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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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5)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5)
(1)个人社员应具备的条件:拥有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的户籍或有固定住所 并连续居住满三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社员应具备的条件:在该城实行用设所在地登记注册,必须 有营业执照;守法经营,业绩良好。
(3)法人社员应具备的条件:在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领有企业法
1.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最低注册俄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
3.城市信用社设立的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
4.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限制,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的变更。
三、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1.城市信用社社员的条件:
人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2.社员股权。
3.社员权利:管理权、知情权、分配权、优先权。
4.退社
四、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1.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社员大会、理事主任任期为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城市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1.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2.风险管理
3.监督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财务的监督管理。
六、接管及终止
七、城市合作银行 1234 下一页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5)
2010 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
第四章 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合作银行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
遵循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
二、城市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立法目的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 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 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分类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自考金融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知识点总结金融是指利用货币、信用、资本等经济手段进行资金管理、投资、借贷和交易活动的经济领域。

在现代社会,金融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由于金融领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金融知识也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通过对金融领域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金融知识。

一、金融市场概念及分类金融市场是指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货币、信用、资本等金融工具的买卖和交换的场所。

根据金融工具的不同特点,金融市场可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1. 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的融通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国库券市场、商业票据市场等。

货币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资金,促进银行间的流动性管理和利率的形成。

2. 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融通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等。

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企业和政府提供长期融资,促进投资和经济的发展。

3. 衍生品市场衍生品市场是以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互换合同等)进行交易的市场,主要用于风险管理和投机。

二、金融产品和工具金融产品是指金融市场上流通的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债券、股票、基金、保险等。

金融产品的特征、功能和用途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是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媒介和价值尺度。

货币的分类包括纸币、硬币、存款凭证以及电子货币等。

2. 债券债券是企业、政府和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承诺。

债券的种类包括国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等。

3. 股票股票是企业对外筹集资金的一种权益工具,代表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

股票的种类包括普通股、优先股、非上市股票等。

4. 基金基金是由基金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和收益分配的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等。

5. 保险保险是一种以合同形式承担一定风险,并用实缴保险费收取风险金的商业活动。

自考本科金融理论与实务复习重点资料

自考本科金融理论与实务复习重点资料

自考本科金融理论与实务复习重点资料第一章货币与货币制度1、货币价值形式的发展历程:简单价值形式T扩大价值形式T一般等价形式T货币形式2、货币形式的演变:货币形式经历了从商品货币到信用货币的演变过程(1)商品货币实物货币世界上最早的货币是实物货币贝是我国最早的货币金属货币我国最古老的金属铸币是铜铸币西方金属铸币的典型是银元优点:易于分割,不易被腐蚀,价值高便于携带(2)信用货币:纸币银行券存款货币④电子货币3、马克思将货币的职能概括为: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货币贮藏、世界货币4、交易媒介职能:A.计价单位 B.交易媒介C?支付手段5、货币制度:指国家对货币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和管理等进行的一系列规定6、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规定货币材料、规定货币单位、规定流通中货币的种类、规定货币的法定支付能力7 、按支付能力不同,分为有限法偿和无线法偿无限法偿:指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货币的能力,不论每次支付的数额多大,不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

有限法偿:在一次支付行为中,超过一定的金额,收款人有权拒绝接受,在法定限额内,拒收则不受法律保护。

8、国家货币制度的历史演变: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前三类又统称为金属货币制度。

最早实行金本位制的是英国。

9、金本位制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 生金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虚金本位制10、金币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

基本特点:黄金为法定币才,金币为本位货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辅币、银行券与金币同时流通,并可以按面值兑换为金币;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

11、不兑现信用货币制度特点:一是流通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二是信用货币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投入到流通中去的、三是国家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对信用货币的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12、我国的人民币制度主要内容:一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二人民币不规定含金量,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三2005 年7 月21 日,我国开始实行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是金融法专业本科生的重要考试,为进一步加深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提高金融法实践操作能力,金融法考试对于金融法专业学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复习金融法考试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考点进行认真的整理,以便于事半功倍地取得好成绩。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金融法是规范金融业务和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的原则为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营造健康的金融环境。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从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服务的定义、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方面出题。

