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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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地点的建筑施工任务,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

双方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工程出现了延期和质量问题,双方就责任归属产生了争议,最终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二、鉴定目的本次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对以下问题进行专业鉴定:1. 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工程延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3. 因工程质量问题和延期导致的经济损失。

三、鉴定过程1. 资料审查鉴定机构首先对甲乙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施工日志、监理报告、验收记录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2. 现场勘察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记录,并对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进行了调查。

3. 技术分析通过对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结果进行分析,专家们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成因以及工程延期的具体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技术分析。

4. 经济损失评估根据工程质量问题和延期情况,鉴定机构对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

四、鉴定结论经过综合分析,鉴定机构得出以下结论:1. 工程质量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2. 工程延期主要由……因素造成,其中乙方的责任占……%,甲方的责任占……%;3. 甲方因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X万元。

五、建议基于上述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提出以下建议: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标;2. 乙方应按照其责任比例赔偿甲方因工程延期遭受的经济损失;3. 双方应加强沟通,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六、后续处理鉴定报告一经出具,将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甲乙双方可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选择调解、和解或继续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XXXXXX^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pdf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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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ZJD0500001—2014
10.1.1条为强制性条文。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对鉴定资料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


法鉴定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资料副本,案情简介、鉴定记录、司法鉴定文书以及需
要留档的其他资料。

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人出庭质证和复查鉴定情况以及评估鉴定工作质量的物质依
据。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的立卷和归档制度、查阅和借调制度及销毁和移交制度。

本章依据指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
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

11附录
本技术规范所列的九个附录,是鉴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格式,供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考使用,
使用人可根据本地区和本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或变更。

6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

热门城市:汕头律师秦皇岛律师乌兰察布律师德阳律师衡水律师荆门律师攀枝花律师日喀则律师泰安律师近年来,因建筑工程导致的纠纷事件日益增多,为提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促进法治发展,我国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4年3月又出台了专门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的文件。

由于工程鉴定专业化、复杂化,从业人员一般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

今天,小编就该法规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有关质量鉴定的条款为大家进行摘录。

▲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如下: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检验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检验服务:(1)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2)有规范的名称;(3)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5)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6)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应建立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

检验机构只有计量认证合格,才能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

并且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根据鉴定业务许可范围,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无需建立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中涉及的检测事项,是综合采用多种方法,来对样品或实物的性能和可靠性下结论,方法包括:设计图纸复核、实物外观检查、使用状况调查、各种检测等,最后形成综合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司法鉴定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正、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应独立于诉讼双方,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技术性原则:司法鉴定应基于现有的科学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专业知识对纠纷进行鉴定; 3. 当事人参与原则:当事人有权参与鉴定过程,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4. 忠实记录原则: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要进行忠实记录,确保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5. 及时准确原则: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任务,以满足法院审判的需要。

司法鉴定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勘验; 2. 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技术问题; 3. 对鉴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陈述鉴定结论及相关事实依据; 4. 提供鉴定意见,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技术依据。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委托和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2. 鉴定资格审查:法院对受理的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3. 鉴定任务确定:法院确定鉴定的具体任务和范围,并发出鉴定通知书,通知各方参与鉴定; 4. 鉴定过程:鉴定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收集证据材料、进行实验分析等工作,依据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 5.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编写鉴定报告,详细陈述鉴定过程和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6. 陈述会议和听证会:根据需要,法院可以组织陈述会议和听证会,各方对鉴定报告进行陈述和辩论,进一步明确和证实鉴定结论; 7. 鉴定结果的使用: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对纠纷的判决。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其实,我国城市的发展建设工程在生活当中越来越必不可少了,整个城市的建设,整个人民的幸福安康,都离不开一个又一个优质的工程。

可是随着工程数量的变多,关于建设工程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国家近年来,对于建设工程的纠纷出台了很多的管理办法。

当然,这些法律规范还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当对于建设工程出现了质疑,需要去做鉴定的话,就离不开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

我国2014年专门的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使用专业人员对专业的工程进行鉴定,得出的结果是专业而科学的。

▲我国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规范,其中里面明确规定了要遵循着独立自主,不受他人干涉的界定原则。

