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8章 共同诉讼【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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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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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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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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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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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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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7章 当事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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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当事人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称谓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当事人死亡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当事人的变更 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与被告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企业法人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当事人【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狭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除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以外,还包括第三人。
1.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1)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2)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3)没有形式上的当事人概念,便无法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形式上的,而不具有实质意义,将使进行的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不能够解决实际存在的实体争议。
2.当事人的称谓(1)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起诉和被诉的主体称为原告和被告。
(2)在第二审程序中,原一审中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原审的原告和被告仍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原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4)在特别程序中,通常称为申请人,但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则称为起诉人。
(5)在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的含义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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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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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概述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特别授权 转委托 离婚规定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诉讼代理人(1)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根据诉讼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①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
②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a.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c.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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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公益诉讼【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公益诉讼的涵义及性质1.公益诉讼的涵义公益诉讼,是指非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诉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要求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2.公益诉讼的性质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社会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
①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允许特定机关、社会团体,甚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②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都并不能完全适用,要受到诸多限制。
3.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针对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社会公益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而非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的民事义务或责任。
涵义公益诉讼的涵义及性质 性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公益诉讼的范围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公益诉讼与处分原则适用的限制公益诉讼应当注意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仅仅是确立一个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则框架,并没有建构具体制度。
二、公益诉讼的范围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2.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的纠纷;3.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纠纷;4.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引发的纠纷这两类诉讼确定为公益诉讼。
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1.公益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2.通常认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构、团体应当包括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和维护相关公共利益的团体,关于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存有争议。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的公益诉讼。
四、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类型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基本的方式:1.通过诉讼要求加害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2.要求予以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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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 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二)准独立第三人
1.概念
2.诉讼结构
3.参加诉讼方式:排除法院依职权追加
(三)辅助参加第三人
(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的程序
福建省屏南县1721位农民诉 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
——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1992年,福州市第一化工厂在屏南县城南建设的亚洲最大的氯酸盐化 工厂--屏南榕屏化工厂。该地群山环抱,中间是盆地,工厂排放的氯 气无法扩散,结果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特别是1998年二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通过即投入生产,使得满山的树 林、竹林、果树、庄稼枯死、河流鱼虾绝迹…… 居民、村民常感到头晕、腹痛、恶心、鼻塞、胸闷、皮肤瘙痒,癌症 发病率大幅度增加……
第八章 多数人诉讼
【多数当事人诉讼结构】
原告
被告
原告
被告2
被告1 被告 被告2 原告 被告 被告? 代表 被告? 被告? 第三人 。。。。。。
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共同诉讼 群体性诉讼 诉讼第三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一)概念:
第三节
第三人诉讼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分类
1、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
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 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 间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 称为第三人诉讼。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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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公益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民事公益诉讼【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1.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公益诉讼,是指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机关、组织提起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对于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1)公益诉讼除了民事公益诉讼之外,还有行政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所提起的诉讼,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
(3)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实体法是民事实体法,是通过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实现对社会公益的维护。
3.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上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将个人排除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1.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1)必要性一方面政府管控欠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完全依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提起诉讼,很难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受到司法政策的限制,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可能性通过机关、社会组织的力量,借助司法手段遏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行途径。
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强有力的司法,为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期望提供了可能性。
2.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侵害公共利益往往是行政管理失灵甚至放纵的结果,通过司法手段遏制侵害行为就必然遭遇行政权力的阻碍,而我国司法独立性不足,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执行力不够,难以与行政权对抗。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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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9章 第三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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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第三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种类型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问题 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源起及理论基础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管辖法院及其组织形式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期间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审查与立案 受理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及其效力特殊救济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第三人【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1)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地位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②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③第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审原被告对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①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②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①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
②法院也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便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民诉】 第八章 多数人诉讼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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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情形:
11 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 •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 •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将被保证人
特征-程序
