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业登记条例

合集下载

在香港公司注册条件

在香港公司注册条件

在香港公司注册条件在香港公司注册条件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公司股东与公司董事(至少一位),股东及董事可是同一个主体,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但必须年满18周岁(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有限公司可为任何注册地的有限公司。

法定秘书(必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商业注册地址(必须是香港地址),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业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

香港公司特点香港税务制度条例非常明确,香港以地域为征收税项的基础,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

香港与内地情形不同香港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

香港的主要直接税是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税务局负责香港的税务事宜。

税务局每年寄出缴税通知书,利得税和薪俸税等数据必须在指定期限前自行呈报,上述税项每年只需要报税一次。

香港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对国际投资者非常有吸引力。

这就是国际上有许多集团公司在香港设立总部的意义,就是利用香港税务制度条例的优势,达到在离岸贸易、国际投资中的合理避税。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虽然企业每年必须进行税务申报,但企业只有在香港经营产生的赢利按利润的.16.5%征收利得税,企业不盈利不交税。

香港公司银行开户资料请带备以下资料准时到达银行办理开户1)香港公司的全套資料;2)香港公司買賣合同書2-3份;3)香港公司的办公地址證明;4)國內營業執照;5)國內的銀行流水單;6)董事股东身份证;7)董事股东最近3个月的水电费或煤气费单\信用卡账单;8)准备10000港币,650港币现金支票各一张或带银联卡(用于激活账户) 注:公司地址证明就用租赁合同就可以。

香港金融贸易投资香港,拓展国际市场的窗口、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跳板,由于香港的特殊历史条件和地理位置,给内地企业向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

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

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

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

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

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

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

商业登记条例

商业登记条例

商业登记条例本《条例》只包括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所作的修订。

本条例旨在修订与香港商业登记有关之法例。

(一九五九年二月六日)第一条本条例定名为商业登记条例。

第二条(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商业”指任何形式之行业、贸易、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为谋取利益而从事者,同时亦指一所会社;“签署证明”指局长根据第十九条之规定所作之签署证明;“会社”指任何法团或团体,设立之目的在于为其会员提供设施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该法团或团体并且--(a)为其会员提供服务(不论是否牟利);及(b)拥有会址,专供其会员使用;“局长”指根据税务条例委任之税务局局长;“副本”就分行登记证而言,指根据第十四和所制订之规例发出之分行登记证副本;“副本”就商业登记证而言,指根据第十四条所制订之规例发出之商业登记证副本;“征款”指附表内第6项所规定之款额;“营业地点”包括下开场所--(a)如属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指其注册办事处;及(b)如属公司条例第十一部适用之公司,则指根据该部之规定,经向公司注册官呈报姓名作注册用之人士之地址;“规定之分行登记费”指附表内第5项所规定之费用;“规定之商业登记费”指附表内第1项所规定之费用;“规定之签署证明费用”指根据第十四条制订之规例所规定之签署证明费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指视为根据一九八五年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条例第六条设立并继续存在之基金;“登记册”指税务局局长设置之商业登记册;“有效分行登记证”指局长根据第六条之规定发出而仍未过期之登记证,或任何仍未过期之分行登记证之副本;“有效商业登记证”指局长根据第六条之规定,或曾根据一九五二年商业管制条例之规定发出而仍未过期之登记证,或任何仍未过期之商业登记证之副本;(1A)就本条例之规定而言,任何公司--(a)如根据公司条例之规定,在香港注册成立,或适用于公司条例第十一部之条文;及(b)除本条规定外毋须根据本条例登记,应视作经营商业之人士,并须根据本条例登记。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的办理手续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的办理手续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的办理手续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是由香港税务局发给企业经营者的一种合法经营文件。

税务局会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企业发出商务登记证续证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向税务局申请新的商务登记证,并缴纳商业登记费。

此文件必须每年年审一次。

即使公司申请暂停,每年也必须申请此证。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一般要挂在营业地址,以备检查。

一、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说明
1、所有商业机构必须向香港税务局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已登记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并领取商业登记证。

2、商业登记证的有效期
商业登记证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也可以申请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3、换领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署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发出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若付款,则换发新的商业登记。

若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后一个月尚未缴款,需缴纳罚款。

4、商业登记证变更
若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东、经营范围等,需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提出变更商业登记证。

5、注销商业登记证
若公司需要注销,则在注册证书注销后一个月内,注销商业登记证。

二、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证的区别
1、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由香港税务局颁发,可分为一年有效和三年有效两种,类似于国内的税务登记证,有唯一的税务编号。

2、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由公司注册处颁发,长期有效(除非撤销),类似于国内的营业执照性质,有唯一的公司编号。

香港税务局发布最新商业登记通告,这些操作要点你都get到了吗?

香港税务局发布最新商业登记通告,这些操作要点你都get到了吗?

香港税务局发布最新商业登记通告,这些操作要点你都get到了吗?[作者]宏杰亚洲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0.02.14近日,香港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商业登记的最新通告,对2020年度的商业登记要求、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申请期限及合规要求等做了规定和更新。

为便于理解,我们将以Q&A的形式为您概括出要点,供操作参考。

Q1: 商业登记证是营业执照吗?办理了商业登记证是不是就不用办理营业执照了?A1: 答案,No!商业登记证的英文全称为 Business Registration, 简称BR,是在香港注册的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业务开始经营起「一个月内」提交申请,而获香港税务局发出的对法团名称、业务名称、开业名称、开业日期、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业务地址等进行登记的一张证书。

而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如果要经营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基金、证券等),则须申请专业牌照或具有认可专业资格,这才是我们一般理解的“营业执照”。

就任何业务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并不表示该等业务已符合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而是要看是否已经获得特定行业的专业牌照或具有认可专业资格。

