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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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规定公务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薪待遇较高,休假制度也是有国家相关本门直接规定的,故而近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呈上升趋势。

国家公务员的休假规定是由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所规定的,各国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该条例为职工安排假期。

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一、政策规定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1、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024年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保障工作秩序和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____周岁,男____周岁)结婚的,可享受____天婚假。

初婚为晚婚的(女____周岁,男____周岁),延长婚假____天(共计____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____天。

在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____天丧假。

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时,给予____天丧假。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最多不超过____天。

三、产假女职工产假为____天,其中产前休假____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____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____天。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____天,给予男方护理假____天。

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____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____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____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假期。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双方不重复享受),假期为____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____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____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____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部长尹蔚民_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部长尹蔚民_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_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己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体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3818 【字体:大中小】吉人字[200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除需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外,还需在本年度内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所备案的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工作需要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非确属工作需要的,责令单位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吉林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篇一: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分别有多少天说到放假想必大家都欢欣鼓舞,今天小编同大家一起来谈谈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分别有多少天吧。

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假: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年休假制度条例

年休假制度条例

公务员休假制度国家公务员休假制度企业职工年休假计算:1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因此,该职工应该按照累计工作时间17年计算休假天数,年休假10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从1月25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单位应当根据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举措,不管对企业职工还是公务员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都是应享的法定权利。

虽然,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很早以前就在相关政策中有所规定,然而,由于政策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形同虚设,成为一项“纸上权利”。

笔者作为一名公务员,工作近十年就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说实话,相信很多公务员和笔者一样,并非不想休假,也并非不知道相关政策,但却不敢休假。

其原因一是怕给领导留下“不良”的印象——年纪轻轻的,休什么假?年青人应该多干点这种观念往往在机关十分流行,如果强求休假往往给领导留下工作不上进的印象。

二怕“鹤立鸡群”。

当前在机关,带薪休假尚未形成风气,大部分人包括领导都没去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休假,往往心中不安:别人都没休,你凭什么休?于是休假的念头自然罢休;三怕给同事添麻烦。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事业单位年休假多少天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事业单位年休假的天数多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有多少天,需视情况而定:(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有5天年假;(2)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有10天年假;(3)连续工作已满20年的,可享有15天年假。

事业单位年休假规定20231、法律主观:事业单位年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2、法律主观:2023年假规定: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年国家带薪年假规定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事业单位人员休假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公休假国家规定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017年西藏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2017年西藏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2017年西藏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西藏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最新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最新规定

每⼀个单位有请假制度,那么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有哪些呢?下⾯是的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资料,欢迎阅读。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职⼯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续。

三、休假制度 (⼀)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 机关事业单位职⼯每周享受周六、周⽇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作满⼀年的职⼯,配偶之间、单⾝职⼯与⽗母亲(双⽅)之间、已婚职⼯与⽗母亲(双⽅)之间分居两地,⼜不能利⽤公休假⽇回家居住⼀夜和半个⽩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与⽗亲或母亲⼀⽅能够在公休、节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探亲假⼀次(不含配偶系部队⼲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母的,每年给假⼀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母每4年⼀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资照发。

职⼯探望配偶或未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

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本⼈⽉基本⼯资30%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了结婚⼿续的,经本⼈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作⽇的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育有关规定的⼥职⼯,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育者,每多⽣育⼀个婴⼉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可享受15天护理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第19号1996年12月6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2021年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

2021年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

The temper should never be greater than the abilit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通知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休假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休假规定(一)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父母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探亲假待遇.但与父母或配偶在同一区(县)域内居住的职工,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4、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安警衔津贴)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护士含提高10%标准)之和.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他职工休探亲假往返路费的报销仍按国家和地方财政有关规定执行.(二)产假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2、女职工在医院分娩的,由医院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增加产假一个月,享受出勤待遇.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多胎生育或无证生育).4、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三)年休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凡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20__江苏事业单位时政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一)20__江苏事业单位时政: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一)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一、政策规定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1、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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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篇一: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分别有多少天说到放假想必大家都欢欣鼓舞,今天小编同大家一起来谈谈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分别有多少天吧。

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假: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产假:《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工伤假:《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0年以上的为30个月。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

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

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事假: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篇二: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年休假假期和待遇的法律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假《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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