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一、系统框架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框架包括三大部分:传感系统、控制系统和报警器系统。
2、传感系统:包括烟雾传感器、火焰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等,负责监测防火区域的温度、烟雾浓度、气体浓度等状态参数。
3、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负责接收传感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并根据报警信号控制输出装置,并处理各类故障信号。
4、报警器系统:报警器系统负责根据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发出警示信号,包括啊声、视频、监控显示和报警设备。
二、施工要求1、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正规品牌产品,并确保对传感器、控制器、报警设备等装置进行贴标、标识、编号,方便维护和管理。
2、报警器系统采用标准工艺施工,在安装过程中应当合理布线,保证信号连接畅通,并进行屏蔽工作,以保证报警器的正确运行。
3、在安装电源及接线之前,需要按照系统框架说明书针对报警系统组件安装要求,对每个工作节点进行验证,包括机械安装、标示校验、管路焊接、连接线安装、电源连接、灯管及报警灯安装等。
4、系统应当具备实时检测功能,控制器应安装功率指示灯以监测系统的电源情况,并保证系统的健康运行。
三、验收规范1、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特点,对系统的传感系统、控制系统和报警器系统均应进行严格的验收。
2、传感系统验收:应按照传感器外形连接状态、接线长度、电源、抗震能力、温升能力、工作温度等要求进行检查;3、控制系统验收:应按照控制器类型、型号、外形、工作电压、控制节点、工作温度、抗震能力等要求进行检查;4、报警器系统验收:应按照型号标识、外形、工作电压、触发维持时间、报警准确性等要求进行检查。
本规范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通过对系统框架、施工要求和验收规范等三个方面进行说明,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DOC34页)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2.1质量管理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3.1一般规定3.2布线3.3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3.4火灾探测器安装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3.7模块安装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3.9消防专用电话安装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3.11 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4.1一般规定4.2调试准备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4.14 消防电话调试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5.1 一般规定5.2 验收前的准备5.3 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6.1 使用前准备6.2 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3表 C.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4续表 C.0.4续表 C.0.4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2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一、引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于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的一般要求、具体施工程序和验收标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的一般要求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前应对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认真审查,准确了解系统的功能要求和实际施工需求。
同时,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确保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齐全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经验,对系统的原理和操作流程有深入的了解,并且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4.施工质量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每一个细节,保证系统的各个部件安装牢固、连接可靠,并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检测。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的具体程序1.系统的安装根据设计图纸确定系统各个部件的安装位置,进行布线和连接,确保接线正确、牢固可靠。
同时要进行相关连接的标识工作,使得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变得更加简便。
2.设备的调试在设备安装完成后,需要对各个部件进行调试和检测,确保系统的各项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3.线路的接地系统的所有线路都需要进行接地处理,确保系统在静电、雷击等外界干扰下能够正常运行,同时要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电源的供应系统的电源需要保证其稳定可靠,采用双回路电源供应,并对系统的电源设备进行必要的保护措施。
5.系统的联动对系统的联动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和联动测试,确保各个部件之间的联动功能正常,能够实现火灾自动报警的目的。
6.系统的标识对系统的各个部件进行标识,包括设备的功能、位置等信息,以便后期的维护和管理。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1.设备的外观和性能验收人员要对系统的外观和性能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设备表面清洁,没有变形和损坏,并确保系统的各项功能正常。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对于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至关重要。
因此,施工及验收标准是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施工标准1.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3.设备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包括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等,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稳定性。
4.电气接线:电气接线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系统的正常供电和稳定运行。
5.安装位置: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系统的全面覆盖和及时报警。
6.联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建筑物的其他安全系统进行联动控制,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处置。
7.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施工过程对系统的影响。
8.联调测试: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进行联调测试,确保系统各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协调联动。
三、验收标准1.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单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设备清单、施工图纸等。
2.现场检查:验收单位应对系统的实际安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安装位置、设备接线、联动控制等。
3.系统测试:验收单位需进行系统的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性能、报警器的报警效果、联动控制的协调运行等。
4.联调测试:系统的联调测试需由验收单位组织进行,确保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协调联动和稳定运行。
5.效果评估:验收单位需对系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覆盖范围等均符合设计要求。
6.验收报告:验收单位需出具验收报告,对系统的施工质量和运行性能进行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
四、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是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施工及验收标准的遵守和执行对于系统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2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功能的正常运行,制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以下是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规范措施。
一、施工规范1. 设计阶段规范:施工前要依据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确定合适的设备布置、联动控制方案、线路布线方案等。
2. 材料选用规范:施工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
3. 线路施工规范:线路布线要符合电气安全规范,保证线路接触不产生短路、断路现象。
线路穿透楼板的部位,要进行防火处理,确保不会引发火灾。
4. 设备安装规范: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保证安装位置合理、牢固可靠,能够满足系统的检测要求。
