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问题研究_基于法律制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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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就是把资金有效地从盈余单位融通到资金匮乏的非金融性的单位,从社会收益低的方面融通到社会收益高的方面。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效率低下,表现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差、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落后、非银行金融机构地位低下、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许多方面。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评估影响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效率背后的因素。我们知道金融体系和经济增长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人们已经用许多因素解释过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不足的原因,我们设法扩大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以确定他们是否会影响金融体系。发展中国家大多曾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而历史印记最为深刻的就是在殖民统治期间形成现在仍有国家在遵守法律制度,而且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制经济,它的发展要求必须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证,而金融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更是如此。所以本文以法律制度这个因素为切入点来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问题。

一、文献综述

自从Goldsmith(1969)的研究以来,已有的大量文献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考虑经济增长与金融体系之间关系的是Goldsmith(1969),他发现在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粗略地对等关系。Levine 和King(1993a,1993b)的系列研究区分了发达国家(DC)和不发达国家(LDC)两类,认为在不发达国家,金融促进增长;而在发达国家,增长带动金融。并在金融功能计量上取得了新的突破,令人信服地证明了金融功能的确对决定长期经济增长率的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著贡献。Levine和Zervos(1998)发现,金融自身的差别性及其特征的多样性,通过在回归模型中加入反映股票市场状况的一些指标而扩展了King 和Levine(1993a,1993b)对金融中介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当然,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如Lucas(1988)拒绝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存在性,认为“经济学家们高估了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Goldsmith(1969)采用1860~1963年的数据证明了人均收入随金融中介资产与GDP的比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问题研究:基于法律制度的视角

孙新宝

内容摘要: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存在巨大的缺陷,但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发展程度也是不同的。为了提高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效率,我们需要找出影响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效率背后的其他因素,比如在殖民统治期间形成现在仍有国家在遵守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分组的t检验分析发现,法律制度是一个影响金融体系效率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金融体系体系效率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孙新宝,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

率增长而增长,而且增长速度高于平均水平的国家。King和Levine(1993a,1993b)发现,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长期增长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尽管金融部门不一定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但是金融体系却可以作为预测经济增长的一个有效指标。20世纪80年代以来,Diamond (1984),Stiglitz和Weiss(1981)等又开始从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方面的明显优势来说明金融中介的重要性。Greenwald、Stiglitz和Wiess (1984)通过研究证券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来说明在配置资本方面金融中介的作用和证券市场的不足。Mayer(1988)认为,在工业化国家,由于公司股权融资比重低,所以股票市场的发展对于经济增长并不重要。

Dimirguc-kunt and Levine(2000)根据世界银行建立的数据库的实证分析表明,不论是银行还是资本市场都与一国的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Dimirguc-kunt and Levine(2000)计量检验的结果还表明,法律制度在决定一个国家金融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效率作为工具变量(Instrumental Variable)处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在95%的置信区间内存在统计上的显著性。这一实证研究的结论与Laporta(1998)的观点一致。Laporta(1998)认为,不论是银行主导型还是市场主导型的金融制度,①金融交易大多是通过签订金融合约的方式来完成的,影响金融制度的效率最主要的因素是一个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水平和效率。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对外部投资者(外部股东和债权人)和小额投资者的保护与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效率存在密切的关系。为了评估法律制度是否会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影响,我们首先根据发展中国家的法系进行了分组。因为法律制度是也名副其实的殖民政权的痕迹,是分析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发展状况的一个有效指标。为此,我们将这些发展中国家(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样本,共85个)分为3组:民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国家和伊斯兰教法法系国家,然后在组内根据该国家金融体系进行再分类,然后运用t 检验从金融中介、产权市场、金融体系总体规模和效率3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依据法律制度对国家分类

在法律制度方面,我们根据民法、普通法和伊斯兰教法三大法系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分析。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构成,内容主要是民法,代表国家是法国、德国。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主要以英国或英美两国为代表,又称为英国法系或英美法系。

正如多数法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法系的先例原则出现的频率较高。不同于其他的基于司法判例的法律体系,如先例原则(普通法)和法律制定(民法),伊斯兰教法法系有4个主要来源(古兰经、伊斯兰教教规、司法共识和类比推理)。在伊斯兰教的法律方面,缔约方的自由是受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的行动。如表1所示,我们根据各国的法律起源分组。下面我们会据此对金融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为避免混乱,我们首先根据3个主要法系对这些国家进行细分,然后根据它们是银行主导型或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而分为两个组。我们每次的比较分析都集中在中介发展、产权投资市场发展和整体金融体系规模和效率3个方面,最后我们进行金融发展比较,一方面在普通法和民法国家之间,另一方面在西方传统法(普通法和民法)和伊斯兰教法国家之间。其中,西方传统法国家的均值是普通法和民法国家的均值的均值,这两种法系是相互渗透的。

三、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分析

(一)金融中介

①依据金融中介机构(银行)和金融市场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不同,将金融体系分为两类:以美、英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market-based)与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bank-b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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