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可以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上传时间:2002-10-9一、案例(一)案情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
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
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
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
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
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
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
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
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
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民法典中要约的名词解释
民法典中要约的名词解释要约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在合同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要约是指一方(要约人)通过明确表示意图的方式,向另一方(受要约人)提出缔结合同的邀请。
在这个过程中,要约人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意图,而受要约人则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作出异议。
要约的有效性及其与合同的关系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法律问题,下面将分别从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和要约的撤销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要约的要件包括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的确定的内容和被邀约人的特定身份。
要约人通过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图,使对方能够理解要约的邀请,从而形成要约。
这意味着要约必须是以明确的方式传达,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对方的意图。
此外,要约还必须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内容,包括要约人希望达成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最后,要约还要明确指明被邀约人的身份,以便被邀约人能够知道邀请的对象是自己。
其次,要约的效力取决于要约的表达方式和被邀约人的接受方式。
要约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表达。
在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特定的表达方式,只要能够达到明确表达自己意图的目的即可。
另外,要约在被邀约人接受后产生效力。
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愿,以达成合同。
接受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行为上的表达。
一旦要约被接受,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的关系就转变为合同关系。
最后,要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通过明确的方式撤回要约的邀请。
在要约还未被接受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
一旦要约被撤销,要约失去效力,被邀约人就无法再接受该要约。
要约的撤销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行为上的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约已经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就不能再单方面撤销要约,除非双方达成一致。
总结起来,要约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名词,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要约的要件、效力和撤销等方面都对要约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产生着重要影响。
只有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图、确定具体的内容以及指明被邀约人的身份,要约才能产生效力。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1、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6、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7、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8、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总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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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合同的订立是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有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希望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很多种,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情况。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错误。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误解、欺骗、威胁等情况,导致其选择签订合同的决策不自由,并且合同内容与当初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有较大出入。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恢复原状。
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当某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的内容,使得合同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比如,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特定商品,但甲方未能按时提供,致使乙方无法按时交付给其客户。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导致所订立的合同内容产生误导,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一旦被欺诈方发现欺诈行为,他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甲方在出售商品时故意隐瞒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乙方购买后发现商品质量差,乙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四种情形是合同存在非法目的或违法性质。
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就属于非法目的或违法性质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合同。
比如,甲方与乙方订立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是为了非法购买贩卖毒品,这样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五种情形是合同订立时存在不公平条款。
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限制或者以高强度要求,导致合同不平等。
法律对不公平条款有特定的规定,若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被不公平条款损伤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修改条款。
比如,甲方定制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过高,使得乙方深感压力,乙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修改该条款。
总之,合同是法律规范下的约束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内容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当合同存在错误、违约、欺诈、非法目的、不公平条款等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1、要约效力。
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定,它具有约束力,一旦签订就要履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这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失效的情况。
下面,我们将介绍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况。
一、合同被欺诈当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另一方隐瞒了重要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做出错误决策,从而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另一方就可以依据欺诈行为来撤销合同。
欺诈可以体现在谎言、隐瞒、虚假承诺等形式上。
例如,甲方在销售合同中故意隐瞒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在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二、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当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一方在签署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要的错误理解,导致其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误解,进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某种产品的规格存在重大误解,甲方和乙方对该产品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最终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此时合同可以被撤销。
三、合同缔结时存在不合法行为当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不合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行为标准的行为,包括犯罪、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权利等。
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时,甲方采用了非常手段,强迫乙方签订合同,此时乙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四、合同存在无效条款当合同中存在无效条款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无效条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规定,要求乙方放弃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此时该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可以被视为无效条款,合同可以被撤销。
