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云政发[2006]19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2.01【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和调整退休费比例计发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和今后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也不得扩大实施范围,把各项政策落到实1 / 2处。
实施中,特别要注意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照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照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2 / 2。
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doc
2019年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近期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自10月1日起实施。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
此项改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及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全文如下:为统筹我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云南省事业退休制度
云南省事业退休制度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领域工作满规定年限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共事业领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
一、制度的基本情况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退休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应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规定的工作年限,才可以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障。
2.退休待遇。
在退休后,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和薪资水平等因素,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
3.养老金计算。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按照公式计算的,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等部分组成。
4.医疗保障。
退休后,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参加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享受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制度的优点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保障公共事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制度保障了公共事业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使其在退休后能够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
2.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制度的实行可以鼓励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在公共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3.增加了公共服务领域的稳定性。
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保障可以降低公共服务领域工作人员的流动性,提高其工作稳定性,进而提高公共服务领域的稳定性。
4.提高了民生保障水平。
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公共事业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
三、制度的实施情况目前,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已经全面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根据省政府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计162.9万名公共事业工作人员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其中省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共计8万余人。
总体上,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为公共事业工作人员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和福利,为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是每个劳动者人生中必经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休政策规定。
此文将全面介绍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退休年龄根据云南省的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为不同的档次。
具体而言,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则为55周岁。
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的职工,退休年龄有所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二、退休待遇计算云南省对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计算采取了多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根据职工的工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确定个人的基本养老金。
其次,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个人的工资替代率。
最后,根据特殊情况(如伤残、工伤等)进行额外的补贴。
三、退休金支付方式云南省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适用于退休职工愿意一次性领取全部退休金的情况,一般需要提前申请。
分期支付则是按月领取退休金,退休金将通过银行或邮局发放至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
四、退休后的福利保障云南省还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福利保障做出了规定。
一方面,退休职工可以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政策。
另一方面,退休职工还可以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健身活动以及敬老院等社区服务项目,提高生活质量。
五、退休职工权益保护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的权益,云南省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
首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克扣、挤占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同时,云南省监督部门加强对退休金支付情况的监督,确保及时准确地发放退休金。
对于侵害退休职工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追责。
六、退休职工再就业云南省鼓励退休职工在退休后继续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和兴趣爱好的工作。
对于再就业的退休职工,不仅可以继续享受退休金待遇,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培训资源。
七、退休职工残疾护理对于退休职工中的残疾人群体,云南省提供了相应的护理服务。
残疾退休职工可以享受社区康复、护理等服务,确保残疾职工的身心健康。
昆明女职工退休政策
二、退休条件
1.女性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55周岁;
2.在昆明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5年;
2.政策配套: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退休政策提供法制保障;
-推动退休政策与老年教育、心理健康、社区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发展。
十七、退休政策的未来展望与规划
1.政策展望:
-面向未来,昆明市应继续深化退休政策改革,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
-探索建立更加灵活、多元的退休制度,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政策规划:
-制定中长期退休政策规划,明确政策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提前退休的女性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国家和昆明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延迟退休:
-对于身体状况良好、自愿申请延迟退休的女性职工,经批准后可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的女性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实际退休年龄和工龄计算。
九、退休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政策:
-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参加工作,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女性职工,实行过渡期政策;
2.服务优化: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简化退休办理流程,减少职工等候时间;
-推广线上服务平台,实现退休业务的网上办理,为退休女性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十三、退休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1.政策适应性:
-退休政策应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女性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适时调整退休年龄、养老金等关键政策指标。
-政策调整应充分考虑女性职工的权益,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到了退休年龄。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各地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退休政策。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云南省的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一、退休年龄云南省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分为男性和女性两个不同的年龄段。
目前,男性的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5岁。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退休的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经过审批。
二、退休待遇标准退休待遇是退休人员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云南省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根据工龄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作时间越长,职位越高,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
具体来说,云南省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养老金以及政府补贴金三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养老金是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的,个人缴费养老金是由个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政府补贴金是由政府提供的补助。
三、退休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的政策,退休金是会进行调整的。
云南省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整主要是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的。
一般来说,云南省会每年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进行调整,以维持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退休后的享受退休后,云南省的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比如医疗保险、护理补贴、公共交通优惠、娱乐活动等等。
这些政策旨在给予退休人员更好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
五、退休金的领取方式云南省的退休金领取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卡来办理的。