因此,考生需要熟悉金融法规的基本框架和其衍生的相关法规。

二、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领域。

其中,银行法是金融法的起点,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在金融法考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此外,金融法还涉及到金融行业的各个子领域的法规和实务,如证券法规、期货交易法规、信用卡业务、网络支付等。

在这些领域中,需要重点掌握其基本概念、业务流程、法律地位等内容。

三、金融监管的概念及相关机构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现代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这些监管机构相关的考题,考生需要熟悉这些机构的职责、职能和产生的历史背景等方面的知识。

四、金融犯罪的种类及防范措施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种类非常丰富,涉及到的领域也非常广泛。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金融犯罪相关的试题,涉及到知识点有底部透支、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因此,考生需要深入了解这些犯罪行为的特点、产生原因、预防措施等方面的知识。

五、金融诉讼的程序与战略金融法往往涉及法律诉讼程序,因此在金融法考试中,往往会有相关的考题涉及到这些程序。

此外,在金融法诉讼案件中,常常涉及到金融产品的性质、交易规则、合同法律性质等知识点。

自考05678金融法考点知识点

自考05678金融法考点知识点

一、考试题型及分值题型题量分值总分25125531545202102021020合计38/100二、命题层次与难度1.25% 35%40%2.,难三、历年试题1.年10225125A BC D【正确答案:D】三、历年试题年1026题)5315分【正确答案】:三、历年试题4.2l020分。

年1036题)【正确答案】:1IMF2三、历年试题4.2l020分。

年1036题)【正确答案】:(34)三、历年试题5.21020分。

年1037题)A Y1000A500B B公A据Y B Y B1000 81000问:(1)?(3分)(2)B?(3分)(3)B?(4分)三、历年试题【正确答案】:(12)B公B C3A500BB500四、课程重难点12五、复习技巧1---23(六、应试技巧1VS 23123谢谢本章考点归纳考点1中国人民银行的沿革1948年12月1考点2《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1.2.3.4.考点3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1.2.3.考点4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考点5货币政策目标1.2.(1(2(3考点6行长的产生与职责1.5 2.考点7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责1.2.3.4.5.考点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机构的关系1.2.考点9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1.8%。

2.3.4.真题201810A BC D【正确答案:B】考点10中国人民银行贷款1.20天、3611年。

2.考点11经营国库与清算业务1.2.考点12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1.2.3.4.考点13监管的目的和范围1.2.考点14对金融机构的审批1.2.考点15金融机构业务监管1.2.3.4.5.4个月6.8%。

考点16金融市场调查和统计1.2.谢谢本章考点归纳考点1《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1.1995年5月102.考点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1.2.考点3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考点4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2.3.真题201810【正确答案:1.效益性原则2.安全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考点5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1.2.3.考点6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1.2.3.4.考点7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1.考点7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2.10行为15000考点8分支机构的设立1.2.60%。

金融法(自学考试笔记)

金融法(自学考试笔记)

导论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

填空:本课程只讲国内金融法,不涉及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另设课程。

我国金融法的组成1、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金融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2、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3、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金融交易相关的部分;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本课程的体系金融法课程体系是一种学理上的描述,与金融法体系不完全相同,有些教科书将“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内容列入金融法体系,有些则没有,本书将金融法分为四个研究领域:1、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介绍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及其设立、业务范围和管理规范等;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本书主要介绍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制度;3、货币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有关货币流通关系的法律;4、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自学考试体系中,将《保险法》和《票据法》单独设课,不列入金融法范围。

填空:货币表现为各种形态,有本币、外币和信用卡等。

货币有时间上的使用价值,所以就有利率;有兑换价值,所以就有汇率。

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1、金融行业的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系统风险,而一般民事契约和商事活动的风险属于局部风险;2、金融的流通性非常快,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3、金融交易是大众化的:在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上交易,与一般的民事或商事交易的契约性不同,具有市场化、通用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所以这种交易契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并不要得到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存款人无须关心银行将自己的钱贷给谁,股份公司无须关心是谁买了本公司的股票,股民也无须关心是谁把股票出卖给了我;4、由于高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无纸化、无场所化和无疆界化的程度,原有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显得有些不能适应;由上可知,金融与一般民事的债权和物权有一些区别,也同一般的商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对金融法进行脱离民法或商法的专门学习是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的,所以我们应当研究金融法,学习金融交易的特点以及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的法律。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以金融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等内容。