这是整个司法鉴定的一个大的前提和基础,在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当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身份进行干涉,由专门的司法鉴定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和鉴定,结果要独立的汇报给相关部门,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以受到任何的干涉与胁迫。

在独立自主进行鉴定的前提之下,我们还对于鉴定的科学性与严谨性的要求,在鉴定的过程当中应当要建立一个通过国家标准认定的检测实验室。

在这个实验室建成之后就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各项指标和相关的程序和设备进行专业而又系统的检查。

对于这个检验机构,也就是检验实验室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这个实验室当中一定要有专门的法人和相关的机构,并且有具有相应知识与技能的专业人员,以保证检查出来的结果是绝对科学的。

每个实验室都要写明可以检测的具体项目有哪些,并且有规范的名称和检验程序。

▲在以上步骤都可以满足之后,就可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相应的检查,而检查之后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就是在检查完毕之后要向有关部门提交正式的检验报告书。

这份报告书应该明确写明检验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检验的方式与结果。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商业中心的建设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工程,导致部分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而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影响了工程质量。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决定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司法鉴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甲方或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并说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和理由。

2. 选择鉴定机构: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专业要求,指定或双方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3. 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专家对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和分析。

4. 出具报告:鉴定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详细的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

5. 法庭审理:双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官结合报告内容和其他证据作出判决。

【注意事项】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不得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 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 对于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或上诉。

【结语】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其公正性和专业性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上述范本的介绍,希望能够为遇到类似问题的公众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还是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损失。

【VIP专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VIP专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6-05-31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XXXX年X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乙方某住宅楼项目的施工任务。

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详细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争议焦点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产生了争议。

乙方认为甲方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需要返工,且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影响了整个项目的销售计划。

甲方则辩称,工程延误是因为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以及乙方频繁变更设计所致。

三、司法鉴定流程1. 提交申请:乙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提交了司法鉴定的申请,请求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鉴定。

2. 受理与指派:法院受理了乙方的申请,并依法指派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3. 现场勘查: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团队对工程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记录了工程的实际情况。

4. 收集证据:鉴定团队收集了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日志、质量检测报告、设计变更通知等。

5. 分析评估:根据收集的证据和现场勘查的情况,鉴定团队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6. 出具报告:最终,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详细的司法鉴定报告,明确了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

四、鉴定结果经过认真分析,司法鉴定报告指出,甲方施工的确有部分工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这些问题并非造成工程整体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报告同时指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方案,且提供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工程的延误和质量问题。

因此,鉴定结论认为,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语通过上述司法鉴定过程,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对于明确事实、分清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有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也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争议的实质,为后续的协商或诉讼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操作规程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二、司法鉴定前准备1.案件材料收集在进行司法鉴定前,需要收集相关案件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标准、验收报告等。

2.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是为了让参与鉴定的专家对案件有充分了解,并确定鉴定范围和方法。

三、司法鉴定程序1.确定鉴定问题根据案件事实和争议点,确定具体的鉴定问题。

2.选派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问题选派专家组成员。

专家应该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应该是独立第三方。

3.现场勘查对涉及到争议点的现场进行勘查,并记录相关数据和情况。

4.实验检测根据鉴定问题,进行实验检测。

检测应该严谨、科学,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论证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实验检测结果,进行论证分析,确定事实和责任。

6.书面报告根据鉴定结果,撰写书面报告。

报告应该客观、准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支持。

四、司法鉴定后处理1.听证会在提交鉴定报告后,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解决争议。

2.司法裁决如果当事人无异议或者经过听证会仍无法解决争议,则由法院进行裁决。

五、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制定了科学严谨的操作规程,才能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需要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注重专家独立性和第三方公正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和鉴定意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1.【当事人鉴定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经人民法院释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准许。

2.【鉴定申请审查判断规则】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诉争事项的裁量没有意义,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3.【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当事人申请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的,不予准许:(一)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自行达成协议的;(二)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双方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三)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如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等作为依据的;(四)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未超出承包人约定承担的风险范围应当适用固定价的;(五)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质量异议的;(七)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另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的;(八)其他足以认定鉴定申请所涉争议事项的情形。

施工合同司法鉴定流程

施工合同司法鉴定流程

施工合同司法鉴定流程一、概述施工合同司法鉴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职权,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的一种司法活动。