退休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等等。
之后,退休金会按照一定的发放周期,直接打入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云南省的退休金领取是需要本人亲自办理的,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总结起来,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的规定主要包括退休年龄、退休金待遇标准、退休金的调整、退休后的享受以及退休金的领取方式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优厚的待遇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对广大的退休人员有所帮助,使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和安心。
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
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退休政策,逐渐被广泛采用。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相关信息,包括政策背景、政策内容、政策影响等方面。
一、政策背景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是在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所制定的一项退休政策。
云南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事业单位职工数量众多,关乎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云南省决定采取三五政策退休的方式来规范退休福利待遇,提升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二、政策内容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政策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年龄将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普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而一些特殊岗位,如高风险岗位,退休年龄则相对延后。
2. 退休待遇的核定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对于职工的退休待遇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退休待遇将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因素进行核定,以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3. 退休金的发放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还规定了退休金的发放方式和标准。
按照规定,职工在退休后将以月度形式领取相应的退休金,退休金的发放金额将与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因素相挂钩。
三、政策影响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实施对广大职工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这项政策有效地提升了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的提高,使得每个退休职工都能够享受到相对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减轻了经济压力。
其次,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实施也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这一政策使得广大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更加专注和努力,希望通过辛勤工作来获得更好的退休待遇。
再次,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推行也促进了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是针对本地居民和企业职工的退休规定,旨在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晚年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保障。
下文将详细介绍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内容以及适用范围。
一、退休年龄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性职工可以在达到60周岁时申请退休,男性职工则可以在65周岁时退休。
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养老金福利退休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将享受到来自单位和政府的养老金福利。
单位将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政府也将对退休人员提供补贴和救助,确保他们生活无忧。
三、退休人员权益保障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金福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影响单位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同时,他们也有权利参与体育、文艺、健身等活动,丰富自己的退休生活。
四、退休人员优待根据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可以在购买交通、旅游、文化娱乐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待政策。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也会组织一些适合老年人参与的活动,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社交和娱乐机会。
五、退休政策宣传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享受到退休政策的红利,云南省昆明市将定期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人们提前规划自己的退休生活,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和福利待遇。
六、总结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让他们过上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
通过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共同努力,相信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将会不断提高,社会也会更加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积极参与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社会环境。
云南省公务员退休政策
16.2调整程序:福利待遇调整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确保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6.3调整通知:调整决定应及时通知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确保透明度;
16.4调整实施:确保调整后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七、退休人员社会地位与荣誉
19.1教育支持:对退休人员子女就学给予政策支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等;
19.2学习辅导:为退休人员子女提供学习辅导服务,帮助其提高学业成绩;
19.3心理关爱:关注退休人员子女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
19.4家庭和谐:促进退休人员家庭和谐,为子女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二十、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公益
21.1学习机会:提供退休人员终身学习平台,鼓励其不断充实自我,提高生活质量;
21.2学习资源:整合线上线下学习资源,满足退休人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21.3学习交流:组织学习交流活动,促进退休人员之间的经验分享和知识传播;
21.4学习成果:对退休人员的学习成果给予认可和奖励,激发其学习积极性。
二十二、总结
十四、退休人员信息化管理
14.1信息录入:建立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14.2信息更新:定期更新退休人员信息,反映人员变动情况;
14.3信息使用:合理使用退休人员信息,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数据支持;
14.4信息安全:严格保护退休人员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十五、退休人员意见反馈与诉求处理
15.1意见反馈渠道:设立退休人员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15.2诉求处理机制:建立退休人员诉求处理机制,确保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150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8.15【实施日期】199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6]15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目标和原则改革的目标是:遵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变退(离)休养老费用由国家、单位统包的状况,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费、事业费预算及单位自有经费中单列出来,形成专项养老保险基金,并建立科学正常的待遇给付和调节机制,逐步确立起适合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doc
2019年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
此项改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及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主要政策:一、关于实施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在职在编人员。
同时要妥善安排好其他三类群体: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其待遇调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是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等)、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本人工资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实行“300%封顶、60%托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州、市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职工和退休人员正常生活,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康目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工资管理(一)国家行政机关和按照政策规定,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其中工勤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制,津贴、补贴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
(二)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单位,不得改变国家制定的基本工资制度;个人工资构成中任何部分的变动,只能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改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调整办法,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主分配。
在职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按统一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
停发、扣发工资等,只能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三)进入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进入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办法确定工资。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云南省昆明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一直以来对待退休人员的政策与待遇备受关注。
下面将重点介绍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包括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
一、退休年龄1.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的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龄分为男女两个不同的标准。
男性享受统一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分为两档,一档是60周岁,适用于工龄较短的女性员工;另一档是55周岁,适用于工龄较长的女性员工。
2. 企业职工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标准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和个人意愿,员工在年满60周岁时可以继续工作。
