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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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发挥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2010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等单位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位知名专家、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理论和实务界代表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经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前沿”两个主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经验
(一)检察机关的实践与经验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创新发展了形式多样的办案模式,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视频的方式展现了独具特色的“听、访、谈”的未成年人办案模式。“听”是指听取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叙说,认真倾听他们的成长轨迹、心路历程等,在倾听中发现问题,确定针对性的办案方法。“访”主要包括诉前社会调查和案后回访,通过与
其所在学校、单位等见面,掌握其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有针对性的落实帮教措施。“谈”主要是承办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教育说服,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树立改造信心,同时帮助家长查找自身问题,改进对子女的教育方式,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何将检察职能和其他社会资源结合起来,发挥社会整体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莫非介绍了该院少年检察
处4+1+N的工作模式。“4”是该院少年检察处统一办理涉及少年的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工作职责覆盖到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四项检察职能。“1”是创设少年检察引入社工机制,成立了司法社会工作站。“N”是指借助N方资源力量,构建少年治安网络,开展心理辅导家长课堂、社会救助等工作。
工作模式还需要具体措施和调查研究作基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淑雅介绍了该院诉中考察工作
机制。实践中,该院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将其安置于相关的社区机构或团体中并责令其为社区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其
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及社会融入性进行考量,如表现良好且确有悔改表现,则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
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李雨聪介绍了朝阳区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的调研情况,并提出了应对的措施。包括正确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行法制教育,加强司法机关与教育机关的合作、联合推进社会环境的净化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最终还是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员。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贺生杰认为在确定办案检察官时,要选择那些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长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女检察官。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兆欣则有不同意见,其认为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办人员,该院就指定了男检察官参与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审判机关的实践与经验
加强末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审判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侯志信指出,早在1987年该院就组建了末成年人审判小组,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实现了专人专审,并专门设计了少年审判厅,实行圆桌审判,突出强调关爱与援助并重的法庭气氛,使审判在比较宽松缓和的气氛中进行,有效减轻了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同时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学校导师进行交谈,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平时表现,社会关系,犯罪原因等,作为庭审教育的基础和量刑参考。在庭审中,
注意询问的方式和语言,并联合公诉人和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在检察机关建议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量刑的基础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备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尽量适用缓刑。
(三)律师协会的实践与经验
法律援助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作,这其中,律师和律师协会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简要介绍了
律师和律师协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权益的工作情况。2002年北京市律协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标志着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个人的行为已经转化为律师行业的整体行为。该委员会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开展了大量工作,如倡导律师对不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条件的,但是有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也要自发的提供法律援助;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在末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中,专业化、职业化的保护末成年人合法权益;指导律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实践的探索,如开展社会调查、刑事和解、异地未成年人平等适用司法等。
在本单元的总结中,就如何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经验作用发挥得更好,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
事、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提出应贯彻三个思路。一是庇护的思路。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惩罚,还有保护,西方学者曾说过,未成年人犯了罪或者说犯过错连上帝都会原谅,实践中做法虽然多样,机构虽然各异,但对未成年人就是要从法律上体现庇护的思路和法律的温情。二是对接的思路。检察机关处于程序的中间环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注意对接,不仅要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整个程序体制上进行对接,更重要的是要与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和家庭保护进行对接,形成共同保护的格局。三是转变的思路。要将对法律的理解从教条转变为信条,对法律如何理解,实际上就决定如何对待对未成年人。如果教条理解法律,有可能把未成年人推向对立面,如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条理解法律,则能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扩展到最大化。同时检察机关还要从打击犯罪的形象向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新形象转变。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前沿
(一)角色定位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以及在整个司法体制内的角色定位,决定着该项制度作用能否充分的发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姚建龙在介绍上海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