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1)论文
写一篇美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研究论文,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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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是美国的立法基础,1787年,宪法第一次由美国缔
约者在费城协商出台。
宪法分为7个部分,其中包含了美国政府结构、行政制度、军事力量、外交、民权及立法制定等内容,影响了至今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进,宪法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分为四大阶段:早期发展期、扩展及修订期、表达运动及解析期和成熟期。
这些阶段的发展推动了宪法的不断发展,从而形成了美国的完整体系。
[民事诉讼法,美国,风景]民事诉讼法的另岸风景――读《美国民事诉讼法》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中译本,表现出译者张利民博士等同仁深厚的理论功底、专业的英文水准和高度的敬业精神。译者在序言中对一些没有中文对译的专业词汇进行了详细的区分和说名和刊物名等专有名词进行了全文翻译并标注了原文,这在目前国内已出版的美国民事诉讼法翻译作品中实属难得,既方便读者理解,也方便查阅原始材料。全书忠实原文,行文流畅,用语精准,翻译质量上乘。我们期待更多严谨的翻译作品出版,让中国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界有机会领略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正义、以案例阐释法律精要的另岸风景。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强调让读者从阅读初始即对民事诉讼程序建立一种系统、整体的思考方式,强调民事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彼此关联,规则之间存在紧密的契合关系。全书随处可见作者参照前文规则的脚注提示,此种相互参照的注解旨在迫使读者思考问题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初学者容易对诉讼法产生机械、枯燥之印象,而本书对程序问题的研究不仅集中于技术性的操作问题,更致力于对法律规则背后原理的解读,将问题置于追求正义的更大目标之下加以考虑,从中读者也可窥视美国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涵。
民事诉讼法的另岸风景――读《美国民事诉讼法》
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获得公众认可的、由公共财政予以支持的基本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程序设立之目的就在于民事争端能得到公正、高效和经济的解决,最终实现对私权的保护。美国民事诉讼法因其复杂的程序规则以及严密的概念术语,体现了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平等保护的精神内核以及美国司法文化的特质。
民事诉讼法被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视为第一学年最难的一门课程,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学习者来说,其规则与术语更显得晦涩难解。商务印书馆“威科法律译丛”版《美国民事诉讼法》是面向初入法学院的学生以及执业律师而著述的。作者弗里尔教授是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权威,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30余年,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本书是其代表作《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版。
【优质】浅析普布利乌斯之论辩- 美国宪法之历史溯源-范文word版 (6页)
【优质】浅析普布利乌斯之论辩: 美国宪法之历史溯源-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普布利乌斯之论辩: 美国宪法之历史溯源一、历史语境: 立宪选择之基础汉密尔顿等所著的《联邦党人文集》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因为《联邦党人文集》将要劝说公民选举支持和批准新宪法的代表。
公民自我发现的直接条件对汉密尔顿等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解读《联邦党人文集》首先必须集中论述那个时代的历史事实,包括已证明了的《邦联条款》的局限性、面临邦际贸易所遭受的挫折、逐渐增加的军事债务之忧虑以及对进一步证实了的马萨诸塞邦著名的谢斯叛乱之恐惧。
1787 年9 月17 日,制宪会议代表最后集中于费城独立厅召开会议。
代表们在经过数月辛苦的争论和妥协后,这些杰出的政治家们正准备在前所未有的政府宪章上签署自己的名字。
有目的的祈福和一丝丝的成就感充满了制宪会议代表的心理。
然而抱着对未来的怀疑伴随着瞬间的颤动,担忧来自于宪法本身,即在新宪法最后文本中规定,邦应当举行特别的正式批准宪法的会议讨论是否赞成新宪法,继而使新宪法生效。
任何人都无法预料,在这些邦的新宪法批准会议上可能发生什么。
但是每个人都能预见到地平线上翻滚的乌云以及即将到来的狂风暴雨。
正如制宪会议结束时,大多数人所预料的,两个人口最多的邦制宪会议代表,即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代表对制宪会议所拟议的新宪法产生了明显的分歧。
弗吉尼亚代表爱德蒙伦道夫和同伴乔治梅森坚持自己的立场,预测到不可能有九个邦批准新宪法,拒绝在新宪法上签字。
马萨诸塞邦代表之一埃尔布里奇格里同样拒绝在新宪法上签字,并预示宪法可能推动美利坚民族的内战等灾难性事件的发生。
纽约邦传来的信息更是使人沮丧。
纽约邦派遣三名代表参加费城制宪会议,即约翰兰欣、罗伯特雅茨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然而1787 年7 月,持邦权主义思想的兰欣和雅茨同时放弃参加制宪会议,离开会场,使纽约邦不符合法定投票代表人数,仅留下汉密尔顿作为宪法最后文本的签署人。
美国一起诉讼制度及其启发上
美国一起诉讼制度及其启发(上)关键词:美国法/一起诉讼/许可归并/强制归并/错误归并内容提要:一般一起诉讼所具有的降低诉讼本钱、提高诉讼效率和幸免矛盾裁决的特点反而是医治司法权威滑坡的一剂良药。
比较而言,美国在这方面的体会和观念值得咱们学习。
尽管美国强制归并制度中有关必要的当事人和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的分类标准未必能有效地移植过来,可是对强制归并作出区分,而且尽可能幸免因无法归并而驳回诉讼的理念却值得重视。
这种通过引入诉讼、介入诉讼和一起诉讼进行整体衔接的制度及其清楚明确的制度目的都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美国一起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辗转曲折的进程,初期美国民事诉讼法在专门大程度上继受了英国的日耳曼血统,[1]一般法令状制度极大地限制了诉讼的归并,纠纷不能一次性解决,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
于是《费尔德法典》应运而生,该法典拓展了一般法程序中主体归并的规定,可是费尔德本人厌恶法律的灵活性,因此该法典没有采纳衡平法院最重要、最突出的特质,包括宽泛的当事人归并。
这些问题后来在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那么》(以下简称《规那么》)中取得了改善。
在诉辩制度中发生的这些改变使一般法的裁决更具有延展性,也使诉讼程序从古老的形态束缚下解放出来。
[2]只是,1938年规那么中一些诸如“一起利益”、“必不可少”等抽象的术语缺乏概念,容易引发歧义。
1966年,《规那么》经历了重大修订,人们抛弃了抽象的术语,使法官的注意力从纯技术性的权利义务上回归到每一个案件本身。
新规定区分归并可行和不可行两种情形,别离列举了法官作出判按时须考虑的具体因素,并进一步表达了鼓舞主体归并的用意。
联邦最高法院的顾问委员会在注解中说道:“纵使法院错误地决定在利害关系人缺席的情形下继续诉讼,也可不能剥夺法院对经适当送达的现有当事人作出裁判的权利,但裁决的约束力仅限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3]这使适当事人强制归并的适用范围取得了更大程度的拓展。
下文将以现行规那么和判例为依据,对美国当事人归并的具体制度进行介绍。
重新理解美国宪法(1)论文
重新理解美国宪法(1)论文关键词: 阿克曼/革命/宪法政治/人民主权内容提要: 在美国宪法学界,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系列中提出的二元民主理论可以说是“过去半世纪中美国宪法思想的最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阿克曼的宪法理论带回到其在美国宪法学中的语境,在这一基础上解读了革命与制宪、宪法政治与常规政治、以及人民主权的法律表达与实践等二元民主论的构成要素。