3. 其他人员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和其他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二、养老金待遇1. 养老金发放标准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的规定,养老金待遇有一定的调整幅度。
根据个人的缴费情况、工龄和个人平均工资计算出相对应的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随着个人缴费年限的增长而增加。
2. 养老金发放方式养老金发放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月发放,另一种是一次性发放。
根据退休人员的个人选择,可以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三、其他相关待遇1. 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云南省昆明市的医疗保险制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缓解退休人员的经济压力。
2. 优待政策云南省昆明市还有其他相关的优待政策,包括交通优待、教育优待等。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提高生活品质。
总结: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关注着退休人员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通过规定退休年龄、提供养老金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保障。
同时,养老金的发放方式和其他相关待遇的政策也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选择余地。
这些政策为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充分的福利和待遇。
本文将对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退休年龄根据云南省的规定,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但是,根据个人的工龄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退休年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弹性,例如,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或者有一定医疗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
二、退休待遇和福利1.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照员工的工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将在员工退休后,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发放养老金。
2.医疗保险退休后,企业职工也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云南省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和药品费用等。
3.其他福利云南省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福利待遇,包括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护理津贴、丧葬补助等。
这些福利的发放标准会根据个人的工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退休程序和材料要求1.退休手续企业职工退休时,需要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
一般情况下,职工需要向企业提前30天书面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企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材料退休时,企业职工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工作需要提前进行,以确保退休手续的顺利办理。
四、退休待遇调整退休待遇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和省级的政策来确定的。
云南省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不定期进行退休待遇的调整。
职工可以根据政策的变化,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结: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充实的生活和福利。
企业职工在退休前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同时,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职工也应适时关注政策变化,维护自身权益。
云南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十八、附则
1.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3.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十九、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组织退休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3.对退休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七、政策实施与监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对违反退休政策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定期对退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政策。
2.退休生活补贴: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性质、岗位绩效和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发放退休生活补贴。
3.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其他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冬季取暖费、丧葬补助等各项待遇。
四、退休程序
1.申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退休人员在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职权。
4.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指导,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退休人员特殊情况处理
1.对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2.对在退休前后遇到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关心和帮助,必要时,可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援助。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一、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退休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云南省昆明市制定了相关的退休政策,以确保他们享有充分的福利和社会保障。
二、退休年龄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的规定,退休年龄分为两类:1.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退休年龄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性的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5岁。
2.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对于企业职工,男性的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0岁。
三、退休待遇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 养老金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工作年限和原工资的比例进行计算的,年工作年限越长、原工资越高,所领取的养老金也将越高。
2. 医疗保障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补助等。
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在指定医院就医,并享受相应的报销或补助政策。
3. 其他补贴和福利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些其他的补贴和福利,比如过节费、高温补贴等。
这些补贴和福利可以有效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退休人员权益保障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云南省昆明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政府部门将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退休人员宣传最新的政策和相关的福利待遇,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
2. 设立服务平台政府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服务平台,为退休人员提供咨询和帮助。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咨询有关养老金、医保等问题,并获得及时的答复和帮助。
3. 完善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将加强对退休人员权益的监督,严禁任何有损退休人员利益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解决退休人员提出的问题。
五、未来发展趋势针对人口老龄化和退休群体数量的增加,未来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有以下发展趋势:1. 退休年龄的调整随着人们寿命的延长和健康水平的提高,退休年龄可能会逐渐延后,以确保退休人员的财务状况和生活质量。
云南公务员退休工资如何计算,退休工资调整方案(新修订).doc
2019年云南公务员退休工资如何计算,退休工资调整方案(新修订)云南公务员退休工资如何计算,退休工资调整方案(新修订)云南省公务员退休工资如何计算,公务员退休工资调整方案(新修订)公务员工资改革一直是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以及在职公务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文为大家准备了退休公务员工资情况,帮您梳理关于公务员工资的最新消息。
(1)云南省公务员提前退休。
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
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
提前退休叫就叫做内退。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
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云南省公务员地区津贴。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云南省公务员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
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云政发[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和调整退休费比例计发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和今后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也不得扩大实施范围,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特别要注意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照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照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昭通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昭通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昭通是一个美丽的城市,它的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也是非常完善的。
下面就对该市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退休的基本条件
1、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
2、工龄:在该单位工作的服务年限满10年。
其中,5年以上
职工享受退休待遇;5年以下职工,只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待遇
1、退休金: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系数和工资水平
计算,比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每缴一年的养老保险,
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6%计算。
2、退休津贴:按职工在退休前养老保险累计缴纳月数和月均缴
纳基数计算。
其中,累计缴纳月数低于20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领
取半年月平均养老金的20%作为退休津贴;20年以上的职工,退休
后可以领取半年月平均养老金的30%作为退休津贴。
3、其他福利待遇:职工在退休后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福利待遇,比如医疗保险、住房补贴、护理津贴等。
三、退休后的管理