Q2: 哪些公司需要办理商业登记?是否可以申请豁免?A2: 根据《公司条例》,下述类型的公司需要办理商业登记:1. 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2. 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3. 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业的非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后而仍未开业期间,其商业登记证上业务性质一栏皆显示为“CORP”,须在实际开业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其业务名称、经营业务的描述及性质、业务地址和开业日期,并填妥表格IRBR200(如下图)。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该条例”)规定,下列活动或业务不必办理商业登记:1. 认可慈善机构的活动;2. 农业、园艺、繁育或饲养牲畜或渔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须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除外);3. 擦鞋业;及4. 根据《小贩规例》须领取牌照经营业务的各类小贩业务,但在建筑物的主要建筑物内经营的业务除外。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第48条-根据第47E条给予资助的时间- 13/02/2004
第48A条-提述向公众作出股份或债权证要约之处的解释- 03/12/2004
第48B条-发行股份时取得的溢价的运用- 11/11/1999
第48C条-合并宽免- 11/11/1999
第48D条-就集团重整而给予的宽免- 11/11/1999
第38C条-发出载有专家陈述的招股章程须获其同意- 30/06/1997
第38D条-招股章程的注册- 03/12/2004
第39条- (由1984年第6号第23条废除) - 30/06/1997
第39A条-修订由一份文件组成的招股章程- 03/12/2004
第39B条-招股章程可由超过一份文件组成等- 03/12/2004
第49BA条-上市公司购买本身股份的规定- 13/02/2004
第49C条-除买价外须从可分发利润中拨款支付的项目- 30/06/1997
第49D条-非上市公司作出购买的权限- 01/07/2000
第49E条-订立待确定购买合约的权限- 30/06/1997
第49F条-转让或放弃公司购买本身股份的权利- 30/06/1997
第59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确认命令、债权人提出反对及议定提出反对的债权人列表- 13/02/2004
第60条-确认股本减少的命令以及法院作出此项命令的权力- 30/06/1997
第61条-将有关股本减少的命令及纪录注册- 13/02/2004
第61A条-在无需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将有关股本减少的特别决议、纪录及陈述书注册- 13/02/2004
第27条-发出的章程大纲须收录有关修改- 30/06/1997
第28条-成员的定义- 30/06/1997
第28A条-控股公司的成员资格- 30/06/1997

在香港开展投资合作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

在香港开展投资合作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

4在香港开展投资合作如何办理相关手续?4.1在香港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4.1.1设立企业的形式在香港,法律允许海外投资企业可选择以不同的商业形式在香港营商活动,如私人有限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制、独资制或联营公司。

4.1.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和《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的规定,负责企业注册的法定受理机构为香港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下属的商业登记署。

所有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或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注册公司,必须首先在公司注册处注册或登记。

公司注册处专责实施及执行《公司条例》,为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和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提供注册服务。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杏有在香港经营的业务,都要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于公司注册处注册日期起一个月内,为其从事的业务申请商业登记。

税务局属下的商业登记署专责执行《商业登记条例》,为在香港经营的业务,包括独资公司、合伙制企业、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等提供商业登记服务。

4.1.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1)以在香港成立新的有限公司为例,在香港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如下:步骤1:选择最适合的公司类别。

股份有限公司_/$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只供参考:大部分有限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_/$司没有股本,而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限于各成员藉章程细则分别承诺在公司清盘时所支付作为公司资产的款额(只供参考:非牟利机构通常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

步骤2:拟订公司名称。

关于拟订公司名称须注意的事项,请参阅香港公司注册处的《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该指引可在网站下载或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新公司注册组索取。

也可登人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 务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

注册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

注册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

注册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编辑:伊顿法律事务所商业登记1.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新业务或者分公司,必须于开业日期其一个月内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署登记。

比如独资法人或者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本港居民,这种情况需要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

登记时需要提交一份由法人以及代理人共同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也应列明代理人的个人资料。

2.股东需要将商业登记证展示于营业处当眼的地方,以便有关当局人员的随时查核;3.如果公司的登记资料有任何改动,需要数据更改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并将原本的商业登记证交回以供修订。

公司注册1.任何人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或者任何外资分公司在港注册,均要受公司条例监督。

2.在成立一间有限公司前,必须为它构思一个名称,该名称早已被人采用,并登记在公司注册处的名录捏,您便需另作他选。

3.列出公司名称,负责人名称,联络电话,传真号码以及地址的报表。

雇员赔偿:1.若雇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导致受伤或患上职业性疾病,雇主须负上法律责任,赔偿予该名员工。

2.以合约形式聘请的员工或学徒亦可受到保障。

所有受聘于香港本地雇主的员工,若在香港境外工作时受伤,亦可得到保障。

商标注册将商标注册持有人即有权防止他人在未经同意下使用该商标,或者使用一个非常近似的商标以期达到误导性欺诈目的,商标注册虽然并非一个项法定规定,但却可以保障公司全权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核数凡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者在香港股票交易所挂牌的外资公司,每年都需要提交法定的报告。

