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操作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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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6•【文号】保监厅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2004年7月6日保监厅发[2004]63号)各保险集团公司、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48号)下发后,各公司在对接系统开发过程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使各公司对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公司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敏010—66506340 传真:010—66506469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寿险业务中如果主险与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保险金额如何统计?说明:寿险业务主险与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如果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是分别列示的,则保险金额分别统计在主险和附加险项下;如果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没有分别列示,则保险金额应合并计算并统计在主险项下。

二、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意外险如何填列?说明:目前个别公司存在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意外险业务,为统一核算应将该类业务并入一年期意外险业务中统计。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在月度如何核算?说明:月度核算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每月由精算部门提供精算数据,该数据为截至统计期各险种有效保单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累计数,财务部门据此作“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提存数等于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值,同时每月按上年年末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作“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二是只提存当年寿险保费收入的责任准备金。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规范公司统计信息报送行为,提高统计信息报送质量, 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和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是指公司对外依法履行报送义务或内部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含代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业务)的有关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

它包括统计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所需的其他资料。

统计数据包括: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的统计指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其地方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等要求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所需报送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和资料等。

统计分析报告是指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运营情况等进行各种定期或不定期、常规或专项分析所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材料。

本办法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向其报送的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人事、财务、标准保费、资金运用、在售产品、业务、再保险、个险和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等统计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报送是指对统计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审核、上报的行为。

第四条统计信息可以采用统计指标、调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报送。

保险统计信息主要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报送系统”)进行报送,实现保险统计信息采集、传输、汇总、报表生成和功能管理的电子化。

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常见操作规范流程

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常见操作规范流程

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常见操作规范流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指导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正确、规范地使用系统,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保护公司的数据资产。

2. 操作前准备在进行任何操作之前,操作人员需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确认自身身份,确保拥有合法的系统访问权限。

- 确保操作环境安全,避免他人窥视敏感信息。

- 清理操作区域,确保操作的高效进行。

3. 登录系统登录保险公司信息系统时,操作人员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打开浏览器,输入正确的系统网址。

2.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验证。

3. 核对登录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4. 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系统登录。

4. 系统功能选择根据操作需求,选择相应的系统功能进行操作。

- 如果是新建数据,应点击新建按钮并填写相关信息。

- 如果是查询数据,应点击查询按钮并输入相应的查询条件。

- 如果是修改数据,应点击修改按钮并编辑相关数据。

- 如果是删除数据,应点击删除按钮进行确认操作。

5. 数据录入与修改在进行数据录入与修改时,操作人员应遵循以下规范:- 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各项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 验证数据的格式和有效性,避免输入错误。

- 在修改数据时,先查找到要修改的信息,并进行相应的编辑操作。

- 提交数据前,仔细检查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 提交数据后,核实系统是否成功保存了数据。

6. 数据查询与导出对于数据查询与导出操作,操作人员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输入相关的查询条件,选定查询范围。

2. 点击查询按钮执行查询操作。

3. 根据查询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筛选。

4. 如果需要导出数据,选择导出格式和导出路径,点击导出按钮进行操作。

7. 系统日志查看与分析为了保证系统安全和故障排查,操作人员需要定期查看和分析系统日志。

操作人员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进入系统日志界面,选择指定的日志类型和日期范围。

2. 根据日志内容分析系统运行情况和潜在问题。

3. 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后续处理。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比性,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保险平台等保险业务机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

第三条保险统计管理主要包括统计数据采集、报送、核对和公布等活动。

第四条保险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报送。

第五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核对和公布的责任和流程。

第二章统计数据采集第六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数据采集系统,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采集。

第七条统计数据采集应当包括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保险赔偿、保险资产、业务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将统计数据采集系统与其核心经营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同步。

第九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统计数据采集人员,确保数据的准确录入和校验。

第十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内部审核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统计数据报送第十一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制定统计数据报送的时间节点和报送要求,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报送应当采用电子方式,报送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数据报送的模板和格式,确保报送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对所有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加密和保管,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统计数据核对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对保险业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保险业务机构整改。

