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15-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
对国际武装冲突的现行规制
战斗人员 敌对行为:作战手段 敌对行为:作战方法 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 确保战争法获得遵守的手段
国内武装冲突的现有规制
【案例】
石油平台案(伊朗VS美国)——自卫 海湾战争问题(1990.8~1991.2)——禁止使用 武力的例外(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 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自卫权;“先发 制人”;国际法对武器使用的规范 “加罗林号”与麦克劳德案——禁止使用武力的 例外(自卫权);“加罗林”规则
一、武装冲突法的概念 在现代国际法中,“武装冲突”与“战争”这两个 概念同时存在,而“武装冲突法”有取代“战争法” 的趋势。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基本概念是: 1.战争与武装冲突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 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武装争斗。 2.战争与武装冲突是一种法律状态又是事实状态。 3.“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例外
一.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二. 陆战规则 三.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 内容和范围 二. 特点 三. 新问题
第一节 概说
“某种程度上说,如果说国际法处在法律的尽头, 那么,战争法或许明显地处在国际法的尽头。” ——赫希· 劳特派特爵士1952 针对战争的国际法律控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跟上 组织化的武装暴力的发展。 战争种类: 卢梭:国家vs.国家(传统法律采纳此说) 冯· 克劳塞维茨:全面战争(1832《论战争》) 传统法律:(1874布鲁塞尔会议,1899、1907 海牙和会)国家之间(普遍参加条款);中立
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 制——海牙条约体系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国际人 道法)——日内瓦条约体系 传统战争 国际武装冲突 非国际性武装冲 突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3)中立国与交Biblioteka 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 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 和商务关系。对在不违背其中立义务的情况下, 与互为敌国的交战国任一方进行的交往,交战 国的另一方应予以尊重和容忍。
2、义务
(1)不作为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 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 (2) 防止的义务,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 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上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 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 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内容与特征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理解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 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 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 突和相关状态。
2、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的 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 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 在实际的武装冲突为前提。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 可以认为,整个国际法体系是由战争法与平时 法两部分组成的。战争法规则中许多是古老的 国际习惯法规则。 最大的变化,是对国家“战争权”的限制。
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编纂
国际社会对战争法进行的官方大规模编纂开始 于18世纪中叶,目前已编纂完成了几十个条约。这 些条约和习惯规则,构成了当代战争法体系的框架。 习惯上,把战争法的有关条约分为两大体系。 第一类:是以1907年的海牙公约为代表和开端 的,关于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习惯,也称 为海牙体系; 第二类:是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 基础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习惯 规则,也被称为日内瓦体系。 这两个体系在历史发源、规则脉络和侧重点等 方面是不同的,其发展也是相对独立的。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关系中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可分为两部分:诉诸战争权法或使用武力法和武装 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概述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陆战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战斗员、军舰和商船 海战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水雷和鱼雷 空战伤病员待遇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战俘待遇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武装冲突法中的新问题中立的概念 中立国的义务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交战国的义务中立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中立制度的变化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最严重国际罪行与个人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及其 特设性国际刑事法庭个人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司法追诉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 混合性刑事法庭 武装冲突法冲突法。
现代诉诸战争权法是指有关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国际法,武装冲突法是调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交战行为的国际法。
武装冲突法是由传统战争法发展演变而来的。
(1)19世纪后半期,战争法开始形成。
其标志性事件有三个:一是瑞士人亨利·杜南在1859年法国、意大利与奥匈帝国之间发生的沙斐利洛战役后创立在当今国际上极具影响力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二是在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于1863年颁布《美国军政府陆战训令》(即利伯法典);三是有关国家在1864年通过笫一个日内瓦公约(即《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公约》)和在1868年通过明确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类武器的《圣彼得堡宣言》。
