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股市十大案例
股市十大案例1. 乐视网。
乐视网是中国知名的互联网公司,曾经是投资者心目中的明星企业。
然而,由于公司高额的负债和经营不善,导致了公司股价的暴跌。
这一案例成为了投资者们的警示,也让人们意识到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性。
2. 美国次贷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是全球金融市场的一次重大危机,对股市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这一事件让人们认识到了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也引起了人们对金融监管的重视。
3. 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作为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其股价一度飙升,成为投资者们追逐的对象。
然而,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内部管理问题,导致了公司股价的大幅下跌。
这一案例让人们认识到了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对股价的重要影响。
4. 乌龙指事件。
乌龙指事件是指由于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了股市指数出现异常波动的事件。
这种事件让人们认识到了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对股市的影响,也引起了人们对股市监管的关注。
5. 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作为中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其股价一度飙升,成为投资者们追逐的对象。
然而,由于国际油价的大幅下跌和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了公司股价的暴跌。
这一案例让人们认识到了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对股价的重要影响。
6. 中概股事件。
中概股事件是指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的事件。
这种事件让人们认识到了跨国投资和监管合作的重要性,也引起了人们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审计质量的关注。
7.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作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其股价一度飙升,成为投资者们追逐的对象。
然而,由于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公司经营风险,导致了公司股价的大幅下跌。
这一案例让人们认识到了金融政策和公司经营风险对股价的重要影响。
8. 中国移动。
中国移动作为中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之一,其股价一度飙升,成为投资者们追逐的对象。
然而,由于行业竞争加剧和技术进步,导致了公司股价的暴跌。
这一案例让人们认识到了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对股价的重要影响。
9. 腾讯控股。
腾讯控股作为中国知名的互联网公司,其股价一度飙升,成为投资者们追逐的对象。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四)证券交易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四)——证券交易案例案例1: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等8起内幕交易案一、案情(一)襄樊上证案1993年9月16日晚,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襄樊上证)与深圳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华阳)双方业务人员洽谈业务时谈及宝安华阳将大量购入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延中实业,股票代码:600601,公司现更名为北大方正延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上证在得知这一内幕信息后,即于9月17日—9月27日分3次自营购入延中实业股票62.73万股,并于10月7日除留下5200股外,将其余股票全部高价抛出,获利16711808元。
[1](二)宝安公司案1993年9月29日,深圳宝安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宝安上海公司、宝安华阳、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以下简称笼岗宝灵)共持有延中股票达10.65%,9月30日,深圳宝安集团公司的三家关联企业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再次买卖延中股票,使其合计持有的比例增加到17.07%,其中宝安华阳、龙岗宝灵分别将其持有的共114.77万股延中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
中国证监会在宣布宝安上海公司所持延中股票有效的同时,认定其卖给社会公众的24.6万股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38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因而决定将其所得的利润归延中实业所有。
[2](三)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案1996年9月2日—11月18日,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股票代码:000430)利用其长沙分公司开设的15个账户(其中1个以张家界长沙分公司名义开设,14个以个人名义开设),先后买人本公司股票总计2128883股,总计动用资金4150万元,并在公司公布董事会送股决议日(1996年11月22日)前的11月18日、20日、21日抛出公司股票143.2万股,直接获利1180.5万元。
“证券投资学”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刘文朝第一章股票案例一: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本公司于1999年11月28日召开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会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于2000年1月1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3 位独立董事;公司章程又经过2000年1月18日、2000年7月8日、2001年1月20日临时股东大会的修改,形成了《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从而初步建立起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先后对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取权和议事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关于公司股东、股东大会。
