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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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取土许可证(式样)2.取土申请表3.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补正事项告知单5.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6.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2012年8月25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其他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八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的统一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乡(街)村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乡(镇)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铁路、港口、农场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驻津部队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军事用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模范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保护或者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科研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规法字〔2011〕30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30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证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内容:(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过程检查;(二)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施工计划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四条城市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为农村或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改革时没收、征收后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1962年9月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时未确定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暂时退给农民集体耕种的,仍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且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未被征用的部分)。

第九条国家铁路、公路(含废弃路段)、水利、电力、通讯、机场、码头及军事设施等征用或相沿接管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1.12•【字号】•【施行日期】1985.0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天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服从我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领导的原则。

在国务院未批准我市总体规划以前,我市各项城市建设以一九八四年八月市规划局编制上报的总体规划方案为依据。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是我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内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郊、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和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用地时,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审查批准,取得土地使用证件后方可使用土地。

界外处理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在城镇、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区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农房建设,必须服从城镇统一规划,按照划拨用地审批权限,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位置、面积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条经市、县、滨海各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核定用地后,用地单位应到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征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超过六个月不办理征用手续,征地管理部门可将“核定用地通知”退回用地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七条用地单位对核拨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DB12_T598_16-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DB12_T598_16-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ICS01.140.30P 02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 12/T 598.16—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Part 16:Special land project2015-09-18发布2015-11-01实施前言DB12/T 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第1部分:工业项目——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第4部分:仓储项目——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第14部分:公路项目——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第17部分:墓葬项目——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本部分为DB12/T 598—2015的第1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陈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1 范围DB12/T 598—2015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特殊用地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2.1用地规模 Land use scale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的用地面积。

2.2单位用地指标 Land area of unit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规法字[2012]86号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规法字[2012]86号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规法字〔2012〕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载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分为交通、河道和管线三类。

其中,交通类包括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线类包括给水、再生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输油、供热及工业管线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跨省市界和区县界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县、功能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数据应当纳入市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区、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规划审批数据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下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前,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一)主干路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二级及以上等级铁路、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城市轨道、一级河道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定用地条件。

(二)涉及红线、黑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调整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津规资登记发〔2023〕121号)试行期限已满。

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章规划建设手续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四章附则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充分激发城市活力,支持企业发展盘活存量建设项目,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完成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的商业、办公、工业、住宅等存量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内部分割,涉及的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项目分割,是指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的实体分割,以及未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即由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为若干个不动产单元。

第四条存量建设项目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

分割后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要求,即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监管的对象为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依法用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自查工作。

第五条监管工作的依据主要有:(一)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国土资源部和本市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文件规定;(三)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等正式报批材料。

第六条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查勘、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座谈汇报与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监管;(二)充分利用土地管理“一张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成果,以搭载全市域影像图的土地网络化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中心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预审、征转用审批管理系统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后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规法字〔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28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监察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监察局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会签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规划、土地、建设、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修改、国家及本市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客观变化的;(二)因公益性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在紫线范围内,因恢复建设已灭失的老建筑或者经专家委员会论证提出特殊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本市政策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有关要求,我局对原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管理方面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废止原因及政策衔接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8〕531号目前按《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技术规程》DB12/T831-2018执行。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地字〔2009〕23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5〕306号)执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名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09〕40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简化规划许可工作措施的通知》(规业字〔2018〕180号)执行。

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1〕146号目前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执行。

5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1号目前按照《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5号)执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0.05.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建设项目
规划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明确规划许可审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依法可以用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

二、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范围内和五区县的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上述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执行《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规业字〔2010〕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项目”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和个人分别申报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等规划许可审批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

四、五区县的乡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二○一○年五月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0日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活力,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本市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修改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兼容用地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

第四条兼容用地应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相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被兼容的建设内容不得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第五条用地兼容内容包括下列情形:(一)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二)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三)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四)用地性质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五)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六)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七)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工业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天津市核定用地图培训

