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8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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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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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一篇: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 让我懂得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关于法律的宣传, 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 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
的。
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 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 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 学习法律, 提高法律素质, 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 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
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 我感觉到自己有很大的变化。
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也更坚定的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
也让我更加明白入党的积极意义。
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
读完这本书, 我更加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
也具备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 并有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重大变化, 我们
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 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 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法律素质。
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 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 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二篇: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 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 收获颇丰。
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 深受启发。
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 对刑法学并不熟悉, 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 参加本期培训。
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 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
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 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 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解, 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
此次培训学习, 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 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 也受益颇多, 主要有三点: 一是, 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教学方法, 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较详细的阐述, 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
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 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 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 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 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
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 孙教授提到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 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 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 技能够强, 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
在这个过程中, 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 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很多问题, 甚至有不少人还走极端。
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
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必须讲透, 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
在此基础上, 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 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
我个人认为, 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 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 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 对我的启发较大, 除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 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 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 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十_届。
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 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
类似的不安、焦虑, 乃至戾气, 一旦构成社会的主要氛围, 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
刑九及时回应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 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 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
对于法律而言, 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 执
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
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 提振精神民生, 但假如执法不严, 甚至执法异化, 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
此次废除的, 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
因此, 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
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 不仅取决于立法, 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 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 都是立即实施, 没有过渡时间。
自刑八开始, 在通过和施行之间, 留两个月过渡期。
这显示, 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 更在于疏导与预防。
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
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 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这不仅显示中国的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 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
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 我们会发现, 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
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 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 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 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 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 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篇1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 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 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 积累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 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古代刑律十_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 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
此后, 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
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 先后出现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创立和发展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 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 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 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 是指采用思辨方法, 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在理论刑法学中, 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 是指采用比较方法, 研究各国刑法, 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 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4)国际刑法学, 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 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
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 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 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正当行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形态, 刑事责任, 刑罚概说,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 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 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 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 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
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 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
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 就是冤冤相报。
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 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
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
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 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
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 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
如果不能恢复, 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 如经济补偿等。
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
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 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 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 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
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 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 三等为最高级。
一等法律即为宪法,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 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 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 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 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 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 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
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 不包括刑法。
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其中有相通之处, 也有独立之处, 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 所以是二等之法律。
三等法律就是刑法, 之所以将
刑法放在三等, 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 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 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
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
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 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 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 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 积累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 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古代刑律十_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 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
此后, 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 先后出现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创立和发展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 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 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 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理论刑法学, 是指采用思辨方法, 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在理论刑法学中, 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比较刑法学, 是指采用比较方法, 研究各国刑法, 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 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国际刑法学, 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 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
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 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五篇: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 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 刑法的
分值已略超民法。
相比民法, 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 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 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
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 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 所以不需要畏难。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 两者都要兼顾。
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 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_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 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 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 再结合具体案例, 可谓千变万化。
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 是根本不行的, 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
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 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 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 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 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 可以多看法条。
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 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 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 法理涉及较少。
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 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 比如抢劫、盗窃、等, 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 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 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 切不可偷懒。
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 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 比如隐匿、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 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 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 最容易考察。
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六篇: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 我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 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 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 分清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定义体现罪刑法定的思想, 犯什么法、量什么刑, 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 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
刑罚也是恶, 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 是为国家、社会的安定, 是为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 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 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 当时即对刑法产生浓厚的兴趣, 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 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 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 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 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 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 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 犯罪, 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 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
等于一身。
更准确的界定如下,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 它不仅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 而且阐明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 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 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 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 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 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 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 即先分类后分种, 使其脉络清晰。
通过学习, 我解到, 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 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 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 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 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 但存在相对性, 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 因此对罪状, 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 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
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负刑事责。
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七篇: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 让我懂得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 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 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 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 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 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 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 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 具有社会性, 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 表现在:
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 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但实践不等于实验, 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 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 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 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 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 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 如化学、物理、生物等, 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 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 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 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 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 要自己思考, 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 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 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 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 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 因此法学也就有规范性, 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 是效益最大化, 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 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 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 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 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 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 直接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 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 就具备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 一定要掌握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