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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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是指未构成战争状态的武装对 立,其往往表现为局部的,有时是偶然发生的、 短暂时间的、未经宣布战争状态的武装斗争形 式。 在二次大战后出现的国际武装冲突,大多 数都没有被宣布或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但是基于减少残酷性和人道的考虑,国际实践 中已将许多的传统战争法规和规则也适用于这 种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为此,一些国际文件 和学者著作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武装冲突 法”一词,并一般倾向于将战争法扩展称为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内容与特征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理解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 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 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 突和相关状态。
2、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Leabharlann Baidu为突出的 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 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 在实际的武装冲突为前提。
(3)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 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 和商务关系。对在不违背其中立义务的情况下, 与互为敌国的交战国任一方进行的交往,交战 国的另一方应予以尊重和容忍。
2、义务
(1)不作为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 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 (2) 防止的义务,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 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上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 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 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
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的开始必须通过 宣战。但是国际实践中,特别是在1928年 《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推行 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愈来愈多地出现了不 宣而战的情况。 关于战争开始的具体时间。凡是经过宣 战开始的战争,宣战之时或宣战文件上指明 的时间即为战争开始的时间。未经宣战的战 争,对其开始时间的认定,国际法尚无明确 具体的规定。
二、作战手段和方法 (一)基本原则 所谓作战的“手段”是指所使用的武器, 而所谓“方法”则包括如何使用武器及其他 作战方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从人道的角度出发, 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规定了若干的限制,目 的是在不能完全消灭战争与武装冲突之前, 尽量减轻其给人类带来的残酷性。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而且还大量地表现为 习惯国际法的形式。作战手段和武器技术的 发展非常迅速,战争法的某些具体规则可能 不足以及时、全面地覆盖这些新的武器系统 或作战方式。但是,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尚 无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也不能为所 欲为。根据战争法中著名的“马尔顿条款”, 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 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 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调整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状态 (一)开始
战争的开始意味着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 态进入敌对的战争状态。 战争的开始可通过交战双方或一方的宣战为标 志,也可因一方使用武力的行为被另一方、第三方 或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而开始。 宣战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说明理由的宣 战声明;另一种是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当对方在 限定期限没有接受通牒中的条件,即开始采取战争 手段。
2、战争状态的结束。 (1)缔结和平条约。缔结和平条约是结束战争状态的 最通常的方式。和平条约一般都规定了与交战国相 关的全部未决事项。 (2)联合声明。交战国双方以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结 束战争状态。二战后,中国与日本问战争状态的结 束采用这种方式。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 合声明宣布结束两国间的战争状态,恢复正常的和 平关系。 (3)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这是指由战胜国单方面 宣布结束战争状态。中国与德国间战争状态的结 束.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的。1955年4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关于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命令》,标志着中国与德 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结束。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 1、关于武装冲突或战争本身的规则
2、国际人道法 (三)特征 1、国际条约与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适用
2、新、旧条约并存
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 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 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 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 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 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 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 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 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 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04年卷一第90题)
(三)战争的结束
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 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不同于 战争状态的结束。前者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 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后者则意味着交战 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 1、敌对行动的停止 (1)停战。
(2)无条件投降。 (3)停火与休战。
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交战各方必须遵守战争法规所加诸它的 义务,不得以“军事必要”来对抗和破坏战 争法规定的义务。因为战争法规的制定本身 是以考虑了军事必要为前提的,因此在战争 法规的执行中,不得再以“军事必要”为由 对抗当事国根据战争法所承担的义务。对在 一些规则中提到的“军事情况许可时”的条 件,应从严解释,并将其限定在具有明文规 定的情况和范围内。
