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0
•【字号】通政发[2013]071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通政发[2013]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制度建设的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通政发〔2011〕91号文件公布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0年、2011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65件(见附件1)、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5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修订完毕,逾期未修订的一律失效。
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发[2011]4号《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多年来,我省为改善和提高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待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2年8月由原省人事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的荣誉津贴标准做了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经研究决定,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除按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外,对其荣誉津贴再次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荣誉称号的人员,调整荣誉津贴标准如下: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60元调整为12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00元调整为2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最高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既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其荣誉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经费开支渠道。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办理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荣誉津贴程序。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表样附后)并附荣誉证书或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原件,按下列程序办理:先进工作者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劳动模范属于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审查确定。
应用文书考试题目及答案
试判断下列情况应用哪种公文行文,确定文种后请拟出标题。
1. 某港务局告知在某水域通过的船只,注意减速避让水文测验船只。
2. 全国人大告知有关职务的选举结果。
3. 国务院宣布采取新税制的有关事项。
4. 某市税务局告知征收××××年度税款事项。
改错题:请改正下列标题的毛病:(1)国务院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关于国家旅游局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
(3)××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10号文件通知。
(4)××厂关于转发×分厂《关于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经验总结》的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批转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6)转发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
(8)关于批转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入银行储蓄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判断下列事项是否可以用通知行文:(1)×省人大常委会拟颁布一项地方法规。
( )(2)×市水电局将召开水利建设工作会议,需告知各县、区水电部门事先作好准备。
( )(3)×县纪委拟批评×局×××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错误。
( )(4)×市政府拟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灾后防疫病工作的意见。
( )(5)×县县委拟向所属各级党组织布置学习×××同志“七一”讲话的有关事宜。
( )判断下列事项是否可以用通报行文:(1)×县工会拟表彰奋不顾身抢救落水儿童的青年工人。
( ) (2)×厂拟向市工业局汇报该厂遭受火灾的情况。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宿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一月十日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市总工会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五年一月)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困难,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劳模、学习先进、争做贡献的热潮,现对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保障企业困难劳动模范的基本生活。
凡企业全国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每月退休金与各种津贴补助之和未达800元/月标准的,补足到800元/月;省级离退休劳动模范每月退休金与各种津贴补助之和未达到700元/月标准的,补足到700元/月;离退休的企业市级劳动模范每月退休金与津贴补助之和低于600元的,补足到600元/月。
破产或特别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差补资金均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二、妥善解决企业劳动模范医疗困难。
企业在职市以上劳动模范要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凡是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其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区)财政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企业离退休市以上劳动模范因企业倒闭、撤销多年等原因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地财政兜底,参照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08修订)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0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实施日期】2008.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省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一)省劳动模范;(二)市劳动模范;(三)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条省、市劳动模范和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
省各行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授予。
第四条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
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县(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
省、市、县(市)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
需要授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应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向省劳模评选委员会报送,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命名表彰会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市劳动模范颁发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
省劳动模范的奖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市劳动模范的奖章,直径为四厘米;对先进生产(工作)者可颁发直径小于四厘米的奖章。
第六条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一)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二)必须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创造性地劳动,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三)必须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人物。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和“两个率先”的宏伟目标而奋斗,省政府决定开展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1 —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一般应从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推荐。
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推荐。
三、推荐评选条件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在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2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盘锦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0‟19号)精神,加强对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桥梁和模范带头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1.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职工、农民,凡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均可以被评为劳动模范。
2.盘锦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评选市级劳动模范若干人,对有特殊贡献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职工劳动模范由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党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农民劳动模范由村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经场、乡(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县区政府负责审查。
劳动模范候选人统一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初评,然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命名为劳动模范。
省以上劳动模范由市委、市政府审查后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批准、由上级政府命名。
三、劳动模范的管理1、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市总工会和基层工会承担。
2、对建市前的各级劳动模范荣誉资格由市总工会界定。
3、负责劳动模范的档案建立(包括自然状况、荣誉历史和先进事迹)和管理。
劳动模范调动工作后应及时将劳模档案传送新的单位。
4、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推广,以带动全市广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
5、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意见,对重大建议要及时转呈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6、建立走访制度,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每逢年节或劳动模范患病时,要安排有关领导走访、探视。
7、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素质,定期组织劳动模范学习,适当安排劳动模范的社会活动和劳动模范外出开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除外)、作报告和受聘兼职,但需经所在单位工会或场、乡(镇)政府同意。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常政办发〔2014〕164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6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在全社会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以上劳模(含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常州市级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省部级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市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
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二、调整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困难面计提。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各级工会组织实施帮扶。
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2000元提高到4000元,并按10%困难面计提。
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工会组织实施帮扶。
三、调整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常州市及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常州市及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
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200元;常州市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
劳模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辖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组织发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8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通政办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
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级以上劳模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春节慰问金标准(一)省劳模(包括省、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核拨。
(二)市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4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部门和劳模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其中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部省属和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退休市劳模及原市属企业退休的市劳模慰问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调整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一)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下拨。
(二)市劳模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市劳模低收入补助、特殊困难帮扶、劳模休养等),按每人4000元标准和不超过10%困难面计提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调整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市以上企业劳模和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市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