5. 联动控制规范:联动控制设备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触发相关控制设备,例如启动排烟系统、关闭电源等。
6. 进出口设施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室外空气之间的进出口设施,以确保系统检测环境的准确性。
7. 电源供应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要符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范,电缆材料应具有耐火性能,并应有专门的断电监控设备。
二、验收规范1. 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前要对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
2. 设备质量验收:对安装的设备进行质量验收,检查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设备的检测数据应与出厂检验报告相符。
3. 线路检测验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测,确保线路接触良好,无短路、断路等问题。
4. 系统功能测试: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响应是否灵敏、报警信号的传输是否准确、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可靠等。
5. 试运行检验:对系统进行试运行检验,模拟实际发生火灾的情况,测试系统的报警及联动控制能力。
6. 文件资料齐全:完成验收后,要确保相关文件资料齐全,包括设计文件、设备合格证明、验收报告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中防范火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的一项技术。
为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结果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二、系统设计1. 设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2. 设备布置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要求,设计师应合理布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位置。
设备的布置应充分考虑到火灾蔓延的可能路径、建筑物的结构特点等因素,以确保火灾的早期发现和报警。
3. 系统方案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面积、人员密集度等因素,设计师应合理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类型和方案。
系统的类型可能包括有线系统、无线系统、有线无线混合系统等,设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设备选型与采购1. 设备选型根据系统设计要求,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设备进行采购。
在设备选型时,设计师应综合考虑设备的性能、可靠性、维护成本以及供应商的信誉等因素。
2. 设备采购设备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招投标过程中,应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合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
3. 设备安装设备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固定稳固、线路的牢固可靠,以及设备与其他设施的正常协同工作。
四、工程施工1. 建筑物准备工作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先进行建筑物的准备工作。
该工作包括清理施工区域、保护好其他设施和设备,以及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2. 线路敷设线路敷设应保证线路的牢固可靠、不易被损坏。
对于防火墙、防火门等要求有特别防火防爆措施的区域,应遵守相关规范进行敷设。
3. 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包括各类传感器、警报器、控制面板等设备的安装。
安装过程中,应确保设备的连接正确、固定稳固,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测试。
4. 系统联调安装完所有设备后,进行系统的联调工作。
联调工作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各个部分能够正常配合工作。
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系统施工验收总则与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系统施工验收总则与要求总则:1.法律法规遵循:施工验收过程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消防法》、《建筑法》等,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2.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施工方案保障: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程、工艺要求、质量控制措施等,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4.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工程验收,包括初验、专业验收和消防监督部门验收等,确保系统符合要求。
要求:1.设备选用: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确保设备具备可靠性、安全性和先进性。
2.设备安装:设备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正确安装,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线路布置: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线路布置,确保线路的规范、合理和可靠。
4.操作与控制:操作与控制设备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置,确保操作的方便性和可靠性。
5.联动控制:报警与灭火系统之间的关系应进行合理的联动设置,确保系统的一体化管理。
6.设备检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的全面检测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7.系统试运行:设备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模拟实际火灾场景进行测试,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8.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如管线、线缆敷设等,确保隐蔽工程符合规范要求。
9.完整记录:验收过程中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包括施工记录、检测报告、试运行记录等,以备备案与查阅。
10.培训与维护: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用户进行系统培训,并确保系统的维护工作得到落实。
通过遵循以上总则与要求,可以确保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系统施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并保障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个对火灾隐患进行即时预警,以便及时采取灭火预防等应急措施,真正做到火灾防护的重要设备,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必不可少。
1、确保安装环境的清洁、干燥:安装前须将安装环境清洁,完全不含水分及粉尘,以确保接触良好,保证系统运行稳定;
2、确保完整性及正确性:由于是针对火灾紧急情况,因此,安装测试时要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及正确性,施工中严禁采用断路线等不符合标准的方式;
3、安装完成时,进行联机报警测试: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联机报警测试,以确保系统的正常报警,报警设备的连接不能容忍错误。
4、火灾自动报警报文送出标准:自动报警系统应在发生火灾时立即向指定地点进行报警,确保报警时间没有任何延迟;
5、火灾探测器测试:火灾探测器必须安装到位,确认运行正常,探测正确,在被安装物完全密封的情况下,探测器不得受热影响;
6、确保电缆连接及屏蔽质量:布线应选用低烟无卤素电缆,确保
电缆连接及屏蔽质量,避免电磁干扰引起故障。
7、外接仪表及设备调试:外接仪表及设备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调试,以及繁简切换及报警灯亮,避免手动控制。
8、验证厂家产品质量:验收时应验证厂家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
家标准进行管理,使其体现质量更加稳定可靠;
9、演示试运行:最后,必须进行演示试运行,观察预设设置及屏
幕显示,确保系统准确运行,可以正常进行报警;
以上就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要求,此类系统的
施工及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一、一般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相关要求填写验收记录。
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火灾警报装置;(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电动阀控制装置;(12)消防联网通信;(13)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4、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3佥;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火灾探测器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和设施中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能够及时发现火灾的发生并进行报警,帮助人员迅速疏散,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和验收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们将介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标准。