参加时间:诉讼已经开始、法院裁判之前。
(一)含义
P.125
是指当事① 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
上,其诉讼②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
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③审理,并经当
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案例:
姜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去集市购物,由于前来购物的行 人很多,道路发生堵塞,姜某急于购物未注意看车两 旁的行人,结果将站在路边选购小商品的黄某和出售 小商品的贾某撞倒。黄某左腿骨折,住院治疗花医药 费3000元。贾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花医药费2 000元。二人出院后共同起诉了姜某。
参考答案:C
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情形:
⑤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 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情形:
⑥ 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其他未 放弃实体权利的,应作为共同原告。
⑦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 人。
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情形:
案例:
1999年12月,王良以王忠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 同继承父母遗产。法院受理此案后,征询王英、王 兰、王凤、王珍四姐妹的意见,王英明确表示放弃 继承权;王兰与王凤既不愿放弃继承权,也不愿与 兄弟对簿公堂;王珍则明确表示愿作为原告参加诉
讼。根据上述情况,法院追加( )、(王凤) 、( 王珍 )、(王兰)为共同原告。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8章共同诉讼【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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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8章共同诉讼【圣才出品】第8章 共同诉讼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共同诉讼的含义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发⽣的原因共同诉讼的分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必要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适⽤普通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共同诉讼适⽤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差异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诉讼代表⼈的概念诉讼代表⼈制度的性质概述有诉讼代表⼈的诉讼的特点诉讼代表⼈与诉讼代理⼈的区别诉讼代表⼈制度的作⽤诉讼代表⼈的条件与⼈数诉讼代表⼈诉讼代表⼈的法律地位诉讼代表⼈的更换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制度⼈数确定的代表⼈诉讼代表⼈诉讼的种类⼈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关于⼈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的特殊程序⼈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裁判的效⼒不宜适⽤诉讼代表⼈的情形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概述1.共同诉讼的含义(1)含义纠纷的⼀⽅或双⽅均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均是多数,形成了⼀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原告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以上的⼀⽅或双⽅当事⼈称为共同诉讼⼈。
(2)意义共同诉讼是诉的主观合并(主体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诉讼程序中纳⼊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同时纳⼊同⼀诉讼程序加以审理,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的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实现诉讼的经济和迅捷,并避免⼈民法院在同⼀事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盾的判决。
(3)起源共同诉讼的制度和概念起源于德国。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6章 管 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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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辖的意义
①审判权是一项通过法院来行使的国家权力。而管辖权则是审判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主权。
②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避免因为管辖不明出现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
③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民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4.管辖的种类
(1)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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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所作的规定,可以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②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
2.确定管辖的因素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反映
在管辖确定上,就是绝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管辖法院尽可能是与当
事人的住所、义务履行、争议标的有联系的法院。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①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确立案
辖。
a.共同管辖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及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b.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是指对于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
对于另一案件本来没有管辖权,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与另一案件有牵连关系,从而获得
另一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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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管辖。
(2)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①根据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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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概述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特别授权 转委托 离婚规定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诉讼代理人(1)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根据诉讼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①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
②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a.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c.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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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共同诉讼
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
共同诉讼的分类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共同诉讼适用
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差异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点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概述 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的特点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
不宜适用诉讼代表人的情形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1.共同诉讼的含义
(1)含义
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均为二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方均是多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2)意义
共同诉讼是诉的主观合并(主体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纳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同时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加以审理,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的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实现诉讼的经济和迅捷,并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3)起源
共同诉讼的制度和概念起源于德国。
2.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
(1)原始的发生原因
共同诉讼一般是因两个以上的原告起诉,或两个以上被告应诉而形成的,称为原始的发生原因。
(2)后发的发生原因
因后发原因形成的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死亡,诉讼由数个继承人或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承担。
③诉讼进行中,法院将分别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而形成的共同诉讼。
3.共同诉讼的分类
(1)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为标准,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①争议的诉讼标的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
②争议的诉讼标的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又称特殊共同诉讼、偶然的必要共同诉讼、非真正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还是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作合一确定。
二、必要共同诉讼
1.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1)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
①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标的的共同性。
②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必须一同进行诉讼,是因为共同诉讼人自己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或诉讼管理权,诉讼实施权或诉讼管理权属于共同诉讼全体,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
③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实体法基础在于,当事人在实体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以及作为诉讼标的的形成权必须由全体权利人共同行使,单独行使将是不合法的。
(2)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由实体法决定的。
但并非所有涉及共有财产权的诉讼都一定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即使涉及共同共有关系,也不一定要一同起诉或应诉。
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均作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①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③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诉讼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④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⑥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⑦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⑧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
(3)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①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中如果只有其中一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法院在受理起诉的案件时,发现有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就应当依职权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即当事人的追加。
②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③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④追加的共同诉讼人是被告,而该被告又不愿意参加诉讼,且不适用拘传的,可缺席判决(只针对未参加诉讼的被告)。
2.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1)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作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
①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独立实施诉讼的权能,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单独起诉或应诉。
②在单独实施的诉讼中,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对其他没有参与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有拘束力。
同样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相互关系的处理原则。
(3)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
①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③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如果原告仅起诉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的,法院无须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参加诉讼。
④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公益诉讼中其他没有起诉的适格原告在开庭前参加诉讼的,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⑤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⑥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