第十六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统计数据核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核对制度,确保核对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统计数据公布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布保险行业的统计数据,并定期更新。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管理行为。

第三条保险统计管理是指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统计规定和要求,收集、整理、报送、发布保险统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保险统计数据是指具有统计意义的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运营、保险市场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数据。

第二章统计指标第五条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确定统计指标。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统计指标进行分类、编码。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引用国家有关规定的统计指标,不得擅自制定和使用自身的统计指标。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统计报送第九条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保险统计数据,确保及时报送。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统计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审查,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第四章统计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保险机构提供保险统计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资格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导致社会不稳定等后果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给本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对保险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险公司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统计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涉及的各类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统计管理应遵循客观真实、及时准确、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统计数据的采集范围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数据采集工作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为数据采集工作配备专门的人员,并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数据采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工作,在采集过程中应及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并进行记录。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采集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数据采集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统计数据库,将统计数据整理、存储和管理起来,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根据需要,利用现代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为业务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统计分析人员应具备统计学和数据分析的基础知识,并能够熟练运用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分析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统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统计报告并按时上报。

第十七条统计报告应包括业务量、损失率、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确保统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统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由责任人签署。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将经批准的统计报告发布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保证报告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提高保险统计工作效率,中国保监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经测试,该系统符合有关设计要求,现决定启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信息系统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5日,其中2004年10月至12月为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

系统启用后,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采用本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在试运行期间,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

并行期间的保险监管报表仍按现行规定报送,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报送。

二、适用范围本信息系统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三、报送内容(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

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汽车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产险公司执行;养老金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寿险公司执行。

(二)除报送保险统计指标外,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两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中应说明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一)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针对保险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分析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保险统计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
1. 数据采集要求: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准确采集、统计各项保险业务数据,包括保费收入、理赔支出、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业务规模等。

2. 报送要求: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将统计数据报送给国家或地方保险监管部门。

报送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报送或隐瞒重要信息。

3. 统计分析要求:保险机构应对所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深入了解业务发展情况、风险状况和经营绩效等,并及时报告给保险监管部门。

同时,保险机构还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4. 数据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备份、恢复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保险机构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遭到篡改、丢失或泄露。

5. 监管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统计数据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数据报送和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统计报表和数据。

总之,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而制定的,旨在确保保险机构的数据采集、报送、分析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本1.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保险统计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和报告相关数据,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

2.数据收集2.1.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机制,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数据。

2.2.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各业务部门下发数据收集要求,并定期检查和确认数据的收集情况。

2.3.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收集的标准化模板和流程,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数据整理3.1.保险公司应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2.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整理的规范化流程,包括数据清洗、数据处理和数据验证等环节,以确保整理出的数据准确无误。

3.3.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已整理的数据进行复核和核实,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和偏差。

4.数据报告4.1.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数据报告格式和内容。

4.2.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数据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3.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报告的审核机制,保证报告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5.数据保密5.1.保险公司应建立保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5.2.保险公司应对参与统计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5.3.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6.数据质量监控6.1.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对收集、整理和报告的数据进行监测和评估。

6.2.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6.3.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数据质量监控工作。

7.违规处理7.1.对于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和报告数据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7.2.对于故意篡改、造假或隐瞒数据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数据使用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数据使用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数据使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数据安全和车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客户隐私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平台数据,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的所有数据,包括交强险、商业车险等子系统和其他功能的子系统的数据。

第三条本规则旨在规范使用集中平台数据操作行为,正确使用行业车险信息平台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资源,根据公正合理的原则,防止各种通过平台获取业务数据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操作,禁止恶意查询行为。

第四条所有使用平台数据的保险公司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提供完整准确数据原则、有限共享原则、合理使用原则、保护平台数据安全原则。

第五条平台应建立严格的查询规则。

在原五种匹配规则的基础上,增加验证码功能,同时对保单号校验功能进行试点。

第二章平台管理规则第六条本规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监督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平台数据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并负责平台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对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使用本平台共享数据的安全和数据保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完善和修订《行业平台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及《行业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行业平台数据的使用规则。

