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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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保护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职责
3.1 行政人事处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负责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3.2 生产技术处负责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管。
3.3 工会有权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监督。
4工作要求
4.1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1.1 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4.1.2 上岗前体检的对象包括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1.3 对于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有禁忌的工作。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应调离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危害的工作。
4.1.4 对于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如实告知本人。对于检查发现健康异常的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健康损害可能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应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作业人员,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4.1.5 对于准备调离或准备辞职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报告应妥善保存,若本人索取检查报告只能给予复印件。
4.1.6 辞职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若未接受健康检查就离开公司,应通过电话和邮件通知本人接受健康检查,并留下证据。
4.1.7 当发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或作业人员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急性职业中毒症状时,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1.7 职业健康检查及其有关费用均有公司承担,健康检查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4.1.8 职业病人的待遇和生活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4.2.1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包括:
(1)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等情况;
(2)作业人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职业病处置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4.2.2 所有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数据可靠。每年应进行整理,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及时归档。
4.2.3 档案管理人员应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和人员工作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每年12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4.2.4 员工辞职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的复印件,行政人事处应如实、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4.2.5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的接收、转移、销毁、借阅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办好交接手续,以确保档案完好。
4.2.6 严禁涂改、转借和擅自翻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违者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