另外,以前国际法上的战争结束及其法律后果 问题,基本上都集中于国家之间的战争。现代国际 实践中,针对个别国家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联合 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军事行动的结束和 法律后果问题,也在不断地实践和发展之中。如针 对伊拉克对科威特非法使用武力的行动,联合国安 理会通过决议,命令多国部队对伊拉克发动了代号 为“沙漠风暴”的军事行动。在此行动结束以后, 联合国安理会又于1991年4月通过第687号决议,重 申按照国际法,伊拉克应负责赔偿因其非法入侵和 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 直接损失、损害和伤害。
3、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 交战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结束后.两国的关系恢 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相应的战争法的规则终止适 用,在其国家关系中,恢复适用国际法中的平时法 部分。 现代国际实践对于战争的结束和后果有了某些 新发展。 停战协定原来只是临时性的安排,现在趋向于 成为长期、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有些停 战协定以后通过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和保 证,从而成为结束战争状态的一种方式。1973年巴 黎会议签订的《关于越南停止战争和恢复和平的协 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非战争武装冲突的开始及其后果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正式开始的宣告程 序,只要实际武力行为存在,就视为开始了非 战争武装冲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生的许 多重大国际武装冲突大都不是战争,因为武装 冲突各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的存在。这时,该 武装争斗的后果与战争开始的后果不同,在这 种武装冲突爆发时,武装冲突各方一般继续保 持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同时,一般也不发生 战争所引起其他法律效果。
(3)容忍的义务,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 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 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 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
(三)新发展
现代国际法中,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而 使用武力的行为已被禁止,侵略战争已被确定为严 重的国际罪行。联合国成员国已事先在法律上承担 了义务,区别对待从事战争或非法使用武力的国家 与被侵略国家。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以不偏不倚 为基础的中立。 然而,从国际实践看,《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并没有使得国际法上的中立制度完全取消。在联合 国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各国仍可能自由地选择是否 保持中立。另外,即使联合国安理会作出了使用武 力的决定,如果一个国家不参加实际战斗,它就在 实际上保留中立地位,这种地位也被称为一种“有 限中立”或“准中立”。因此中立制度在一定程度 上仍然具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的意义。
甲、乙两国2006年发生边境武装冲突, 随即先后宣布与对方进入战争状态。此前, 甲、乙两国先后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 (1960年)、《边界条约》(1966年)、 《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1980年)、《引 渡协定》(1982年)等一系列条约。在此状 态下,如果这些条约中不存在相关的特别约 定,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2008年延期区试卷一第78题) A.两国间的《和平友好条约》自动废止 B.两国间的《边界条约》暂停执行 C.两国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自动废止 D.两国间的《引渡协定》暂停执行
(1)作为战争,通常是具有一定规模、持续 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但作为 国际法上的战争,不仅是这种敌对行为的事实, 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状态。它依一定的程序开 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交战各方是否 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因素。所谓“交战意 思”,是指敌对的双方或一方认定已经或将要发生 的敌对或冲突为战争状态。同时,当这种敌对或冲 突影响到第三国的权益时,第三国的判断或态度, 如宣布战时中立等,也是认定这种冲突是否构成战 争的重要因素。 (3)作为一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 武装冲突发生。例如,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 中,都有一些国家虽已宣战但始终没有参加实际武 装敌对行为,它们也被承认为交战国,其处于国际 法中的战争状态。
3、区分对象原则。 作战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目标和人员 进行区分,并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予不 同的对待。这种区分包括: 一是区分平民与军事人员; 二是区分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 三是区分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 力的战争受难者; 四是区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区分民 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
(二)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3、经贸往来的禁止。 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 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 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 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 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 以没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 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 进行敌侨登记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一第79题)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 可以认为,整个国际法体系是由战争法与平时 法两部分组成的。战争法规则中许多是古老的 国际习惯法规则。 最大的变化,是对国家“战争权”的限制。
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编纂
国际社会对战争法进行的官方大规模编纂开始 于18世纪中叶,目前已编纂完成了几十个条约。这 些条约和习惯规则,构成了当代战争法体系的框架。 习惯上,把战争法的有关条约分为两大体系。 第一类:是以1907年的海牙公约为代表和开端 的,关于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习惯,也称 为海牙体系; 第二类:是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 基础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习惯 规则,也被称为日内瓦体系。 这两个体系在历史发源、规则脉络和侧重点等 方面是不同的,其发展也是相对独立的。
四、战时中立 (一)概念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非交战国选择不参 与战争、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法律地位。
1、临时性: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同于政治意 义上中立和中立主义。 2、选择战时中立,可采取多种方式。 3、如果选择了中立地位,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权利 和义务。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 (2)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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