第七条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自律和操作管理。

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倡导诚实守信原则,对平台数据使用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充分发挥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上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八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则,并对分支机构进行督导,发现各分支机构的异常情况,应及时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章平台操作规则第九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共享平台数据资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得损害行业利益,确保平台数据资源的安全共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2•【文号】保监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2004年5月12日保监发[2004]48号)各保险集团公司、各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我会拟对现行的统计制度进行改革,采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采集保险统计信息。

为确保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实施范围:目前纳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指标报送的保险公司包括:各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等(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暂不采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待该系统功能范围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后再作规定。

二、《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是保监会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工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用“全科目”的报送方式。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后,各保险公司不再报送固定格式的监管报表,而是以“科目化”的形式报送监管指标数据。

系统中监管指标体系含有校验规则,以确保指标勾稽关系以及参考表校验关系的准确性。

(二)采用数据集中的管理方式。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后,各保险公司采用“一级报送三级数据”的方式,即保险总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公司全国汇总数据、各省汇总数据以及地市汇总数据。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需再向各地保监局报送常规性监管指标数据。

为确保监管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险总公司应在监管指标数据报送之前完成本公司条块校验工作。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范文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范文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一、基本概念本规范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

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规范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

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范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建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基本单位。

信息系统根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管理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管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规范根据法人监管原则,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

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规范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

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别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