金融法的目标是为金融活动提供合法、公平、有序的法律保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1. 基本原则(1)国家监管原则:即国家依法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2)合法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应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开展金融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金融活动。

(3)诚信原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误导他人,不得虚报、隐瞒重要信息。

2. 基本理论(1)金融活动理论:研究金融活动的本质、特点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2)金融法治理论:强调金融市场应依法运行,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金融法经济理论:研究金融法规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以及金融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活动,保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金融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的交易与监管等。

2. 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指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交易规则以及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等。

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3.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

四、重点考点梳理1. 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是金融法的基础,也是金融活动的依据。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要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了解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2. 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法规范的对象。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要求,包括其设立、治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金融法”自学考试指导

“金融法”自学考试指导

“金融法”自学考试指导第一章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金融市场准人的审批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中国人民银行设总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

它的总行和分支机构共同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为了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中央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专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有关货币政策的咨询建议机构。

其职责是综合分析我国和国际上的宏观经济形式,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控制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讨论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讨论有关调整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协调有关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等。

它的咨询建议是全体会议的共同决议。

为贯彻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实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可以采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及外汇等。

这些加上中央银行的经理国库和清算业务,可以将其业务划分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两大类。

中央银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坚持不追逐利润、不从事普通银行业务、业务管理和业务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其金融监督的职能,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央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为保证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中央银行可采用金融市场的准人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业务范围、分业经营等多方面的监管等方法,采取金融许可证审批等直接手段和公开市场业务等间接的监管手段,并以宏观性、科学性、统一性为原则,采用表格式、基层化与集中型的模式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查与统计。

中央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审计部门的监管。

*是金融法的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内容,应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熟悉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及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工具,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监管的目的、手段和范围等,把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考金融法复习题

自考金融法复习题

自考金融法复习题一、选择题1.金融法是指什么?A.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B.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C.调节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D.以上皆是2.下列哪项不属于金融法的内容?A.金融市场组织与运行B.金融机构的法定行为C.金融合同的订立与履行D.金融产品的研发与销售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自由开放与国家监管相结合C.保护金融市场的公正与公平D.以上皆是4.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什么?A.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B.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与稳定C.限制金融市场的自由发展D.促进金融业务的创新5.下列哪个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金融法规?A.国务院B.最高人民法院C.人民银行D.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判断题1.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A.是B.否2.金融法的特点之一是高度专业性。

A.是B.否3.金融法主要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规范。

A.是B.否4.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

A.是B.否5.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A.是B.否三、简答题1.请简要概述金融法的研究对象和范畴。

金融法的研究对象是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市场主体之间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金融法的范畴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的研究内容涉及金融法规的制定与发布、金融机构的设立与运营、金融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以及金融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

2.金融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是什么?金融法与其他法律学科存在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首先,金融法与经济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经济法律学科有着密切的关系,共同构成了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金融法与民商法、公司法、行政法等普通法律学科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金融法在实践中涉及到了很多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最后,金融法与国际法也存在紧密的关系,金融领域的国际交往和合作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则和准则。

3.金融法的目标和作用是什么?金融法的目标是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自学考试专题:金融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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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专题:金融法复习资料《自学考试专题:金融法复习资料》由我收集整理,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学考试专题:金融法复习资料(3 页珍藏版)》请在本页面上搜寻。

1、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2、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金融宏观调控。

3、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政府的银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规定了行长产生的详细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5、中国目前采纳的主要结算工具6、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给量的一种形式。

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8、中国人民银行的资原来源9、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主要用途: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10、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基准利率。

11、政策性银行:多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协作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进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994年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进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12、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是衡量争行反抗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13、同业拆借及其期限: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期限(1)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自考金融法笔记

自考金融法笔记

自考金融法笔记自考金融法是金融法学科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是一个基于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的学习科目。

学习此课程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和认识金融领域中的各种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支持。

