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综合观光园项目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态农业综合观光园项目
建设工程协议书
业主(甲方):宜宾蒋氏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蒋超)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进行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宜宾牡丹花生态农业综合观光园项目
2、工程地点:临港区沙坪街道办新路2社
3、开工日期:2016年月日,完工日期2016年月日
第二条:施工范围
1、施工范围:花木种植(详见品种清单)、道路、设施等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盖章认可,甲方花木品种乙方报价经过甲方先确认价格质量资料以后乙方才能采购进场,进场以后甲方参与验收,但单价不允许超市场综合价格的限额,结算时乙方无条件开具发票方能与甲方办理结算。房建工期等方案和图纸设计好政府审批以后另约定。
第三条:施工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艺包工、包料的包干形式进行施工。
第四条:工期
1、工期自定开工日期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150天(包括法定假日),不计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等待甲方验收的时间。
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程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未提供水塔接点,甲方变更设计等。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甲方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
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种植,每次所有使用品种及购买的市场价格必须经过甲方认可以后才能购买使用。
3、苗木成活率达到95%,房屋及公路等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工程。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1、临港区沙坪街道办新路2社含茶园等共计620亩宜宾国花源生态农业综合观光园项目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约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包括房屋建设及配套设施等。材料和人工以宜宾当地市场综合价为计算依据,每批花草树木经甲方确认价格、数量后乙方再进行货种植施工(乙方将甲方确认后以签字认可的数据作为结算工程量的依据)。花木种植及其它费用,按四川2015定额计算、公司三级资质取费标准市场调差下浮百分之四计算(按当月宜宾市物价的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调差)。土建、管网、道路等设施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公司三级资质取费标准、四川2015定额市场调差下浮百分之六计算(按当月宜宾市物价的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调差,凉亭另外协商单价),以上工程价格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翻土深度不能少于50mm、捡杂木根、草根、石头及清理出场处理按实际翻土亩数丈量包干价每亩1200元。(堆场由甲方提供,运距1公里内),需要新开垦的土地按协商价计算,花木的购买和运输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花木及所有工程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缴纳,结算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方能结算。
2、付款方式:
(1)相关花卉苗木种植亩、大门、一口鱼塘、两口游泳池、临时设施及配套设施、620亩范围内的钢丝网墙和道路、公路、游步道及翻土、管网、索道等工程施工在2016年月日前完毕以后甲方15日内支付乙方工程量的百分之80的工程款。以后每个月的工程进度款甲方于次月15日前付乙方上月完成工程量总额的80%的工
程进度款,甲方应在预定开工日期乙方施工完成全部工程量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所做工程总价款的10%,同时不计利息退还乙方的保证金。
(2)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内完善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加付土建工程结算总款额的5%。
(3)土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做工程质量保修金,绿化工程结算总款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养金,甲方应在保养期满12个月时会同乙方现场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
(4)本项目工程合同保证金150万(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万),以上付款方式均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保养期
1、苗木保养期为12个月,从本工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园林绿化完工验收之日起计。
2、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过保养金的部分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施工场地外两公里范围内的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搭接地点,乙方施工期间
需要的临时设施乙方给当地农户租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提供本项目施工测绘图纸,负责提供草图一份、组织详图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4)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完成结算。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以后五日内甲方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八十万保证金(乙方完成本工程五千万的工程量以后无息退还乙方七十万的保证金)。
(5)在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协调本地纠纷。
2、乙方义务
(1)向甲方提供总公司整套营业执照、公司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并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要求进行生态农业光区的工程施工,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
(3)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特大施工人员安全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的费用甲方承担百分之20,乙方承担百分之80,其它事故问题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所有工人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票据交甲方保管。
(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及时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