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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情简介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三级伤残。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同意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员工入职登记表;3. 员工受伤证明;4. 医疗费用发票;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6. 员工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7. 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的通话录音。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同时,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员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综合以上情况,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 公司支付员工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万元;2. 公司支付员工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3. 公司支付员工误工费人民币5万元;4. 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凭借优秀的技术团队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然而,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内部劳动关系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多起劳动争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科技公司员工李某因不满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仲裁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辩称李某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了相应的缴费凭证。
此外,科技公司还提出,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则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李某否认自身存在工作失误,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及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补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科技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科技公司承认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员工小王于2010年6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在公司工作期间,小王一直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履行工作职责。
然而,自2019年1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小王的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3万元。
小王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拖欠小王工资?2.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小王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自2019年1月起拖欠小王工资,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存在拖欠小王工资的事实。
2.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1)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小王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如果公司不履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小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劳动者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拖欠工资的;……”在本案中,小王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四、案例启示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2. 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拖欠工资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下滑,导致部分员工工资拖欠。
2018年,公司拖欠工资事件被曝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2018年6月,某公司部分员工因工资拖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调查,自2017年11月起,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累计达3个月,涉及员工人数达200余人。
拖欠工资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
此外,部分员工在离职后仍未收到离职补偿。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 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拖欠员工工资,已超过三个月,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未支付离职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本案中,部分员工在离职后仍未收到离职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拖欠工资和未支付离职补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也破坏了劳动关系,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此外,该公司还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启示本案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缺失等问题。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8年出生,大专学历。
2010年7月,张某入职某电器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6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表现进行评定。
张某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乡照顾老人,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希望其继续留任。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张某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离职。
然而,张某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其在离职前一个月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即擅自离职期间仍在其他公司兼职。
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遂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自己在离职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聘新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培训费用等。
因此,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四、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劳动人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某科技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张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
2013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未支付其工资,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某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2. 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的赔偿金;(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额的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某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张先生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张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7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管理层认为张先生的工作表现一般,决定将其辞退。
公司向张先生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以维持公司生存。
然而,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良好,且公司未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裁员条件;2. 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裁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2)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 工作年限长的;2.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3. 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 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优先留用的人员。
在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此不具备法定裁员条件。
2. 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先生,也未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因此未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员工张三(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合同约定,乙方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一职,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等。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关系融洽,乙方工作表现良好。
然而,在2021年11月,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认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拒绝同意解除。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乙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3.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三、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乙方在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甲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因此甲方无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3.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告(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销售经理。
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019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其任职期间未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二、仲裁审理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 申请人是否加班?2. 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三、仲裁结果1. 关于申请人是否加班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加班行为。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
2.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故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
3.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仲裁庭认定申请人的日工资为100元,加班费计算如下:(1)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00元/天×3天×300%=900元;(2)休息日加班费:100元/天×2天×200%=400元;(3)综合加班费:900元+400元=13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劳动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该公司员工小李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担任技术部工程师职位。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月加班费按小时计算,加班费标准为正常工资的150%。
然而,小李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多次向公司反映加班费计算存在错误,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调整。
小李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2. 公司是否应当调整小李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三、法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小李加班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调整小李的加班费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资为基数,按小时计算。
”本案中,小李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存在错误,未以本人正常工资为基数计算,因此公司应当调整小李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小李加班费,且加班费计算方法存在错误,遂裁决公司支付小李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加班费问题。
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加班费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明确加班费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时,应明确加班费计算方法,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3. 加强沟通与协商。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劳动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建筑公司员工被告:某建筑公司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1日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员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500元。