(2)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战争法的发展达到了第一个历史高潮,其标志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公约。
解密国际人道法战争与冲突中的人道主义保护
解密国际人道法战争与冲突中的人道主义保护人道主义保护是国际社会对于战争和冲突中受到伤害和受虐待的人们提供援助和保护的一种原则。
国际人道法设立了一系列规则和条款,以确保冲突地区的平民、俘虏和其他受伤者受到妥善对待。
这些规则的宗旨是减少战争对平民的影响,并确保人权不受到侵犯。
本文将解密国际人道法战争与冲突中的人道主义保护。
一、国际人道法的内容和主要原则国际人道法由公约和国际公法习惯组成,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人们。
其内容包括保护平民、俘虏、红十字会人员和战地医疗人员等。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原则如下:1.区分与禁止的原则:根据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双方必须区分并禁止针对平民的攻击。
同时,还必须遵守禁止使用具有不必要、无选择性杀伤力的武器的规定,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2.必要性和比例原则:武装冲突中的行动必须是迫不得已的,并符合旨在保护平民的原则。
使用武力和军事行动的规模和强度必须与所追求的军事目标成比例。
3.人道主义无害原则:战争中的各方应确保武装冲突对平民和非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造成的伤害和影响最小化。
4.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原则:国际人道法严格禁止对被俘虏的人员实施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非国际武装冲突和占领地。
国际人道法定义了各种冲突类型,并为各种类型的冲突提供了特定的保护规则。
1.国际武装冲突:国际武装冲突是发生在国家之间的冲突,涉及军队以及非国家武装组织。
此时,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所有与冲突相关的方面,包括平民、俘虏和战地医疗人员的保护。
2.非国际武装冲突:非国际武装冲突是发生在国家境内,与非政府武装组织有关的冲突。
国际人道法通过核心原则的应用确保保护平民和其他非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
3.占领地:国际人道法规定,占领地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原则,并保护平民、脆弱群体和特定的个人和财产权益。
三、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后果和责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将受到国际人道法庭和国家司法系统的追究。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在当今世界,武装冲突仍然是一种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现象。
为了保护无辜的人民和减少战争的破坏力,国际人道法应运而生。
国际人道法是一套旨在规范武装冲突行为的法律准则,通过限制战争的暴力和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来减轻战争的悲剧性后果。
首先,国际人道法确立了基本的人权原则,强调保护人类的尊严和权益。
根据国际人道法,任何武装冲突的参与方都必须遵守关于民众保护的规定,即使战斗正在进行中也不能针对无辜的平民进行袭击。
这种保护原则激励了参与方尽可能减少平民和非战斗人员的伤亡,并禁止采取任何针对个人的残忍行为。
通过确保人权的尊重,国际人道法为战争中的平民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其次,国际人道法还规定了战争中使用武力的限制条件。
根据这些规定,武装冲突的各方必须遵循区分性原则,即在攻击目标时必须对军事目标和平民区分开来。
这意味着攻击只能针对军事目标进行,而不能对平民进行无差别的攻击。
此外,使用武力的方式和手段也受到限制,国际人道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化学、生物或有毒武器以及一些具有特殊残忍性的武器。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人道法试图减轻战争对人民和环境的伤害。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强调了对战俘和被拘留人员的保护。
根据这套法律准则,战俘必须受到合理待遇,包括人道主义关照和正当审判的权利。
这一点在实际中的重要性在二战以后变得更为明显,纳粹德国等国对战俘虐待和屠杀的罪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震惊。
国际人道法的确立意味着对类似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以确保战争中的个体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国际人道法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限制。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执行的困难。
在一些战斗激烈的地区,缺乏执行国际人道法所需的资源和能力,这使得违反人道法的行为难以得到制止和惩罚。
此外,一些非国家行为者,如恐怖组织和私人军事公司,也给国际人道法的执行带来了挑战,因为这些组织通常不受国际法的管辖。
此外,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国际人道法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也存在差异。
国际法练习题
1课后作业:大陆架(第八章第五节)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发达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8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我的答案:D得分:3.1分2课后作业:群岛水域(第八章第五节)甲国是群岛国。
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我的答案:B得分:3.1分3课后作业:紧追权(第八章)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
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
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我的答案:A得分:3.1分4课后作业:航空制度(第九章第二节)甲、乙两国是邻国,关系一直紧张。
甲国曾多次出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
“翔飞号”是承担甲、丙两国间航班飞行的民航机,在甲国注册。
一日,因天气原因,“翔飞号”在飞往丙国途中偏离航线,误入乙国境内。
甲、乙、丙三国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尚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我的答案:B得分:3.1分5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
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
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我的答案:C得分:3.1分6第十章国际环境法(2008)甲乙两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甲国为发达国家,乙为发展中国家。
根据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我的答案:D得分:3.1分7(第十一章关系法:)詹姆斯是美国驻印度大使馆的一等秘书,凯希是其妻子,苏珊是其女儿。