这些报告必须包括经稽核的本年度财务报表,所有报表上均须明承自对上一年的余额经稽核的财务报表,必须由注册的认可会计师签署,方为有效。

上市公司必须将其报告,存盘于公司注册处。

税务责任凡于香港经营任何商业或贸易业务的个别人士、企业、合伙经营、托管人,必须就其在香港获取的利润缴纳税款。

所有开支费用,均获准从课税额中扣除,但以下各项除外:家庭或私人开支、资本性开支、为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厂房/机器之折旧及有关的资本性津贴、承传自对上一个课税年度之亏损。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条例第一条本例定名为公司条例诠释第二条本例称--“周年报告”如属于有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七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如为无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八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组织章程”指公司原始组织或以特别决议案更改之组织章程,如为该公司所适用者,则并包括一八六五年第一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奉该例授权更改之规则,或一九一一年五八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照该例第一一七条规定更改之规则,或本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规则“簿据”及“簿册或书据”,包括账目,契约,书据,文件等“公司”指依本例规定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法庭”如关于公司所用者,指对该公司结束有管辖权之法庭“债券”包括公司之股本债券及其他证券无论对公司资产是否构成抵押者“董事”包括以任何名称担任董事职位之人“文件”包括票状,通知书,命令,其他法律书状及登记册“现存公司”指依一八六五年公司条例或一九一一年公司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通则”指依本例第二八一条规定订立之规则,并且包括表式在内“组织大纲”指原始组合时所制立或遵照任何法规更改之公司组织大纲“规定”如对本例关于公司结束之规定,指以通则规定之,如关于本例其他规定,指总督在政务会所为规定“简章”指以简章,通告,传单,广告或其招募方法向公众招募或兜售公司股份或债券者“登记官”指依本例规定执行公司登记职务之登记官或其他人员“股份”指公司资本及股本,但有明示或默示股本或股份之区别者不在此例“甲册”指本例附表第一号所载甲册公司董事通常遵奉任何人所为指示或指导办理者,不得仅因公司董事对技术上之咨询有所执行,而视其人符合本例释义规定由董事遵行其指示或指导人第三条凡在本港登记之公司,无论该公司系在本例施行之前或以后登记亦无论该公司系在任何地方经营业务者,均适用本例之规定第一篇公司之组合暨其有关事项组织大纲第四条凡有七人或多人或所组设者为私立公司则有二人或多人而其组合目的系属合法者,得在组织大纲署名认股暨遵照本例关于登记事项之规定,组合为有限或无限责任之公司前述公司,得类别为下列各种,计开--依大纲规定股东同人所占股份由各股东同人个别对未缴股款负担有限责任之公司依大纲规定遇公司结束股东同人对于公司资产应个别担任出资而负担有限责任之公司股东同人负担无限责任之公司第五条公司之组织大纲须注明下列情事,计开--凡属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之未加“有限”二字公司之主旨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之组织大纲,须并注明股东同人系负担有限之责任担保有限公司之组织大纲,须并注明各股东同人在担任为同人一份子时或终止为同人之后一年之内,如遇公司结束,对于公司资产仍须担任出资,以为清偿该公司在其终止为股东前所成立之债务责任及因办理结束所需各项费用,即为调整同人相互间担任出资之权利等项,视所需数目多寡而规定之,以不逾规定之限额为率凡属有股份作资本之公司,应有下列各项之规定--除无限公司外,其组织大纲须注明公司呈请登记之股份资本额及所定每股之金额数目组织大纲所载认股人,每人认占不得少过一股认股人须在组织大纲内载表式署名,并注明认占股数第六条组织大纲必须戳压印花,办法与契券同,由认股人签押,至少有一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署名作证第七条公司对于组织大纲所载条件,不必变更之,但本例有明示之规定或明示其形式或程度者不在此例第八条除须遵照本条之规定办理外,公司得以特别决议,更改组织大纲关于公司主旨之各项规定,使公司得为下列各情事,计开--使业务之经营较为经济或较有效能用新法或改善方法以达其主要目的扩展或变更其机动区域兼营他业而在现目环境情势之下有与公司业务连系之便利者限制或放弃组织大纲所列之任何主旨售卖公司事业之全部或任何一部份与其他公司或团体合并所为更改如未禀呈法庭批准,不能发生效力法庭于批准上述所为更改前对于下列二事须有满意之表示--须以充分期间预先通知公司债券持有人或任何人等,在法庭意见认定各该人等之利益系受此项更改之影响者在法庭意见认定有权提出反对或遵照法庭指令表示其反对态度之债权人是否赞同此项更改,或其债项或讨索要求曾否清偿或终结,或曾否提供担保而得法庭之满意者但法庭准据任何人等提示特殊理由得将本条规定所需通知豁免之法庭对于上述更改得下令批准其全部或一部份暨酌定条件,以资办理法庭为行使本条规定之裁决权起见,应体察公司股东同人或任何一类同人之权益连同各债权人之权益而裁定之,并得酌量延期研讯,以便进行协商承购反对同人之利益,斟酌情形颁布命令俾便利或实施此种协商情事但公司之资本,不得为购受此项利益之用公司须将批准上述更改命令之正式誉本一份连同修正大纲印刷本一份,于颁令后十五日内送呈登记官,由登记官登记之,签发登记证书,此项证书即为遵照本例关于修改之规定条件及由法庭批准办理之充分证据,嗣后此项修正大纲,即成为公司之组织大纲法庭对于依本条规定将文件送呈登记官之期限,得随时酌量下令延展之公司不遵照本条规定将任何文件送呈登记官者,在该公司赓续违例期内,每日应受一百元罚金之处分组织章程第九条凡属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须将认股人签押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呈请登记,及列明公司之管理章程第十条无限公司而有股份作资本者,其组织章程须注明请求登记之股份资本额无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而无股份资本者,其组织章程须注明请求登记之同人名额无股份资本之公司增加同人名额超过其所登记之外者,该公司须于决议或实行增加同人名额后十五日内通知公司登记官,登记官应将所增名额纪录之违反本项之规定者,该公司及所有违例职员应受罚金之处分第十一条组织章程得采用甲册所载一切或一部分之施行规