一、施工标准1.资质要求从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需要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且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和实力。
2.设计要求施工前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合理的设计,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结构特点进行合理的布置和设置,确保系统的覆盖范围和报警灵敏度。
3.材料选用在施工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材料进行安装,保证系统的品质和性能。
系统的各个部件如探测器、报警器、联动设备等应选择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
4.施工流程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系统的可靠性。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验收要求在施工完成后,需要对系统进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和品质。
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系统的功能测试、性能检查、安全性评估等。
二、验收标准1.验收前准备在进行系统验收前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对施工过程的记录和施工质量的评估,确保系统安装的合格和符合设计要求。
2.功能测试对系统的各个功能进行测试,包括报警器的联动、探测器的灵敏度、报警信号的传输等,确保系统的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3.性能检查对系统的性能进行检查,包括探测器的敏感性、报警器的声光效果、联动设备的响应速度等,确保系统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4.安全性评估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系统的防拆防破坏性能、防误报能力、灵敏度等,确保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2.1质量管理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3.1一般规定3.2布线3.3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3.4火灾探测器安装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3.7模块安装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3.9消防专用电话安装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3.11 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4.1一般规定4.2调试准备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4.14 消防电话调试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5.1 一般规定5.2 验收前的准备5.3 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6.1 使用前准备6.2 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3表 C.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4续表 C.0.4续表 C.0.4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21x50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21x505-21.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指通过火灾探测器、报警按钮、消防通联方式、控制显示器等组成的自动化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火情,并在火灾发生时自动报警或手动报警,为及时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施工及验收标准21x505-2对该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文将对标准的要求进行详细解析。
2.系统布线及设备安装2.1系统布线应符合《建筑规范》等相关规定,布线应合理、稳固、美观。
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与强电线路、强电设备等混合敷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火灾探测器、报警按钮、控制显示器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确保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3.系统连接及调试3.1系统连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连接线路应牢固可靠,确保数据传输正常稳定。
在调试过程中,应对各个部件进行全面检测,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对于接收器、控制器等重要部件,还应进行额外的耐压、绝缘测试,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4.系统功能验收4.1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消防通联方式通讯等功能的测试,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准确地报警,并与消防人员进行通讯。
在验收过程中,需对系统对漏报、误报等情况进行充分测试,确保系统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5.系统运行稳定性测试5.1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进行较长时间的运行稳定性测试,以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在测试过程中,需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全面检测,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故障,确保系统在日常使用中能够稳定可靠。
6.系统验收及报告6.1系统验收需由专业的消防工程师进行,验收人员应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仔细检查,并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
在验收报告中,需明确标注各项功能的验收情况,以及对系统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7.结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21x505-2对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保障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9、金属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 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 锁母。 为了保证管子与盒子不脱落,导线不致于穿 在管子与盒子外面,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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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0、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 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 直径不应小于6mm。 为了确保穿线顺利。若不作固定,在施工过 程中将发生跑管现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承担业务范围
• (一)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 相应规模消防设施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施工一 体化工程承包。 • (二)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承 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 (三)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可 承担总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 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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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区域显示器的安装
• 1、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安装控制器) 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距墙不应小于 0.5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 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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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引入线,应 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 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区域显示器的安装要求与控制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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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一、引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ire Alarm System,简称FAS)是一种安全设备,用来检测和报警火灾。