詹姆斯于2001年10月在印度执行职务期间突发重病死亡,则( )我的答案:C得分:3.1分8(第十一章关系法:)甲国人杰瑞长期旅居乙国,结识丁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胡夫,2人在乙国与丙国保尔发生争执并互殴,保尔被打成重伤后,胡夫将杰瑞藏匿于使馆休息室。
了解国际人道法战争和冲突中的人权保护规定
了解国际人道法战争和冲突中的人权保护规定国际人道法是一套规范国际武装冲突和战争中各方行为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在冲突和战争中的尊严和权利,确保战争中的行为符合人权保护的准则。
在本文中,将介绍国际人道法中与战争和冲突中的人权保护相关的一些规定。
一、分类法和非国际武装冲突的规定国际人道法将冲突分为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两种情况。
国际人道法对于这两种冲突有着不同的规定。
1. 国际武装冲突的规定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规定:a) 保护平民:在冲突中,平民的生命和尊严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禁止对平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
b) 保护俘虏:战争期间被俘虏的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他们不能受到酷刑等不人道待遇。
c) 禁止使用违禁武器:国际人道法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其他残酷、不人道的武器。
d) 人道待遇:国际人道法要求各方在冲突中采取措施确保被控制的区域内的人道待遇,包括提供食物、药品和医疗保健服务。
2. 非国际武装冲突的规定对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规定:a) 保护平民:与国际武装冲突类似,国际人道法要求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平民应受到全面的保护。
b) 保护受害人:法律规定在冲突中受到伤害或遭受虐待的人应得到适当的积极照顾和保护。
c) 禁止进行酷刑和虐待:国际人道法强调禁止对任何人实施酷刑和虐待,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
d) 保护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任何一方都不得攻击、损害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这是国际人道法的一项重要规定。
二、对于战争犯罪和国际人权法的补充国际人道法不仅仅关注战争和冲突中的人权保护,也补充了对战争犯罪的规定,并与国际人权法有一定关联。
1. 战争犯罪的规定战争犯罪是指在冲突中涉及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使用化学武器等。
这些行为都被视为犯罪,并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追究和惩罚。
2. 与国际人权法的关联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所面临的挑战概述这是红十字
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所面临的挑战一、概述这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向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大会)提交的第三“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所面临的挑战”的报告,前两个报告分别于2003年12月和2007年11月提交给了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8届和第30届大会。
这些报告旨在描述国际人道法在当代武装冲突中所面临的挑战,从而引起人们对这些挑战的广泛思考,并进而阐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立场及其正在开展或将要开展的活动。
本部分旨在简述国际人道法所面临的挑战产生的现实环境。
在过去的四年里,全球有60多个国家遭遇了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些冲突中给平民造成了大量的损害和痛苦。
事实上,平民仍然是国家或者非国家武装集团违反人道法的主要受害人。
在敌对行动中不断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攻击平民、破坏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物质、强迫平民流离失所。
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平民还遭受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所带来的苦难。
在进攻或防御中,战斗员并没有采取可行的预防措施,从而造成没有必要的平民伤亡和平民财产的损失。
被剥夺自由的人也往往是诸如谋杀、强迫失踪、酷刑、不人道待遇或有辱人格待遇等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尤其是妇女,她们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成为了大规模强奸和性暴力犯罪的受害人。
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部门和设施也成为了攻击对象,医务人员在其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遭受了严重干扰。
还存在滥用保护性标志的情形,这给红十字运动成员完成其人道使命带来了危险。
缺乏安全保障的战地环境、由于无法接洽非国家武装集团来获得安全保障以及故意攻击救援人员的行为,使得有需要的人无法获得救济,并使成千上万的平民命悬一线。
即便在此背景之下,一些政府否认其境内发生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进而否认国际人道法对有关情势的适用。
这使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政府开展的旨在敦促其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对话难以进行。
一些政府还不认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红十字运动成员有与非国家武装集团开展对话的必要,尽管这些对话的内容只涉及安全、接触被害人和传播国际人道法和人道原则,因为政府认为这些武装集团要么是“恐怖组织”,要么是不法分子。
第十四章节武装冲突法
(9)对妇女和儿童予以特殊保护
第五节 中 立
一、中立的概念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 中立国的义务
自我约束的义务 防止的义务
→ 交战国的义务 容忍的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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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际 法 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
第一节 概述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 战争与和平法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
→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 战争状态 → 诉诸战争权 → 禁止使用武力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 联合国安全体制与中立
1. 目的在于使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利 益保持平衡
2. 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但中立后则引起会相应法律问题
3. 一个国家选择中立地位的方式多 样
4. 战时中立不同于中立化 5. 战时中立不同于政治意义上的中 立、中立主义和不结盟
6. 是国家的地位,而不是个人或团 体的地位
