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和方式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也没有说明书,而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
该外观设计产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产品本身不受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项外观设计。
任何人在制造与上述指定产品相同的产品时,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
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摹仿,也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
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后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可认定前者摹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护范围。
至于仿制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不影响此种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与申请专利时指定的使用产品有关。
实行外观设计注册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分类法,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是使用于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的。
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包括产品类别相同或相类似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两者缺一不可。
(一)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界定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
所述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二者就是同类产品。
(二)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具体判断基准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相同或相近似。
判断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显著差别,应考虑以下几点:1、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几个问题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几个问题摘要:在外观设计相似性侵权判定问题上,学界争议颇多,本文试图通过对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判断方法方面热点问题的探讨,来解决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实务问题。
关键词:隔离对比;判断主体;外观设计;相似性外观设计又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在现代社会,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产品整体质量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因此,外观设计常常成为无良商人“搭便车”等仿冒侵权的对象。
由于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因此,侵权判断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本文试图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几个问题做浅显的探索。
一、判定侵权的视界主体外观设计的相似性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所指的视界主体,是指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判断主体,即从谁的角度来观察、判断相似性。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简称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将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主体。
”审查指南中的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想的人”,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具备一般消费者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第二,除了产品要素之外的因素的影响在审查时不考虑。
第三,对于易见到的部分加以一般的注意力。
在审查和侵权判定中,对于“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概念上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判定侵权物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似性”的视界,应当是市场上的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如果以他们的眼光,侵权物品和外观与专利设计表示的物品容易混淆,那就构成相似。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般消费者首先指一个消费群体,不同的消费、使用群体往往对不同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视觉印象。
不是所有种类的外观设计产品都是以同一个群体作为判断主体。
另外,该消费群体是一个有一定水平的群体,往往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对于判定视界主体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否一定要给出“一般消费者”这一类的概念设定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概念的目的,应当是使外观设计的审查和无效判定以及法院的相关诉讼具有可操作性,其结果具有稳定性,不因产品不同、审查员或法官的不同而大相径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导言:外观设计是产品设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关乎产品的美观与功能,更涉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法律保护。
在如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案例分享等方面展开,并从个人看法出发,对该领域进行一定的探讨与理解。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1.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包括摘要、主要图和附图。
其中,主要图是最重要的部分,它清晰地展示了该外观设计的特征,对于后续的侵权判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 相似性比较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似性的比较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相似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外观的整体外观相似性和外观的细部外观相似性。
当两者相似度较高时,就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3. 教授技术意见书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常会聘请技术专家撰写教授技术意见书,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
该意见书的撰写会综合考虑外观的相似性、市场影响等因素,对案件的判定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享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涉及到的专利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案件中,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和图标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过长期的审理和调查,最终法院判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判决三星赔偿苹果巨额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并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2. 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也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
在该案中,美的集团指控格力电器的空调外观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仔细调查与评估,最终判定格力电器的产品侵犯了美的集团的外观设计专利,判决格力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严格的比较和分析,以确保侵权行为的合理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1. 整体观察法很重要哦!比如说,有两个手机,乍一看外形特别像,但仔细瞧就能发现很多不同点,这就是判断侵权的关键呀!
2. 直接对比产品特征呀!就像两个杯子,一个有独特的手柄设计,另一个没有,这明显的区别不就体现出来了嘛!
3. 设计空间大小也得考虑呀!像一些简单的日常用品,设计空间小,相似之处多了可就容易侵权喽!
4. 功能性设计要不要排除呢?好比一个工具,它的独特外形是为了实现特殊功能,这可不能随便说侵权呀!
5. 普通消费者的视角不能忘呀!消费者要是分不清两个产品,那可就有侵权嫌疑咯!
6. 组件产品侵权咋判断?就像电脑的各个配件,单个看和组合起来看都得考虑呢!
7. 创新程度高低也很关键呢!一个超级有创意的设计被模仿,那侵权没跑啦!
8. 在先设计得重视呀!要是之前已经有类似设计,那后面的相似设计就危险咯!