而回到中文语境,本文认为阿克曼的宪法理论是我们重新理解美国宪法(1)的窗口,而不是解读中国宪法的工具,这不仅是因为阿克曼本人对于其理论的定位,也是比较宪法学自身的逻辑要求。
1980年,耶鲁法学院的布鲁斯·阿克曼教授出版了《自由国家内的社会正义》。
在这本正文即达378页的正义论著作中,阿克曼以自由对话(liberal dialogue)为基础概念建构了他的政治理论体系。
在历经十年之功完成该书后,阿克曼当即做出了一个决定:他不应该像他的老师罗尔斯那样,建构了一个正义理论的体系,然后用去一生时间修补、捍卫与完善这个体系。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阿克曼教授开始了他对美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探索。
由1983年在耶鲁法学院的斯托尔斯讲座中的《发现宪法》,1984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的经典论文《超越卡罗林产品案》,再到出版于1990年的《我们人民》系列之第一卷《原理》,1998年出版的第二卷《转型》,20XX年应邀在哈佛法学院发表的霍姆斯讲座“The Living Constitution”以及同年出版的宪法史研究《建国之父的失败:杰斐逊、马歇尔与总统制民主的兴起》,当然还包括在未来几年内计划出版的《我们人民》系列的第三卷、第四卷……三十年后,阿克曼教授的美国宪法研究可谓建立了一个无法绕过的学术传统,树立了一个难以逾越的学术丰碑。
这一判断不仅适用于美国的宪法学者,也适用于那些希望理解美国宪法的中国学者。
中国宪法学界从来未曾忽视阿克曼教授及其宪法理论。
例如,阿克曼曾于20XX年秋造访北京,并在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分别发表学术演讲;而《我们人民》系列已出版的两卷也早已译为中文出版。
2021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范文1
2021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范文 一、美国公民诉讼的概述 (一)美国公民诉讼产生的背景 美国的诉讼制度是在美国环境保护运动中发展起来的。
美国经济在20世纪50、60年代有了飞速发展,由于经济的畸形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世界各地有人相继发生了许多公害事件,其中“八大公害”事件中有两起公害事件就是在美国发生。
公民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在全国展开激烈的环境保护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公民除了大规模的请愿、游行、示威、抗议外,同时也要求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对公民诉讼的起诉资格有明确规定。
在公民团结一致的努力下,美国参议院在1970年《空气清洁法》修订时结合国情初次加入了公民诉讼条款,此后关于环境保护法中都有所规定。
例如《海洋倾废法》、《噪声控法》、《濒危物种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均对此有所规定。
依据这些条款规定,法院既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惩罚又对环境法律的实施以及发展有了很好的推动,从而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性质 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具有自己的特色。
美国公民诉讼不是维护利益个人的诉讼,它是为了保护集体利益,保护环境而提起的诉讼,所以在性质上属于公益诉讼。
诉讼实际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让政府能够对环境有所重视,对污染破坏者有所限制,法院判决的效力也不仅仅单纯指公益诉讼当事人。
二、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 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关于公民诉讼条款有很多内容。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原告起诉应具备的条件 原告是否可以起诉是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
对于哪些原告具有诉讼资格,美国最高法院在1937年的田纳西电力公司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一案中确立了“法律权利说”。
依据该学说原告要想获得起诉资格必须证明权利受法律保护或者被滥用。
之后随着公益诉讼资格的增加法院逐渐认识到无法采用”权利保护“原则。
只要求原告实际受到实际上的损害就可以起诉。
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论文范文
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论文范文“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论文范文1980年,耶鲁法学院的布鲁斯·阿克曼教授出版了《自由国家内的社会正义》。
[1]在这本正文即达378页的正义论著作中,阿克曼以自由对话(liberal dialogue)为基础概念建构了他的政治理论体系。
在历经十年之功完成该书后,阿克曼当即做出了一个决定:他不应该像他的老师罗尔斯那样,建构了一个正义理论的体系,然后用去一生时间修补、捍卫与完善这个体系。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阿克曼教授开始了他对美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探索。
由1983年在耶鲁法学院的斯托尔斯讲座中的《发现宪法》,[2]1984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的经典论文《超越卡罗林产品案》,[3]再到出版于1990年的《我们人民》系列之第一卷《原理》,[4]1998年出版的第二卷《转型》,[5]20XX年应邀在哈佛法学院发表的霍姆斯讲座“The Living Constitution”[6]以及同年出版的宪法史研究《建国之父的失败:杰斐逊、马歇尔与总统制民主的兴起》,[7]当然还包括在未来几年内计划出版的《我们人民》系列的第三卷、第四卷……三十年后,阿克曼教授的美国宪法研究可谓建立了一个无法绕过的学术传统,树立了一个难以逾越的学术丰碑。
这一判断不仅适用于美国的宪法学者,也适用于那些希望理解美国宪法的中国学者。
中国宪法学界从来未曾忽视阿克曼教授及其宪法理论。
例如,阿克曼曾于20XX 年秋造访北京,并在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分别发表学术演讲;而《我们人民》系列已出版的两卷也早已译为中文出版。
[8]但是,我们关于阿克曼理论的译介与检讨却始终未能进入美国宪法理论的脉络与阿克曼理论自身的语境。
阿克曼的理论在国内宪法学界看似热闹,但危机却在于我们始终难以摸到其中的门道。
一个简单的例子,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第一章中提出的几个概念——二元主义(dualism)、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以及高级立法(higher lawmaking)和普通立法(normal lawmaking)——几乎成为我们所理解的阿克曼宪法理论的全部,在很多时候甚至成为一种万能概念,不加检讨地运用于中文语境。
形式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
形式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关键词美国宪法;成文形式;历史渊源宪法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成文宪法国家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治体制,是一个国家运转的基础;另一方面,宪法是母法,是法中之法,是法律体系中层级最高的,是评价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和科学的重要标准。
所以法律专业的学者们对宪法一直以来都在孜孜不倦地进行研究。
而法律规定了人的权利义务,必然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作为世界上最著名的宪法之一,美国宪法也不例外。
尽管在1787年这部宪法才问世,但是在之前,已经经过了数百年的历史沉淀,经过了诸多的立宪过程。
研究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美国宪法并提炼出其中的精华,为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和修改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概述宪法在西方的英文表述为constitution,它是由罗马时期的拉丁语constitutio演变而来,而后者在罗马时期的含义为组织、结构、规定。
古今的宪法尽管词语本身没有变化,但是含义却大不一样。
在古代西方,宪法最早指的是规定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其侧重点更加偏向于组织方面。
