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案例分析共23页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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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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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案例分析(姓名:杨理学号:1101212551)【案件背景】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
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
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用光。
【案件审判】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综合分析】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争议: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罪)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首先,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认为其无罪的观点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由于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导致,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但ATM机故障只是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诱因,导致其产生贪念,乘机作案,所以该案中不能仅以银行的过错为由免去对许霆的归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从取款机里所得的多余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基于银行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使许霆不能正常取款,属于无效交易。
但从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后的多次取款行为中可以看出,他已产生非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这两种说法也不能成立,许霆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许霆案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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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简要分析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一案件时至今日仍旧争论颇多,主要围绕在许霆案中许霆到底有没有犯罪、最轻或罪重。
许霆案最终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块罚金。
我个人的观点是许霆有罪,但不构成盗窃,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判的轻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许霆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首先,他肯定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物等。
其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这一点实际上争议很多,根据法学家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实际上ATM机经银行授权后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并得到了银行的承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一对一的交换行为,尽管ATM机没有智能系统,无法等值认定,但其本身也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和自主行为的,这就如同一个人和一位脑部暂时不正常的人进行了不对等的交易,你只能说,这个交易是主观的欺骗行为从而认定这场交易不成立,而不能认定这就是盗窃,这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秘密窃取”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所以以盗窃罪来对许霆定罪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还有一个着力点在于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在本案中,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7b2d0be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a.png)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是中国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该案件的发展过程和最终的审判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案件。
许霆案的发生背景是一个家庭纠纷,涉及到财产分配和家庭关系等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许霆作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被指控犯有多项刑事罪行,包括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最终,法院做出了对许霆的判决,认定其犯有某某罪名,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对许霆案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了被害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报告、法医鉴定报告等。
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真相。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社会背景和影响。
许霆案作为一起备受争议的刑事案件,其背后涉及到了家庭关系、财产纠纷、暴力问题等社会现象,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关注。
在许霆案的审判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问题。
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对许霆的定罪和量刑。
在这一问题上,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另外,许霆案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的关注,这也是一个需要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和反思的问题。
总的来说,许霆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了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通过对这一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其中的法律逻辑和社会影响。
同时,也可以引发我们对于家庭关系、暴力问题等社会现象的深入思考和反思。
希望通过对许霆案的案例分析,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启示和思考。
许霆案例分析(许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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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案例分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惩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犯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不服一审裁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还重审。
2020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裁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惩罚金2万元。
许霆仍对裁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近日来,广州发生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歹意取款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在全国引发普遍关注。
案例分析:笔者以为:许霆犯有盗窃罪,二审的量刑是适合的。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本来并非复杂,但各类各样的缘故,致使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
笔者以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能够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性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和不值得处以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
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觉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所提出的“本意是想把钱掏出来,爱惜好还给银行”的辩白,不可能取得认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许霆的行为是违背银行治理者意志的行为。
依照大体的金融规那么,银行治理者仅同意存款人掏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可不能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
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
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取得银行治理者的同意,相反必然违背银行治理者的意志。
许霆的行为并非是使银行治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熟悉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固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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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附『法律论坛』[学术争鸣]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联名支持许霆案判决!!分页链接:[1] [2] [3] [下一页] [末页] [回复此帖]作者:爱在台大提交日期:2008-4-1 22:24:00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
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
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二是违法程度较轻。
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是责任程度较轻。
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许霆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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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从一审开始就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以许霆案为主题的文章实在是不在少数,如果我再老生重谈,既受制于现有文章的观点,又缺乏新意。