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则数据机构编码规则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应与数据机构所在地和数据机构实际层级相对应。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报送说明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报送说明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期)数据上报说明(财产险)2016年10月目录1 交易业务类型对应模块 (6)1.1 产品新增 (6)1.2 产品变更 (7)1.3 产品退市 (7)1.4 新单承保 (7)1.5 续保 (8)1.6 预收保费 (9)1.7 退预收保费 (9)1.8 批改 (9)1.9 续期 (10)1.10 满期 (11)1.11 理赔报案 (12)1.12 理赔报案处理 (12)1.13 理赔立案 (12)1.14 理赔立案处理 (13)1.15 理赔结案 (13)1.16 理赔追偿 (14)1.17 客户黑名单 (14)1.18 其他 (14)2 模块详细信息 (16)2.1 保单交易信息模块 (16)2.1.1 保单交易表(ProCTransaction) (16)2.2 承保信息模块 (17)2.2.1 保单基本信息表(ProCMain) (17)2.2.2 保单投保人信息表(ProCAppnt) (18)2.2.3 保单团体投保人信息表(ProCGrpAppnt) (20)2.2.4 保单自然人被保险人信息表(ProCInsured) (21)2.2.5 保单非自然人被保险人信息表(ProCGrpinsured) (23)2.2.6 保单受益人信息表(ProCBenefit) (24)2.2.7 保单标的责任信息表(ProCItemKind) (24)2.2.8 保单限额免赔信息表(ProClimit) (26)2.2.9 保单特别约定信息表(ProCengage) (26)2.2.10 保单收费计划信息表(ProCplan) (27)2.2.11 保单联共保信息表(ProCcoins) (27)2.2.12 保单再保分出信息表(ProRepolicy) (28)2.2.13 家财险标的房屋信息表(ProCitem_JC_House) (28)2.2.14 家财险标的设备信息表(ProCitem_JC_Equ) (29)2.2.15 家财险标的航班信息表(ProCitem_JC_Air) (30)2.2.16 家财险标的邮轮信息表(ProCitem_JC_Liner) (30)2.2.17 家财险标的酒店信息表(ProCitem_JC_Hotel) (31)2.2.18 家财险标的贷款信息表(ProCitem_JC_Loan) (31)2.2.19 保证险标的贷款信息表(ProCitem_BZ_Loan) (32)2.2.20 保证险标的抵押车辆信息表(ProCitem_BZ_Car) (33)2.2.21 保证险标的抵押房屋信息表(ProCitem_BZ_House) (34)2.2.22 保证险标的其他抵押信息表(ProCitem_BZ_Loan_Mortgage) (35)2.2.23 保证险学生借款人信息表(ProCitem_BZ_Student) (35)2.2.24 建工险工程项目信息表(ProCConstruction) (36)2.3 批改信息模块 (36)2.3.1 保单批改作业信息表(ProPmain) (36)2.3.2 保单领款人信息表(ProCpayeeAccount) (37)2.4 销售信息模块 (37)2.4.1 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信息表(ProCSales) (37)2.4.2 保险中介渠道及从业人员信息表(ProCAgent) (38)2.4.3 保单佣金信息表(ProCcommission) (39)2.4.4 保单佣金明细表(ProCcommissionDetail) (40)2.5 理赔报案信息模块 (40)2.5.1 理赔报案信息表(ProLRegist) (40)2.5.2 理赔报案处理信息表(ProLRegistDeal) (41)2.6 理赔立案信息模块 (42)2.6.1 理赔立案信息表(ProLClaimOpinion) (42)2.6.2 理赔立案处理信息表(ProLClaimOpinionDeal) (42)2.7 理赔结案信息模块 (43)2.7.1 理赔结案信息表(ProLClaim) (43)2.7.2 理赔明细信息表(ProLClaimPolicy) (44)2.7.3 理赔费用信息表(ProLClaimExpense) (46)2.7.4 理赔自然人受益人信息表(ProLBnf) (47)2.7.5 理赔非自然人受益人信息表(ProLGrpbnf) (48)2.7.6 理赔医疗收据信息表(ProLReceipt) (49)2.7.7 理赔医疗费用信息表(ProLMedicalFee) (51)2.7.8 理赔医疗费用明细信息表(ProLMedicalFeeDetail) (51)2.7.9 出险人信息表(ProLClaimantInfo) (52)2.7.10 手术信息表(ProLOperation) (53)2.7.11 疾病信息表(ProLDisease) (53)2.7.12 理赔追偿信息表(ProLReplevy) (54)2.7.13 理赔联共保赔付信息表(ProLCoins) (54)2.7.14 理赔再保摊回信息表(ProLClaimsettle) (55)2.8 账户信息模块 (56)2.8.1 保单账户信息表(ProCInsureAcc) (56)2.9 财务收付信息模块 (56)2.9.1 收费明细表(ProPay) (56)2.9.2 付费明细表(ProGet) (57)2.10 产品信息模块 (58)2.10.1 产品信息表(ProDRisk) (58)2.10.2 条款信息表(ProDclause) (59)2.10.3 产品条款关系信息表(ProDriskclause) (59)2.10.4 条款责任关系信息表(ProDClauseKind) (60)2.10.5 条款标的关系信息表(ProDitem) (60)2.11 客户黑名单信息模块 (61)2.11.1 客户黑名单信息表(ProCBlacklist) (61)本文档需要打印并加盖保险公司总公司公章,并在首次存量数据报送时一并送交中国保信,如数据送交时本文档未加盖公章将拒收数据。

(技术规范标准)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期)数据抽取技术方案说明及接口规范(寿)