而近代以来,宪法学家则将宪法定义为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宪法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类。
例如,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我们可以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则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本文讨论的成文宪法是根据宪法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进行的划分,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顾名思义,成文宪法指的就是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成文宪法的思想渊源起源于欧洲的社会契约论,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仍然是以美国1787年宪法的公布为诞生标准。
美国1787年宪法在1787年9月17日由制宪会议通过,次年6月由9个州批准而生效。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教育方式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思维。
它认为“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
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并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没有可以在其内在品质中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可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
这种对法律程序内在独立价值的漠视导致了“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的盛行。
因而,诉讼程序在宪法中的地位不高,而对待程序法的这一态度反过来又影响了宪法的地位。
此外,宪政体制的不尽完善也损害着宪法的权威。
在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宪政体制的中枢。
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在进行政府设计时,其中心目的是建立一个合理而稳定的三权分立体制,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使司法机关成为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
而中国宪法则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因此,根据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仅表现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并不能超越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控制。
至于人民代表大会应如何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合理界限在哪里等问题,则无必要和适当的操作性规范以作指引。
上述理论认识的模糊和具体操作制度的缺陷正是导致中国宪法权威不能树立,宪法的贯彻实施屡屡被打折扣的一部分重要原因。
比如在中国当前为克服司法腐败,纠正司法不公而大力提倡的所谓“人大对司法机关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就可能是一项需要进一步深思熟虑的制度。
首先,这种监督制度导致立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介入,那么长此以往,宪法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精神势必受到损害。
其次,这种监督制度导致法院的终审判决的效力可受到质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判决之后也会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因而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遭受破坏。
美国诉讼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诉讼法是调整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旨在规范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美国诉讼法体系庞杂,包括宪法、联邦法、州法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美国诉讼法的概述、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美国诉讼法概述1. 诉讼法的渊源美国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宪法、联邦法、州法、判例法等。
其中,宪法确立了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联邦法和州法具体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规则,判例法则通过法院判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 诉讼法的体系美国诉讼法体系分为联邦诉讼法和州诉讼法。
联邦诉讼法主要适用于联邦法院,州诉讼法主要适用于州法院。
两者在基本原则和制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在具体程序和规则上存在差异。
三、美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美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充分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等权利;实体公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 当事人参与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包括提出诉讼请求、提交证据、陈述意见等。
4.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美国诉讼程序1. 起诉与答辩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起诉状和答辩状是诉讼程序的重要文件,明确了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辩论、质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3.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美国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主要证据规则包括:(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非法收集。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在中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则通常由其他法律加以规定。
即宪法不规定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制度。
就民事诉讼领域而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各个方面等均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
宪法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基本上没有做出规定。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须在民事诉讼中援引或适用宪法。
但是在美国,情形却很不相同。
美国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都根据三种法律渊源即宪法、制定法和普通法进行判决。
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其次,而普通法则在宪法和制定法缺乏相应规定时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宪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守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从而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而这些原则和制度之所以通过宪法这种最高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和背景。