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例施行后登记而其组织章程不论有无登记,但与甲表所载施行规则并无出入或改变者,此项规则若可适用,应视之为该公司之管理章程,一若列载于正式登记组织章程之内,只照同样方法及程度而适用之第十二条组织章程应有下列各项情事--用英文印刷区分章段,依序编列号次视如契券戳压印花由组织大纲列名之认股人签押,至少有一证人在场并署名见证第十三条除须遵照本例规定及组织大纲所载条件办理外,公司得以特别决议修改或增订组织章程此项修正或增订之组织章程,除须遵照本例规定办理外,应发生效力,一若为原订章程所有者,并得照同样方法以特别决议修改之组织大纲及章程格式第十四条下列各组织大纲及章程须分别依照本例附表第一号乙丙丁戊各册所列格式,或视环境许可依其近似者为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组织大纲无股份资本之担保有限公司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有股份资本之担保有限公司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有股份资本无限公司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登记第十五条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须送呈公司登记官,由登记官保存及登记之第十六条公司既将组织大纲登记后,登记官应签发证书,证明该公司组合为立案法团,如为有限公司,则证明该公司为有限公司自签发证书证明公司组合为法团之日起,凡在组织大纲列名之认股人暨嗣后随时参加为公司股东同人之其他人等,即以大纲所载名称成为一立案法团,即可行使立案公司应有一切职权,并得永久赓续办理,及设置公用印章,但在同人方面,如遇公司结束,对于公司负债,须担任摊派,以履行本例规定之责任第十七条依本例规定组织之立案公司,有持有土地之权但公司之组合系为增进艺术,科学,宗教,慈善或其他类似主旨而非为公司或股东同人牟利计者,如未经总督给予执照,不得持有土地逾二英亩,但总督得发给执照授权该公司置地并得酌定其面积及条件总督依本条规定发给执照,须依本例第二号附表所列表式或视环境许可依其近似者为之第十八条登记官对于会社立案所发证书,即为充分证据,为证明业经遵照本例关于登记及所有关系情事之一切条件办理,而各该会社系依本例规定准予登记及依法登记者高等法院批准执业而受聘办理公司组织事务之律师或公司组织章程列名之董事或司理,对于履行本例规定一切或任何条件所为法定誓书,须送呈登记官,登记官得予接纳,视为遵照办理之充分证据第十九条除须遵照本条规定办理外,凡公司原日登记为无限公司者,得依本例之规定登记为有限公司,又凡业经登记为有限公司者,亦得依本例之规定再复登记,但无限公司转为有限公司之登记,对于该公司或代表该公司在登记前所成立之债务义务,或所签订之契约原有权利或责任不生影响,此种权利或责任,得依本例第九篇规定之方法,视该公司为遵照该章规定登记者而执行之凡遵照本条规定登记之公司,既经登记后,登记官应将该公司原日登记撤销,并将该公司原日登记所呈文件取销之,但除上述规定外,该公司所为登记,应照同样手续成立及发生效力,一若该公司之登记系依本例规定之初次登记,而以前登记所适用及受管辖之条例,系由若干条例所规定,一若该公司乃遵照各该条例规定而为有限公司之登记者关于公司名称之规定第二十条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记,计开--与业经登记之公司名称雷同或近似而有诈欺影射之所为者,但该公司实行解散,并遵照登记官指定方法对于袭用其名称之原有公司表示许可者不在此例名称之内有“总商会”字样者,但遵照本例下一条规定所发执照举行登记之公司,而其名称不加入“有限”二字者不在此例名称之内有“建筑公会”字样者除由总督许可外,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记,计开--名称之内有“王室”或“帝国”字样,或登记官认为有英皇或王室或宗亲御用或英国*或机关专用等意义之表示者名称之内有“城市”或“敕书特许”字样,或登记官认为系与城市*或其他地方当局或遵照特许敕书组织之会社或法团有关而有此种意义之表示者名称之内有“合作”字样者名称之内有“英国”字样者名称之内有“储蓄”字样者名称之内有“信托”或“受托人”字样者第二十一条总督如认定将次组合为有限公司之会社系为发展商业,增进艺术,科学,宗教,慈善,或其他有益主旨拟将各该事业所得盈利或他项收益为发展此项主旨之用,并禁止分派股利与各股东同人者,总督得给予执照,指令该会社登记为有限责任之公司,不必在公司名称之内加入“有限”字样,此种会社得遵令登记之总督依本条规定发给执照,得酌定适宜条件及着令遵照施行规则办理,各该会社须受上述条件与施行规则之拘束,总督指令办理时,应并将各该条件与规则列载于组织大纲或其中任何一项文件之内会社既经登记,除在名称内不用“有限”字样,除不用将股东同人姓名刊布及不必将同人名册送呈公司登记官外,有享受有限公司所有权利,暨须履行一切义务总督依本条规定所发执照,得随时撤销之,执照既经取销,登记官应在登记册内该会社名称之下注入“有限”字样,而该会社即终止享受本条规定授予特许权及一切权利但在撤销执照前,总督须将此种拟议,以书面预先通知该会社,并给予反对撤销执照提出申诉之机会会社名称内有“总商会”字样者,给予上述通知书时,须并叙述本例下一条第项规定之情事第二十二条公司得以特别决议并呈由总督以书面核准改易其名称公司以疏忽或他故,亦未得本例第二十条项款所称之许可,将其名称登记,而该名系与业已登记之公司名称雷同或近似而有诈欺影射之所为者,前述公司得呈由登记官核准后改易其名称凡将遵照上述第项规定给予公司准在名称内加入“总商会”字样之执照撤销,该公司须在执照撤销之日起六星期或总督酌量准予延展期间内改易他名而无“总商会”字样在内者倘公司不遵照本项之规定办理,在违例期内,每日应受五百元罚金之处分公司如改易名称,登记册官须在册内将新易名称登记以代替旧有名字,并另发立案证书,以适应其环境情形公司改易名称,对于公司之权利义务不生影响,对于公司起诉或被诉之法律诉讼亦不受若何妨碍,凡用原有名称对该公司进行或继续进行之法律诉讼,得以其新易名称对该公司进行或继续进行之关于组织大纲与组织章程通则第二十三条除须遵照本例之规定办理外,组织大纲与组织章程登记之后,公司及股东同人均受其拘束,一若各同人均已分别签押及盖章予以承认,而内载约章在同人方面有应遵守组织大纲与组织章程之一切规定以资办理者股东同人依组织大纲或组织章程应交与公司之一切款项,应视为负欠公司之债项,并属于特殊债务性质者第二十四条凡属担保有限公司系无股份资本而在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或以后登记,其组织大纲,组织章程或决议案如规定给予股东同人以外之人以沾益公司盈利之权者,此种规定应告无效为实施本例关于担保有限公司组织大纲之规定及本条规定各情事起见,凡属担保有限公司而在上述时日或以后登记其组织大纲组织章程或决议案如规定将公司事业拆分为股份或股利者,无论提拔数目若干股份股利若干均未有列明,此种规定,应视之为股份资本之规定第二十五条无论公司之组织大纲或组织章程有若何之规定,凡公司同人于参加为股东同人之后而公司修改之组织大纲或组织章程,需要各该同人认占股份而超过其人在修改大纲或章程之日所占有者,或以任何方法增加同人之责任而超过其人在该日所应付股作为公司