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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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燃气企业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责任制度,确保燃气安全。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章燃气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第五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六条燃气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燃气输配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建立健全输配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输配过程安全畅通。

第八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燃气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燃气用户应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燃气设施,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燃气事故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履行燃气安全使用义务,不得擅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第五章燃气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积极配合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四篇)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四篇)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城乡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城乡燃气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城乡燃气供应有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人文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与生活为目标,提高燃气安全防范和应急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实施责任到人,健全内部监管机制。

第五条安全责任城乡燃气供应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依法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监督检查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八条城乡燃气发展规划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根据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规模和时间节点。

第九条设备管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对燃气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配气站管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配气站管理制度,规范配气站的运行和维护,确保供气质量。

第十一条气源管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气源管理制度,确保气源的稳定供应,合理配置气源资源。

第十二条安全控制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燃气供应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规划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责任,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确保燃气供应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5篇)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5篇)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城市对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政府法规和标准。

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燃气供应安全管理:包括燃气管道的建设、维护、检测和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燃气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2.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包括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型燃气设备,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3. 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包括建立应急预案和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随时处置燃气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燃气安全监管:包括燃气安全监督、执法和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维护燃气行业的安全和秩序。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颁布,然后由燃气企业和用户按照规定执行。

目的是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燃气行业的良好发展和形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城市范围内的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城市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等燃气。

第四条全市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由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六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科学规划。

第七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燃气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燃气安全培训。

第二章风险预度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燃气风险预测和评估机制,根据风险度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燃气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燃气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燃气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燃气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气”的原则,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监督检查燃气企业执行燃气安全法规、标准的情况;3. 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4. 处理燃气安全事故,依法进行责任追究;5. 其他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第七条燃气设施投入使用前,燃气企业应组织验收,确保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燃气设施运行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燃气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燃气设施更新、改造或拆除,燃气企业应提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燃气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燃气价格政策,确保燃气价格合理、透明。

第五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用户提供燃气设施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用户使用燃气应遵守燃气企业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制度,是指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各方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责任体系,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燃气安全责任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等环节的安全。

第六条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保证燃气安全投入,督促检查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燃气安全意识。

第九条燃气用户应当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燃气企业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条燃气企业、燃气用户以及其他涉及燃气安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气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燃气安全。

第三章燃气安全监管第十一条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由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督促燃气企业整改。

第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燃气安全情况,加强燃气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对未依法履行燃气安全责任的燃气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模板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模板

一、总则1. 为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燃气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职责1.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燃气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3. 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操作规程。

4.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燃气设施安全管理1. 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2. 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应熟悉设施的结构、性能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结构或操作程序。

3. 燃气设施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4. 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停机检查,排除故障,确保安全。

四、燃气操作规程1. 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过程安全。

2.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状态,确认设备完好,无异常情况。

3. 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

4. 操作完成后,应关闭设备,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五、燃气泄漏处理1. 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燃气供应。

2. 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 打开门窗通风,降低燃气浓度。

4. 禁止使用任何火源,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 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

六、燃气事故报告1. 发生燃气事故,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 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单位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燃气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燃气安全。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燃气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燃气安全水平。

第二章燃气经营安全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和工具,确保燃气故障及时处理。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九条燃气用户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第十条燃气用户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十一条燃气用户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损坏、移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泄漏、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燃气源,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

第四章燃气运输和储存安全第十三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取得燃气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燃气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燃气,确保燃气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五章燃气处理安全第十六条燃气处理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燃气,确保燃气处理安全。

第十七条燃气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燃气处理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故,确保燃气处理安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燃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行为。

2024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

2024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

2024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总长度限制在____字以内,根据您的需求,我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概要: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主管部门
1.4 基本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2.1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2.2 管理单位责任
2.3 从业人员责任
2.4 监管部门责任
第三章:安全设施建设
3.1 燃气设施规划
3.2 燃气设施建设管理
3.3 设施安全评估
3.4 设施定期检测维护
3.5 互联网+燃气安全
第四章:燃气供应和使用
4.1 燃气供应管理
4.2 燃气接入和使用管理
4.3 燃气质量监测
4.4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制定4.5 燃气识别和标志
第五章:安全监督和执法5.1 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5.2 安全检查和监督
5.3 执法程序和措施
5.4 处罚和惩戒措施
第六章:信息化管理
6.1 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6.2 燃气数据采集和分析6.3 运行监测和报警系统6.4 燃气安全管控平台
第七章:宣传教育和培训7.1 燃气安全宣传和教育7.2 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7.3 公众燃气安全意识提升第八章:附则
8.1 强制性执行
8.2 违法和责任追究
8.3 法律责任和赔偿
8.4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
以上仅为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条文内容还需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论证。