分析和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及成因,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解决中国宪法中所存在的不可适用性的问题,促进宪法的司法适用研究与进程。
一、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最突出地表现在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美国宪法(主要指联邦宪法)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
首先,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了美国民事诉讼中联邦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从而确定了联邦法院的事物管辖权,划分了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由国会命令设立的下级法院,联邦司法权应适用于:所有基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案件;所有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所有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主张不同州的土地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诉讼。
试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及对我启示(1)论文
试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及对我启示(1)论文论文论文摘要: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为大家公认。
宪法稳定性既是维持宪政秩序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原则性和作为法律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
该丈旨在通过探索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原因,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我国未来宪政实践提供思考。
【论文关键词】美国宪法稳定性启示一、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稳定性,是指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变动较少且能够适应较大限度的社会变化。
其意义在于,宪法规范是一国法制统一的基础、宪法秩序的稳定和公民宪法信仰的确立,取决于宪法能否满足当下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
瑟尔古德·马歇尔在宪法诞生200周年纪念会上说,“……如果我们能够敏锐地理解宪法固有的缺陷和其后200年间对宪法的不断完善,那么,在我看来,对‘费城奇迹’的纪念将会更有意义。
真正的奇迹不是宪法的诞生,而是其生命力”。
作为近现代成文宪法开篇的美国宪法自1787年问世以来,历经220余年,不仅其文字和结构没有变动,它所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经久不衰,其宪政运行亦始终不离宪法设置的轨道。
由此,美国宪法以其极强的适应性所表现出来的超强稳定性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二、美国宪法保持稳定的原因(一)宪法信仰伯尔曼曾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沦为僵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沦为狂信。
”只有真实理解美国文化,体悟基督信仰,精晓法律的时候才能真正领悟伯尔曼的这句旷世明言。
美国人对宪法的很深的敬仰情结,来源于初上新大陆的清教徒们的契约理念。
特别在制宪与行宪过程中,宪法作为高级法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逐渐成为美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追求。
对宪法这种敬仰之情,使其成为美国社会的共同情感和纽带,使美国宪法最终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共同权威而被美国人民所顶礼膜拜。
美国反复向人民宣示对规则的敬畏与信仰。
美国人对宪法的崇拜与服从,不仅滋养了美国宪政,而且也构成了美国宪政文化的核心。
美国宪法得到了全体美国人的信仰,拥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长足发展的可能。
“弹性”宪法及其形成的内在机理-以美国宪法为例(1)论文
“弹性”宪法及其形成的内在机理-以美国宪法为例(1)论文“弹性”宪法及其宪政意义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和价值的核心体现。
宪法的稳定是一国社会变革有序性和文化连续性的象征,宪法的频频修改不仅有损宪法的权威,还危及整个法治体系的基础。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
美国宪法只有短短的七条,却一直未曾修改,仅以二十七条修正案加以补充。
因其所具有的超稳定性和较强的适应性堪称世界成文宪法稳定性的典范。
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美国宪法具有较好的弹性机制。
在面对每一次巨大社会变革与动荡的冲击时,美国不是忙于对宪法重新制定或修改,而是充分运用其宪法所具有的弹性机制,不断完善宪法制度。
宪法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两极张力的存在是宪法发展与变迁的动力,两者的协调发展有其过渡的中介,宪法的弹性机制正是两者协调的重要中介之一。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要求其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可能随时进行修改,但社会随时在发生变化,这就产生了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和矛盾。
当这种冲突和矛盾还没有尖锐到必须修宪的程度时,就没有必要修改宪法。
但是,这种矛盾又造成了事实上的局部违宪。
解决这一矛盾的简单方法是要么随时变动宪法,使社会变革合宪化;要么停止社会变革。
这两种办法都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宪法所具有的弹性机制使二者结合起来。
这样既维护了宪法条文的稳定与权威,又使社会得以进步,更使宪法成为一部富有生命力的“活的宪法”。
宪法弹性机制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修改之间的矛盾,缓和了宪法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因此,探讨“弹性”宪法形成的内在机理,将有助于中国宪法的弹性机制构建,从而在协调我国宪法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矛盾时,找到两者相互过渡的中介,维持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的稳定,为法治的实行提供完善的制度和秩序前提。
“弹性”宪法形成的内在机理1、宪法文本的独特品质是“弹性”宪法形成的形式要求宪法文本属于宪法形式,“法的形式不仅承载法的内容,而且也是传递法的价值的媒介,是法的价值的外在表现”。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2011-08-29 10:04:14陈桂明/吴如巧【作者简介】陈桂明(1961-2010),男,江苏海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吴如巧,重庆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适用于美国联邦民事司法体系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其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法典化历程。
美国联邦民事司法在当前面临着诉讼迟延、诉讼费用过高等困境。
为解决上述问题,《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而在近些年的修改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在集团诉讼、案件管理、发现程序等方面取得了若干进展。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的前述进展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借鉴其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