资本甚或超过其人所应付交公司之款者,各该股东同人对于前项修改,不受其拘束但股东同人在前项修改之前或以后以书面赞同者不适用本条之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按据股东同人之要求,须给予组织大纲组织章程暨修改大纲所根据之条例誉本各一份,但须缴纳费用,大纲或章程每本一元或一元以下由公司厘定之,至于条例誉本则不能超过所需刊印价格之外公司有不遵照本条规定之所为者,该公司暨负过失责任之公司职员均应受十元罚金之处分第二十七条公司而修改其组织大纲者,在修改后发出之组织大纲,须遵照修正者刊发之公司修改组织大纲而在修改后刊发之组织大纲非遵照修正本为之者,则刊发每一本,应受二十五元罚金之处分,其负此项过失责任之公司职员,亦应受同等罚金之处分公司之股东同人第二十八条凡在公司组织大纲署名认股者即视为允愿为该公司之股东同人公司登记之后,应在股东同人名册内登注为股东同人其他之人允愿为公司之股东同人,并在股东同人名册内登注姓名者,即为该公司之股东同人私立公司第二十九条为实施本例之规定,所称私立公司,指以组织章程为下列各项规定之公司,计开--限制转移股份权者股东同人名额限五十名,但现在公司服务之人暨前会在公司服务当受雇时已为该公司之股东同人及至终止服务时仍继续为该公司之股东同人者均不包括在内禁止向公众募股或募债者凡以二人或多人共同占有公司股份一股或多股者,依本条之规定,应视各该人等为一单独股东同人第三十条凡私立公司修改组织章程,而对于本例上条所规定必须将此项规定列入公司组织章程之内,以便组成为私立公司,但该公司予以更改,以期不将各该规定列入此项组织章程之内者,该公司在修改章程之日,即终止为私立公司,并由是日起,须在十四日内依本例附表第三号格式及所列详细事项造具节略简章或代以说明书呈报登记官,以便登记之凡有不遵照本条第项规定之所为者,该公司暨负过失责任之公司职员,对于每一过失行为,应受五百元罚金之处分公司之组织章程如列有上述之规定,但有不遵照办理之所为者,则该公司对于本例第三十一条,一○九条项,一二九条项及一六二条项各规定授予私立公司之权利与特许权,应终止享受之,而该公司即适用上述各条之规定,一若该公司非为私立公司者但法庭认定公司不遵照此项条件办理,系出于意外或因一时疏忽所至,或具有充分理由,或按据其他理由在公理上应予救济者,得准据该公司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申请,酌定公允条件,颁发命令,予以救济,免受此项限制减少股东名额逾法定最低限额第三十一条无论何时,公司股东同人名额如有减少,若在私立公司少过二人,在其他公司少过七人时,仍继续营业逾六个月以外,则在该六个月以外,继续营业之公司,其股东同人如明知有此事实而当时同人名额系少过二人或少过七人者,各该股东同人对于该公司在此时期成立之债务,应各别负担全部清偿责任,并得向各该股东同人各别进行诉讼追偿之契约等事第三十二条代表公司签订契约,得以下列各项方式行之,计开--凡与私人订立契约依法律须以书面为之者,如遵照英国法律须盖戳印章者,得代表公司以书面签订之,并盖戳公司之通用印章凡与私人订立契约依法律须以书面为之,由各方负责当事人签押者,得代表公司以书面订立,由公司明示或默示授权执行人签署之凡与私人订立契约,虽只以言词不用书据,然依法律可以发生效力者,得由公司明示或默示授权执行人代表公司以言词为之遵照本条规定订立之契约,在法律上发生效力,而该公司,公司继承人暨所有其他关系当事人均受其拘束遵照本条规定订立之契约,得予以变更或解除其责任,其手续与依本条规定授权订立之方法同第三十三条汇票或揭单如由秉承公司命令执行人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发出,承兑或背书承认者,应视为系代表该公司发出,承兑或背书承认之第三十四条公司得以书面盖戳通用印章授权任何人为代理人,不论为普通或关于某项情事者,代表公司在港外地方执行签订契券凡由各该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及盖戳其本人印章之契券,该公司应受其拘束,暨与盖戳该公司通用印章之契券有同样效力第三十五条公司营业主旨需要或包括在港外地方之交易事务者,组织章程如有授权,得在港外任何区域地方使用正式印章,其式样应仿照该公司之通用印章,并在印章之上加入各该区域地方之名称凡盖戳此项正式印章之契券或其他文件,该公司应受其拘束,一如盖戳该公司之通用印章者公司在上述区域地方使用此项正式印章者,得以书面,盖戳公司之通用印章,授权所委代理人,凡在各该区域地方,订立契券或其他文件而公司为当事人之一者,应由该人盖戳此项正式印章于各该契券文件之上前项代理人之受权,授权书如有声明期限者在此期内其人得赓续代表公司与客交易,如未有声述期限,则至撤销或终止该代理人职权后,通知与有交易之人为止盖戳此项正式印章之人,须在各该契券或其他文件上签证戳印之时日地点签证文件第三十六条所有文书证件必要由公司加以证明者,得由该公司之董事,司理或其他授权职员签证之,不必盖戳公司通用印章第二篇股本及债券招股募债简章第三十七条由公司或代表公司或关于组设公司刊发之募股简章,须注明期日,如无反证,该日即为刊发该简章之期日在简章内列明之公司董事,或拟推举之董事或以书面授权之代理人,须将上述各人签署之简章一份,于刊发之日或以前送呈公司登记官登记之,凡未送请登记之简章,不得刊发之登记官对于未依本条规定必要方法注明期日及签署之简章,不予登记之所有简章,均须在面版之上注明经依本条规定送请登记字样凡刊发简章而未将一份送请登记者,该公司暨明知而参加刊发之人,自刊发之日起至送请登记之日止,每日应受五十元罚金之处分第三十八条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刊发之简章或由办理组合公司或与组设公司有关之人或代表各该人等刊发之简章,须用英文为之,并须叙述本例附表第四号第一篇所载各事项及该表第二篇所列各项报告,而第一及第二两篇事项之叙述,如系遵照该表第三篇之规定办理者,即便发生效力公司招股或募债条件,如有必要或拘束认领股份或债券人使之放弃遵守本条之规定,或对于简章未经声述之契约,文件或情事而使之受影响者,均属无效认领公司股份或债券之表式,如非随同简章发出而遵照本条规定各条件办理者依法不得刊发之但依下开情形刊发之认领表式,不适用本项之规定--对于招股或募债系用真实邀请书由认领人填书认领者对于此种股份或债券系非同公众招募者无论何人有违反本项规定之所为者,应受五千元罚金之处分遇有不遵照或违反本条规定之条件时,公司董事或对于此种简章应负责任之人,如有左列情事,不得因其不遵照办理或违反行为而负担若何责任--对于未经宣示之情事其人证明绝不知情者其人证明不遵照办理或违反行为,事实上系因其本人之过失所致,而此种过失乃出于忠诚之所为者此项不遵照办理或违反行为,对于有关情事,经法庭认为不关重要,甚或于审察其环境情形之后,认为应予宥恕者但关于本例附表第四号第一篇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如不备载于简章之内,公司董事或他人对于此项过失应不负若何责任,惟证明其人知情故违者不在此例公司招股或募债,刊发简章或认领表式与该公司原有股东同人或债券持有人,无论认领股份或债券人有无代他人放弃此项认领权者,均不适用本条之规定,但除须遵照上述之规定办理外,所有组合或关于组设公司,或后来组合公司刊发之简章或认领表式,均应适用本条之规定本条之规定,对于任何人除本条规定之外依普通法或本例规定应负之责任,不得有若何限制或削减之。