3. 搜寻伤者、病者 4. 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敌方伤、 病、死者之身份,并尽速转达上述人 员之所属国
5. 将死者分别埋葬和焚化之前,详细 检查尸体,以确定死亡
6. 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 照顾任何国籍之伤者、病者
1. 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 2. 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施以暴行、 恫吓、报复、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
3. 战俘应保有民事权利 4. 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 平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中国古代很早就形成了有关战争的规则, 如不追逃敌、不用诈术、不伐丧、不重伤、 不擒二毛等具体的交战规则和有关宣战、 媾和优待俘虏等规则。 埃及、巴比伦、印度、古希腊和罗马都有 关于作战规则的记载。例如,禁止使用暗 藏的武器、有倒钩的和有毒的武器,禁止 攻击逃跑的、投降的、放下武器的敌人, 禁止在饮水中下毒等。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77年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 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等使用了“敌对行 为”一语。
二、武力的合法性 1.判断武力是否合法应依国际法; 2.现代国际法、或者说武装冲突法,禁止在 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同时规定自卫作战 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战争,还有联合国采 取或授权的军事行动,都是合法的。 3.合法性的规定一般不适合一国国内的战争 和武装冲突。
(一)海牙公约体系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第1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 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关于1864年8 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899年海牙第3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 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 海牙第1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 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 《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 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 的子弹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 。
为反映这种趋势,国际法也将传统战争法规扩大 到武装冲突的领域。也逐渐倾向于使用武装冲突 和武装冲突法。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2条 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 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 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1954年 《关于发生战争和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 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联合国 安理会有关设立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 的决议,都使用了“武装冲突”术语。
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内容与特征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理解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 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 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 突和相为突出的 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 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 在实际的武装冲突为前提。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调整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状态
(一)开始
战争的开始意味着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 态进入敌对的战争状态。
战争的开始可通过交战双方或一方的宣战为标 志,也可因一方使用武力的行为被另一方、第三方 或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而开始。
宣战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说明理由的宣 战声明;另一种是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当对方在 限定期限没有接受通牒中的条件,即开始采取战争 手段。
四、战时中立 (一)概念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非交战国选择不参 与战争、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法律地位。
1、临时性: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同于政治意 义上中立和中立主义。
2、选择战时中立,可采取多种方式。
3、如果选择了中立地位,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权利 和义务。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
在二次大战后出现的国际武装冲突,大多 数都没有被宣布或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但是基于减少残酷性和人道的考虑,国际实践 中已将许多的传统战争法规和规则也适用于这 种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为此,一些国际文件 和学者著作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武装冲突 法”一词,并一般倾向于将战争法扩展称为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在当今世界上,武装冲突依然是许多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不仅仅带来极大的破坏和人员伤亡,武装冲突还涉及到许多法律和道德问题。
而国际人道法正是针对武装冲突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定,以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们的权益。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是区分军民和区别对待。
这一原则意味着参与冲突的各方应该明确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并遵守相应的规定来避免对平民产生过度伤害。
例如,在攻击敌军时,应避免不必要的破坏,并保护平民的生命和财产。
这种原则不仅减少了无辜平民的伤亡,也有助于避免冲突的进一步升级。