如果您需要详细的每条具体内容,还请提供所需详细条文的具体要求。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维护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责任1.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2. 燃气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三、安全监管1. 城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城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安全规范。

3. 城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四、燃气用户安全1.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燃气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2.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使用规程,禁止在燃气管道周围进行明火作业。

3. 燃气用户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如发现异常及时报修。

五、安全宣传1. 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2. 燃气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宣传人员,向市民提供燃气使用指导和安全知识。

3. 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共同推动城市燃气安全事业。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燃气企业,城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2. 对于燃气用户违反燃气使用规程的行为,燃气企业有权终止其供气服务,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燃气事故责任方,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城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执行,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1]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2]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2022-02-28]。

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城镇燃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安全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和部门安全,推行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运管部门应负责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城镇燃气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安全事务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企业内安全事务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由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 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和统计工作,上报相关情况。

3.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灭火、救援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九条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下属部门和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

第十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名单,并定期公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生产岗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城管燃气执法规章制度范本

城管燃气执法规章制度范本

城管燃气执法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燃气执法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燃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燃气执法工作由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具体执法任务由各级城市燃气执法人员执行。

第三条城市燃气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公正、文明、有序地进行,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燃气执法工作的任务是检查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查处违法违规现象,保障供气安全和市民用气的权益。

第五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责,依法行使执法权,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保持工作秩序,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城市燃气执法工作由市、区两级城市燃气执法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设立专门的燃气执法办公室。

第七条燃气执法办公室主要任务是负责城市燃气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城市燃气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八条燃气执法办公室设立主任一人,由城市燃气执法部门负责任命和管理。

第九条燃气执法办公室设立副主任若干人,由城市燃气执法部门负责任命和管理。

第十条燃气执法办公室设立执法人员若干人,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城市燃气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执法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范围、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相关制度。

第三章执法职责第十二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执行,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得徇私枉法、徇情不法。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有权对城市燃气系统进行检查,查验相关手续和证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和协助配合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有权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处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供气安全。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执法程序第十七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执法。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燃气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燃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1. 设立燃气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2. 配备专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燃气安全责任1. 管理机构负责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燃气用户应定期进行燃气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3. 管理机构要进行燃气设施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四、燃气设施安全管理1. 燃气管道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安全要求。

2. 管理机构对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3. 管理机构对燃气设施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遇有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燃气使用安全管理1. 燃气用户应按规定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燃气器具,使用过程中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2. 燃气用户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自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处理。

3. 燃气用户要加强用气安全意识,确保燃气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六、燃气事故处理1. 管理机构要建立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各项措施和责任单位。

2.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对事故原因要进行调查分析,修订规章制度,避免再次发生。

七、燃气安全宣传教育1. 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

2. 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广泛的燃气安全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燃气安全的关注和支持。

八、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管理机构要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2. 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燃气用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监督检查1. 燃气安全管理委员会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燃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燃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燃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安全责任1.项目部总监应切实履行燃气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明确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2.项目部总监应确保燃气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并迅速反馈相关安全问题。

二、安全生产组织1.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组织,负责燃气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组织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3.安全生产组织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三、安全培训1.燃气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燃气安全知识、紧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2.安全培训应定期组织,并记录培训内容和人员名单。

四、现场安全管理1.燃气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内容。

2.现场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现场必须进行周边环境的评估,确保没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存在。

4.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出入口,并对出入口进行管理和监控。

五、安全防护1.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

2.安全防护用具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复。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区域,并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六、事故应急处理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后果评价等内容。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急救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急救工作。

3.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安全检查1.燃气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现场的安全标志等。

2.安全检查应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问题整改情况,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八、安全奖惩制度1.针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应设立安全奖励制度,鼓励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2.对安全违规行为和不履行安全职责的个人和单位,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应制定规范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燃气事故,保障燃气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燃气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燃气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燃气治安管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燃气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燃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燃气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理程序,配备应急处理设施和器材。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四条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燃气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对燃气事故责任人,应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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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

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

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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