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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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 2 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3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

附件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增强其职业素养,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5号令)、《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承担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具体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四条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应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经济社会和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继续教育是逾期初始登记、继续登记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第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公需科目是指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标准规范、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是指咨询工程师(投资)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包括远程教育、面授教育、单位内部培训和其他形式四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国家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资质后谁来编写可研报告

国家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资质后谁来编写可研报告

国家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资质后谁来编写可研报告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1()4
【摘要】近日,有网友向发改委提出咨询,现在已取消工程资质认定,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现在需要编制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还是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对此,发改委投资司回复: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编写由项目单位决定,属于市场化行为。

工程咨询资格取消历程◆2005年3月4日,发改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尹贻林:大变革、大趋势、大发展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的思考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取消后的影响及应对策略3.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后怎么管?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有关问题答记者问4.国家发改委要求加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5.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全过程工程咨询已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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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专项规划,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2.项目建议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申请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6.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全过程工程咨询探讨

全过程工程咨询探讨

全过程工程咨询探讨摘要:项目全程咨询服务涵盖了项目的前期调研、决策、施工、运行、维修等全生命周期的服务。

现阶段,我国的工程咨询业务仅限于对施工项目的一个阶段提供服务,缺少对整个施工过程的控制,从而影响到整个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并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与传统的工程咨询相比,全过程咨询具有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提高服务质量、规避风险等诸多优势。

关键词:全过程工程;探讨;工程咨询引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年515号令。

短短几年时间全过程工程咨询引起行业普遍关注,但是,在施工企业中,施工企业对施工全过程的认识还不够一致,所以在施工企业中,如何把项目施工的思想与核心思想贯彻到施工现场,以达到客户的要求,达到高质量的全生命周期。

1全过程咨询的探讨现阶段,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咨询服务仅限于在建设项目的某个阶段提供服务,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控不足,严重制约了中国建设工程咨询的整体发展和工程咨询走出去、与世界竞争的步伐。

全过程工程顾问服务涵盖了工程项目的前期调研与决策,工程项目的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的服务。

为有关各方提供组织、管理、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包括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运维、后评价等。

但是,要避免把工程咨询的整个过程仅仅看成是投资可行性研究、工程规划、报批、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督等一系列的工程项目。

这不仅不能解决工程咨询碎片化的问题,还会提高管理水平,损害业主利益。

在投资主体多元化、业主需求多元化、工程市场国际化的大环境下,我国实施工程咨询全过程,有助于提升我国工程咨询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咨询服务,推动我国工程咨询行业的整体升级,加速我国工程咨询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最新版)目录1.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质证书的定义和重要性2.乙级资质证书的申请标准和流程3.乙级资质证书的评价标准和注意事项4.乙级资质证书对工程咨询单位的意义正文一、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质证书的定义和重要性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是工程咨询行业内部对企业资质的一种认定,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证书。

乙级资质证书是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基本准入门槛,对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扩大业务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乙级资质证书的申请标准和流程1.申请标准: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规定,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4 人;(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至少 3 名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 1 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两者不重复计算;(3)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5 年以上。

2.申请流程:首先,单位需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申请;其次,准备一套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检查。

三、乙级资质证书的评价标准和注意事项1.评价标准:乙级资质证书的评价标准主要分为专业资信、专项资信和综合资信,以近 3 年的专业技术力量、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为主要指标。

2.注意事项:在申请过程中,单位需注意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聘书等。

同时,在申请成功后,单位需要定期进行资质证书的维护和更新,以确保资质证书的有效性。

四、乙级资质证书对工程咨询单位的意义乙级资质证书对工程咨询单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还可以扩大企业的业务范围,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咨询工程师登记规程

咨询工程师登记规程
第四章 继续登记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 执业的,可以在有效期满之日的 2 个月前申请继续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继续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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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 退休证);
(三)符合第五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 人执业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的法人证书;
附件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规范执业 登记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根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 号)和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 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 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 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资 格证书),且在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 (投资)。 第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实行执业登记制度。执业登 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 负责,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 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已通过全国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 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申请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和执业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执业单位(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身份证件类型身份件号出生日期年 月 日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邮箱
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年份
年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1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及《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中咨协职业〔2018〕89号,以下简称登记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就 2019 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申请材料申请人应登录《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系统》(登录入口设在中国工程咨询网,以下简称执业登记系统),根据申请的登记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按规定将有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扫描成电子文件并上传。

其中承诺书和基本情况表,应通过执业登记系统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扫描文件的电脑屏幕显示图片要求清晰可辨,文件大小在200-500kb之间,采用 jpg 文件格式。

申报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应将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一)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初始登记申请表;(1)初始登记申请表(封面);(2)承诺书;(3)基本情况表;(4)工作经历。

2、人员证明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往年申请过执业登记的人员无需提供);(2)身份证件、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3)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法定代表人可提交任命文件);(4)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5)符合登记规程第五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执业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的法人证书;(6)继续教育学时证明;(7)1寸照片,小于100kb的 jpg格式电子文件(2016年以后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需提供)。

(二)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执业单位登记申请表(1)变更执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封面);(2)承诺书;(3)基本情况表。