(技术规范标准)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期)数据抽取技术方案说明及接口规范(寿)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期)数据抽取技术方案说明及接口规范(人身险)2016年10月目录1 前言 (7)2 数据收取技术方案介绍 (7)2.1 收取模式 (7)2.1.1 离线数据收取方案 (7)2.1.2 在线数据收取方案 (8)2.2 时间窗口 (10)2.2.1 数据上报时间窗口 (10)2.2.2 对账时间窗口 (10)2.3 对账方案 (10)2.3.1 对账方式 (10)2.3.2 对账流程图 (11)2.3.3 对账流程 (13)2.3.4 对账周期 (14)2.3.5 对账指标KPI项 (14)2.4 补报数据 (23)2.4.1 补报情况 (23)2.4.2 补报流程 (23)2.4.3 补报样例 (23)2.5 数据安全保障 (24)2.5.1 离线收取方式 (24)2.5.2 在线收取方式 (24)3 接口规范 (25)3.1 接口概述 (25)3.1.1 接口列表 (25)3.1.2 报文格式 (26)3.1.3 数据类型 (27)3.1.4 报文信息加签 (28)3.2 接口详细描述 (31)3.2.1 存量数据上传成功通知 (31)3.2.2 存量数据处理结果查询 (35)3.2.3 增量数据上传成功通知 (39)3.2.4 增量数据处理结果查询 (42)3.2.5 重报数据上传成功通知 (46)3.2.6 重报数据处理结果查询 (50)3.2.7 补报数据上传成功通知 (53)3.2.8 补报数据处理结果查询 (58)3.2.9 汇总对账请求 (61)3.2.10 汇总对账处理结果查询 (66)3.2.11 明细对账数据上传成功通知 (71)3.2.12 明细对账处理结果查询 (74)3.3 接口代码定义 (78)3.3.1 状态码 (78)3.3.2 补报说明代码 (80)3.4 返回文件详细描述 (81)3.4.1 文件格式 (81)4 数据包文件规范 (82)4.1 数据包目录结构 (82)4.2 数据文本文件命名规则 (83)4.3 数据装载错误明细文件 (87)4.4 校验未通过明细文件 (87)4.5 明细对账差异文件 (88)4.6 数据报送异常处理 (89)5 联调测试相关内容 (89)6 一期与二期并行及切换事项 (92)1前言各家保险公司系统建设情况各不相同,为确保各保险公司数据准时安全的完成提报,拟提供两种数据报送方式:离线数据收取方案和在线收取方案,由各家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报送方式,确保能够按时完成数据报送。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是指对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将就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险统计的目的和任务保险统计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了解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为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保险统计的任务包括收集、录入、处理和分析各类保险数据,生成保险统计报表等。

二、保险统计的范围和内容保险统计的范围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等,统计内容包括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产品销售情况、保险索赔情况、保险费率等。

三、保险统计的要求1.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准确地提供保险业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统计报表的及时性: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上报保险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能够及时为监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3. 数据安全保密: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

4. 纳税申报依据:保险统计数据应作为保险公司纳税申报的依据,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保险统计管理的组织实施1. 建立保险统计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统计管理部门,并配备统计专业人员,负责保险统计工作。

2. 制定保险统计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保险统计的组织机构、职责责任和工作流程,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 强化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统计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定期进行统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和自查。

五、保险统计管理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采取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保险统计工作,确保保险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保险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统计报告的义务,加强统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对保险数据的安全保密、时间准确、质量可靠。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总则1.为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统计管理,规范保险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1.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有关保险业务的统计数据。

2.保险机构应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不得隐瞒、篡改或者故意失实。

3.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节点,报送统计数据给相关统计部门。

4.统计数据的报送应当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内容,不得有虚假、失实等不当信息。

第三、统计数据的分类和定义1.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方式对统计数据进行分类。

2.各项统计数据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分析1.统计部门应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告。

2.统计报告应包括保险行业整体情况、各类保险产品情况、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等内容。

3.统计报告要客观、准确地反映保险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经营状况。

第五、保险统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统计部门应对保险机构的统计数据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确保监督和检查的顺利进行。

第六、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1.对于隐瞒、篡改和故意失实的保险统计数据,相关统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2.保险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如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统计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内容,保险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确保保险行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相关统计部门将监督和检查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只有通过规范的统计管理,才能准确了解保险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经营状况,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刚对接标准补充说明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刚对接标准补充说明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刚对接标准补充说明文档下载说明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刚对接标准补充说明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补充说明。

随着中国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不断完善和补充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进行补充说明,以促进保险行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和数据交换的高效进行。

保险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是保险公司进行数据管理和信息交换的核心平台。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目录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 (3)二、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 (6)三、财产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8)四、人寿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11)五、关于科目表的使用说明 (17)六、保险公司科目表 (19)七、保险公司主要科目填报口径 (146)八、保险公司报送层级说明及行政区划代码表 (160)九、保监会监管参考报表 (174)十、财产保险产品分类原则及参考表 (222)十一、关于系统对接工作的几个问答 (233)十二、补充说明 (239)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一)报送单位各保险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即保险总公司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三级数据。

各保险集团公司由集团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全国汇总和本级数据,如保险集团公司存在保险业务的,还需报送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数据。