9. 等同原则也得知道呀!差不多的设计但换了种方式呈现,难道就不是侵权啦?哼,当然也是呀!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很复杂,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考虑,不能轻而易举地就下结论呀!。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页眉可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例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
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第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申请书中的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等,必要时还有剖视图、剖面图、状态参考图,尤其是图中富有美感的要素。
2.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产品相同或实质相似。
这里涉及到一个“普通消费者”的概念,普通消费者是指相关领域中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消费者。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需要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3.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在进行侵权判定时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则不能判定为侵权。
4.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且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了与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则可以判定为侵权。
5. 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如果被控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制造、销售、进口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仍然进行制造、销售、进口的行为,则可以判定被控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以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外观的设计在要部上和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
所以,判定外观专利有没有侵权的办法就是注意观察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都是通过肉眼直接就能辨别得出来的,发现构成设计专利侵权就要及时的维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三、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清除影响等。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1、判断相同的原则。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你知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有哪些吗?你清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具体判定方法是什么吗?关于这两个问题,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当中的大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
我国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一、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1、判断相同的原则: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二、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如下:
1.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要部上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则判定专利相似侵权成立。
2.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则判定专利相同侵权成立。
3. 发明专利侵权的免责。
主要是指单位、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4. 赔偿标准。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比较多,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试析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试析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摘要: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否成立,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关键。
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但判断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主要有混淆标准和创新标准,但两种标准都有其自身的问题。
文章试图对上述两种标准进行梳理分析,在借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对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外观设计;混淆标准;创新标准;专利侵权;专利保护;专利立法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2-0155-06201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在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4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最后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所适用的标准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确定的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标准实质上是一致的,该判决的作出对于澄清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专利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相关规则实际上主要由司法审判实践逐渐发展起来。
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混淆标准和创新标准。
由于判断标准的不确定,往往容易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的情况,对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判断标准的不确定,也让法官在进行侵权判定的过程中对于判断标准的选择感到无所适从,不利于法律纠纷的解决。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及帮助侵权认定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及帮助侵权认定分析【要点提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观察到的部分以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同时,设计空间的自由度将影响到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近似判断。
而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为他人提供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零部件行为可构成间接侵权。
【案情】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会社)。
被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马公司)。
被告谢志成。
被告三阳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
2009年10月30日,原告本田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轻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7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263300.9。
2013年3月22日,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向上海市嘉定公证处申请对涉案产品的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3年4月19日,上海市嘉定公证处出具(2013)沪嘉证经字第366号《公证书》,对公证购买过程进行了记载,并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的发票、合格证、保修手册、驾驶手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附照片与实际情况相符。
其中,发票号码为10071238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上盖有“闽侯县上街志成摩托车店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载明品牌为“三铃牌”、型号为“SL100T-T”的黑色摩托车,制造企业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奔马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许可使用证明书》,载明:“本公司自行设计开模的摩托车外观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1130064842.0),自2011年开始向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供应专利产品外观配套件,特授权该公司使用我公司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用于其需要使用的“天王星SL100T-T”等系列摩托车”,落款处载明:许可使用人三阳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并加盖有该公司的公章。
奔马公司的《零配件报价/核价单汇总表》,显示车型为“天王星YMT”的摩托车外观配件的供方为三阳机车工业有限公司,需方为奔马公司,供应配件时间为2011年12月16日。
浅议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从两个案例谈起
诉法院对该案 以全 院庭审 的方式进行 了再 审, 3位 1
大法官认为 , S s 磨光器在所有 的四个面上都有 " wi a 凸出的磨光层 。 考虑到指 甲磨光器领域的在先设计 , 被控侵权设计和专利设计之 间的这个差别不能被认
