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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上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中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和从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应当以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为重点,并强调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高处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本规范,制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文明施工,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第七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

对于未经整改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高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栏杆等安全设施。

高于1m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活动必须设置安全保护网,并进行固定。

第九条组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并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高处作业施工人员应当佩戴好相应劳保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等,并在进行高处作业前对劳保用品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应当制定应变预案,并进行现场演练,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处置。

第三章施工方案第十二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在进行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作业现场概况,包括高度、周围环境等情况。

(二)所使用设备、工具、劳保用品等清单。

(三)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警示标志和栏杆等安全设施的设置、防护网的固定等。

(四)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及劳保用品检查记录。

(五)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耗时长,封闭交通路线、影响周围居民们的生活。

因此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当考虑到此种情况,并通知相关方。

第四章现场施工要点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在主要岗位上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员。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超重与超高堆放。
操作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 10 ㎡,高 度不应超过 5m,高宽比不应大于 3:1,施工 荷载不应超过1.5kN/㎡。
2.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 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 80mm,行走 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固定措施。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
目录
contents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高处作业 临边与洞口作业 攀登与悬空作业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1 PART
高处作业
• 高处作业的定义
• 高处作业的分级
• 高处作业的基本规定
高处作业的定义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常见高处作业包括:
悬挑操作平台和支承式悬挑操作平台。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未经专项设计的临时设施上,不得设置悬挑式操作平台;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 5m,结构应稳定可靠,且其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要求。 安装吊运时应使用起重吊环,与建筑物连接固定时应使用承载吊环。 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卡环连接,钢丝绳卡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 4 个。 平台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
②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 25 mm ~500 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 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③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 500 mm~1500 mm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 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前 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 落实所有安全技
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 工具 仪表 电气设
施和各种设备 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 确认其完好 方能投入
使用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
全设施的人员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 持证上
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 必须采取可靠的
防滑 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 冰 霜 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 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
六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 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
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 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
当在混凝土楼面 屋面或墙面固定时 可用预埋件与钢管
或钢筋焊牢 采用竹 木栏杆时 可在预埋件上焊接
长的
角钢 其上下各钻一孔 然后用 螺栓与竹 木杆件栓

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 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
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 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 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
栏杆在上杆任何处 能经受任何方向的
处 梯形屋架应在两端 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 材料可选用毛
竹或原木 踏步间距 不 应 大 于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
二 屋架吊装以前 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 屋架吊装以前 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 吊装完毕后 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 空 作 业

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 并必须视具体
情况 配置防护栏网 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处作业分级
规定的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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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4)4、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9)5、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15)6、建筑施工安全网的搭设与安全防护的管理规定 (21)1. 总则1.0.1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措施合理和经济适用,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及施工安全网搭设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高处作业。

1.0.3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9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0.4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临边作业 workside operation施工现场中,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2.2 洞口作业 portal operation施工现场中,在使人有踏入、坠入或物料有坠落可能的楼、地面和墙面的开口处的高处作业。

2.3 攀登作业 climb operation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2.4 悬空作业 suspending operation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2.5 悬挂作业 suspended operation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用绳索通过悬挂方式沿立面在悬挂着的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2.6 操作平台 operation platform现场施工中用以站人、载物并可进行作业的平台。

2.7 移动式操作平台 movable operation platform可以搬移的操作平台。

2.8 悬挑式钢平台 overhanging steel platform可以吊运并搁置于楼层边的操作平台。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高处作业范围说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高处作业分级和种类及执行标准(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11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121314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221高处作业高度在2-522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2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24高处作业高度在30331323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3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3243253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3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334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各类标记。

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例1例2例3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2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R为3当高度h为15以上至30m时,半径R为4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径为53、项目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项目部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_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_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2.2 符 号……………………………… ………………………………… ………………………………… …2
3 基本规定……
4 临边与洞口作 业………………………………
…………………………………
……………………………5

4.1 临边作
业………………………………
…………………………………
………………………………5
可在楼地面移动的带脚轮可移动的脚手架操作平 台。
2.1.8 落地式操作平台 floor type auxiliary operating platform
从地面或楼面搭起、不能移动的操作平台,形式 主要有单纯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平台和可进行施 工作业与承载物料的接料平台。
2 术语和符号
造成人员或物体坠落的,并处于坠落半径范围内 的、上下左右不同层面的立体作业。
2 术语和符号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bk——上杆承受的集中荷载标准值; Fck——次梁上的集中荷载标准值; Fzk——立柱承受的集中荷载标准值; M——上杆最大弯矩设计值; Mc——次梁最大弯矩设计值; My——主梁最大弯矩设计值;
2)安全帽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帽不 符合标准
GB2811-2007安全帽国家标准
2.安全网
1)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外侧应采用密目式 安全立网进行封闭
2)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网 GB5725-2009
3.安全带
1)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2)安全带的系挂应符合规范要求;

JGJ80 —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6 年 12 月 1 日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最新)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最新)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最新) 【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处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培训证书。

第五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且经过相关方面审批。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提示语。

第七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方案进行作业,并配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

第九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确保不对他人造成危害。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救援装备。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督员,对高处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施工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进行教育和培训。

【文档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表、附件二高处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施工: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进行的土建、装饰、安装等各项施工活动。

(2)高处作业:指施工中进行在高空或墙面、天花板等垂直作业面上,需使用脚手架、吊篮等设备进行的作业。

(3)作业方案:指对高处作业的具体施工方法、工期、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规划和安排的方案。

【范本二】【正文】第一章概述1.1目的和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期间的安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高处作业的顺利进行。

本技术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1.2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高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搭设、吊篮使用、高架作业平台使用等。

1.3定义和缩写词(1)高处作业:指施工过程中需要在离地面一定距离的高處进行的作业活动。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前言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建筑施工安全网。

1总则1.0.1 为提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安全水平,做到防护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时,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它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1.0.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 高处作业working at height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1.2 临边作业edge-nearoperation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

2.1.3 洞口作业openingoperation在地面、楼面、屋面和墙面等有可能使人和物料坠落,其坠落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开口处的高处作业。

2.1.4 攀登作业climbingoperation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进行的高处作业。

2.1.5 悬空作业hangingoperation在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2.1.6 操作平台auxiliaryoperatingplatform由钢管、型钢或脚手架等组装搭设制作的供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和载物的平台,包括移动式、落地式、悬挑式等平台。

2.1.7 移动式操作平台movable auxiliary operatingplatform可在楼地面移动的带脚轮可移动的脚手架操作平台。

2.1.8 落地式操作平台floor typeauxiliaryoperating platform从地面或楼面搭起、不能移动的操作平台,形式主要有单纯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平台和可进行施工作业与承载物料的接料平台。

JGJ 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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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

四、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Φ48×(2.75~3.5)mm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22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 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

钢管离边口距离,不应小于50cm。

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 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

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L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mm螺栓与竹、木杆件栓牢。

3 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固定及其与横杆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高度不低于18cm挡脚板或40cm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空隙不应大于10mm。

卸料平台两侧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3.1.4条临边防护栏杆力学计算及构造型式见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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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临边作业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 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

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

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

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3.1.4条临边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及构造型式见附录二。

第二节洞口作业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

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

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

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

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七、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见附录二之(一),防护设施的构造型式见附录三。

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攀登作业第4.1.1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

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1.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

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

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 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

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 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

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

操作台横杆高度。

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见附录四附图4.2。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构造形式参见附录四附图4.3。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见附录四附图4.4。

l为绳的长度。

第4.1.12条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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