系统允许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报送工作。

但须注意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公司代码不同,应分不同的文件进行报送。

(二)关于报送方式方法报送方式提供两种,一种是手工输入,一种是xml格式导入。

采用导入方式可以导入多个文件,也可以导入部分科目。

用户报送数据时,需首先登录本系统。

如采用手工方式,则在页面上直接进行输入,输入的数据可选择保存,暂时存在数据库中,全部报送完毕可选择提交,通过校验后正式完成报送。

如采取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应将报送数据转换成相应的xml 文件,并根据页面的提示,进行压缩后上传,输入导入成功后仅在数据库中存储,需要手工进行提交,校验通过的才确认为报送成功。

(三)报送频度和时间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逢季度时,月报、季报合并上报,即每逢3月和9月只需上报季报(季报包含月报数据);逢半年度,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合并上报,即6月和12月只需上报半年报(半年报含月报、季报数据)。

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时间初步定为:快报为月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月度终了后的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均为季度终了后的12日内;含决算报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年报为次年4月30日前;其他不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报送最后截止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

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

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61】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管理组织体系,制订完备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确保信息系统开发与运行维护过程独立、人员分离。

全文如下: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5】第一条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安全,是指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及管理手段,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存储等过程中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公司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管理总体要求【17】第六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应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与自身业务及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完备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第七条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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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修改字体文件夹/...../ ../2总修改字体文件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一、基本概念本规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

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规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

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建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基本单位。

信息系统根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管理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管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规根据法人监管原则,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

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规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

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别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

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则数据机构编码规则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应与数据机构所在地和数据机构实际层级相对应。

行政区划代码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表》(附表二)。

如: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分公司,代码为0。

其中000010为报送机构代码,110000为行政区划代码。

六、数据机构设置规1、数据机构一般以《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为基础进行设置,原则上有许可证的中心支公司及中心支公司以上层级保险机构,都应设置为独立的数据机构。

保险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层级分公司的,或在同一地市行政区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层级中心支公司的,均应合并为一个数据机构。

2、保险公司名称与其实际层级不相符合的,应以其实际层级作为数据机构设置的标准,该数据机构简称依据其所属层级确定。

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来宾(原下辖县,现升级为地市)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崇左(原下辖县,现升级为地市)支公司,分别简称为人保股份来宾市分和人保股份崇左市分。

3、保险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统计信息只设法人数据机构,省、地市不设立相应的数据机构。

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另行分配报送机构代码,统计该集团自身经营的保险业务。

如: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存续业务增加报送机构代码(总公司代码)000065,以便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的其他数据相区分。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存续业务的数据机构统计到地市。

4、营销服务部不设定为独立的数据机构,营销服务部开展的保险业务应归并到其所属上级机构的业务中。

5、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其行政区划代码为其所在省代码。

如:友邦沪分和美亚沪分都使用市行政区划代码(310000);友邦粤分(友邦广分公司)使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440000)。

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增设机构,根据其管理架构分配行政区划代码。

如:友邦保险分公司分配江省行政区划代码,如今后增设友邦保险分公司,且该分公司汇总全省数据,则友邦分公司应分配江省行政区划代码,友邦分公司分配市行政区划代码;如友邦分公司继续履行省公司职能,则友邦分公司维持原有行政区划代码不变,友邦分公司分配市行政区划代码。

6、、、、等四个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是独立的保险监管辖区,在信息系统中视同直辖市管理,其数据机构层级为二级,且与辽宁、山东、浙江、福建以及广东省数据机构不应存在管理关系。

保险公司部管理结构与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辖区不一致的,应按派出机构辖区完成有关报送与统计工作。

如:华泰财产保险股份在山东省无分公司,其分公司为省级分公司,下辖市分支机构及潍坊、两个中心支公司。

在本信息系统中,潍坊、两个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应统计在华泰分公司(虚拟)中,参与山东省(除市外)保险业务汇总;华泰分公司只统计市保险业务,参与市保险业务汇总。

7、对于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保险总公司设部门,应设置总公司“本级”,作为统计上述部门业务的数据机构。

