kfcxh发布时间:2006-01-17黔环通[200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工作,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对本辖区内《通知》规定范围内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从政策、规划、环境风险因素等角度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排查。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建设项目,要落实《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等工作。

环境风险排查结果和工作开展情况请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情况一览表”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我局。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审批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清理,凡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在2006年3月30日前补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尽快审核,对新建项目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不予审批。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对化工石化和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要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制定、完善、落实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的有关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发生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四、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技术评估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做好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

鲁环发[2009]80号文《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

鲁环发[2009]80号文《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

通 知各环评研究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2009年11月23日,山东省环保厅下达了鲁环发[2009]80号文《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

现我院将其中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规定要求转发给大家,望各所在今后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特别是环境风险评价和监测计划章节中认真落实。

1.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的规定,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不到位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对于所有已建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并针对本辖区环境风险源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排查。

对在排查中发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风险源单位,当地环保部门要责成风险源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机构进行评估审查。

5.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点位设置:(1)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2)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3)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4)县(市、区)出境河流断面;(5)设区市出境河流断面;(6)省出境河流断面。

6.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设区市出境河流断面、县(市、区)出境河流断面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的剧毒物质,每旬进行一次全监测。

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要针对辖区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对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以及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每天进行一次监测。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05]64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05]64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05]6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确定建立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发布机制。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二00五年四月二日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布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二)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三)为群众服务、为发展服务;(四)公众和舆论监督;(五)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环境安全;(六)准确及时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级别和界限风险警示发布分为一般警示、特别警示和危险警示三种,具体界限如下:(一)一般警示(即黄色警示)。

1.辖区内河流、湖泊监测断面(点位)化学需氧量(COD)监测值连续3个月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3倍以上、300mg/L以内,或氨氮(NH4-N)监测值在30mg/L以上、50mg/L 以内的;或者上游来水COD超过150mg/L的,且流量超过平时流量2倍以上的;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硫酸盐、总硬度、氯化物、氟化物、PH等项目监测值超过国家标准的;3.城市环境空气日报污染指数(API)连续5天在101(轻微污染)以上、200(轻度污染)以内的;4.年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3〕86号)和省环保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鲁环发〔2013〕172号)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环境保护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按照环境保护部
有关规定,公开一般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验收)的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验收)意见、作出的审批(验收)决定。

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简本的基础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开。

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在全省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

(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对项目的规范性、相融性、可控性等社会稳定风险内容进行分析预测,对因环境保护问题而涉及群众自身利益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隐患的情况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审批的必备要件。

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基本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程序。

1.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设施、军工企业、核设施、能源交通等重要设施的位置等涉密的原始数据)不能公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评估单位审核,审批部门确定;涉及商业、个人等秘密不能公开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的,由评估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确认。

2.经评估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属于核心秘密的,由环评单位负责编制电子版的报告书(表)公开本,评估单位或审批单位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公开本内容,由审批部门负责公示。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1.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发生可能性的综合分析评估基础上,由环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独立设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章,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由评估单位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章节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并对相关措施提出建议。

3.审批部门根据评估意见,按照审批程序提交相关会议研究讨论。

属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低风险的由处务会研究评估并提出措施、建议;中风险的提交厅长专题会议研究;高风险的提交厅务会议研究。

属各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执行。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及结果运用
(一)评估等级分为三级
按照鲁环发〔2013〕172号文件要求,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评估、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各个环节予以落实。

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章,进行相关评估工作。

1.高风险:大部分群众持有强烈反对意见,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影响到社会稳定。

2.中风险:部分群众持有反对意见,可能引发局部矛盾冲突,或者产生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3.低风险: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持有不同意见,但通过实施有效措施可以防范和化解矛盾。

(二)结果运用
1.对符合国家政策、经过科学论证、法律手续完备、社会风险较低或无风险的项目,同意审批。

2.对经过科学论证,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但当前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当暂缓审批。

3.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有很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不予审批。

四、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

为加强省环保厅委托审批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的通知》(鲁环函〔2013〕410号)要求,我厅决定完善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月备案制度。

各市环保局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和违法项目查处情况报我厅备案,备案内容为各市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情况,重点是新建各类园区的规划环评审批情况、省环保厅委托的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建设项目限批联动制度和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等。

各市环保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环保局按时填报,严禁瞒报和弄虚作假。

对于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