本文档介绍了自考金融法的一些笔记,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这门学科的核心内容,加强对金融法的理论和实践认识。

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指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制。

它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进行控制和管理。

金融法是为了保障金融领域中各方利益的法律体系。

其核心是通过法治形式的干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顺畅、保障金融机构运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金融产品创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市场的监管是自考金融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金融市场上的各个主体是一些由国家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以及从事金融市场行为的个人、投资者等等。

监管的目的就是要规范金融市场的各种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在金融市场的监管中,监管机构是起到主导作用的。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四大政府管理部门。

由于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很高,因此监管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

通过监督管理、加强监管措施和法律制约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金融机构的法律要求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对于金融机构,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必须注册、依法经营,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交费等等。

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是需要受到严厉惩罚的。

四、金融产品的监管金融产品是指证券、基金、期货等金融工具。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发行和销售必须遵守各种监管规定。

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国家也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

这样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避免出现重大金融风险。

比如,我国资本市场对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十分严格,这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自考金融法整理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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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在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25、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管理的主管机关。
2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由国家全资投资的特定政策性金融机构。
63、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契约是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心内容。
64、1694年,在政府的支持下,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成立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
65、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66、保证期间随时间的经过或某时间的发生,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届满,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8、根据《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设质;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设质;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设质。
10、信托投资公司的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50、根据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51、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居民外汇管理中的法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我国派驻国外的机关等。
52、根据《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我国金银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33、政策性银行,其特殊职能可以概括为倡导性职能、选择性职能、补充性职能和服务性职能。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6)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6)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6) 201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

 二、金融租赁公司
1.金融租赁的特点
(1)概念,金融租赁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它一方面仍具有租赁的一般特性,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又不同于一般租赁形式,它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厂商提供设备,承租人使用设备。

(2)金融租赁的特点: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租金形式
分期归还本息。

(3)我国金融租赁业现状:主要形式分为:
 自营租赁,我国租赁公司直接向国外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购买设备,租给用户,用户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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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

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罚权。

间接手段包括: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

*货币政策包括: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贷款;公开市场业务。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4、商业银行的立法目的答: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二、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四、促进经济发展。

5、商业银行的概念、设立的条件答:商业银行是指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其设立条件如下:一、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商业银行的方针和原则答: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原则:效益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7、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原则答: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原则;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8、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答:一、资本充足率监管。

是商业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不低于8%;二、贷款余额限制。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5%;三、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不超过10%五、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9、银行的清算程序答:支付清算费用;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一般债权人的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章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10、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答:是指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

包括外国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等。

11、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答: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国银行分行: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200亿美元;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资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一、双方均为金融机构;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12、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答: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过批准的外汇;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

、外资金融监管措施13.答:一、利率管理;二、存款准备金;三、指定比例和形式安排生息资产:30%。

四、资本充足率:5%五、贷款集中程度限制:同一贷款不超过30%六、投资总额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30%;七、固定资产投资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之和的40%;八、流动资产;九、吸收本地存款的限制:不超过总资产的40%;十、计提呆帐准备金;十一、补充注册资本十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十三、财务报表要求;十四、其他。

第四章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15、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设立和审批的程序及管理答:是指依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设立条件:一、社员不少于50个,其中企业法人不少于10个;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程序:一、筹建阶段,发起人不少于20人,企业法人不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

二、开业阶段社员大会是城市信用社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是城市信用社的常设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至11人。

城市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16、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设立程序及管理答: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织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设立条件:一、社员不少于500个;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程序:一、筹建阶段;二、开业阶段17、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答:是指由出租人提供资金购买或租赁物品,并将购买或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交付租金的方式向出租人还本付息,并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租赁形式。

18、信托投资公司的概念答: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者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点: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收益人。

19、证券公司的概念、业务和分类答:是指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两种:第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第二、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所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五章贷款法律制度20、贷款通则的目的答:目的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1、贷款的种类;年以上)5、长期贷款(年)1-5、中期贷款(年内)1答:按贷款期限分类:短期贷款(.按有无担保分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按风险承担主体分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以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22、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格要求答: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的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业务;五、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六、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七、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八、不得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贷款人的资格要求: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不具备货款通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③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④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⑤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⑥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⑦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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