另一个重要的国际人道法原则是限制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参与冲突的各方必须将武力使用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且使用的武力应与敌方使用的威胁相当。
这有助于减少冲突中的无谓伤亡,并促使各方更加谨慎地权衡使用武力的后果。
同时,国际人道法还强调了保护被拘留人员的权益。
这包括禁止虐待和酷刑,确保拘留条件符合人道标准,并保障被拘留人员与外界的交流权。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虐待和滥用被拘留人员,并确保他们接受公正对待。
尽管有这些规定和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国际人道法的执行并不总是完美的。
一些冲突各方可能会忽视这些规定,甚至故意违反。
这给无辜的平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苦难。
然而,国际人道法的存在至少能够提供一种道义的支持,并通过将冲突各方的行为置于国际关注和舆论监督之下来强制执行。
此外,国际人道法与冲突的解决和建立和平的努力也密切相关。
国际人道法将武装冲突视为非法和不可持续的行为,鼓励各方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
这意味着冲突各方需要尊重国际法,并采取努力将冲突转变为和平解决方式。
国际社会及其组织也可以通过施加压力和提供协助,促使冲突各方共同寻求和平解决方案。
总而言之,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影响和伤害的人们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定。
它强调了区分军民、限制武力使用、保护被拘留人员的权益等原则,并与冲突的解决与和平建设密切相关。
国际法14(武装冲突法)
1864年日内瓦公约,有三项主要内容:(1) 各签约国政府必须对所有伤员、包括敌 方交战国伤员给予同等的保护和救助。 (2)确立红十字为保护标志,凡带有此 标志的人员、车辆、医院等,均不得成 为军队攻击的目标;(3)各国不得以红 十字标志为军事目的服务。
由杜南发起的国际红十字运动目前已遍及 全世界。
在国际红十字大会的主持下,审议并通过 了许多有关人道主义性质的草案,经各 国政府接受后成为国际公约而纳入国际 法,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日内瓦四个公约。
日内瓦规则体系的特点:
(1)适用不限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 而且包括其他武装冲突;
(2)适用不限于缔约国之间,也包括与非 缔约国的战争和武装冲突;
(3)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使其与缔约国 在武装冲突期间同等地受公约的约束;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 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2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3公 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4 公约)。
1977年5月18日两个附加议定书是: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 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1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 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2议定书)。
从传统战争法发展而来的,又与战争法有 着根本的区别。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体系: 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①关于武力使用的法律规定。 ②关于作战行为的法律规定。一类是限制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定;另一类是保护 武装冲突受难者的规定。 ③惩治战争犯罪的法律规定。
国际人道法
前面所述武装冲突法中的第二部分,被称 为国际人道法,包括限制作战手段和方 法的法律规则与保护武装冲突中受难者 的法律规则。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要点
3、区分对象原则。 作战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目标和人员 进行区分,并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予不 同的对待。这种区分包括: 一是区分平民与军事人员; 二是区分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 三是区分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 力的战争受难者; 四是区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区分民 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
(三)战争的结束
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 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不同于 战争状态的结束。前者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 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后者则意味着交战 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 1、敌对行动的停止 (1)停战。
(2)无条件投降。 (3)停火与休战。
武装冲突是指未构成战争状态的武装对 立,其往往表现为局部的,有时是偶然发生的、 短暂时间的、未经宣布战争状态的武装斗争形 式。 在二次大战后出现的国际武装冲突,大多 数都没有被宣布或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但是基于减少残酷性和人道的考虑,国际实践 中已将许多的传统战争法规和规则也适用于这 种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为此,一些国际文件 和学者著作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武装冲突 法”一词,并一般倾向于将战争法扩展称为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3)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 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 和商务关系。对在不违背其中立义务的情况下, 与互为敌国的交战国任一方进行的交往,交战 国的另一方应予以尊重和容忍。
2、义务
(1)不作为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 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 (2) 防止的义务,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 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上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 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 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
了解国际人道法了解武装冲突和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律规定
了解国际人道法了解武装冲突和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律规定国际人道法是一套为保护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们制定的法律规定,旨在减轻战争对平民的伤害。
了解国际人道法,对于识别和防止战争犯罪以及保护冲突地区的平民群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武装冲突和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人道法。