施工合同司法鉴定流程是保障鉴定活动依法、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环节。

二、鉴定的启动1. 当事人申请鉴定: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涉及专业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证据材料。

2.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事实涉及专业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鉴定机构的选定1.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定鉴定机构。

2. 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通知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必要时可以重新选定鉴定机构。

3. 鉴定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告知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的期限。

四、鉴定材料的提供1. 当事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包括案件相关的施工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签证、支付凭证、质量验收记录等。

2. 人民法院应当协助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和条件。

3. 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补充鉴定材料。

五、鉴定过程的监督1. 鉴定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程序进行监督,确保鉴定活动依法、公正进行。

2. 当事人对鉴定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程支付结算等环节中,因各项约定或合同争议产生的造价争议,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权威的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法合理性和真实性。

一、受理阶段1.申请受理:当一方申请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首先需要向当地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受理审查:司法鉴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符合条件,则受理申请并立案。

二、鉴定准备阶段1.材料准备: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鉴定专家初步了解案件背景和相关资料,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材料。

2.鉴定范围确定:鉴定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要求,确定鉴定的范围和方式。

3.鉴定专家组成:鉴定机构从其专家库中选派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三、鉴定调查阶段1.现场勘查:鉴定专家组到达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施工方式、工程规模、质量验收情况等。

2.询问与调查:鉴定专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了解双方的主张、争议点以及相关证据等。

3.证据搜集与调查:鉴定专家根据需要,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索取相关证据和信息,对争议点进行调查和搜集证据。

四、鉴定报告编制阶段1.数据分析:鉴定专家按照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勘察和调查所得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2.鉴定结论:鉴定专家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判断和鉴定结论的形成。

五、鉴定报告审查阶段1.内部审查:鉴定机构内部对鉴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核对鉴定结论是否与证据和数据相符,确保鉴定结果合理、准确。

2.报告送达: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求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和异议。

六、鉴定结果确认阶段1.异议处理:双方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的异议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鉴定机构会重新审查并做出解释和裁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6-05-31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建筑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

建筑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

建筑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有规范的名称;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一项建筑工程竣工以后,如果遇到建筑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对于建筑工程的某些项目或程序有争议的,就需要向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进行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需要遵守法定的规范,下面,小编为您整理具体的内容。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5、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建筑施工合同鉴定程序

建筑施工合同鉴定程序

建筑施工合同鉴定程序是指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为了确定纠纷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对特定的施工合同争议进行鉴定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鉴定程序的适用范围、鉴定申请的提出、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程序的进行、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鉴定费用的承担等方面,详细介绍建筑施工合同鉴定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鉴定程序的适用范围建筑施工合同鉴定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中的造价、工期、质量等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

具体包括:1. 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算、决算、审计等造价方面的争议。

2. 建设工程工期:包括工程延期、停工、窝工等工期方面的争议。

3. 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合格与否、质量责任归属等质量方面的争议。

4. 其他专门性问题:如施工合同中的技术要求、施工方案、修复方案等专门性问题。

二、鉴定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就施工合同中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

三、鉴定机构的选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性质和难度,以及当事人的意愿,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中选定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与鉴定事项相适应的资质、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

四、鉴定程序的进行1.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实地查看施工现场,必要时进行取样检测、试验等。

2. 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鉴定人的姓名、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

3.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质证意见。

当事人应当就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质证。

五、鉴定意见的质证1.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当就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质证。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流程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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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500001—201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2014-3-17发布2014-3-17实施目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3)5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4)6 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 (8)7 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 (10)8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 (13)9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15)10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 (16)附录A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送鉴资料目录格式 (18)附录B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格式 (19)附录C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风险提示格式 (21)附录D (规范性附录)鉴定费支付通知单格式 (22)附录E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 (23)附录F (资料性附录)司法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格式 (24)附录G (资料性附录)送达回证格式 (25)附录H (资料性附录)询问笔录格式 (26)附录I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记录格式 (27)参考文献 (29)条文说明 (30)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衢州康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辽宁天华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天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周柯生、韩峰、倪雪梅、杨台英、崔春芳、郭耀庭、沈敏、朱淳良、周子义。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III引言为规范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提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服务诉讼活动,平息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部(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并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