香港 商场 条例

香港 商场 条例

章:502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L.N. 234 of 199801/06/1998本条例旨在就某些商业处所及商业建筑物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改善订定条文,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98年第15号第2条修订)[1997年5月2日] 1997年第196号法律公告(本为1997年第19号)条: 1 简称 30/06/1997第I部导言(1) 本条例可引称为《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

(2) (已失时效而略去)。

条: 2 本条例的目的L.N. 234 of 199801/06/1998本条例的目的是向某些种类的商业处所及商业建筑物的占用人、使用人及访客提供更佳的防火保障。

(由1998年第15号第3条修订)条: 3 释义L.N. 194 of 200301/01/2004(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住用”(domestic) 为“商业建筑物”的定义的目的并就任何建筑物的部分或整幢建筑物而言,指将该部分或该整幢建筑物作为供人居住或家居用途之用,但不包括将该部分或该整幢建筑物作为酒店、附服务设施寓所、旅馆、集体寝室、安老院、幼儿中心、托儿所或相类机构或场所之用; (由1998年第15号第4条增补)“占用人”(occupier)─(a) 就任何订明商业处所而言,指正占用该处所的人(不论是以拥有人身分而占用或是根据任何形式的租契或特许而占用),尤指—(i) 正在该处所进行或管理任何订明商业活动的任何人;及(ii) 作为如此占用该处所的人的代理人而正在控制和管理该处所的任何人;或(b) 就任何指明商业建筑物而言,指—(i) 正占用该建筑物的人(不论是以拥有人身分而占用或是根据任何形式的租契或特许而占用);或(ii) (如没有人正占用该指明商业建筑物)该建筑物的拥有人; (由1998年第15号第4条代替)“改善消防安全令”(fire safety improvement compliance order) 指根据第6条作出的改善消防安全令;(由1998年第15号第4条增补)“改善消防安全指示”(fire safety improvement direction) 指根据第5条发出的改善消防安全指示;(由1998年第15号第4条增补)“限制使用令”(use restriction order) 指任何根据第7条作出的命令;“订明商业活动”(prescribed commercial activity) 指任何属附表1所指明种类的活动;“订明商业处所”(prescribed commercial premises) 指任何属第(2)款所指明种类的建筑物或其部分;“指明商业建筑物”(specified commercial building) 指附表4所指明的任何商业建筑物,并包括其任何单元或部分; (由1998年第15号第4条增补)“消防安全指示”(fire safety direction) 指根据第5条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消防装置或设备”(fire service installation or equipment) 指为以下用途而制造、使用或设计以供使用的任何装置或设备─(a) 灭火、防火或控制火势;或(b) 发出火警警告;或(c) 进入任何处所或地方以灭火、防火或控制火势;或 (2003年第7号第23条修订)(d) 在火警发生时利便自任何处所或地方疏散;或 (2003年第7号第23条增补)(e) 在没有正常动力供应时向作(a)至(d)段所述用途的装置或设备提供后备动力供应; (2003年第7号第23条增补)“执行当局”(enforcement authority)─(a) 就订明商业处所或指明商业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长;及(由1998年第15号第4条修订)(b) 就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而言,指消防处处长;“符合消防安全令”(fire safety compliance order) 指根据第6条作出的符合消防安全令;“商场”(shopping arcade) 包括组成该商场的商店之间的信道和该信道之上的任何天花板;“商业建筑物”(commercial building)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非住用建筑物的整幢建筑物—(a) 该建筑物有由任何数目的单元构成的1层或多于1层楼面(包括地库或地下停车场在内),而该建筑物是为作办公室、业务、贸易或任何娱乐用途而已建成的或正用作办公室、业务、贸易或任何娱乐用途,但不包括整幢纯粹为作以下用途而已建成或整幢正纯粹用作以下用途的任何非住用建筑物—(i) 酒店、附服务设施寓所、旅馆或相类场所;(ii) 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或相类教育机构;(iii) 医院、诊疗所、医疗中心、康复中心或相类机构;(iv) 停车场;(v) 安老院、幼儿中心、托儿所或社会服务中心;(vi) 工厂或工业经营;(vii) 货仓、仓库或用作贮存大量物品的地方;(viii) 公用设施建筑物或电力站或电力分站;或(ix) 电影院或剧院;并且(b) (i) 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图则是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根据《建筑物(管理)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A)第29条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核的;或(ii) 该建筑物是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已建成的,而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图则并没有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根据《建筑物(管理)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A)第29条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核,而且不包括部分为作住用或工业用途而已建成或部分正用作住用或工业用途的建筑物;(由1998年第15号第4条增补)“禁止令”(prohibition order) 指根据第7A条作出的命令; (由1998年第15号第4条增补)“拥有人”(owner) 就任何订明商业处所或指明商业建筑物而言,其涵义与《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1998年第15号第4条代替)“机械通风系统”(mechanical ventilating system) 包括任何空气调节系统;“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根据第14条获授权的公职人员或任何因该条而被视为获授权人员的人;“职能”(function) 包括权力和责任。

商业登记简介-Ird

商业登记简介-Ird

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簡介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該條例”)規定,除特別豁免者外,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向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辦理商業登記。

範圍「業務」指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同時亦指一所會社。

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根據該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而須辦理登記。

此外,所有在香港設有代表辦事處或聯絡辦事處,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業的非香港公司亦須根據該條例辦理登記。

豁免商業登記的行業然而,該條例指明下列活動或業務不必辦理商業登記:(一)認可慈善機構的活動;(二) 農業、園藝、繁育或飼養牲畜或漁業(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須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除外);(三) 擦鞋業;及(四) 根據《小販規例》須領取牌照經營業務的各類小販業務,但在建築物的主要建築物內經營的業務除外。

商業登記申請一般而言,商業登記申請須在業務開始經營起計一個月內提交。

有關申請必須以訂明表格[表格1(a)、1(b) 、1(c) 或1(d)]提出,並連同所需證明文件及適當的商業登記費和徵費1一併提交。

任何人士根據《公司條例》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成立法團或註册非香港公司的申請,會被視作同時申請商業登記。

申請人須連同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1(本地公司)及IRBR2(非香港公司)] 及成立法團/註冊非香港公司表格。

展示商業登記證經營業務的人士必須將有效的商業/分行登記證展示於其營業處當眼的地方,以便稅務督察隨時查閱。

如登記證是以電子紀錄形式發出,則須展示該登記證的印本。

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經營業務的人士在下列情況可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一) 業務的利潤主要得自提供服務及其每月平均銷售/收入總額不超過$10,000;或(二) 就其他業務,每月平均銷售總額不超過$30,000。

然而,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並不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須註冊的非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条例》最新版

香港《公司条例》最新版

章:32 《公司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與公司有關的法例。

[1933年7月1日](本為1932年第39號(第32章,1950年版))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公司條例》。

條: 2 釋義8 of 2011 13/05/2011釋義及格式的指明(由1997年第3號第2條修訂)(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A表”(Table A) 指附表1內的A表;“一般規則”(general rules) 指根據第296條訂立的一般規則,亦包括表格;“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公司”(company) 指根據本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或指現有公司;“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 指任何2間或多於2間的公司或法人團體,而其中1間是其他公司或法人團體的控股公司;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文件”(document) 包括傳票、通知、命令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記冊;“公開發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指發出予公司現有成員以外及債權證持有人以外的人; (由1972年第78號第2條增補)“分擔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師的身分而行事的人;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高級人員”(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罰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由1993年第75號第2條修訂)“印刷”、“印製”(printed) 指採用普通凸版印刷、平版印刷或處長酌情接納的其他工序而製造的;(由1963年第4號第2條增補)“自動清盤決議”(a resolution for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28(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有償債能力證明書”(certificate of solvency) 指根據第233條發出的證明書; (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有關財務文件”(relevant financial documents)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須根據第129G(1)條就該公司送交的文件; (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有權利的人”(entitled person)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在與第129G(1)條的但書一併理解的該條下有權獲送交該條所述的文件的人; (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具有第29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成員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股、股份”(share) 指公司股本內的股份,除在股額與股份之間有明訂或隱含的區別外,股份亦包括股額;“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均沒有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明用于大陆的公证手续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明用于大陆的公证手续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明用于大陆的公证手续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明是什么文件呢?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须在开业后1个月内,为业务
申请商业登记,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在营业地点展示。

如登记资料有所变更,经营者须在
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

通俗意义上讲,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相当于内地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所有商业机构(不论属有限公司、独资经营或合夥经营)必须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办
理商业登记,已登记业务必须缴付登记费以领取商业登记证。

由以上我们大概了解到了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明是什么文件了,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明要在
中国大陆使用,则还须办妥香港律师公证,也就是香港公司公证。

香港公司公证,资料准备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确保后续手续能正常顺畅的进行,避免文件遗漏,不齐全,文件多余等,导致公证不能顺畅进行,或者多余文书增加了公证的费用等等不
良的影响。

