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适用规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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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适用规则的比较
一、创业板
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 NASDAQ市场为代表,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中国,创业板特指深圳创业板。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但监管力度更强,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投资风险也更大,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
目前,创业板适用的规则主要为: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陆续发布创业板的更多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二、中小企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设立于2004年,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板作为深交所一个独立的板块,其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中小企业板的适用规则、发行上市条件与主板基本相同,但为了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监督与风险控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三、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规则比较
1、发行条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发行条件上存在以下差异:(见表1)
(表1)2、IPO信息披露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IPO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差异:(见表2)
(表2)
3、上市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上市条件方面存在以下差异:(见表3)
(表3)
四、特别说明
由于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正在证监会的审核过程中,尚未正式发布,所以无法据其对创业板与中小板在具体交易规则上进行对比,但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送审稿)来看,创业板与中小板在交易规则上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差别:
1.价格涨跌幅限制
2.股份限售要求
3.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
4.停牌、复牌制度
5.退市制度
具体规则将待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正式发布后,作进一步研究。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
法律:
《证券法》
《公司法》
规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