五、合同的解除、变更或归还当合同中存在解除、变更或归还的约定时,这些约定都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在这些情况下,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处理,否则可能会引起合同的冲突。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租赁期满后应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如果乙方违反了该约定,甲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举例说明可撤销合同7篇
举例说明可撤销合同7篇篇1合同协议一、合同撤销概述在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是指因缔约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失去平衡,从而法律规定该合同可以被撤销。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二、具体案例1. 重大误解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女士。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张先生发现该房屋内藏有大量的建筑垃圾,且房屋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经调查,张先生得知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此事,但并未告知张先生。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本案中,张先生因对房屋状况存在重大误解而与王女士签订合同,故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2. 欺诈李先生与赵女士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设一家餐厅。
协议签订后,赵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将投资款项挪作他用。
李先生得知此事后,要求赵女士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本案中,赵女士以欺诈手段骗取李先生的投资款,故该合作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3. 胁迫王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先生向刘女士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要求王先生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王先生因无法提供抵押物,遭受刘女士的胁迫,最终被迫签订了一份以王先生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补充协议。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本案中,王先生因遭受刘女士的胁迫而签订补充协议,故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三、法律后果1. 撤销合同的效力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哪里
要约不得撤销 :
运用最多的是在投标文件上。投标文件 “ 撤回” 与“ 撤
销 ”存在较大 的法律差异 ,两者应 当分别适用 于不 同
定招标人拥有是 否退还投标保证金 的权利 。
代 汉语词典 》的解释 ,其 含义大概有两种 : 1 . 使驻在
外 面 的人员 回来 : 撤 回军队 、撤 回代表 。2 . 收回 ( 发 出去的文件等 ) : 撤 回提案 。可见 , 依据上述解释 , “ 撤
“ 撤回 ”、 “ 撤销 ”的法律 定
“ 撤 回" 与 “ 撤销" 的 区别在 哪里
口文 /中天世 纪 国际招标有限公 司 孙 志涛
在政府采购 中时常有 投标 文件 、招标计划 的 “ 撤 回” 与 “ 撤销 ” ,虽然 仅有一 字之差 ,但各 自的概念 内涵和法律效力各不相 同。对于两者之 间的实质性 区 别 ,政府采购供应商尤其要厘 清 ,以免参与招投标活
而 言 数 量较 多 ,相 关 法律 条 文 举 例如 下 : 1 . 《 合 同
去不复还 , 从而 造成损 失。那 么 , “ 撤 回”与 “ 撤销 ”
法 》第十八条规 定要约可 以撤销 ; 2 . 《 民法通则 》第
五 十九条规定被撤 销的 民事行 为从行为开始起无 效 ;
到底有哪些不 同?各 自在政府采 购 中的法律效力又如 何 ?笔者就此进行详 细分 析和探讨 ,希望广大从业人
在政府采购 活动 中 , 关 于投标文件 ( 要约 ) “ 撤 回”
回” 的词义 内涵重在 “ 回”字这一动作行为之上 ,即 撤 回军队 、代表 ,收 回发 出去文件等 。 “ 撤 回”用在法 律和行 政法 规之处 本不 多见 ,相 关 法 律 条 文举 例 如 下 : 1 . 《 招 标 投 标法 》第 二 十九 条规 定投 标人 可 在提 交投 标文 件 的截 止时 间前 撤 回 已提 交 的投 标 文 件 ; 2 . 《 合 同法 》第 十七 条规 定 要 约可 以撤 回 ,第二 十七条规定 承诺 可 以撤 回 ; 3 . 《 民 事 诉讼 法 》第 一百 五 十六 条规定 上诉 人 可 以 申请 撤 回上诉等 。
合同可撤销的12种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12种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12种情形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违背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社会道德标准。
2. 被当事人欺诈、胁迫:合同当事人通过相互欺诈、胁迫等手段达成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3. 重大误解: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对相关事实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内容与双方初衷存在明显差异,合同可以被撤销。
4. 非法对象:合同的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情形的合同可以被撤销。
5. 被迫订立: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危险威胁等原因被迫订立的合同,受到迫害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
6. 卖方拒绝提供合同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提供合同标的物,买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7. 非法代表:合同由非法代表人代表当事人签订,受害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8. 严重威胁行为:合同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威胁、暴力等严重行为达成合同,受害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9. 法定禁止行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被迫行为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10. 接受不正当利益:合同双方中一方接受了对方的不正当利
益导致合同成立,受害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11. 合同条件不明确: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存在不明确、模糊等
问题,导致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12.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可视为撤销合同的其他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一、违约情形1.1 甲方或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不可抗力情形2.1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三、协商一致情形3.1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可书面协商解除合同。
四、法律规定情形4.1 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合同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条服务内容2.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______________服务。
2.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终止。
第四条合同解除4.1 若甲方或乙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4.3 若双方协商一致认为需要解除本合同,可书面协商解除合同。
4.4 若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解除合同,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变更5.1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生效9.1 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要约撤回和撤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要约撤回和撤销背景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货物的交易量在不断增加,而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交易的基础。
为了确保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制定的要约撤回和撤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要约撤回和撤销展开讨论。
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指的是卖方在收到买方接受要约前,取消或者撤回提供给买方的要约的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约撤回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买方通知卖方接受前,要约方可以任意地撤回要约;二是需要向买方通知要约撤回,这种情况下要求要约方在撤回通知到达之前,买方没有已经将要约接受通知发送给要约方。
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要约的撤回必须是及时的。
即要求要约方在买方接受要约前尽快发出要约撤回通知。
如果要约方迟迟不撤回,对方会误以为对方还有意向与自己交易,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撤销与要约撤回不同,撤销是指合同在生效前,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已经达成的合同的行为。
撤销可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决定。
撤销的前提是合同还未生效,否则需要考虑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公约》第26条的规定,撤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都应当签署。
撤销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例如: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要约撤回和撤销时应注意的问题要约撤回和撤销都是合同中涉及到的重要事项,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合同另一方造成影响。
