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经营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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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资经营的调研报告

1、赊账问题严重

这个问题谁都回避不了,甚至成为恶性循环。同时,这种现象还成为某些农资企业的制胜市场的武器。

比如:农资企业给经营销售赊欠农资产品,经销商又把农资产品赊给种植大户、农民。

这些流动资金实现不了回流,一旦遇到天灾,这些账目就是死账。

2、营销玩法单一

农资企业卖产品就是通过产品说明会;经销商卖产品基本上通过技术讲座的形式。当然,还会有很多农资企业在行业媒体上打广告。

这些都是传统的营销玩法,其已经很难在市场上起到积极作用。因为找不到可以替代的方案,这些途径又称为“鸡肋营销”。

3、阵地已经发生变化

农资市场已经由之前的卖方市场变成现今的买房市场,种植大户的话语权占主导方向。

同时,农资企业和农资经销商面对的竞争不仅仅来自同行,还有面对互联网企业对农资市场的分食。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农药行业市场分析报告》显示:农药销售正在稳步攀升。

在2016-2021年间,若以10%作为我国农药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的下限,以20%作为我国农药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的上限,以15%作为我国农药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的理想速度。

到2021年,我国农药行业最高销售收入将达到8996亿元,最低销售收入将达到5337亿元,理想销售收入将达到6969亿元。

1、上游:新品研发

这是基于流通需求而存在命题。同时,随着国家布局农业现代化和生态农业。高效农药、有机肥、生物农药等新兴农药际肥料不断问世。

有媒体报道,生物农药具有安全、无毒副作用、不污染环境等优点。大力发展生物农药已成为必然的趋势。在今后几年,占我国农药使用量70%左右的5种剧毒化学农药将会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低毒生物农药。

同时,2017年是有机肥发展的有利之年、机遇之年、创新之年。据农业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机肥资源养分总量7000多万吨,实际利用率不到50%,到2020年,我国有机肥市场尚有900万吨缺口,发展前景广阔。

因此,农资新品的研发成为流通企业发展的基石!

2、中间:供应链金融

流通中间环节靠什么打通?金融!这是毫无质疑的!

大部分农业经营者面临资金短缺难题,在三农产业转型的过程中,为广大三农经营者提供高效便利、成本低廉的融资服务是个潜在巨大的金矿。

另外,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农业供给侧改革”,鼓励金融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

再是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促进金融资源更多流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

作为农资使用者:农民、种植大户、农业经营公司对金融的渴望又特别强烈。他们不仅需要钱购买农资产品,而且还要做大企业。包括生产、销售的个产业端的对接。

因此,农资流通领域的大佬们都在纷纷布局金融领域。

3、下游:农化服务

农资流通不再是“卖与买”,而是服务,深度服务的更替。不卖化肥,转型搞服务...已经成为农资企业战略转型的方向。

什么是农化服务?我们百度一下:

农业生产技术需要多种学科知识来作为实践的基础,这些学科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复杂,比如种子学,气象学,土壤学,肥料学,植物学,微生物学,病虫害学以及生物防治等。

这些知识需要学习并且不断向农民消费者进行传播,这些传播主要是通过细致的服务来实现的,这就是农化服务。

由于至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国内化肥企业存量更趋激烈。参照欧美发达国家路线,未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农业的推进,化肥农药企业将不断拓展品类转型综合农资企业,同时提供一体化服务转型综合农业服务商,农化龙头企业转型综合农资分销和农化一体化服务公司是行业发展新趋势。

其中,金正大、史丹利、新洋丰等农资生产型企业纷纷布局农化服领域。

另外,还有一个农资流通的核心——农资电商!虽然经历2016年沉寂后,2017农资电商又将成为农资流通领域的变革者,必将满血复活!

据统计,我国农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市场规模已超过1.5万亿。然而,有人说:2017年农资人遭遇史上最强阵痛!但不经历阵痛有怎能体会蝶变的幸福呢。农资人想要生存,一定为此做出改变!

农资市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当前农资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破坏了农民的增产增收,损害了农民利益。就农资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并就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对当前农资市场的经营违法行为分析存在以下问题:(一)

连锁经营尚不完善,农资经营者进货渠道混乱,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农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责任主体不清,造成查处难,索赔难。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的农资商品,主要包括假冒进口品牌化肥、大企业知名化肥品牌。侵权行为严重侵犯权利人利益,损害农民利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对合法经营也形成不公平竞争。

(二)

农资市场辨别真假难,农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严重:一是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农资商品;二是生产、销售标签不全、质量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三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其行为极易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减增农民收入。

(三)

农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一是价格欺诈;二是哄抬物价。农资经营网点在春耕农忙季节存在伺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坑害农民利益,其行为第一时间造成农民受到经济损失,对农民利益侵害最直接,也直接扰乱了农资市场秩序。

(四)

一些个人把农资经营看成牟利的手段,未经行政审批、许可,自身也不具备基础农资知识,擅自从事经营销售假冒、失效、违禁等农资行为。冲击了正常的农资经营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监管秩序,极易造成侵害农民利益事件。

(五)利用各种广告或传媒,对农资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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