合同还约定了加班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2012年5月,李某在工作中因工作需要加班,累计加班时间为80小时。
根据公司规定,加班费按照每小时30元计算。
然而,公司仅支付了李某60小时的加班费,剩余20小时的加班费未支付。
李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剩余加班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2年7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剩余20小时的加班费及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剩余20小时的加班费?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相应的赔偿金?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本案中,李某累计加班80小时,公司已支付60小时的加班费,剩余20小时的加班费应当支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并支付相当于加班费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剩余20小时的加班费及相当于加班费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1. 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李某在试用期内加班80小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公司未支付剩余20小时的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并支付相当于加班费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导致员工工作量增大,加班现象频繁。
然而,公司在支付加班费方面存在争议,引发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2021年3月,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4月以来的加班费。
张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但公司却未按照规定支付。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产生了争议。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2.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是什么?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加班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五、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员工张先生在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存在加班现象,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2.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如下:(1)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在本案中,张先生主张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仲裁委员会应依法支持张先生的主张。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延长工作时间:张先生每月加班时长为10小时,每月工资为5000元,则每月加班费为5000元×10小时×1.5=7500元。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人数众多,但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2019年3月,该公司员工小王(化名)等20名员工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小王等20名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从事生产线操作工作。
2.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等20名员工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
3. 然而,自2018年6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拖欠金额累计达5万元。
4. 员工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5. 2019年3月,小王等20名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三、法律条文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公司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王等20名员工拖欠的工资5万元。
3. 仲裁委员会同时裁决公司支付小王等20名员工赔偿金2.5万元。
五、案件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导致公司内部矛盾重重。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违法解除了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
二、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在入职期间,张某一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2018年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理由如下:1. 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某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优先留用张某,且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工作能力不足”缺乏事实依据。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张某造成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劳动法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
张三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在张三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3年5月,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案例分析(一)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业务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与员工约定工资待遇。
由于近年来经济形势严峻,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2019年6月,甲公司拖欠了部分员工的工资,包括乙、丙、丁等三人。
这三人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丙、丁三人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
2. 2019年1月至5月,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丙、丁三人的工资,累计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 2019年6月,甲公司再次拖欠乙、丙、丁三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4. 乙、丙、丁三人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但甲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拖欠乙、丙、丁三人的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 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甲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乙、丙、丁三人的合法权益。
2. 甲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乙、丙、丁三人无法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下滑,经营困难。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以减轻财务负担。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导致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产生质疑,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二、案例经过1. 裁员决定2018年5月,某公司宣布进行裁员,计划裁减员工总数10%。
裁员方案中,公司以员工工作年限、绩效等因素为依据,确定裁员名单。
然而,在确定裁员名单的过程中,公司未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也未征求员工意见。
2. 员工抗议部分被裁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们通过集体上访、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等方式,要求公司撤销裁员决定。
3. 劳动仲裁在员工的强烈要求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面决定裁员;(2)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3)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裁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裁减人员。
而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也未征求员工意见,违反了法定程序。
2. 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3. 未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违反了法定义务。
四、案例分析结论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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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秋网考案例分析(共1题,共20分)
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5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1.此案中职工推举2名代表申请仲裁是否有法律依据?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正确答案: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
(4分)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3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4分)此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内受理的规定。
(3分)(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3分)本案于3个月后作出的裁决,已超法律规定的时限。
(3分)
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
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赵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赵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赵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试分析:1.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正确答案:1.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4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分)赵某没有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分)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有:(1)公司虽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
(2分)(2)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
(2分)(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分)
孙某于2006年1月到某矿做合同工,某矿与其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试用期为1年,在合同期间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
为包干工资,总额为3700元。
试分析:某矿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正确答案:首先,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分)某矿与孙某约定的试用期为1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不得超过6个月”的最高限。
(1分)其次,工作时间不合法。
(3分)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分)在本案中,某矿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同时,某矿还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
某矿与孙某关于劳动时间的约定是违法的。
(3分)最后,“包干工资”不合法。
(3分)本案中,某矿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
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某矿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
(1分)
章某是三等甲级残疾军人,一次回家探亲后乘坐长途汽车站返回部队。
长途汽车票价为80元,郑某掏出残疾军人证,主张残疾军人可享受半价乘车优待。
但车主李某却说:“我们的长途车是私人承包的,从来没有半价一说。
”。
双方相持不下,车上其他乘客急着赶路,便劝章某算了。
章某不好意思耽误大家,无奈之下只好全价买了票。
章某回到部队后,立刻就此事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的答复不尽一致。
试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残疾军人乘坐私营车可以享受半价优待吗?(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伤残军人享有抚恤优待的权利,残疾军人乘车减价优待是优待内容之一。
(5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6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 (6分)这里并没有对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属性作出限定。
(4分)因此,不论何种性质的交通工具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应履行国家法律规定,对伤残军人给予半价乘车的票价优待。
(5分)
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
其配偶因过度伤心导致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
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入窘境。
试分析: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正确答案: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6分)因此,赵某及其未成年子女,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3分)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
(5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3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