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印花税征收【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13号【发文日期】1998-01-14【实施时间】1998-01-1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视:自2004年5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
第五条 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纳税人拒绝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销售额15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销售额150%-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150%-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销售额150%-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销售额150%-40%比例核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8•【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施行日期】1998.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契税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依照《条例》、《细则》的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计征。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
第四条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计征。
第五条省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全省契税征收工作。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下列设施,免征契税:(一)传达室、材料档案库(室)、车库、食堂、学生宿舍、试验室(楼)、图书馆(室)、礼堂、操场、住院部、化验室,药房等办公、教学、医疗、科研设施;(二)军用公路、铁路、通信设施、输油输水管道等军事设施;(三)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第七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原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手续。
全国各省契税最新税率
全国各省契税最新税率《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以下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契税税率。
1、黑龙江3%2、辽宁 4%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3、吉林 3%4、北京3%5、天津3%6、内蒙古 3%7、河北 4%,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3%8、河南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 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
9、山东 3%10、山西 3%11、甘肃 3%12、陕西 3%13、宁夏 3%14、青海 3%15、新疆 3%16、重庆 3%17、四川 3%18、湖北 3%19、湖南 4%20、江西 3%21、西藏 3%22、云南 3%23、贵州 3%24、广东 3%25、广西 3%26、海南 3%27、福建 3%28、上海 3%29、江苏 3%30、安徽 3%31、浙江 3%可以看出大多数地方是3%,个别省份是4%。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各省明确了当地的契税税率,并不影响原先总局颁布的关于契税优惠税率,也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注意: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该优惠税率列表如下:以下是各省的具体文件规定:1.黑龙江省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4号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13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7.14【实施日期】1999.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38号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房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
第三条凡我省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首次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已购公房首次上市交易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执行一般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系指个人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有住房;个人购买享受了政府扶持政策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危解困”、经济适用(安居工程)住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系指个人将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已购公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租赁的行为。
第六条产权人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房;不得再以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因已购住房上市后导致的住房面积变化而申请住房补贴;不得再参加享受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不得再购买“解危解困”住房、经济适用(安居工程)住房以及其他享受政府或单位补贴的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020年云南省契税优惠政策
2020年云南省契税优惠政策一、新政实施前购买的房子还未缴纳税费,是否按照新的税率执行?如果你买的房子还没有到产权过户、交税费的一步,就照样可以享受新政策带来的优惠。
具体要求可参照下表:二、包括契税、营业税在内,房产交易中要交哪些费用?我们分新房和二手房来说。
新房1、契税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含)以上普通住宅1.5%,超过144平米(含)调整为1.5%,非居住用房仍为3%。
通常契税跟着首付款一起缴,开发商代收。
交纳相关费用,开发商会出具正式的购房发票。
2、印花税房屋成交总额×0.05%,从2009年开始国家暂免征收住宅印花税3、维修基金约为购房款的2%-3%4、权属登记费权属登记费就是办理产权证的费用,为80元/套5、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6、物业管理费从收房日开算,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
一般先交三个月。
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手房1、契税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3%或1.5%或1%交纳,每套交纳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房款总价的3%交纳。
2、营业税2年以上房屋不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目前,国家对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征收标准是销售额的5%,加上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共是销售额的5.6%。
3、个人所得税一般卖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唯一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没有此税,但虽然卖方居住此房五年,可是这套房子不是他唯一的房产,则此税要交。
具体要求如下:4、土地增值税5、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成交总额×0.5%,3年至5年:房屋成交总额×0.25%,5年或5年以上: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日期: 2012-09-03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税种介绍: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不同等级地段适用税额(二)税负税率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单位:元/1. 昆明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和等级税额表(三)税法天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元至24元;(三)小城市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和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云政发[1990]166号)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昆明、西双版纳、思茅、德宏、保山、昭通的机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北站、开远火车站、曲靖火车站、东川火车站”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第四款中的“地、州、市、县的看守所”修改为“省、州(市)、县(市、区)的看守所”。
2、删去《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38号)第二十六条。
3、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4、将《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5、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农业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级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属统一的管理方式。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云政发[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和鼓励居民购房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而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稳定房地产市场重要性的认识房地产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发展房地产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改善人居环境的根本途径,是增加就业的重要渠道,也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省房地产市场价格运行平稳,投资增长较快,秩序基本良好,总体上是健康稳定的。