【关键词】联邦/民事诉讼/发展/启示众所周知,美国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司法体系,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别有自己的民事诉讼规则。
但不可否认的是,自适用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以来,其对各州的民事司法就一直产生着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史蒂文•苏本(Stephen N. Subrin)、玛格丽特(绮剑)•伍(Margaret Y. K. Woo)在他们所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中所指出的那样,“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尽管自生效时起已被修订多次,但仍然是今天调整联邦审判法院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
此外,美国的二十二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司法上均采用了实质上是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形式和内容为范本的民事诉讼规则。
另外还有四个州也如法炮制,只不过是通过立法规定而非司法规定的途径。
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共有二十六个州的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联邦规则的模式……美国所有的州都受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极大影响。
像自由诉辩、广泛的合并、宽泛的证据开示等在今天都不仅仅是联邦法院体系中的诉讼规范,而且同时也存在于全美绝大多数州法院体系中。
小议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 为 了监 督行 政 机 关 而设 立 的 的 公 民诉 讼 是 美 国环 境 保 护 法律 的 重 要 内容 。
[ 关键 词 ] 公民诉讼 ; 比较 法
[ 中图分 类 号 ]D 1 【 献 标 识码 】A 95 文
【 文章 编 号 】10 —66 ( 0 0 905 .3 099 4 2 1 )0.0 10
害, 要求 联邦 政府 对 其行 为处 以罚 款 在 内 则没 有 原 告 资 格 。之 后 ,由 于 有关 公益
1 非 执 法 行 为 : 民诉 讼 的 对 象 或 者非 政府 组织 在 的案 件 越 来 越 多 ,法 院 将 “ 律上 的权 果 只是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则 只能 针对 其 法 诉 讼 中获 胜 , 院通 常判 令被 告 负担本 案 利”转 变 为 “ 际上 的损 害” 法 实 ,不 再 以法 非 执法 行 为 或 义务 。但 是 如 果 法 院认 定 的律 师费 用和 诉讼 费用 。
从 2 O世 纪 7 O年 代早 期 至 今 ,美 国 乎都 可诉 诸 法 院 。在 环 境公 民诉 讼 条 的 制定 者 ;环 境 法 规 的 执 行 者 。特 别 是 环 境法 领域 中的 公 民诉 讼 制 度历 经 几 十 款 中受 案范 围的规 定 也是 相 当宽 泛 的 , 只 环 境法 规 的执 行 者 如 果 存在 不 作 为 或 不 年 的发 展 , 目前 美 国 主 要 的 环境 法 律 中 要 是 有 破 坏 环 境 威 胁 生 态 的 行 为 ,公 民 当 执法 的现 象 时 ,公 民 可 以对 其 行 政 首 都 有关 于公 民诉讼 的条 款 。根 据其 规 定 ,
S pe e 0 0 et mb r2 1
政治探 索
美国民事诉讼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法治国家,其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本文将从美国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管辖权、证据规则等方面,对美国民事诉讼法律适用进行简要阐述。
二、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强调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充分陈述意见,尊重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2. 自愿原则美国民事诉讼法律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协商解决纠纷,无需法院强制介入。
3. 法院独立原则美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府、政党、企业等外部干预。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独立作出判决,保障司法公正。
4. 当事人主义原则美国民事诉讼法律以当事人主义为特点,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辩论、上诉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主要依赖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主张。
三、美国民事诉讼程序1. 起诉与答辩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从起诉开始。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2. 证据交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进行证据交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据交换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3.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证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4. 上诉与执行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美国民事诉讼管辖权1. 一般管辖权美国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权原则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指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法院。
2. 特殊管辖权美国民事诉讼的特殊管辖权包括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财产所在地等。
当事人可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特殊管辖权。
五、美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1. 自由心证原则美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遵循自由心证原则,即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依据自己的判断和推理,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
[其他论文文档]美国宪法基于中国自由观念的众多启示
美国宪法基于中国自由观念的众多启示一、中国语境下的自由认知(一)与枷锁对立,由专治催生自由就是自由,它还能是什么? 当我们竭尽全力地去解释它的时候就会有这样的乏力,但若说出它的对立面恐怕是毫不费力,如枷锁、束缚、压迫、限制等等。
因此我们已经习惯了从相反的一面来解释自由,而难以正视它本身的存在。
这是为什么呢? 自由又来自哪里呢? 我们不认为自由会凭空而来,当然也不会凭空存在。
这是中国人的哲学,非黑即白,非好即坏。
有自由就要有束缚,束缚就是枷锁,而枷锁与自由又都能够在某种状态下自行其道,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 当我们把历史的视角拉回到近现代,我们对于历史中政治状态的解读是封建专制统治,也就是说自由与枷锁的对立存在也必然是在专制的形态中成就的。
我们从自由的对立面反推自由源头,就必然得出自由由专制催生这一结论。
但显然历史的结论掌控了我们对于自由的认知。
我们的自由从来都是被动的自由,它的主动性必然在专制中泯灭,在与枷锁的对抗中消逝。
(二)当专制被推翻,枷锁被破除胜利总值得欢欣,但胜利总不会长存。
当我们推翻我们所能推翻的,打破我们所能打破的,剩下的难道要留给历史来消化么? 自由在这个时候更是显得格外特殊,它呈现的态势不似从前,而是向两个极端演变。
一是自由的主动性残存的那么一丁点的萌芽骤然爆发,再一则是与其截然相反的对自由的主动性前所未有的灭杀。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两者竟不是相互抗衡的力量,它们甚至能够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时期相交织而存在。
