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7号
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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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五、普通住房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的作用
• 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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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1999年5月31日)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办):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转让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受让人必须具有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
第六条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低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转让成交价,或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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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2022年5月26日局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二)签章确认。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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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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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3e78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7d.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正[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
该标准已与市级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建设部备字根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房管局联系。
附件: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具体标准。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土地范围,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范围划分。
三、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成都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公布。
目前,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二环以内:3780 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3400 元/平方米三环以外:3270 元/平方米四、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土地范围划分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公布。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56fc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0e.png)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1月11日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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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制定本规定,确立预售方案编制、报备、公示、执行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在编制、审核、报备和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成都市居民安居乐业和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成都市内销售的商品房,适用于市场主体在成都市范围内对商品房进行预售方案编制、审核、决策及执行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预售方案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是指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编制的规划设计、销售及后续服务等方面的计划,必须详细、真实、客观地反映该商品房建设情况、实际用地情况、开发企业资信、代建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能力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商品房建筑设备的比例、公共设施、绿地率等具体内容,并且应当专门设立商品房设计、售后服务等专业部门负责。
在编制预售方案时,开发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后,经法人或者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后,方可纳入预售内容。
第四条【预售方案报备】开发企业在编制好预售方案后,必须依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预售活动开始前15日向有关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应当包括预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企业资信证明等文件。
提交这些资料应当注明真实内容,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如果有关部门对预售方案的内容不同意,可以要求开发企业进行调整,直到满足有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方可纳入预售内容。
第五条【预售方案公示】开发企业在编制好预售方案并报备之后,必须在规定的媒介上向社会公示并公告3天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建筑设备的比例、公共设施、绿地率等具体内容,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告很最终购买者进行签约,公示应进行一定的时期,同时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站公布相关信息,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38fe1b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6e.png)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成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3〕4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监察支队:《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3月13日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
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8a0b6b416fc700aba68fc54.png)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本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确认、准购证发放等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配售管理等工作,区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家庭及个人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三)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3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四)具有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3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五)夫妻双方非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工作,两人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5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六条无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be9da0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c9.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成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07]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为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为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销售对象(一)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本市居民的居住问题。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后不得再次申请。
二、价格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
原则上参照我市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的房价,并低于售房当期全国房价的平均涨幅。
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在销售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购程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制度。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购者持户口簿、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区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查意见。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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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1、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2、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3、《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1、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具体可参照报建方案成本执行。
2因《办法》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
3、建设资金总额指项目工程建设各分项费用之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不同于预售人针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4、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款,除《办法》规定可调拨情形外,在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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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成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6〕1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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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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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0〕6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12月24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一。
年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销售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 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业务。
第四条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应有计划地开展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一注册编号,统一胸牌。
市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培训及注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品房或存景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本预售项目销售服务人员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机构备案时,应按规定申报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情况。
房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经纪机构备案时,销售服务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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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成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原则,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一)公布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3年滚动供应计划,稳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的要求,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三)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加快出让宗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对溢价率超过60%的,竞得人须在三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大促建力度,增加有效供给(一)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缴款、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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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成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划用途管理严禁擅自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对擅自调整用地性质的依法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对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改正的,对超出计容面积部分的全部收入予以罚没,并将开发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二、精准调控土地供应按照成府发〔2016〕17号文相关要求实行精准调控。
对商品住房销售偏紧的区域,适时增加供地规模,适度加快供地节奏,有效管控土地价格,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居住用地需求。
三、加快项目开工建设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竣工开发项目的行为。
在取得出让土地后,开发企业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凡未按期开工、竣工,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相关规定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依法处置,并按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企业信用扣分。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应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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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
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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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成房发[2017]13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11.16【实施日期】2017.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各区(市)县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现就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选房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摇号范围。
暂定在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全市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全部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销售方式。
二、明确购房登记规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当制定购房登记规则。
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及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内部、全款支付等部分购房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捆绑销售、挂牌价外收费等不利于购房人的登记条件。
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保持一致。
登记时间不得少于3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登记前,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购房登记规则、全部准售房源(含户型)、购房登记时间、摇号和排序结果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相关事项。
三、及时公开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一房一价,一次性面向社会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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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09〕207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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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
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
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
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
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
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房产管理部门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