1. 什么是武装冲突?武装冲突是指武装团体之间的冲突,或武装团体与政府军之间的冲突。
武装冲突的标志之一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在一定领土内对抗政府军或其他武装团体。
国际人道法为武装冲突中的各方提供了一些基本规则,以确保平民不受不必要的伤害。
2.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原则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禁止使用残酷、不人道或侮辱人格的手段、保护受到冲突影响的人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以及允许和便利对战俘的善待。
这些原则旨在减少平民的伤亡和保护人的尊严,确保武装冲突尽量符合人道法的规定。
3. 战争犯罪的定义和类别战争犯罪是指在武装冲突中违反国际人道法规定的行为。
这些行为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侵犯人道法的行为,包括:针对平民的袭击、使用禁止的武器(如化学武器和反人员地雷)、迫使平民参与敌对行动、对战俘进行虐待或杀害、强迫失踪人口或民众转移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是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4. 国际法律对战争犯罪的规定国际人道法对战争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机制。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日内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在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刑事法庭也负责追究战争犯罪的责任。
这些法律和机构一起构成了国际社会应对战争犯罪的体系。
5. 保护平民的挑战和措施尽管有国际人道法和相关机构的存在,但保护平民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当代冲突的特点之一是武装团体的非国家性质,他们不受国际法律的约束,容易逃避责任。
此外,错误的军事战略和缺乏意识也导致了平民的伤亡。
国际人道法在武 装冲突中的作用
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的作用在当今世界,尽管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武装冲突仍时有发生。
在这些充满硝烟与战火的场景中,国际人道法犹如黑暗中的一束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人道法,简单来说,是一套旨在保护武装冲突中受难者、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的规则体系。
它的存在并非为了支持或鼓励战争,而是在战争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尽力减轻人类的痛苦,维护基本的人道价值。
在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首先保障了平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利。
平民往往是战争中最脆弱的群体,他们无辜地卷入冲突,面临着生命威胁、财产损失和流离失所的困境。
国际人道法明确规定,禁止攻击平民、民用物体和民用设施。
这意味着,武装冲突的各方不能将平民作为攻击目标,不能以平民的生命和财产为代价来实现军事目的。
例如,在一场战争中,一所学校、一家医院或者一个居民区,只要它们没有被用于军事目的,就应该受到保护,不得随意轰炸或攻击。
国际人道法还对战斗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战斗员在参与武装冲突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
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和作战方法,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达姆弹等。
这些武器的使用会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和痛苦,远远超出了战争所允许的范围。
同时,国际人道法还要求战斗员在攻击时必须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尽量减少对平民和民用设施的附带损害。
除了保障生命安全,国际人道法也关注着人们在武装冲突中的其他基本权利。
例如,保障战俘的待遇。
战俘不应受到虐待、酷刑或不人道的对待,他们有权获得适当的食物、住所和医疗保障。
这不仅是对人性的尊重,也是为了在战争的残酷环境中保留一丝人道主义的温暖。
在武装冲突的复杂局势中,国际人道法为救援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人道主义救援组织可以在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前提下,进入冲突地区,为受难的平民和战俘提供食品、药品、医疗救助等急需的援助。
这使得那些在战火中挣扎的人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增加了生存的希望。
然而,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
国际人道法战争与冲突中的人权保护
国际人道法战争与冲突中的人权保护在国际人道法中,人权保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战争和冲突所带来的破坏和伤害对于公民和士兵来说都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国际人道法的出现旨在减轻这些破坏和伤害,并确保各方遵守人权原则,保护战争中的无辜者。
一、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国际人道法是一系列国际法规定,旨在规范战争和冲突中各方的行为,并确保对人权的保护。
这些法律和协议规定了各方在冲突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带来的惩罚。
通过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战争和冲突所带来的人道主义灾难,并保护那些在冲突中易受伤害的无辜民众和战俘的权益。
二、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原则包括人道原则、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军事必要原则。
人道原则要求各方在冲突中尊重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残忍对待。
区分原则要求各方在冲突中区分军事目标和非军事目标,以避免无差别的攻击。
比例原则要求各方在采取军事行动时权衡军事优势和可能造成的伤害,确保伤害最小化。
军事必要原则要求各方采取军事行动时只使用必要的武力,以达到军事目标。
三、国际人道法的实施与监督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和监督需要各方的合作和遵守。
国际红十字会和其他人道组织在战争和冲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向战区提供人道援助并监督各方的行为。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也负责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以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四、国际人道法的挑战与前景尽管国际人道法在过去几十年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战争和冲突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仍然存在,特别是在非国际冲突中。
同时,一些国家对国际人道法的理解和认同存在分歧,导致其执行受到限制。
然而,随着全球各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不断增强,国际人道法的前景仍然是积极的。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提高国际人道法的宣传和普及,我们可以期待更好地保护人权,并减轻战争和冲突所带来的痛苦和破坏。