我注意到,虽然有关许霆的文章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刑法谦抑性,但是少有专门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对本案进行论述的,就算涉及谦抑性比较多的,也是仅仅从罪与非罪的角度来谈。
而我个人认为,罪与非罪固然是刑法谦抑性问题的核心之核心,但是在适用刑法过程中,秉承谦抑的思想也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因此我选择了从本案反思我国有关刑法的谦抑性问题,包括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
由文章的主题所限定,我的论文不再探讨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以许霆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构成盗窃罪为基点,从本案一审到终审的过程和结果中进行刑法谦抑性的反思。
从立法的层面,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窃取银行17万余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但是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规定出现了断档现象,缺乏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梯度,造成了刑罚上的不衔接,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结合刑法谦抑性主义来说,这就是刑事立法还不够谨慎,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之前没有做足自我审视,导致刑法不能对犯罪人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
这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的。
如果单从数额来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学界普遍指责,该司法解释于1997年出台,已经严重落后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再加之广东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大省,以十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实在是显失公平。
结合刑法的谦抑性,谦抑、谨慎不仅体现在初次制定上,也应当贯穿在法律的整个生命延续中。
法律修改是广义上的立法活动之一,因此,当法律严重落后于生活现实时,就应当及时做出自我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https://img.taocdn.com/s3/m/2fe14be1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74.png)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引言“盖着法院大印的裁判文书不单只是一份公文,更是一名法官的作品。
”“如果是说裁判文书只是个公文,与个人没有关系,大家都不尊重,糊弄出去就完了。
这样的话,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荣誉感。
判决书如果连自己都感动不了,怎么感动人民群众?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这是该案审判长万翔披露判决书产生过程时谈到的。
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以“我们”代替了“本院”,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
除了分析法律论证、分析透彻之外,下面这些文字,吸引着法律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
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
欲望本身也是有益于人类的,没有欲望人类可能早已灭绝。
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我们知道,许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最初(甚至是唯一)动因就是贪欲,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严重冻饿、危及生命时,可能还有其它动因,但是属于例外或极少数,这里不予以展开。
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是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不让欲望演变为贪欲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
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相信,上述这些文字,很少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
许霆案案例分析ppt课件
![许霆案案例分析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036b1334c77da26924c5b03d.png)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三、侵占罪。 高艳东认为应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法
律原理和社会道德。他提出,在许霆案中,能够成为实 行行为的举动包括两个方面:插真卡输密码、从出款口 拿钱。许霆还可能有事后的消极行为:拒不返还从出款 口拿的钱、拒不偿还少扣余额。显然,‘拒不返还,拒 不偿还’只能成为侵占罪的评价内容。在取款机出错时, 银行虽然没有放弃所有权,但事实上无法占有出款口的 资金,且该资金并非出于银行的本意而脱离其占有,属 于遗忘物。因此,“从出款口拿钱”就只能评价为侵占 行为。
四、不构成犯罪 田文昌律师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提出了目前热议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72249f0fb7360b4c2e3f64e4.png)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dd99a2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6a.png)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热议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许霆案以其骇人听闻的作案手法和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伤害程度而震惊了整个社会。
许霆是中国河南省一名普通的失业青年,他通过QQ群、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建立了一张广泛的社交网络,与大量女性建立起联系。
随后,他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这些女性的信任,谎称自己是一名有钱人,以投资、经商等为诱饵,进而引诱这些女性与其见面。
然而,一旦与这些女性见面后,许霆便转变为狠心的骗子和强奸犯。
他对这些女性实施了残忍的暴力行为,将她们锁在自己的屋子里进行长时间的虐待和侮辱。
他以各种借口不给女性提供饮食和卫生条件,使她们在长时间的拘禁中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折磨。
这起案件引起了巨大的公愤和愤怒。
人们对于案件中的暴力行为表示愤怒和愤慨,对于被害人受到的痛苦和折磨感到震惊和惋惜。
同时,人们对于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表示支持和赞扬。
在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迅速制定了抓捕计划,并成功将许霆抓获归案。
这起案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也引起了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广泛关注。
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学术研究和辩论,为法律界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研究成果。
他们强调了公司对于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应对这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政策建议。
许霆案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和警示。
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我们不仅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责任,还要用行动为案件中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对社交媒体等平台的监管,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总之,许霆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震撼。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反思,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社会的黑暗面,并为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贡献。
许霆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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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案例分析机械104班XXX 1003010414一、案情及判决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许霆案引起的极大争议许霆案件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以往引起关注的案件的关注点有些不同,以前引起关注的焦点集中案件的定性上,而这一次人们关注的是量刑部分——人们普遍觉得量刑过重了,即使是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当入罪并受到刑罚的人也认为无期徒刑过于严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贺卫方表示,自己得知这个判决时,感到很震惊,“不是对法律判处当事人有罪感到震惊,而是对其处罚太过严厉感到震惊”。
这一次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难得的在同一个案件上有了和谐统一的观点:许霆案件的一审判决是过于严厉了。
许霆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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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反应—学者观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刘明祥教授认为将许霆的行为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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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ATM机的诱惑陷阱
—许霆案案例分析
组长:韩蕾 组员:梁新喜 金 虹 朱 劼 张晓达
目录
1 2 案件背景 社会反响
3
综合分析
4
结
语
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的卡里原本只有 176.97元,他无意中输入1000元的指令竟取出,后经查 询,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他意识到ATM取款机 出现异常,喜出望外如法炮制,分别在21时57分至22时 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 段内,持银行卡在该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 174000元。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法庭判处了盗窃罪却理所当然地把银行的责任推卸 了,从而完全转移到了许霆身上。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 的,也是不公正的。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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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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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看法