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鉴定(3篇)

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鉴定(3篇)

第1篇一、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鉴定的类型1. 工程造价鉴定:对工程量、工程款、材料价格、设备价格等进行鉴定,以确定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数额。

2. 工期鉴定: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与合同约定工期的差异。

3. 工程质量鉴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 其他鉴定:如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方面的鉴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鉴定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鉴定: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2. 人民法院受理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予以受理。

3. 鉴定机构选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4.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委托,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5.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6. 人民法院审查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鉴定意见有误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鉴定的注意事项1. 鉴定机构资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2. 鉴定程序: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公平。

3. 鉴定依据:鉴定依据应当充分,包括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现场照片等。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 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应当合理,由当事人承担。

四、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鉴定费用高、效率低:为降低鉴定费用,提高鉴定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鉴定机构管理,提高鉴定效率。

(2)鼓励当事人采用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3)探索建立鉴定资源共享机制。

2. 鉴定意见争议大:为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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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XXXXXX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3)可行性原则。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

(4)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 ^定O 第六条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事项、鉴定思路的确定应当经过合议庭决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提交法官会议讨论:(1 )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2)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机构按照两种以上鉴定依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经法官会议讨论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开始前召开鉴定准备会,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实施方案,组织鉴定人和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和鉴定思路进行沟通和讨论,在充分听取鉴定人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思路,必要时可向专家咨询员咨询。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重复鉴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鉴定委托工作由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和鉴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完成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启动司法鉴定程序;(2)确定鉴定事项、依据、范围与鉴定思路;(3)组织质证及确定鉴定资料;(4)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5)决定延长鉴定时间;(6)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者终结鉴定;(7)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预审查;(8)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米信;(9)其他应当由审判部门负责的事项。

鉴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并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质;(2)办理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3)对鉴定工作进行跟踪协调,了解鉴定相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4)鉴定初稿和鉴定意见的送达工作;(5)组织现场勘验;(6)监督鉴定机构依法合理收取鉴定费用、按时完成鉴定;(7)收集民事审判部门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机构的评价;(8)处理违法、违规的工程鉴定机构;(9)协助审判部门在委托鉴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鉴定资料的准备、质证与移交第十条鉴定事项确定后,对于常见鉴定事项应由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先行向当事人出具基本鉴定资料准备清单,鉴定机构确定后应当在十日内由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出具鉴定资料准备详单。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第十二条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资料移交鉴定机构前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经质证认可或经人民法院予以认定的资料可以移交鉴定机构使用。

受鉴项目资料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对于有争议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时应附资料清单,资料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组织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进行交接,并由鉴定机构在资料清单上盖章签收三、鉴定过程中的工作衔接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审判部门应当及时掌握鉴定工作进程,必要时可以向鉴定机构发出督促函,要求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节奏。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的,审判部门可以会同鉴定管理部门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审判部门与鉴定管理部门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对该次鉴定的评价反馈按超期鉴定处理。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对争议项的相关主张成立。

第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按照第^一、十二条处理。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第十八条鉴定人完成鉴定初稿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院向鉴定人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的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核对与调整,并通过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十九条鉴定初稿经审判部门审查认为结论明确、说理充分、符合委托鉴定要求后,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在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一审中已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仍对鉴定意见提出相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新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已不在原鉴定机构执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庭,回答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经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持异议,有异议的部分可以与无异议的部分进行区分且互不影响的,有异议的部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区分或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就鉴定问题出具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申请该专业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庭陈述相关专业意见,当事人不申请或相关人员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对该书面意见不予采信。

五、鉴定费与鉴定人出庭费用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全额预交。

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未按期全额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应当催交并释明不按期交纳将导致鉴定程序终结的不利后果,经催交后当事人仍未按期全额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委托鉴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结论未予采信,或者鉴定意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被人民法院采信,当事人请求返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商请鉴定管理部门责令鉴定机构退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向人民法院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当事人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费用数额并列明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双方均提出异议的,由双方平均分担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以未收到出庭费用为由表示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前款规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如不出庭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1)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2)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的合同内部分;(3)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意见,且无充分证据推翻的;(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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