结论国际人道法在战争与冲突中的人权保护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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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战手段和方法 (一)基本原则 所谓作战的“手段”是指所使用的武器, 而所谓“方法”则包括如何使用武器及其他 作战方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从人道的角度出发, 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规定了若干的限制,目 的是在不能完全消灭战争与武装冲突之前, 尽量减轻其给人类带来的残酷性。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而且还大量地表现为 习惯国际法的形式。作战手段和武器技术的 发展非常迅速,战争法的某些具体规则可能 不足以及时、全面地覆盖这些新的武器系统 或作战方式。但是,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尚 无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也不能为所 欲为。根据战争法中著名的“马尔顿条款”, 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 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 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 1、关于武装冲突或战争本身的规则
2、国际人道法 (三)特征 1、国际条约与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适用
2、新、旧条约并存
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 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 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 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 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 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 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 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 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 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04年卷一第90题)
甲、乙两国2006年发生边境武装冲突, 随即先后宣布与对方进入战争状态。此前, 甲、乙两国先后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 (1960年)、《边界条约》(1966年)、 《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1980年)、《引 渡协定》(1982年)等一系列条约。在此状 态下,如果这些条约中不存在相关的特别约 定,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2008年延期区试卷一第78题) A.两国间的《和平友好条约》自动废止 B.两国间的《边界条约》暂停执行 C.两国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自动废止 D.两国间的《引渡协定》暂停执行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 可以认为,整个国际法体系是由战争法与平时 法两部分组成的。战争法规则中许多是古老的 国际习惯法规则。 最大的变化,是对国家“战争权”的限制。
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编纂
国际社会对战争法进行的官方大规模编纂开始 于18世纪中叶,目前已编纂完成了几十个条约。这 些条约和习惯规则,构成了当代战争法体系的框架。 习惯上,把战争法的有关条约分为两大体系。 第一类:是以1907年的海牙公约为代表和开端 的,关于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习惯,也称 为海牙体系; 第二类:是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 基础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习惯 规则,也被称为日内瓦体系。 这两个体系在历史发源、规则脉络和侧重点等 方面是不同的,其发展也是相对独立的。
(3)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 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 和商务关系。对在不违背其中立义务的情况下, 与互为敌国的交战国任一方进行的交往,交战 国的另一方应予以尊重和容忍。
2、义务
(1)不作为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 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 (2) 防止的义务,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 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上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 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 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调整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状态 (一)开始
战争的开始意味着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 态进入敌对的战争状态。 战争的开始可通过交战双方或一方的宣战为标 志,也可因一方使用武力的行为被另一方、第三方 或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而开始。 宣战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说明理由的宣 战声明;另一种是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当对方在 限定期限没有接受通牒中的条件,即开始采取战争 手段。
(三)战争的结束
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 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不同于 战争状态的结束。前者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 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后者则意味着交战 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 1、敌对行动的停止 (1)停战。
(2)无条件投降。 (3)停火与休战。
非战争武装冲突的开始及其后果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正式开始的宣告程 序,只要实际武力行为存在,就视为开始了非 战争武装冲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生的许 多重大国际武装冲突大都不是战争,因为武装 冲突各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的存在。这时,该 武装争斗的后果与战争开始的后果不同,在这 种武装冲突爆发时,武装冲突各方一般继续保 持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同时,一般也不发生 战争所引起其他法律效果。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内容与特征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理解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 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 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 突和相关状态。