人性善恶也许我们不能妄下断言,但人性有恶是毋庸置疑的。
人无论是自我的克制,或是处于社会的束缚都是企图以人类的智慧来避免和压制人性的恶。
而自由的主动性正是人为恶的关键之处,那么当枷锁被破除,而没有新的束缚的时候,可以想象以人性的恶都会干出些什么事情来。
正所谓过犹不及,爆发正使自由套上有史以来最沉重的枷锁,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
但庆幸的是我们另辟蹊径地自我挽救了一段沉沦的历史,我们开启了一段崭新的自由篇章。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陈桂明/吴如巧【作者简介】陈桂明(1961-2010),男,江苏海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吴如巧,重庆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适用于美国联邦民事司法体系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其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法典化历程。
美国联邦民事司法在当前面临着诉讼迟延、诉讼费用过高等困境。
为解决上述问题,《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而在近些年的修改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在集团诉讼、案件管理、发现程序等方面取得了若干进展。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的前述进展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借鉴其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
【关键词】联邦/民事诉讼/发展/启示众所周知,美国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司法体系,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别有自己的民事诉讼规则。
但不可否认的是,自适用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以来,其对各州的民事司法就一直产生着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史蒂文•苏本(Stephen N. Subrin)、玛格丽特(绮剑)•伍(Margaret Y. K. Woo)在他们所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中所指出的那样,“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尽管自生效时起已被修订多次,但仍然是今天调整联邦审判法院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
此外,美国的二十二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司法上均采用了实质上是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形式和内容为范本的民事诉讼规则。
另外还有四个州也如法炮制,只不过是通过立法规定而非司法规定的途径。
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共有二十六个州的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联邦规则的模式……美国所有的州都受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极大影响。
像自由诉辩、广泛的合并、宽泛的证据开示等在今天都不仅仅是联邦法院体系中的诉讼规范,而且同时也存在于全美绝大多数州法院体系中。
”[1]不难看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美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实际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理解与掌握对于深刻了解美国民事司法体系的运作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也赋予了本文剖析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这一行为以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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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字诉讼法:美国宪法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9000字诉讼法论文。
在历史上,英国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极其深远。
美国法不存在成文的诉讼法典、实行判例法制度等,都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有着很大关系。
但是,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上,美国却与英国完全不同,美国通过正当程序条款,借助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形成了一体化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
在美国,一体化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是其不同于其他国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一大特色,这种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关系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通过宪法及其修正案,将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写入宪法。
在美国,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获得了极大的保障,一些直接涉及刑事被追诉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诉讼权利和自由被写入宪法,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并加以保护。
1787 年,《美国宪法》由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
纵观该宪法,仅有第 3 条第 2 款第 3 项规定了刑事被追诉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并确立了管辖的一般原则,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特别是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一些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主张并没有在宪法中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受到了联邦党人的猛烈批评。
1789 年,美国召开第一届国会,基于联邦党人和广大民众的强烈要求,《权利法案》的制定成为国会的首要议题。
国会在经过激烈的辩论后,在麦迪逊提出的修改草案的基础上确定了12 条宪法修正案。
之后交由各州审查批准,最后有10 条修正案获得了各州的批准,在美国称为《权利法案》。
通过《权利法案》及其他一系列宪法修正案,脱胎于英国普通法和殖民地时期的一些公民权利具有了特殊的宪法意义,成为宪法权利。
美国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及其借鉴意义
美国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及其借鉴意义摘要:美国环境法领域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已有近40年的历史。
其中,关于原告资格的争论一直是公民诉讼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Lujan和Laidlaw两个案件确立了宪法第3条所称的公民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判断标准。
公民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环境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尽快建立我国公民诉讼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制定严格的标准。
防止该制度被滥用。
关键词:公民诉讼;原告资格;事实损害论文一、美国公民诉讼概述从20世纪70年代早期至今。