8、对在省级分公司所在地设有中心支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其设部门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应设置省级分公司“本级”,作为统计省级分公司设部门业务的数据机构。

9、对在省级分公司所在地未设中心支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其设部门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应根据其业务来源,分别设置省级分公司所在地的虚拟中心支公司和“本级”。

虚拟中心支公司用来统计省级分公司所在地的保险业务;“本级”用来统计除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地区的保险业务。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以外设立的营销服务部的统计信息应归并到该分公司“本级”。

如:天安保险股份分公司设部门,及在的支公司、支公司以下机构所做业务的统计信息,应统计在天安市中支(虚拟)中;该分公司设在市的营销服务部的保险业务,应统计在天安保险股份分公司“本级”数据中。

10、对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省、自治区的,应虚拟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总公司设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应虚拟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

如:信诚人寿保险虚拟广分公司和广市中心支公司,其数据机构名称分别为信诚人寿保险广分公司(虚拟)和信诚人寿保险广市中心支公司(虚拟),其他要素比照实际存在的保险公司进行设置。

11、对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应虚拟总公司。

虚拟总公司的统计数据不需保险公司报送,仅在信息系统中简单加总获得。

七、数据机构命名规则1、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登记的公司名称一致,法人数据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详见《报送机构一览表》),其行政区划名称为“全国”,代码为000000,机构层级为一级。

2、省级数据机构(二级机构)全称应与许可证中登记的公司名称一致。

省级机构的简称规则为:报送机构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简称+“分”。

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河北省分公司简称为“人保股份冀分”,其行政区划名称为“河北省”,行政区划代码为130000,机构层级为二级。

3、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数据机构(三级机构)全称应与许可证中登记的公司名称一致。

地市级机构简称规则为:报送机构简称+行政区划名+“市分”或“市中支”。

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石家庄市分公司简称为“人保股份石家庄市分”,其行政区划名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政区划代码为130100,机构层级为三级。

4、虚拟本级数据机构的命名规则为:数据机构简称+本级。

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河北省分公司本级,简称为“国寿股份冀分本级”,其行政区划名称为“河北省-本级”,行政区划代码为139999。

虚拟总公司本级的机构层级为二级;虚拟省级分公司本级的机构层级为三级。

5、虚拟中支数据机构的命名规则为:报送机构简称+行政区划名+“市中支(虚拟)”。

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虚拟),简称为“太保财石家庄市中支(虚拟)”,行政区划名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政区划代码为130100,虚拟中支数据机构的机构层级为三级。

八、新增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1、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增设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在开业前,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新增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

2、保险法人机构申请增加报送机构和法人数据机构时,需向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提交《报送机构备案表》(附表四),并附筹建批文复印件、网络连结选型、报送方式(手工或文件导入)说明、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联系人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增加数据机构时,需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数据机构备案表》(附表五),并附筹建批文复印件、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联系人等。

3、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或派出机构统计研究处负责审核材料完整性。

4、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根据系统逻辑,分配报送机构代码、创建报送机构,根据报送材料设定保险公司开业时间、责任部门、责任人等要素,分配保险公司系统管理员用户,设置初始密码。

5、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创建完成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应通知保险公司,并将用户名和密码、报送机构代码、数据机构代码等有关容告知公司系统管理员。

6、虚拟数据机构的创建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参照数据机构创建流程设定。

新增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流程如下图所示:九、变更或撤销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流程1、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变更或撤销,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2、保险公司变更或撤销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时,应提交相应的备案表。

如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变更涉及保险公司名称、代码变化的,需附许可证复印件等。

3、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或派出机构统计研究处负责审核材料完整性。

4、报送机构撤销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应将相应的用户删除。

5、数据机构撤销后,信息系统仅取消该数据机构的下次报送,并对撤销后的校验关系进行调整,该数据机构的历史数据仍可查询。

6、虚拟数据机构的变更或撤销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参照数据机构变更或撤销流程设定。

变更或撤销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流程如下图所示:附表:1、《报送机构一览表》2、《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表》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简称一览表》4、《报送机构备案表》5、《数据机构备案表》6、《数据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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