2、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的 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 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 在实际的武装冲突为前提。
(二)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3、经贸往来的禁止。 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 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 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 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 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 以没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 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 进行敌侨登记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一第79题)
3、区分对象原则。 作战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目标和人员 进行区分,并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予不 同的对待。这种区分包括: 一是区分平民与军事人员; 二是区分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 三是区分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 力的战争受难者; 四是区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区分民 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
另外,以前国际法上的战争结束及其法律后果 问题,基本上都集中于国家之间的战争。现代国际 实践中,针对个别国家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联合 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军事行动的结束和 法律后果问题,也在不断地实践和发展之中。如针 对伊拉克对科威特非法使用武力的行动,联合国安 理会通过决议,命令多国部队对伊拉克发动了代号 为“沙漠风暴”的军事行动。在此行动结束以后, 联合国安理会又于1991年4月通过第687号决议,重 申按照国际法,伊拉克应负责赔偿因其非法入侵和 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 直接损失、损害和伤害。
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交战各方必须遵守战争法规所加诸它的 义务,不得以“军事必要”来对抗和破坏战 争法规定的义务。因为战争法规的制定本身 是以考虑了军事必要为前提的,因此在战争 法规的执行中,不得再以“军事必要”为由 对抗当事国根据战争法所承担的义务。对在 一些规则中提到的“军事情况许可时”的条 件
3、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 交战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结束后.两国的关系恢 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相应的战争法的规则终止适 用,在其国家关系中,恢复适用国际法中的平时法 部分。 现代国际实践对于战争的结束和后果有了某些 新发展。 停战协定原来只是临时性的安排,现在趋向于 成为长期、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有些停 战协定以后通过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和保 证,从而成为结束战争状态的一种方式。1973年巴 黎会议签订的《关于越南停止战争和恢复和平的协 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3)容忍的义务,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 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 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 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
(三)新发展
现代国际法中,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而 使用武力的行为已被禁止,侵略战争已被确定为严 重的国际罪行。联合国成员国已事先在法律上承担 了义务,区别对待从事战争或非法使用武力的国家 与被侵略国家。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以不偏不倚 为基础的中立。 然而,从国际实践看,《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并没有使得国际法上的中立制度完全取消。在联合 国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各国仍可能自由地选择是否 保持中立。另外,即使联合国安理会作出了使用武 力的决定,如果一个国家不参加实际战斗,它就在 实际上保留中立地位,这种地位也被称为一种“有 限中立”或“准中立”。因此中立制度在一定程度 上仍然具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的意义。
四、战时中立 (一)概念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非交战国选择不参 与战争、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法律地位。
1、临时性: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同于政治意 义上中立和中立主义。 2、选择战时中立,可采取多种方式。 3、如果选择了中立地位,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权利 和义务。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 (2)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的开始必须通过 宣战。但是国际实践中,特别是在1928年 《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推行 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愈来愈多地出现了不 宣而战的情况。 关于战争开始的具体时间。凡是经过宣 战开始的战争,宣战之时或宣战文件上指明 的时间即为战争开始的时间。未经宣战的战 争,对其开始时间的认定,国际法尚无明确 具体的规定。
武装冲突是指未构成战争状态的武装对 立,其往往表现为局部的,有时是偶然发生的、 短暂时间的、未经宣布战争状态的武装斗争形 式。 在二次大战后出现的国际武装冲突,大多 数都没有被宣布或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但是基于减少残酷性和人道的考虑,国际实践 中已将许多的传统战争法规和规则也适用于这 种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为此,一些国际文件 和学者著作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武装冲突 法”一词,并一般倾向于将战争法扩展称为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