香港公司公证准备以下资料:
香港公司注册证书,也就是内地所说的注册证书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明
香港股东董事名册
董事代表人身份证明
以上文书缺一不可,必须提供齐全的资料,需要但是人提供,我司是无法调取香港公司文件的。

香港公司公证在香港进行,其公证程序京邦已经多次介绍,就不在赘述。

办理香港公司公证,用于大陆,是为了协助大陆的相关机构辨识香港文书的真假。

香港和大陆的法律制度是独立的,是不同的,因此在大陆是无法查询到香港文书的真实性的,通过公证可协助大陆的政府机构辨识香港文书的真假。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
(3) 除非对第(3A)款所提述的目的属必要,否则税务局或公司注册处人员无需— (a) 向任何法院透露或传达其本人因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能而获悉的事宜或事物;或 (b) 向任何法院交出关于上述事宜或事物的文件(根据本条例须由局长备存的文件除外)。 (由2010年第13号第4条代替)
(4AA) 如局长将通知书送达某人,表明该人将被当作为于某业务的分行经营业务的人,除非该 人于该通知书送达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证明,令局长信纳他并非于某业务的分行经营业务,否则 该人须被当作为于某业务的分行经营业务的人。 (由1999年第3号第3条增补)
(4A) 第(4)或(4AA)款所指的通知书,须包括述明送达通知书的理由的说明,而凡该人未能如该 款所订定般令局长信纳,该人可以第17条所订定的方式提出上诉。 (由1994年第6号第56条增补。由 1999年第3号第3条修订)
证,或任何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分行登记证复本; (由1984年第56号第2条增补) “有效商业登记证”(valid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指局长根据第6条发出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登
记证,或根据《1952年商业管制条例》*(1952年第14号)经已发出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登记证, 或任何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商业登记证复本; (由1984年第56号第2条修订) “成立法团申请”(incorporation application)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4A条提出的成立具法团地 位的公司的申请;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局长”(Commissioner) 指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委任的税务局局长; “非香港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 指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 增补) “非香港公司注册表格”(non-Hong Kong company registration form) 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333(1)条 提述的指明表格;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法团成立表格”(incorporation form) 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14A(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 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订明文件费”(prescribed document fee) 指根据第14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发出第19及19A条所指的文 件的费用; (由1999年第3号第2条代替) “订明的分行登记费”(prescribed branch registration fee) 指附表2内的列表的第2项订明的、按照该附表 第2条厘定的费用;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代替) “订明的商业登记费”(prescribed 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 指附表1内的列表的第1项订明的、按照该附 表第2条厘定的费用;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代替)

香港公司条例 第32章 (7)

香港公司条例 第32章 (7)

章:32I 公司(取消资格令)规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 30/06/1997(第32章第168R条)[1994年7月15日](本为1994年第422号法律公告)条: 1 释义46 of 2000 01/07/2000在本规例中─“批给许可”(grant of leave) 指法院就一项取消资格令向某人批给本条例第168Q条所提述的许可。

(1994年制定。

2000年第46号第40条)条: 2 适用范围 30/06/1997本规例适用于本规例实施后所作出的取消资格令,并适用于法院就该日、之前或之后所作出的一项取消资格令而在该日之后所批给许可或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该项许可或行动乃导致一项取消资格令被更改或失效者。

(1994年制定)条: 3 法院人员须向处长提供详情L.N. 12 of 2003 01/04/2003(1) 下述法院人员须以第4(1)(a)及(b)条所指明的格式和方式,向处长提供该条所指明的详情─(a) 凡取消资格令由原讼法庭作出或凡批给许可由原讼法庭作出,则由总司法书记提供;(1998年第25号第2条)(aa) 凡取消资格令由本条例第168R(5)条所指的已废除条例第2条所指的审裁处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所指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作出,则由有关审裁处的书记提供;但如首述的审裁处没有书记,则由次述的审裁处的书记提供; (2002年第5号第407条)(b) 凡取消资格令由区域法院作出,则由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提供;(1998年第25号第2条;2000年第28号第47条)(c) 凡取消资格令由裁判官作出,则由书记长提供。

(2) 凡取消资格令由第(1)款所述的任何法院作出,而随后某法院采取任何导致该命令被更改或失效的行动,则第(1)款所指明的首述法院的人员即须以第4(1)(c)条所指明的格式和方式,向处长提供该条所指明的详情。

(1994年制定)条: 4 法院人员所须提供的详情 30/06/1997(1) 法院人员所须提供的详情的格式─(a) 乃如附表1所载,但须因应情况作出更改,而在该附表所载的详情乃为该目的而指明的详情;(b) 如批给许可由法院作出,乃如附表2所载,但须因应情况作出更改,而在该附表所载的详情乃为该目的而指明的详情;(c) 如法院采取任何导致一项取消资格令被更改或失效的行动,乃如附表3所载,但须因应情况作出更改,而在该附表所载的详情乃为该目的而指明的详情。

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证商业登记证,是指所有商业机构(不论属有限公司、独资经营或合夥经营)必须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已登记业务必须缴付登记费以领取商业登记证。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须在开业后1个月内,为业务申请商业登记,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在营业地点展示。

如登记资料有所变更,经营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

通俗意义上讲,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相当于内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商业登记证分一年有效期及三年有效期两种,费用固定及以登记证的开始生效日厘订。

对于新开业的业务,其首张登记证的开始生效日期是有关业务的开业日期,不是申请商业登记或分行登记日期。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首张商业登记证的开始生效日期是它的注册日期。

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书有效期是一年,所有到了届满日期后,香港公司必须年检,换上新的商业登记证书。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年检详细流程如下:一、参照"递交档必须符合的各项规定-1993年指引"所载关于设计编排、印刷字体大小及纸张颜色等方面的规定。

二、使用正确的指明表格AR1, 注:① 有股本的公司可使用数据并无证明书的指明表格;② 表格AR2- 有股本的非私人公司③ 表格AR3- 有股本的私人公司④ 有股本的公司须在使用表格AR2或AR3前,已提交周年申报表的指明表格AR1存盘。

三、在周年申报表上以中文或英文填写在编制截止日期当日的准确及最新资料四、注明正确的公司编号、公司名称及提交档者的名称五、安排由公司一名董事及秘书在申报表上妥为签署六、除私人公司外,提交周年申报表时须一并资产负债表、核数师报告及董事报告副本各一份,副本须经公司一名董事或经理或秘书核证。