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
同时,公司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公司法》所规定的权利。
(2) 关于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
公司在董事会中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了苏启强、杨元庆、吴晓球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规定独立董事不得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内部人员和与公司关联人员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担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股票投资十大经典案例
股票投资十大经典案例股票投资是当今社会中非常热门的投资方式之一。
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来分享企业的成长和利润,获得资本收益。
在股票投资领域,有许多成功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更为后来的投资者指明了方向,启示了成功的投资策略。
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股票投资十大经典案例。
1. 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t)——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无论是美国股市还是全球股市,沃伦·巴菲特无疑是最受关注的投资大神之一。
他创建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是美国市值最高的公司之一,更是许多投资者学习的对象。
巴菲特以其深入的价值投资理念和长期投资策略,创造了惊人的财富。
他的成功经验包括投资可持续增长的企业、独特的商业模式和坚定的长期持有。
2. 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空头出击英镑1992年,乔治·索罗斯和他的Quantum基金成功空头英镑,创造了历史上最著名的外汇投资案例之一。
他对英国退出欧洲汇率机制的预测准确无误,使得Quantum基金赚取了惊人的利润。
3. 彼得·林奇(Peter Lynch)——寻找成长性股票彼得·林奇是美国著名的成长股投资大师,他曾在投资领域获得巨大成功。
林奇提出了“发现成长性股票”的投资理念,他认为投资者应该关注那些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企业,例如大型零售商沃尔玛和咖啡连锁星巴克。
4. 卡尔·伊坎(Carl Icahn)——搅动华尔街卡尔·伊坎是一位活跃在华尔街的搅局者,他以收购企业、参与并购重组而出名。
他在投资中的成功案例包括收购苹果公司股票,以及通过投资剑桥分析公司赚取丰厚回报。
5. 约翰·泰勒(John Tempelton)——跨国投资者约翰·泰勒是20世纪著名的跨国投资者,他成功地利用全球化的机遇在不同国家进行投资。
他在投资领域的成功案例体现了对全球金融市场的深刻洞察力和科学的投资方法。
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
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之一是沃伦·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 Hathaway)投资案例。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是由美国著名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创立的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其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卓越的资本配置能力而闻名。
以下是该公司的几个重要投资案例:1. 古德里奇公司(Geico):这是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早期的一次成功投资。
1976年,巴菲特花费了4,600万美元以一股价10美元的价格买入了Geico的大部分股份。
随着时间的推移,Geico公司逐渐成为美国最大的汽车保险公司之一,伯克希尔的投资获得了极高的回报。
2. 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在1988年开始投资可口可乐公司的股票,并逐渐增加了股份。
随着可口可乐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也不断增长。
这个案例显示了巴菲特长期稳定持有股票的投资策略的成功。
3. 苹果公司(Apple):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在2016年开始购买苹果公司的股票,并在2018年成为其第三大股东。
这个投资案例表明巴菲特对苹果公司的长期价值和潜力保持了极高的认可,也显示了他对科技公司的看好态度。
4. 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伯克希尔公司在1964年首次投资美国运通公司,并成为其最大的股东之一。
巴菲特对美国运通公司的长期持有和信赖帮助了公司度过了几个不利时期,并获得了巨大回报。
这些经典投资案例展示了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成功的投资策略和巴菲特对长期投资的坚定信念。
他以价值投资和寻找优质股票为主导,避免了短期市场波动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此外,这些案例也揭示了投资决策背后的深入研究和对公司基本面的分析,以及对市场趋势和行业变化的敏锐洞察。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案例并不是投资中的常态,投资者需要在全面了解市场风险和自身投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
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07年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2008-09-01案件一:广发证券从业人员涉嫌内幕交易涉案人员:公司总裁董正青处罚结果:董正青等人犯罪人员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事件原由:广发证券自2006年初筹划借壳上市。