1、退休工作管理:用人单位应该对退休职工进行管理和服务,
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2、退休后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还可以为退休职工提供一些适
合的工作岗位,让他们在退休后继续为单位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昭通市的事业单位退休制度非常的完善,不仅可以保障
职工在工作期间的权益,而且在退休后也能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待遇。
同时,也提醒广大职工,在工作期间一定要认真缴纳养老保险,以确保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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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容。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职工和退休人员正常生活,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康目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向,格执行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兼顾、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
根据党和有关法规政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工资管理
(一)行政机关和按照政策规定,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其中工勤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制,津贴、补贴等按和我省规定执行。
(二)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单位,不得改变制定的基本工资制度;个人工资构成中任部分的变动,只能按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任地和部门都不得改变和省规定的工资调整办法,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也不得以任理由自主分配。
在职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按统一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
停发、扣发工资等,只能按及省的规定执行。
(三)进入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进入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根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办法确定工资。
确定的工资无论高于或低于原工资,都只能按确定的工资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一)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各类人员统一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不能执行机关或企业的工资制度。
(二)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自进入新单位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按工作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确定档案工资。
确定的工资无论高于或低于原工资,都只能按确定的工资执行。
(三)事业单位因单位财政管理式变化的,自变动之下月起,按新的财政管理式重新确定该单位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比例,原津贴比例不论高于或低于新定比例,都不再执行,职工个人档案工资随之变化。
在不同财政管理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其档案工资中的津贴比例按调入单位的标准重新确定。
(四)事业单位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和我省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搞活分配,但职工档案工资应按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确定,实际收入可以按照单位分配改革办法执行。
(五)事业单位搞活分配的办法,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考虑、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制定案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人事工资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属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除档案工资外,其实际工资收入也要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三、关于津贴补贴管理
(一)政策规定的以及省委、省政府下发文件,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批准或发文实施的津贴、补贴,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执行,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变动,只能由发文部门办理。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搞活分配办法,将津贴、补贴纳入搞活分配的围发放。
(二)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各州、市党委、政府可以制定并实施地性津贴、补贴。
在制定地性津贴、补贴时,各地应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三)由于单位或工作原因可以享受岗位性、行业性、工作性津贴、补贴的人员,如单位同时有几项津贴、补贴执行规定,除可以执行省确定的不受行业、地域限制的基本津贴、补贴外,只能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余津贴、补贴中的一项。
四、关于退休管理
(一)公务员和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人员的退休条件,按《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退休政策和条件,仍然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退休,可按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参照执行公务员的退休政策规定。
(二)职工退休后,退休费按照及省统一规定的标准计发,州、市和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在达到年龄的一个月前通知本人,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在达到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自当月起算。
因各种原因,批准退休时间在到龄时间之后的,其退休时间仍从达到年龄的当月起算。
(四)职工要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办理退休的,应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并递交书面申请,单位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本人要求缓办退休手续,或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有政策依据,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经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并对缓办退休手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作出规定。
到时除特殊情况(工作确实需要)外,单位要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休手续。
(五)经费由省财政供给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人员由地或部门管理,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的单位,职工正常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提前或暂缓退休的,先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六)凡不按规定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未达到退休条件即提前退休的无效。
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办退休手续的,自到龄之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规定办法发给退休费。
五、关于工资福利与退休宏观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和省。
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是我省研究制定全省性或全省行业性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并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全省性和全省行业性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只能由省委、省政府或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政策。
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自行修改、变更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及省确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部门或单位拟研究提出涉及全省或部门及行业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无论是用于制定法规,还是用于制定政策,有关部门在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策前,应征求省人事、财政部门的意见;在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上报;经反复协调实在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将人事、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上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审定。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的任工资福利与退休面的事项,都要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再实施。
(三)除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授权的工资福利与退休面的专题领导讲话外,其他形式的领导讲话不是部门或单位工资福利及退休工作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政策规定执行。
领导关于工资福利及退休面的指示或意见,属党和领导人的,在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财政部)的具体实施办法下发后,由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执行;属省委、省
政府领导人的,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报批程序,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并拟定实施办法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不得就本行业下级单位工资福利和退休问题向地党委、政府提要求,也不能擅自作规定。
(四)按照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文件外,其余主管或业务指导部门自行制定下发文件作出的相关规定,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或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的,不得执行。
(五)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的解释权在省人事厅;经费使用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职工工资福利与退休的审批权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政策解释和审批一律无效。
六、关于本文的执行
(一)凡有违反政策和上述规定的地和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停止或改正过去的错误做法。
应该补办审批手续的,在2005年3月底前报批;不办报批手续的,于2005年4月起停止执行;不报批又不停止执行的,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同时,省财政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二)单位执行的工资制度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个人工资未按现工作单位办法处理的,于2005年3月底前,由单位自行纠正并到政府
人事部门审批。
逾期不办的,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暂停该单位工资发放,按政策处理后再发给工资。
(三)除中央、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全省性、行业性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外,其余未按本规定批准或备案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自2005年4月起一律不再继续执行,遗留问题由出台政策的地或单位根据本文规定处理。
过去做法和政策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