天津市核定用地图培训

五、核定用地图DWG数据标准格式
2.3.11 图层:位置示意图 2.3.11.1 地块范围红色线宽0.4,线型为CONTINUOUS,用黑色图 案ANSI31、比例20进行填充 2.3.11.2 绘制四邻规划路边线,标注路名,字高2.5,宽1.0 2.3.11.3 图形上方居中位置标注“地块位置示意图”,字高4.0, 宽1.0 2.3.11.4 位于图廓内右上角北方向左侧 2.3.11.5 比例尺为1:10000 2.4 打印规定 2.4.1 当多条线互相重合时,显示从上到下依次为:地界线、规 划路、地物
二、核定用地界线的确定
核定用地界线的确定:根据甲方提供的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图, 结合规划路红线、绿线,紫线,以及河流蓝线,铁路黑线,明确 界内用地线、界外处理线以及跨越段界线以及地下空间界线。 一、界内用地的确定:界内用地是指按规划要求允许建设的范围。 确定界内用地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地边界必须接至相邻规划控制线或者相邻用地单位的用 地边界; (二)本款(一)以外的用地边界应当结合用地现状和规划要求 确定。 二、界外处理的确定:界外处理是指按规划要求代征土地或对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的范围。确定界外处理线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与规划道路红线或规划道路绿线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道 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DWG数据要求采用实地坐标模式,要素齐全、正确,图层、颜色、 线型、字体准确无误,点、线、注记关系正确,不允许点、线、 注记的重复。
六、核定用地入库数据格式
6.1.1 入库数据格式 入库数据格式为ArcGIS的Shape格式、AutoCad的dwg格式。
6.1.2 SHP数据内容 SHP数据字段包括:DKH(地卡号)、DKBH(地块编号)、PZSYDW(用 地单位)、SSQ(所属区)、SSH(所属环)、KGDY(控规单元)、 TDZL(土地座落)、GHYDXZ(规划用地性质)、JNCLMJ(界内面 积)、JWCLMJ(界外面积)、OLDDKH(关联地卡号)。 6.1.3 入库数据要求 SHP数据采用实地坐标模式,属性字段内容齐全,一定要保证地 界面数据拓扑关系的正确,不允许本次核定用地面数据存在重叠、 裂缝。

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立工程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2021/4/10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本市城乡建立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城乡建立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申请用地或用地范围调整的,须进展核定用地。

核定用地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核定用地管理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提出的建立工程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立范围等核定用地条件,由测绘单位核定用地界限和面积,完成界桩埋设,绘制核定用地图等工作。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立工程,核定用地图作为?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立工程,核定用地图是规划条件的组成局部;土地实施出让后,作为受让单位?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立工程,涉及用地范围调整的,应进展核定用地工作并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定用地图作为?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核发?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建立工程,应当在办理规划设计要求时进展核定用地,但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村民住宅建立的除外。

核定用地图应加盖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业务专用章。

核定用地的面积和范围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立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立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在办理规划条件前,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建立单位持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委托测绘单位进展核定用地测量。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确定核定用地条件时,应明确界内用地线、界外处理线。

界内用地是指按规划要求允许建立的范围。

确定界内用地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用地边界必须接至相邻规划控制线或者相邻用地单位的用地边界;〔二〕本款〔一〕以外的用地边界应当结合用地现状和规划要求确定。

界外处理是指按规划要求代征土地或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展拆迁的范围。

确定界外处理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规划道路红线或规划道路绿线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道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规划道路中心线;〔二〕与河道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河道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河堤外坡下坡脚,或者河道用地界限;〔三〕与铁路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铁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铁路路基下坡脚,或者铁路用地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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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
2009/4/10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或用地范围调整的,须进行核定用地。

核定用地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核定用地管理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等核定用地条件,由测绘单位核定用地界线和面积,完成界桩埋设,绘制核定用地图等工作。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是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土地实施出让后,作为受让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范围调整的,应进行核定用地工作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定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规划设计要求时进行核定用地,但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
住宅建设的除外。

核定用地图应加盖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业务专用章。

核定用地的面积和范围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在办理规划条件前,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建设单位持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核定用地测量。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确定核定用地条件时,应明确界内用地线、界外处理线。

界内用地是指按规划要求允许建设的范围。

确定界内用地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地边界必须接至相邻规划控制线或者相邻用地单位的用地边界;
(二)本款(一)以外的用地边界应当结合用地现状和规划要求确定。

界外处理是指按规划要求代征土地或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的范围。

确定界外处理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规划道路红线或规划道路绿线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道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二)与河道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河道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河堤外坡下坡脚,或者河道用地界线;(三)与铁路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铁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铁路路基下坡脚,或者铁路用地界线。

前款规定以外的界外处理范围按照改善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成果包括核定用地图及电子数据,并符合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市规划局对全市核定用地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核定用地数据统一编号、统一入库。

核定用地电子数据合格的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测绘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出现三次以上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九条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以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市管建设项目的核定用地测量工作由市规划局授权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资质的甲级测绘单位实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测量工作由区(县)规划局授权一家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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