因此,在要约撤回和撤销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通知方式在要约撤回和撤销时,通知方式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应该尽可能地采用书面方式进行通知,以保留证据。
如果是口头通知,应该尽快跟进书面确认。
另外,在通知中应尽量表明意图,不要含含糊糊地说出“考虑一下”。
撤回和撤销的时限要撤回要约或者撤销合同,都需要严格遵守《公约》中规定的时限。
否则,就可能造成对方的困扰或者错误的解读。
因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到时限的问题,及时完成相关操作。
合同法第18条
合同法第18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
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
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
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
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民法典的要约撤回是什么
民法典的要约撤回是什么要约就是⼀⽅当事⼈想与另⼀⽅当事⼈订⽴合同,向对⽅提出合同的条件,希望对⽅可以接受的意思表⽰。
合同的订⽴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环节。
那么民法典中要约的撤回是什么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要约撤回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是意思表⽰的⼀种,当事⼈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到达相对⼈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到达相对⼈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要约的成⽴条件是什么1.要约⼈应是具有缔约能⼒的特定⼈。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订⽴合同,并且唤起相对⼈的承诺,所以要约⼈必须是订⽴合同⼀⽅的当事⼈。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以使合同成⽴的主要条款。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的,并表⽰要约⼈受其约束。
要约⼈发出要约的⽬的在于订⽴合同,⽽这种订约的意图⼀定要由要约⼈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承诺的情况下产⽣合同。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希望与其订⽴合同的受要约⼈。
要约⼈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发出,5.要约应以明⽰⽅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以后才能为受要约⼈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产⽣实际拘束⼒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是可以撤回要约的。
因为要约是意思表⽰的⼀种,所以其撤回要按照意思表⽰撤回的规定来处理,撤回通知应当在意思表⽰到达相对⼈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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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要约与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
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力
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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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398)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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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的追诉时效期限为()。
A. 5年B. 10年C. 15年D. 20年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D、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要件?A. 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B. 合同内容合法C. 合同主体资格合法D. 合同形式合法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精神病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D. 必须经过公证12、关于法律关系,以下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B. 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C.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D.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生效的要件?A.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C.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D.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1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 受教育权D. 以上都是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合同B. 侵权行为C. 无因管理D. 债务转移16、根据我国《合同法》,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但未造成履行不能的情况B、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C、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但实际并未影响到合同履行D、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1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个机关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省人民代表大会D、市人民代表大会18、根据我国《合同法》,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对方当事人轻微违约B、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次要债务D、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次要债务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哪项职权?()A. 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B. 制定和修改民事法律C. 制定和修改经济法律D. 制定和修改行政法律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的效力瑕疵?A.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但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B.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形式符合法律规定C.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D.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A、修改宪法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C、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D、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2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B.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C. 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D. 以上都是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表述正确的是:A.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解读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17条主要涉及要约撤回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这一条款主要关注的是要约在何时可以撤回的问题,规定了要约撤回的条件和时间限制。
解读该条款,我们可以理解为:
要约是可以被撤回的。
这意味着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其产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仍然有机会撤回该要约。
要约的撤回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撤回要约的通知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这意味着,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才到达,那么要约就不能被撤回。
这一规定对于理解合同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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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那么合同要约能够撤回吗?撤回合同要约需要赔偿吗?针对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整理了合同要约撤回的有关,以案例形式进行分析,仅作参考。
【事件导读】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0元。
a公司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收回了即将到期的投资,损失近万元。
可是就在a公司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解决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a公司认为百货公司这种做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另一方面,a公司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也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并且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综上,百货公司对于a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
【深入解读】
要约人发出要约时要谨慎,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就生效,不可轻易撤回。
要撤销已生效的要约,时间上有限制,即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但是在如下两种法定情形下是无论如何不能撤销的:(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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