2、人员证明材料(1)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2)因执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需要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股东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事业法人单位应提供编制办公室出具的批复;(3)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法定代表人可提交任命文件);(4)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5)符合登记规程第五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执业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的法人证书。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解读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解读
因此,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方面,工程咨询行业首先实现了突破性 进展。资信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工程咨询企业的失信的成本增加。 未来,个人和企业资信将成为其开展业务的“通行证”。
陕西万睿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图形绘 制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工程咨询是在重大工程建设之前的决策阶段,就该不该干、怎么样干、干了之后有没有副作用 等问题加以论证,想清楚了再干。这样一来,可以提高投资的有效性,把钱花在刀刃上。同时, 还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僵尸项目”的产生,有利于化解过剩产能。 国务院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之后,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明确,对工程咨询 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对此,肖凤桐表示,“告知性备案管理”是一种综合体现“放管服”
陕西万睿 主要内容
图形绘 制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3、工程咨询业务从原来的31个调整到了21个,未再提资质要求。
此前取得资质需要业绩、技术水平、装备、人员、管理等条件。 4、发改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调整为行业组织对工程 咨询单位开展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由发改委指导监督。
陕西万睿 主要内容
陕西万睿 资信评价:用户和市场说了算
图形绘 制
《工程咨询行业展改革委投资司工作人员方刚表示,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与已废 止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不同在于: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不是行政许可 事项,取消了强制行为;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只设甲、乙级,取消原有 的丙级设定;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实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两 级管理。 方刚介绍,原来的行政许可,看的是静态的硬实力,注册资本、办公场所面积等 都是考核的指标。而现在推行的资信评价,更看重实际业绩;过去是政府评价其 信誉和能力,现在由用户和市场的评价体现其价值。谁业绩好、干活多、没有违 法和失信记录,谁就排在前面。具体标准还待后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EPC工程总承包招投标风险防范

EPC工程总承包招投标风险防范
注:招投标过程博弈:双方合理分担责任和风险。 ①招标文件中发包方如何准确提出“发包人要求”? ②投标文件中总承包方如何响应“发包人要求”并承诺“自己
应担风险范围”; ③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者
设计—施工(DB)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根据项目特点和实 际需要,建立自己对总承包方及项目整体的管理模式。
2.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价 因素,从而可保,连续性好, 项目责任清楚、单一;
4.总价包干(但可以调价),业主可以得到承包保证; 也可允许总承包人依法分包,缩短工期,项目可提早 投产,节约费用,减少利息及价格上涨的影响。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发包的要求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
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宜采用总
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委托项目全过程管理) ;
(五)PMT(Project Management Team)(业主)项目管理团队。
(六)IPMT(Integrated Project Management Team):(业主与咨询管理机构) 一体化项目管理团队;
(七)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伙制。
十、EPC项目的竣工资料归档。
一、工程总承包法律依据和EPC 项目现状和问题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 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第三条:“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 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 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 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验收等制度规定。”

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摘要:本文基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特点及管理现状分析,探讨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优势、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内容,以期通过全过程咨询能够降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风险、提高政务信息化项日建设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关键词:政务信息化、业主单位、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监理引言我国电子政务从上个世纪“六五”时期至今,已经走过近40年的历程,由起步阶段、推进阶段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特别是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AI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不断深入,电子政务发展在统筹协调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进展。

电子政务的发展基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成功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一般具有需求不定、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往往疏于项目管理,没有将项目管理理念和项目管理方法贯穿项目建设始终,最终导致项目建设质量不高、预算超支、进度延期,无法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和建设成效。

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国家发改委从2007年起,陆续颁发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55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发改高技〔2013〕266号)等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 号)。

以上政策文件的颂布实施,使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越来越规范。

加上政府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经验不断丰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府单位趋于在政务信息化项目中引入相关咨询服务,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做好项目管理。

2017年11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了《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明确指出工程咨询范围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经验分享

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经验分享

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经验分享对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工程咨询从业人员大多在吐槽,视之为鸡肋考试。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行,争论也不少,诸如“资格证上的印章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权威性降低了”、“是水平评价类考试,不是准入类考试,含金量不足”、“咨询资质取消了,咨询没有执业门槛了,不需要考”…而我想说,“存在即合理,存在就有价值”,就个人能力提升,或者单位发展而言,咨询工程师(投资)这个证书还是有用的,有价值的,很有考的必要。

2017年12月修订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9号)中明确规定:“第十四条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加之,全过程工程咨询概念日趋盛行,在没有其他执业资格证书的前提下,考个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现结合本人备考经历,简要介绍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情况,并分享有关考试复习经验和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同事和朋友。

一、咨询工程师(投资)演变过程2001年12月,国家人事部、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国家开始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当时的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上均有国家发改委大印。

2013年5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3年第2号令《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正式更名为“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制退出历史舞台,咨询工程师(投资)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登记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是指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分别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

开展资信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咨询行业提供健康发展导向,以及为委托单位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参考。

开展资信评价,应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近3年的专业技术力量、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为主要指标,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资信评价类别分为专业资信、专项资信、综合资信。

专业资信、专项资信设甲级和乙级,综合资信只设甲级。

(二)专业资信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划分的21个专业进行评定;PPP咨询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不分专业。

(三)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每年度集中申请和评定,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单位满3年后重新申请和评定,期间对发现不再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四)申请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会发展、境内外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三)备案专业领域的(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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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

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第十四条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

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

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

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

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登记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

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

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信息备案情况;(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四)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五)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的建议。

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二条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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