全国劳模(包括享受同等待遇人员)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市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和奖励第三章保护和优抚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第三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有效,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省级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意见-皖政[1988]4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省级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省级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意见(1988年7月11日皖政〔1988〕41号)我省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在改革和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切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并把他们应得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现就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批准表彰的劳动模范(以下简称省级劳模)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受表彰的省级劳模,凡自上次至本次评选劳模期间未受过升级奖励的,可晋升一级工资。
企业劳模晋升工资所需经费,属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从核定的工资总额与新增工资中解决,其他企业从企业掌握的百分之三晋级面中解决。
党政群机关(不含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劳模晋升工资,在符合行政奖励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由省人事局办理。
二、省级劳模可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照顾。
受表彰一次的,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受表彰二次的,提高百分之十;受表彰三次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但以不超过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为限。
三、省级劳模工龄满二十年,年龄四十周岁以上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可将其配偶调至劳模所在地工作,有关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排;其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含在校读书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统销价粮油。
四、省级劳模住房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积极帮助解决。
五、省级劳模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函授、广播、电视等各种类型学校,可适当降低分数线,优先录取,以利于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
六、对省级劳模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疾病要及时治疗。
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 号《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1日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包括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和服务全过程。
第四条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
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第五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一般采取定期评选的方式产生。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一般每三年或者五年进行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授予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六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
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四次修正本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和开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
“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
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章 劳动保护教育
第五章 劳动保护监察和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职工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高温、低温、异常气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的劳动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项目和检查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4•【字号】苏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2009年1月)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
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
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
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苏政办发[2005]12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对涉及产权保护、限制排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文件清理工作布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停止执行,并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凡是备注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要加快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1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99号2007年5月30日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11号2007年12月18日3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5日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08号2008年10月16日5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3〕69号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38号2004年10月11日7连云港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号2011年2月18日8连云港市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34号2006年7月21日9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6号2014年11月12日10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59号2009年12月31日11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3号12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1号2009年10月22日13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3号2013年6月28日14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8号2010年9月29日15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78号2003年11月6日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2号2009年7月9日17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9〕173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65号2004年12月22日19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93号2008年9月5日20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15号2004年6月4日2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台山隧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1993年12月31日22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3号2010年6月29日2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6号2011年7月26日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29号2006年8月30日25连云港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33号2008年3月20日26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74号2008年7月21日27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6号2007年12月6日28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2号2010年6月1日29连云港市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4号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市区残疾人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14日31连云港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8〕154号1998年8月20日3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10〕104号2010年7月28日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72号2005年11月7日3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155号2010年10月8日35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157号2004年7月23日关于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3号2011年8月24日37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发〔2002〕170号2002年10月8日39连云港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1号2005年8月31日40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04号2002年6月14日41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1号2008年1月22日42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87号2002年5月15日关于在全市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9〕39号1999年3月26日44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5号2011年11月11日45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3号2007年2月6日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实施主体备注1连云港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4〕82号1994年5月24日市总工会连云港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1998〕74号1998年4月17日市财政局3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97号1998年5月28日市财政局4连云港市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行政区划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8〕112号1998年10月28日市国土局5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197号1998年11月9日市水利局修改6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97号2000年6月21日7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0〕106号2000年7月5日市人社局8转发市医改办关于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文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101号2000年7月19日市人社局9批转市房改办等单位关于做好离退休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31号2001年3月16日市住房局10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73号2001年5月10日市国土局11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111号2001年7月30日1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1〕150号2001年10月20日市水利局修改13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155号2001年10月22日市民政局14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202号2001年12月18日市人社局15转发关于对实行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191号2001年12月29日市人社局16关于公布减免涉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规定清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30号市民防局17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70号2002年4月15日市城管局18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78号2002年4月22日市水利局19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08号2002年6月19日市国土局20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15号2002年7月1日市城管局21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42号市法制办22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市人民政府令2号2002年9月30日市民政局2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2〕169号2002年10月10日市民政局修改24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87号2002年10月30日市民防局修改25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92号2002年11月11日市档案局26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3〕80号2003年5月13日市国土局修改27转发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90号2003年6月2日市质监局28连云港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92号2003年11月6日市人社局29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35号2004年2月20日市建设局3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4〕29号2004年3月10日市总工会31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