美国环境法领域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历经几十年的发展,目前美国主要的环境法律中都有关于公民诉讼的条款。
根据其规定,公民对于美国政府相关环境决议若有异议,可以根据行政法规对政府官员追究行政责任。
在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违反了相应环境法规。
或者其他私人违反环境法时,公民和非政府组织有权依据“公民诉讼”的条款提起诉讼。
在公民诉讼中,原告必须对于政府或者有关被告发出预先通知,在发出通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可以先自行处理所争议的问题。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包括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要求联邦政府对其行为处以罚款在内的诉讼请求。
如果公民或者非政府组织在诉讼中获胜,法院通常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日益受到重视,公民诉讼由此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有学者甚至断言,公民诉讼对于保障环境的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该制度因此被称为“美国环境法的核心元素”。
公民诉讼的目的在于使个人能够以保护环境之名进行诉讼,既保护那些没有被法律保护的资源。
又保障环境法律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
根据经济学上的外部效应理论,大多数的环境法规都是建立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市场对于作为外部成本的治理环境费用调节失灵。
治理环境的成本并没有被加入到商品的成本之中。
在市场中就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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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1)论文在中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则通常由其他法律加以规定。
即宪法不规定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制度。
就民事诉讼领域而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各个方面等均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
宪法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基本上没有做出规定。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须在民事诉讼中援引或适用宪法。
但是在美国,情形却很不相同。
美国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都根据三种法律渊源即宪法、制定法和普通法进行判决。
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其次,而普通法则在宪法和制定法缺乏相应规定时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宪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守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从而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而这些原则和制度之所以通过宪法这种最高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和背景。
分析和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及成因,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解决中国宪法中所存在的不可适用性的问题,促进宪法的司法适用研究与进程。
一、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最突出地表现在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美国宪法(主要指联邦宪法)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
首先,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了美国民事诉讼中联邦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从而确定了联邦法院的事物管辖权,划分了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由国会命令设立的下级法院,联邦司法权应适用于:所有基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案件;所有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所有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主张不同州的土地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诉讼。
有关联邦司法权的这一规定最直接最具体地表现在联邦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上。
根据宪法的规定,《美国法典》第28篇第4部分“管辖权和审判地”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以下三类案件:当事人州籍不同且争议金额超过7万美元的案件3;基于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所产生的案件;一州居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争议案件.这三类案件属于联邦法院事物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的范围。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选择具有事物管辖权的法院。
事物管辖权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即当事人不能将本来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通过合意提交联邦法院审理。
同时,对于没有事物管辖权的案件,联邦法院不能立案受理。
即使受理,当事人也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事物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撤销诉讼。
此外,法院也可依职权对事物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事物管辖权不能成立的,无论诉讼进行到哪个阶段均应裁定撤销诉讼。
即使终局判决已经作出,当事人亦有权以缺乏事物管辖权为由请求确认判决无效。
美国联邦宪法除了对联邦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列举外,还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民事诉讼中对人管辖权的各种宪法性规定。
如通过著名的Pennoyer诉Neff一案确定了这样的规则:除非被告在诉讼所在州有住所或居所,或当其出现在该州时被合法传唤,或者被告自愿接受管辖,该诉讼所在州的法院不能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
又如通过“国际鞋业”一案确立了“最起码的”(minimumcontacts)的标准等。
4这一系列判例所确定的对人管辖权的宪法性规定主要包括:对个人而言,法院只能对在本州有居所或住所,或在本州被合法传唤的个人行使对人管辖权;对法人而言,法院只能对在本州登记或经营业务的法人、或虽未登记又不经营业务但与本州有某种而诉讼的起因正是产生于该的法人行使对人管辖权;对自愿接受管辖或对管辖权无异议的被告行使管辖权。
5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除必须对案件享有事物管辖权之外,还必须对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对人管辖权(如果是对人诉)或对或案件的诉讼标的享有对物管辖权(如果是对物诉讼)。
当事人如果对对人管辖权不服,时以正确的方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异议无效。
其次,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从而赋予美国公民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
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该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