来自IP222.183.23.* 的网友
许无罪应该释放但那家银行应该判关闭, 行长该向许道歉。那柜员机 应该判无期,关在中国故宫 博物院,上面还要写着中国制造。
来自黄石市的网友
来自武汉市的网友
来自无锡市的网友
我认为许霆:按银 行规定的程序操作 取款应无罪,盗窃 罪的认定无根据, 柜员机出错多给钱, 许多拿是道德问题 。
观点之我的看法
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 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法占有, 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 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 要件。
在第一次取款中,许霆货 币增多而银行货币减少, 构成不当得利。但在其后 的取款中,许霆是将取款 作为一种占有手段进行利 用,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我认为罪罚并用, 能还钱,能追回国家 损失,根据金额与同 伙对比,判个两年。 若不能还钱,有故吞 国家财产的嫌疑,根 据其偿还能力,来定58年。
我认为许霆:有罪 侵占罪.恶意取款, 明知道这是银行的 钱,本不属于自己 的,还是一意孤行 的大量取现。
观点之案例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恶 意取款的行为是由于 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 障导致,后果应由银 行承担。但ATM机故 障只是许霆恶意取款 行为的诱因,导致其 产生贪念,乘机作案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 使许霆不能正常取款, 属于无效交易。 但 从许霆在第一次取款 后的多次取款行为中 可看出,他已产生非 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 意
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 仅构成侵占罪。但从 侵占罪定义看,侵占 罪所侵占的是代他人 保管的财物、遗忘物 或埋藏物,而许霆所 非法占有的是金融机 构的资金;侵占罪侵 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
"许霆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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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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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以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我认为是构成的。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来看构成要件符合性,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这一特征,也即是说许霆在实施恶意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认为其行为不为他人所知悉,客观上在行为进行时银行并不知晓而是事后通过系统追查才得知其犯罪行为,因此其行为当然具有秘密性。
同时许霆也实施完毕了“窃取”银行钱款的行为,他在违背银行意志的情况下,通过无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在我看来,许霆的行为在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上无疑是成立的。
其次,许霆从一开始带有试探性到后来一而再再而三反复操作高达170余次的取款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已由意外获益变为非法占有,从被动获得超额钱款到主动侵犯银行财产所有权,从而可以认定许霆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构成犯罪故意的主观方面,因此我认为,许霆的行为也成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分析完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紧接着是违法性这一层面,从量的评价出发分析数额的认定,按照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许霆盗窃的17余万元足以确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刑法可罚性的特征,同时并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性这一层面成立。
最后是有责性层面的分析,从前文的分析得出许霆的行为是构成犯罪故意的主观要件的,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同时存在一定的期待可能性,也即是ATM的技术故障使得人性中的贪婪本性无限放大,不能苛求其抵制如此诱惑去实施合法行为,该观点大众也普遍认可。
许霆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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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用电子代理人的内容分析许霆案例一、电子代理人的概念及性质(1)电子代理人的概念基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商家包括银行都采用了智能化系统,按照预先设计好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与承诺、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在几乎完全不需要认为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完成整个交易。
这种智能化系统就是所谓的电子代理人。
所谓电子代理人,指的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干预就能独立地用来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履行坐车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
ATM、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都符合上述特征,因此它们都可以成为银行的电子代理人。
(2)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电子代理人虽然也称为代理人,因其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只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不能等同于民商法中传统意义的代理人。
但电子代理人与一般的应用工具或者我们称为“机器”的工具也不相同,机器只是人体物理功能的复制或延伸:而电子代理人被预先内置了可以单独启动行为,也相对人的指令做出自动回应的电脑程序,使其不再是简单地代贴物理功能,而是民商事交易人的脑力与手功能的结合或延伸。
从构成上来看,它是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的结合。
电子代理人是交易人意志的延伸。
因为银行的电子“代理人”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但这些电子代理人根据预先设计好的程序,被赋予了执行交易所必需的分析和辨别能力,以及处分财产的能力。
入ATM 会根据使用者输入的密码是否正确来判断其是否是合法的权利人,如果使用者输入正确的密码,并发出了取款的指令,ATM便会交付取款人相对的款项。
电子代理人的行为都在银行的授权范围内,不会存在越权或无权代理的情形,其对财产处分的代理后果也都应由银行来承担。
而当电子代理人发生故障时所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银行也只能以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撤销。
二、利用电子代理人故障获利的刑法分析这种情况如何定性的争议从许霆案就可见一斑。
作为电子代理人的ATM发生故障,行为人超额取款,许霆案经过法院的两审终审认定为盗窃罪。
许霆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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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
案件概述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
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
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一审判决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终审判决
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相关法律条文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量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2)盗窃金融机构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
许霆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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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法律分析深受社会各方关注的许霆案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终于算是尘埃落定了。
对于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我认为应认定触犯刑法所调整整的范围。
首先当许霆第一次取出1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其中的1元为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所得,而另外的999元则属于民法中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对于此行为,应当构成民法所调整的不当得利之债,如果许霆在这个时候停止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可是许霆选择的是继续行为,从其第二次取款开始,其行为性质已经升格,民法已经无力再调整此行为了,进入刑法规制领域。
许霆案的最终判决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应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的犯罪。
(1)从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来看:该秘密窃取行为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的,至于其他在场的人都发觉了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
秘密窃取中的“秘密”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经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行为的性质。
(2)从盗窃罪的对象来看: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其中,“他人占有的财物中”的“占有”是指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他人占有。
(3)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对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等,而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是以“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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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许霆案案例分析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谢谢!Bibliotek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