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概述Word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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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概述
内容提纲:
一、法家思想产生背景
二、法家思想精髓
三、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实践
四、法家思想评述
五、法家思想与依法治国
一、法家思想的产生背景
法家学派产生和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正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重要时期。西周以来的宗法社会已分崩离析,王室衰微,政局不稳,长年征战严重破坏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呈现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
此时,儒、墨、道、法四家针对现实社会都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不论是儒家的“以仁治国,克己复礼”还是墨家的“兼爱非攻”,还是道家的“无为而治”,都没有使社会摆脱诸侯争霸,兵连祸接,社会四分五裂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家作为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因此被称为法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时代的需求,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务实和积极入世的精神和主张登上了历史舞台。它抛弃了“礼治”、“德治”、“人治”,力主变法,实行以法治来构建新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从而实现了国家的统一、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国力的强盛。
二、法家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
春秋时期的法家陆续涌现了一批重视法律,提倡依法治国的政治家,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申不害、商鞅、李悝、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其中商鞅和李俚的变法都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战国末期,韩非则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管仲:
管仲是春秋时期法家思想的奠基人, 管仲的改革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各方面一系列措施, 开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改制的先河。政治上提出“修旧法, 择其善者而创(用)之, 遂滋民与无财,而敬百姓, 则国安矣”,经济上“相地而衰征”,外交上“尊王攘夷”、“存亡继强”的口号。是齐国取得了一时的富强。
子产:
为了使郑国的统治得到稳定, 于周景王九年( 公元前536年) 最先公布成文法, 即将国家的常法刑典铸在铜鼎上, 使国人皆知, 人人守法。成文法的公布者, 皆欲意名法度, 使事事皆决于法, 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垄断法律的秘密状态。
李悝:
李悝是战国时代法家的始祖。他最早而且系统地制定了以法治国的纲领, 他是魏文侯改革的设计者, 魏国是战国时期最先实行变法的国家, 在七雄中最早确立起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制, 成为战国初期最强盛的国家。在政治上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 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 这一主张的实施, 基本上废除了旧贵族( 即“淫民”) 的世卿世禄特权, 使大批处于社会下层的能人进入国家机构。在经济上, “作尽地力之教”,作到“制田勤谨”,以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
李悝也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为了保证变法的实施, 他还撰写了《法经》, 用法的形式把它巩固下来。可以说, 《法经》的出台适应了日益发展的新生的经济关系, 也是政治变法的迫切要求, 因此李悝的《法经》既是变法的重要内容, 也是变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在《法经》里体现了早期法家所主张的“不别亲疏, 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 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制度, 打破礼和刑不可逾越的界限。同时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原则。
商鞅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力主变法,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励军功、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使秦“移风易俗,民以殷富,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至强”,创建了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使秦走上了日益强大的道路。至此,法家思想已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
韩非
韩非则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在韩非之前,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兼采三家学说之长,加以融会贯通,形成了“法、术、势”完整的法治理论。他的“以法治国”的法家思想体系,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韩非子的思想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尚法,以商鞅为源,他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二是用术,“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以申不害为源;三是重势,以慎到为源,所谓“势”,是指权势即政权,“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法和术都必须以势作为前提,“法”结合“术”与“势”的运用,三者相互结合,不可偏废。应该看到,韩非的法家思想是前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思想与实践的共同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当时社会现状深刻的认识和思考,是君主巩固权势、实现对人民控制的强有力的手段。
法家思想精髓
一、人性本恶论
二、法治论
三、主张锐意改革
四、主张君主的绝对统治并强调服从
人性本恶论
法家认为,“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 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管子认为:“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 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 夜以续日, 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 海深万仞,就彼逆流, 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 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 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 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商鞅则认为人的本性:“民之性: 饥而求食, 劳而求佚, 苦则索乐,辱则求荣, 此民之情也。”,“羞辱劳苦者, 民之所恶也; 显荣佚乐者, 民之所务也”。
慎到也认为:“天道, 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 因人之情。人莫不自为也,…..故用人之自为, 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
韩非也认为普天之下都是这种“好利恶害”的人:“人无毛羽, 不衣则不犯寒; 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 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 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他举出了许多人们处理各种关系都受“自为心”支配的例子。比如在父母与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