为了使州政府也受到约束,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正当法律程序权利是美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这一权利不仅体现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而且也是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的精髓所在,此外它还贯穿和渗透于美国其他许多法律制度之中。
至于究竟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兰克福特所言,正当程序的管辖作用是根据逐个案件,取决于查问清楚政府所采用的特定程序是不是“违反那些表达了英语民族正义观念的公正和公平的信条”。
6当政府剥夺一个人已经获得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利益时,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要求程序上的公正性。
具体对民事诉讼而言,在诉讼过程中,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享有事物管辖权,同时对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财产享有对人或对物管辖权;在受理案件之后,法院必须给予当事人有关该诉讼的足够的通知以及接受听审、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机会。
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或虽然有管辖权,但没有及时给予当事人有关通知,没有提供当事人接受听审、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机会,则法院就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侵犯了当事人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
对于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所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要求给予纠正。
再次,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联邦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在普通法诉讼中,如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除非依照普通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重新审查。
”各州宪法中均有类似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除外)。
陪审制是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最有特色的一项制度。
其他国家基本上没有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常规使用陪审团的例子。
大陆法系国家从来就不存在普通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即使在普通法系国家,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也是独一无二。
因为在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中,陪审制只适用于极少数民事纠纷案件如名誉毁损之类的案件。
而在美国,陪审制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大多数涉及较大争议金额的普通法诉讼案件的审理。
普通法诉讼与衡平诉讼以及海事、破产、遗嘱检验和离婚诉讼不同,后几类诉讼不适用陪审制。
严格意义上的普通法诉讼,是指一种通过普通法令状制度提供权利与救济的诉讼,这种诉讼制度对诸如非法侵害及违约之类的不法行为进行纠正。
在1938年之前,美国最高法院把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解释为仅仅适用于这种以传统的普通法为依据的损害赔偿诉讼,但是根据1940年以来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对上述宪法规定所做的解释,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广泛地适用于各种损害赔偿诉讼,不论其所保护的权利是源于古老的普通法抑或现代的普通法,还是源于制定法。
在属于受陪审团审理范围之内的案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由陪审团审理。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放弃此项权利时,案件才交由法官不经陪审团而加以审理。
即使在这种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由法官决定的案件中下,法官也被看成是陪审团的替身。
陪审制对美国民事诉讼的方式和程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的选任是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审理过程中,一切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问题都呈现给陪审团,然后由其作出裁决。
经过陪审团裁决的事实,不应受到其他任何法院的重新审查。
正因为如此,在上诉案件中,上诉法院通常只对审理法院所决定的法律问题予以考虑。
在不经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由于法官被看成是陪审团的替身,因此经审理法官认定的事实,在上诉审中也不再受到审理。
除此之外,陪审制对美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形成也有着惊人的影响,它一直在塑造并将继续塑造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以及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特点。
如,美国证据法被塑造成保护不懂法律的陪审员免受律师试图施加于他们的不利影响的法律;侵权行为法被塑造成法官在合同以外的案件中向陪审团给予指导的指南;过失行为法把陪审团的作用定义为用社区的道德标准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尽管在1870年到1940年之间,陪审制曾遭到许多法律界专业人士的指责,被认为违反理性法律科学,但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陪审制又得到了强有力的重新肯定。
最后,在美国联邦宪法通过赋予当事人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从而决定民事诉讼案件的一种重要审理方式的同时,宪法第6条第2款即最高法律效力条款决定了民事诉讼中适用联邦法律的问题。
该条款规定,联邦宪法和依照该宪法所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这一规定表明,联邦法律对于它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优于州法的效力,这是包括民事诉讼制度在内的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石。
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优先适用联邦法律。
另外,宪法第4条第1款即充分诚信条款要求,各州应完全承认他州的法律和判决。
一州的民事诉讼的判决中所确认的权利,一般应在他州产生效力,而无须重新审查争议的实质。
这一规定曾极大地缓和了美国各州不同法律体系所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促进了国家的团结和统一。
二、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的成因美国宪法之所以对民事诉讼作出上述规定,其原因是多层面的,但最重要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美国法律的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使其必须高度重视程序保障;另一方面,上述规定是美国分权宪法构架分权宪政体制之必须。
关于美国法律的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我们都知道(美国人也承认)美国法律是继承的,正如他们的语言和他们的政治制度是继承的一样。
在私法方面美国人完全接受了习惯法,而在公法方面,则接受了自然法。
7移植到美国的自然法学说就是那些整个17世纪和18世纪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居于统治地位并由杰出的法学家布来克斯东赋予权威形式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