七、在订明时限内,将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帐目的核证副本(按公司类别而定)一并提交八、附上所需的注册费用九、未经签妥或未有附上正确费用的周年申报表会实时退回,恕不受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1952年商业管制条例》”乃“Business Regulation Ordinance 1952”之译名。 #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修订)
号第3条增补) “商业”、“业务”(business) 指为了图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
他活动,同时亦指一所会社; (由1975年第8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75年第32号第2条修订) “商业登记申请”(business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指根据第5(1)条提出的申请; (由2010年第13号第3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注册申请”(company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33条提出的注册申
请;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分行登记申请”(branch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指根据第5(3)条提出的申请;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
“职能”(function) 包括权力及责任。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1A) 就本条例而言,任何公司如─ (a)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成立为法团或属《公司条例》 (第32章)第XI部适用 者;及 (b) 除本款规定外,无须根据本条例登记,
则尽管该公司的业务已根据第6(4F)条被当作结束经营, 或有任何根据第8(2)条提供的结束业务通 知,该公司仍须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并须根据本条例登记。 (由1976年第95号法律公告增补;由 1976年第27号第2条增补。由1999年第3号第2条修订;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修订)
(3) 除非对第(3A)款所提述的目的属必要,否则税务局或公司注册处人员无需— (a) 向任何法院透露或传达其本人因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能而获悉的事宜或事物;或 (b) 向任何法院交出关于上述事宜或事物的文件(根据本条例须由局长备存的文件除外)。 (由2010年第13号第4条代替)
“复本”(duplicate) 就商业登记证而言,指根据在第14条下订立的规例而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复本; (由1984年第56号第2条增补)
“征费”(levy) 指附表2内的列表的第3项订明的、按照该附表第3及4条厘定的款额; (由2010年第13 号第3条代替)
“营业地点”(place of business)─ (a) 就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言,包括该公司的注册办事 处;及 (b) 就《公司条例》(第32章)第XI部适用的公司而言,包括已根据该部向处长交付姓名作注 册用途的人的地址; (由1976年第95号法律公告增补;由1976年第27号第2条增补。由 2010年第13号第3条修订)
增补) “同步商业登记申请”(simultaneous business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指根据第5A(2)(a)或5B(2)条当作为
已提出的商业登记申请;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有效分行登记证”(valid branch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指局长根据第6条发出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登记
(b) 就本款而言,凡局长已将挂号函件寄往某人的营业地点,而该人没有在该函件寄出7天 内,于日常办公时间在该函件所指明的地方出席,则该人须当作缺席。
(3) 凡根据本条例规定须作出任何作为或事情的经营业务的人是一间公司,该公司的秘书、经 理或任何董事须负责作出该作为或事情。
(4) 凡局长将通知书送达某人,表明该人将被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除非该人于该通知书送达 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证明,令局长信纳其并无经营业务,否则须被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 (由 1994年第6号第56条修订)
活动,并且─ (a) 为其会员提供服务(不论是否为了图利);及 (b) 拥有其会员有权专用的会社处所; (由1975年第88号法律公告增补;由1975年第32号第 2条增补)
“复本”(duplicate) 就分行登记证而言,指根据在第14条下订立的规例而发出的分行登记证复本; (由1984年第56号第2条增补)
(4AA) 如局长将通知书送达某人,表明该人将被当作为于某业务的分行经营业务的人,除非该 人于该通知书送达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证明,令局长信纳他并非于某业务的分行经营业务,否则 该人须被当作为于某业务的分行经营业务的人。 (由1999年第3号第3条增补)
(4A) 第(4)或(4AA)款所指的通知书,须包括述明送达通知书的理由的说明,而凡该人未能如该 款所订定般令局长信纳,该人可以第17条所订定的方式提出上诉。 (由1994年第6号第56条增补。由 1999年第3号第3条修订)
“无行为能力的人”(incapacitated person) 指任何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白痴或精神不健全的人。
条:
4
公事保密
L.N. 168 of 2010 21/02/2011
(1) 除非是执行第(1A)款所提述的职能,否则税务局或公司注册处人员— (a) 须将其本人因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能而获悉的、关乎任何人的事务的一切事宜保密,并 协助将该等事宜保密; (b) 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予下述人士以外的任何人— (i) 该等事宜所关乎的人; (ii) 第(i)节所提述的人的遗嘱执行人;及 (iii) 第(i)节所提述的人或其遗嘱执行人的获授权代表;及 (c) 不得容许任何人接触局长或处长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关乎该等事宜的纪录。 (由 2010年第13号第4条代替)
(1B) 本条例适用于─ (a) 根据第(1A)款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的公司; (b) 根据第3(4)条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的人; (c) 根据第3(4AA)条当作为于某业务的分行经营业务的人的人,
一如本条例适用于经营业务的人或于某业务的分行经营业务的人。 (由1999年第3号第2条增补)
第 310 章 - 商业登记条例
证,或任何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分行登记证复本; (由1984年第56号第2条增补) “有效商业登记证”(valid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指局长根据第6条发出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登
记证,或根据《1952年商业管制条例》*(1952年第14号)经已发出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登记证, 或任何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商业登记证复本; (由1984年第56号第2条修订) “成立法团申请”(incorporation application)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4A条提出的成立具法团地 位的公司的申请;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局长”(Commissioner) 指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委任的税务局局长; “非香港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 指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 增补) “非香港公司注册表格”(non-Hong Kong company registration form) 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333(1)条 提述的指明表格;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法团成立表格”(incorporation form) 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14A(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 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订明文件费”(prescribed document fee) 指根据第14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发出第19及19A条所指的文 件的费用; (由1999年第3号第2条代替) “订明的分行登记费”(prescribed branch registration fee) 指附表2内的列表的第2项订明的、按照该附表 第2条厘定的费用;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代替) “订明的商业登记费”(prescribed 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 指附表1内的列表的第1项订明的、按照该附 表第2条厘定的费用;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代替)
但任何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条而言被当作为担任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不得仅 因此理由而就本条例而言被当作经营业务。
(2) (a) 如经营业务的人无行为能力或缺席,则本条例所规定或根据本条例须由该人作出的作 为或事情须当作为规定由该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受托人或该缺席的人的代理人(视属何情 况而定)作出。
(1A) 上述职能— (a) 就税务局人员而言,指《税务条例》(第112章)或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能; (b) 就公司注册处人员而言,指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能。 (由2010年第13号第4条增补)
(2) 税务局或公司注册处人员在根据本条例行事前,须在一名监誓员面前以订明的表格,作出 宗教式或非宗教式保密宣誓,并加以签署。 (由1997年第47号第10条修订;由2010年第13号第4条修 订)
章:
310
商业登记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详题
本条例旨在修订与香港商业登记有关的法例。
30/06/1997
(由1985年第12号第29(1)条修订)
[1959年2月6日]
(本为1959年第6号)
条: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商业登记条例》。
30/06/1997
条:
2
释义及适用范围#
L.N. 168 of 2010 21/02/2011
条增补) “登记册”(register) 指局长备存的商业登记册; “电子纪录”(electronic record) 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2010年
第13号第3条增补) “会社”(club) 指任何法团或一人以上的组织,其组成目的是为会员提供设施,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
第 310 章 - 商业登记条例
1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指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 第6条当作设立及继续存在的基金; (由1985年第12号第29(1)条增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