76号2004年5月27日市公积金中心32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151号2004年7月13日市法制办3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06号2004年9月2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3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5号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办35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6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6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7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7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5〕51号2005年3月22日市审计局38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5〕107号2005年6月6日市水利局修改39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3号2005年9月1日市卫计委4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8号市财政局41连云港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83号2005年11月29日市法制办4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8号2006年1月13日市公积金中心4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市政府1号令2006年1月18日市城管局44连云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7号2006年2月7日市建设局45关于全面推行新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33号市法制办46连云港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07号2006年5月25日市物价局47关于加强田湾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安全保护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6〕132号2006年7月21日市发改委48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59号2006年10月23日市档案局49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210号2006年11月16日市城管局修改50连云港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1号2006年12月22日市法制办51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5号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5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254号2007年1月4日市国安局53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7号2007年1月9日市卫计委54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40号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5关于转发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6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60号2007年3月31日市水利局57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89号2007年5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58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25日市民政局59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188号2007年9月25日市公积金中心60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30日市档案局6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73号2007年10月16日市民防局修改62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174号2007年10月19日市公安局修改63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5号2007年12月6日市民政局64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3号2007年12月30日市国土局65关于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4号2007年12月31日市住房局6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号2008年1月25日市司法局67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55号2008年4月25日市卫计委68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60号2008年5月14日市民防局修改69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64号2008年6月5日市工商局修改70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77号2008年7月8日市住房局71关于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8〕85号2008年7月24日市信访局72连云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8号2008年10月29日市住房局7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8〕142号2008年11月21日市商务局74《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2日市交通局75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55号2008年12月4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76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49号2008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77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9号2009年3月6日市民政局78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48号2009年3月30日市发改委79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海岸线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51号市海洋渔业局80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7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1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8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5月13日市建设局83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66号2009年6月15日市经信委84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4号市经信委修改85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102号2009年7月31日市工商局86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12号2009年9月24日市人社局87连云港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发〔2009〕186号2009年12月6日市民政局修改88连云港市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2号2009年12月11日市人社局修改89连云港市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56号2010年4月10日市气象局90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4号2010年7月2日市交通局91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5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2连云港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6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7号2010年9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10〕123号2010年9月19日市司法局95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205号2010年12月26日市物价局96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11号2010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97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号2011年3月3日市规划局98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4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5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100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7号2011年5月30日市法制办101关于进一步明确连云港港口水域功能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8号2011年6月2日连云港海事局102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9号2011年7月7日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10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0号2011年7月21日市国土局关于禁止在西大堤北侧部门海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1号2011年7月26日市海洋渔业局105连云港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2号2011年8月7日市农委106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4号2011年9月25日市城管局107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6号2011年12月11日市审计局108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7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社会发展顾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8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9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1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1号2011年12月27日市人社局112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2号2011年12月30日市住房局113连云港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3号2011年12月31日市交通局114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4号2011年12月31日市建设局115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5号2011年12月31日市发改委116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1号2012年2月17日市交通局修改117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2号2012年2月29日市国土局118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3号2012年5月6日市财政局修改119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1号2013年2月17日市城管局120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2号2013年2月28日市质监局121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4号2013年8月23日市残联122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5号2013年11月2日市公安局123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1号2014年1月11日市建设局12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2号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办125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2014年2月27日市人社局126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4号2014年10月30日市城管局修改127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5号2014年11月10日市住房局128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连政规发〔2014〕7号2014年12月20日市审计局129连云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1号2015年5月8日市人社局130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2号2015年5月22日市民政局131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4号2015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132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6〕2号2016年9月1日市经信委13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6〕1号2016年9月1日市民政局134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1号2017年3月15日市药监局135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2号2017年7月3日市法制办136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3号2017年7月12日市工商局137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4号2017年7月19日市教育局138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7〕5号2017年8月30日市住房局——结束——。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
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9]49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3
【实施日期】200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2009年4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根据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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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
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政办发[2009]1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2009年1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
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
动模范每月80元。
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
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各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四、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
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