储水瓶 与专利产 品的储 水瓶均是头盔形透 明体 ,二 者 的视觉感受相似 ;3 被控产 品的瓶 体与专利产品 () 的瓶体相似 ;4 被控产 品的瓶 体凸檐 设计与专利产 () 品的瓶体 凸檐设计相似 ;5 中间指示 灯的设计位置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3 2 9 (020 -07 -0 17 - 3 1 1)3 0 9 3 2
案件 一:富士宝 公司诉家 乐仕公司 电热水瓶外
观 设计专 利侵权 。比较被 告家 乐仕 公司生产 的电热 水 瓶与原 告富士宝 公司的 电热 水瓶外观 设计专利 : () 1 被控产 品与专利产 品为同一类 ; 2 被控产 品的 ()
认为被控 产品增 加了一个磨光层之后 ,产 品的整体 视觉效果会有显著的变 化。因此 ,依据显著原则仍
被 L ̄ 观设计 的情况 下,会将在先外观设计误认为 L' f - 是被 比外观设计, 即产 生混 同, 则被 比外观设计与在
先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 否则 , 二者既不相同, 也不 相似 。 0 4 《 2 0 年 审查指 南公报》 对判 断原则进行 了修
利权 人许 可, 实施其 专利, 即侵犯其专利权” 。但 是, 何为“ 实施其 外观专利权 ” 呢?《 利法》 专 以及 司法解 释都无 明确 规定。
专利侵权 。 G 要求保护 的是一个指 甲磨光器 设计 , E I 由一个矩形 的空心管组成 ,空心管有一个 正方 形的 横截面 ,在空心管 四个侧面 的三面上有磨光 层;而 S s 的被控侵权产 品也 由一个矩形 的空心 管组成 , wi a 空心管有一个正方形 的横截面 ,但是空心管 的四个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作者:马月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一、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特征及问题2009年《解释》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入法以来,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问题最为全面的一次修法行为。
以2009年《解释》为范本,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特征:第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以“混淆观”为立足点,难以与《专利法》立法宗旨相衔接。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范式内,由1999年公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富士宝诉家乐仕案”确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乃是防止普通消费者混淆的审判准绳与《专利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外观设计),推动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的立法宗旨南辕北辙。
第二,依据《专利法》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范围被限定在公开专利文件的照片或图片中。
但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之(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划定原则规定即存在变通性:相对于“设计的易见部分”,一些显示在专利文件中细微的产品设计特征可能被法官排除在考察專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外。
第三,依照《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无实质性差异”是我国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被控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实质要件,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正面解释该实质性要件的具体含义,第十一条第二款也仅从“设计的易见部分”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判断的做了侧面限制。
《解释》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实质性要件的含混解释,并未从根本上结束司法实务界对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方法的分歧。
《解释》的条文设计吸收了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部分成果。
“字面意思上,中国“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无实质性差异”几乎是美国“相同/实质性相同”的反面表达;普通观察者检验法之“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两件外观设计相同之处达到了使该观察者在消费过程中误将其中一件错认为另一件”作为判断“相同/实质性相同”的可能性之一,虽在2009年《解释》中遭到了剔除,但在外观设计“混淆观”立足点主流思潮笼罩下,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探讨仍以“混淆论”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主要标准。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一、概述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造型设计,而非产品的功能或者结构。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将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二、侵权认定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侵权行为是针对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2. 侵权行为是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3. 侵权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4. 侵权行为是在公开、使用、许诺使用或者进行实质准备等侵权行为中的一种。
三、判定标准《专利法》规定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 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2. 对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比对,判断其是否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一致;3. 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适用于侵权认定的条件。
四、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某企业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认为另一企业的产品涉嫌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对被告产品进行了形状、纹样、颜色等方面的比对,最终认定被告产品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
五、个人观点和建议就个人观点而言,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要注重专利的布局和申请工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也建议加强对《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六、总结《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从法律层面确保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外观设计的创新成果。
企业和个人在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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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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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和方式
1、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两个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只有外观设计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专利审查员、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才能对两个外观设计的细微差异作了出判别,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而这些普通消费者才是产品的主要购买者,所以,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以普通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这个判断方法称为“普通观察者法”。
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时,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已有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以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的眼光与水平为标准,只有这样,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
但是认定外观设计是否侵权,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与相近似,应由公众的眼光进行判断,防止不正当竞争,防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只有用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去判断,才是客观公正的,当然,并非说叫普通消费者去判断每一件侵权是否存在,而是将是否侵权的判断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为标准。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应当将组成专利设计的各个外观设计要素视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不应单独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某个要素,应将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进行对比,特别是主要的要素(外观设计改进部分)进行分析对比,综合判断,应当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进行比较,不能过于注意局部的细微差别,更不能将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割开来。
同时,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技术创新,又保护了技术的推广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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