它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也是建筑物必备的消防设施,因此在建筑工程中极为重要。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施工及验收标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施工标准1.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具备丰富的施工经验。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素质过硬的施工团队,并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施工流程。
2.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要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且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确保施工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3.施工质量要求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且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和监督。
确保施工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施工验收在完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后,施工单位需要对系统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
包括系统的功能测试、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验收标准1.设备检查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前,需要对系统中的各个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
包括主机、火灾探测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等设备的正常性能检测和运行状态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2.功能测试验收人员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进行全面测试,包括火灾探测、报警信号传递、声光报警器的响铃和灯闪等功能的测试,确保系统能够实现及时报警和有效的声光提示。
3.运行试验验收人员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全面的运行试验,模拟真实的火灾情况,测试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和传输速度等。
确保系统能够在火灾事件中可靠运行。
4.监控检测验收人员需要对系统的各项监控功能进行检测,包括监控中心的运行状态、设备的故障自检、报警信号的接收等,确保系统的监控功能正常。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第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第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二、探测器周围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第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条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处;第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2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第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第条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第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条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第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第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第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3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条和第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第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第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第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第三节调试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第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第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第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四、本规范第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第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第条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第条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条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条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1.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1. 1. 操作规程;1. 1. 值班员职责;1. 1.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1. 1.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1. 1. 进行第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1. 1.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第条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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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2.1质量管理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3.1一般规定3.2布线3.3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3.4火灾探测器安装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3.7模块安装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3.9消防专用电话安装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3.11 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4.1一般规定4.2调试准备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4.14 消防电话调试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5.1 一般规定5.2 验收前的准备5.3 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6.1 使用前准备6.2 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3表 C.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4续表 C.0.4续表 C.0.4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3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 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 C的要求填写。
2.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 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 系统施工3.1 一般规定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2 布线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 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8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1管子长度每超过 30m,无弯曲时;2管子长度每超过 20m,有1个弯曲时;3管子长度每超过 10m,有2个弯曲时;4管子长度每超过 8m,有 3 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9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1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1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2距接线盒 0.2m 处;3线槽转角或分支处;4直线段不大于 3m 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 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3.3.1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 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 根;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mm 的余量;5导线应绑扎成束;6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