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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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

---《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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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高校毕业生剧增,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然而,大部分毕业生对劳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因此在就业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困惑。本文就从劳动法律法规入手,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座椅探讨。

一、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

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在作用、内容等方面都有着诸多区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俗称为三方协议。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之后都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具体表现在:第一,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第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动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绵绵,权利义务内容更为明确和具体。第三,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第四,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部门主管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简言之,就业协议中通常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达成的一致,对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较为简单,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关于权利义务的详细约定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方式完成的。因此,劳动合同是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有效补充。

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看,就业协议书反映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意向,体现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聘用的意愿,成为了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因此,劳动合同不同于就业协议,其作用同样不可小觑。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订立书面的就业协议

我国的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法律关系,同时也调整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的就业协议,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能受到保护。但是,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条件下,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以切实的保障。如果遇到纠纷,一方面,劳动者需要证明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证据,劳动者也很难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条件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书面的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最有力证明。

2签订的就业协议须合法

就业协议不符合合法要件的,可能会导致部分无效甚至全部无效。首先,订立协议的主体要合法。例如,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在没有受到单位委托的条件下即不具有用人资格,毕业生如果与无用人资格的主体签订就业协议,该就业协议全部无效。第二,就业协议内容要合法。即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诸如“员工不得结婚”、“不得怀孕”、“发生任何事故单位一概不负责任”等条款均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都是无效条款。此类协议属于部分无效的协议。第三,就业协议订立手段和程序要合法。即订立就业协议的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等等。如果大学生使用伪造的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书欺骗用人单位而与其签订了就业协议,该就业协议全部无效。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采用欺骗和威胁的手段和大学生订立协议。

3就业协议的用语应细致严密

用人单位往往希望用尽量大的外延或者概念表示就业协议中的许多事项。例如,某大学生与一家房地产公司达成就业意向,签订的就业协议中约定了“从事商务代表工作”、“由公司提供住房”、“工资待遇高”等内容。可是,这位大学生到公司报道后才发现所谓的上午代表只不过是公司销售部的推销员;对方许诺的住房其实是一间破旧的仓库,不到40平方米的空间挤住着8个人;至于何谓“工资待遇高”,更没有标准,无法兑现。许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都忽略了用语的严密性问题,使得用人单位通常利用模糊的措辞来规避自己所要承担的义务。

4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应落实

毕业生就试用期、户口、工作地点、岗位、服务期限、违约金、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事项与用人单位商定后,最好在就业协议中写明。今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都是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就业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吸引毕业生,只是口头允诺给毕业生以优厚的待遇,却将其不写进就业协议。导致在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毕业生也由于没有书面的证据而无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大学生就业中纠纷的解决方式

毕业生在就业协议内容的协商、订立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分歧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毕业生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毕业生在离校前与用人单位发生就业纠纷的,应当首先冷静地分析纠纷的结点,认真了解相关的政策法律依据,再向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争取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事先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甚至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另外,毕业生如果在报道工作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甚至提出诉讼。其中,是否进行协商和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毕业生的逐年增加、劳动力市场的逐渐饱和使得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面对“供大于求”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常处于弱势地位,随即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有些毕业生为了尽快就业而草率地签订了就业协议;有些毕业生因担心权利被侵害而因噎废食、错失良机等等。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可以帮助大学生更好签订就业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减少就业过程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它不仅需要高等院校、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和努力,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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