但在国际金融动荡、国内外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调整的新形势下,我省房地产市场也面临较大压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的发展,按照中央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支持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房地产销售,保持商品房价格稳定,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防止房地产市场产生过大波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构建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一)要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已经出台住房补贴政策的州(市),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要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力度,加快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未出台住房补贴政策的州(市),要尽快出台政策。
非财政性拨款的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支持本单位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尽早解决住房问题。
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9•【字号】云政发[1994]256号•【施行日期】199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云政发〔1994〕256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自建、自管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形式;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两种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三)住房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统一政策,分类指导。
第二,政策配套,全面推进。
第三,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利益和承受能力,改革的力度与我省的省情相适应。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提高职工的购、建住房能力,加快住房建设。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都要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按其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单位提供同等金额一并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或偿还购房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注**:经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后,发现LexisNexis将此文与旧的135号文搞混,误
标为“失效”,实为“现行有效”。
注***:“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川财税[2010]11号)注****:西藏目前不征收契税。
Poirot Yao 2013-04-10。
外地人在昆明买房条件是什么?买房政策有哪些
外地人在昆明买房条件是什么?买房政策有哪些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昆明的朋友们,大家对外地人在昆明买房条件是什么以及昆明买房政策有哪些?的相关问题有所了解吗?相信大家不是很了解。
对于外地人来说,能在自己喜欢的城市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一件多么不容易的事情。
针对今天的问题,小编也准备了一些资料,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外地人在昆明买房条件是什么外地人在昆明买房条件如下:1、只要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改房情况协助查询表》等有关资料,并与《申报表》、《家庭住房查询结果表》进行复核。
2、只要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外地户口)。
昆明买房政策有哪些一、云南省其他州、市公积金可在昆明买房。
1、为鼓励云南省其他地、市参加公积金的市民来昆明购房,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2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自10月26日起,在云南省其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按原规定执行。
2、并且该昆明购房优惠政策自2016年10月26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期一年。
这也意味着在2017年里,云南省其他州市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在昆明购买自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
二、昆明首次购房有优惠:1、《2016年昆明首次购房优惠政策实施方案解读(条例/细则)》明确指出,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3、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批准并印发《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连同《通知》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投资体制、生产体制、供应体制、管理体制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发展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速度,提高住房建设质量,促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宅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优势产业,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投资多元化、住房生产社会化、住房供应市场化、住房管理专业化的新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2020年云南省契税优惠政策
2020 年云南省契税优惠政策一、新政实施前购买的房子还未缴纳税费,是否按照新的税率执行?如果你买的房子还没有到产权过户、交税费的一步,就照样可以享受新政策带来的优惠。
具体要求可参照下表:二、包括契税、营业税在内,房产交易中要交哪些费用?我们分新房和二手房来说。
新房1、契税90 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 税率征收契税,90 平方米(含)以上普通住宅 1.5%,超过144 平米(含)调整为 1.5%,非居住用房仍为3%。
通常契税跟着首付款一起缴,开发商代收。
交纳相关费用,开发商会出具正式的购房发票。
2、印花税房屋成交总额X 0.05%,从2009年开始国家暂免征收住宅印花税3、维修基金约为购房款的2%-3%4、权属登记费权属登记费就是办理产权证的费用,为80 元/ 套5、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X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6、物业管理费从收房日开算,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
一般先交三个月。
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手房1、契税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3%或 1.5%或1%交纳,每套交纳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 1 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 非住宅类房屋按房款总价的3%交纳。
2、营业税2 年以上房屋不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
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目前,国家对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征收标准是销售额的5%,加上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共是销售额的 5.6%。
3、个人所得税一般卖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唯一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没有此税,但虽然卖方居住此房五年,可是这套房子不是他唯一的房产,则此税要交。
具体要求如下:4、土地增值税5、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成交总额X 0.5%, 3 年至5年:房屋成交总额X 0.25%, 5年或5年以上: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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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颁布时间:1998-5-18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依照《条例》、《细则》的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计征。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
第四条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计征。
第五条省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全省契税征收工作。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下列设施,免征契税:
(一)传达室、材料档案库(室)、车库、食堂、学生宿舍、试验室(楼)、图书馆(室)、礼堂、操场、住院部、化验室、药房等办公、教学、医疗、科研设施;
(二)军用公路、铁路、通信设施、输油输水管道等军事设施;
(三)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第七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原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手续。
契税减征、免征的具体审批办法,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第九条对同一土地、房屋中,既有免征或者减征部分,又有应纳税部分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其所占用土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减征、免征税额和计征税额。
第十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需补缴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其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时间难以确认的,由契税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或者办理减征、免征契税手续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契税免税证等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契税免税证等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契税免税证等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契税以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为主,确需委托代征的,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契税征收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征。
对代征单位,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进行业务指导,确保代征税额按时解缴入库。
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手续。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契税征收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