当年6月5日,S延边路发布公告称,其与广发证券正就借壳进行接触。
然而早自当年3月起,延边公路股价即已出现异动,在此公告发布前,已出现了11个涨停板。
之后借壳上市方案公布,10月11日复牌后又连拉三个涨停,由此,董正青等人被疑涉嫌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
案件二:上海证券涉嫌内幕交易买入普洛康裕涉案人员:上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彭蕴亮和自营投资部门处罚结果:上海证券被处罚事件原由:知情人士指出,07年年中,彭蕴亮经过调研,认为普洛康裕的投资价值不错,随后向其自营部门的人介绍,并陪同自营部门有关人员到公司调研。
调研之后,上海证券自营部门开始买入普洛康裕股票,彭蕴亮也开始同步对外推出普洛康裕的研究报告,并明确给出“强烈买入”的投资评级。
案件三:世纪证券风险控制指标违规涉案人员:世纪证券处罚结果:撤销世纪证券自营业务许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同时暂停其承销业务,暂停受理、批准其新业务,暂停批准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并责令该公司今年7月31日前净资本等完成重组整改工作、风险控制指标“达标”事件原由:世纪证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并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按期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且上述行为严重危及世纪证券的稳健运行。
案件四:长江证券帐户管理违规涉案人员: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处罚结果:时证监会对长江证券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在明年5月底前暂停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代理开户业务的纪律处分等处罚事件原由: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账户管理有如下不规范行为:新开不合格账户;在落实第三方存管过程中,将不合格账户上线,且对不合格账户不加交易限制;经交易所数次提醒仍未采取配合措施清理不合格账户,使违法违规活动有机可趁,利用不合格账户违规炒作杭萧钢构,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
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证券投资是一门风险与机会并存的综合性投资活动,也是许多人都想要掌握的一门技能。
在投资过程中,我们需要通过经典案例来学习,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才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获取收益。
下面就来介绍一些经典案例。
一、巴菲特的低买高卖巴菲特被誉为证券投资的神话,他所创造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一直表现出色。
作为一个典型的价值投资者,巴菲特一直强调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
他买入的股票一般都是在公司处于困境或市场存在负面情绪时购入,因此价格相对较低。
等待市场情绪缓和后,其股价逐步回升,巴菲特便会及时卖出,从而赚取良好的收益。
二、彼得林奇的成长型投资彼得林奇是一位知名的成长型投资者,也是普通投资者中钟爱的创始人之一。
他强调在股票市场中要持续关注企业的成长情况,选取那些有良好前景、业绩不断增长的企业进行投资。
林奇反复强调“追随成长型公司,而非成长型行业”,强调企业的管理与团队是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索罗斯的空头交易索罗斯被称为“汇市大鳄”,他的一生都在从事各种市场的投资活动。
他对“空头交易”有独到的见解和经验。
索罗斯认为,股市泡沫的出现是有规律可循的,只要好好把握市场动向,并且确定股市已经到达了顶部,那么放空市场并会赚取很好的收益。
四、蒋凡熙的妙手回转蒋凡熙是香港股市的创始人之一,他通过不断的观察和学习,悟出了独特的“技术分析”,这种方法强调“图表技术”和股票的历史交易数据,从而预测股票的走势。
同时,蒋凡熙在收益增长的时候,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通过卖出股票和买入其他股票避免了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总之,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思路和方法都蕴含着丰富的经验和技巧,每个人都要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
同时,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风险的存在,做好防范措施,寻求专业的投资建议,以达到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案例一:老鼠仓事件。
有个证券经理叫老王。
老王呢,在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同时,自己偷偷搞小动作。
他利用自己提前知道的客户投资计划,比如客户要大量买入某只股票,他就赶紧用自己老婆的账户悄悄先买入这只股票。
等到客户的买入操作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候,他再把老婆账户里的股票卖掉获利。
这就像在粮仓里养了老鼠,偷偷把本应属于客户利益的那部分粮食(股票收益)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行业的合规要求,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老王被监管部门发现,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不仅被罚款,还被行业禁入,声誉也彻底毁了。
案例二:内幕交易的小李。
小李在一家证券相关的公司上班,偶然间听到公司高层在讨论一个大消息,就是某家上市公司即将被一家巨头企业收购。
这可是超级机密的内幕消息啊。
小李那叫一个贪心,他觉得这是个发大财的好机会。
于是,他背着公司,用自己所有的积蓄,还找朋友借了不少钱,买入了那家即将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大量股票。
可是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监管部门有一套严格的监控系统。
他们发现小李这种异常的交易行为,经过调查,就发现了小李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的真相。
小李最后不仅没赚到钱,还欠了一屁股债,而且还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这就告诉我们,在证券行业,内幕消息就像个诱人的陷阱,一旦碰了,就会掉进合规的大坑里。
案例三:未如实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
有家证券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购买某个企业发行的债券,在宣传材料里把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描绘得超级好,就像一朵盛开的鲜花一样完美无瑕。
但实际上呢,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很多隐藏的风险,比如说有高额的债务即将到期,而且盈利模式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没有如实披露这些重要信息。
很多投资者就被忽悠了,纷纷购买了这个债券。
后来,这个企业的财务问题爆发,债券价值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监管部门介入后,发现证券公司未履行如实披露信息的合规义务,对这家证券公司进行了严肃的处罚,要求他们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和罚款,让他们知道在证券行业里,信息披露必须像镜子一样真实透明,一点都不能弄虚作假。
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案例
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国内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一定收益和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发行证券产品,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和流通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
下面列举了10个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案例。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抵押贷款的利息和本金回收。
2. 汽车贷款证券化:将汽车贷款资产打包并发行证券产品,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取汽车贷款的利息和本金回收。
3. 信用卡账户证券化:将信用卡账户的应收账款打包成证券产品,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取信用卡账户的利息和本金回收。
4. 学生贷款证券化:将学生贷款资产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学生贷款的利息和本金回收。
5. 商业房地产租赁证券化:将商业房地产租赁权益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商业房地产租金收入。
6. 医疗账户证券化:将医疗账户的应收账款打包成证券产品,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取医疗账户的利息和本金回收。
7. 政府项目收益证券化:将政府项目的收益权益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政府项目的收益分红。
8. 公司债权证券化:将公司的债权资产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公司的债权利息和本金回收。
9. 软件版权证券化:将软件版权的收益权益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软件版权的使用费。
10. 能源资源证券化:将能源资源的开采权益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能源资源的开采收益。
以上是国内资产证券化的10个案例。
这些案例体现了资产证券化的多样性,不仅涵盖了金融领域的贷款和债权,还包括了商业房地产、政府项目、软件版权和能源资源等领域。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也为资产持有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9月,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系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虚构建材出口贸易、以及虚构国内建材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业绩,实施财务造假。
为实现虚构业绩的目的,雅某公司采取了伪造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制造材料和货物进出口假象,签订无真实需求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有关凭证,安排公司转账形成资金循环等手段,违法行为隐蔽。
涉案期间,雅某公司共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理结果本案听证期间,当事人雅某公司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相关业务虚假;有关责任人员提出未参与、不知情、不分管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现违法等理由,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复核认为:相关监管机关协查提供材料、有关资金往来、有关人员笔录等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忠实、勤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作为的积极义务,一旦有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人员应当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不能仅凭未参与、不知情、不分管等理由免除责任。
2017年12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雅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雅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同时,对陆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3年至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将陆某、李某松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 证券法案例
证券法案例(一)1996年6月,江某退休。
见周围人炒股,自己也想试试,遂到某证券交易所开立了股票账户、资金账户。
但初涉股市不熟悉交易规则,他便请曾为单位炒过股的杜某代为炒股。
杜某想到可借机利用江某账户炒股,遂应了江某的要求。
同年6月10日,经过江某的同意,江某赚了2900元,十分高兴,愈发信任杜某。
6月21日,杜某为自己购入“新星实业”股1500股。
杜的朋友陈某得知杜在炒股后,称愿与杜集资炒股,杜同意了陈的要求,陈购入“苏南”股2000股。
6月30日,“飞达电器”进行送0.5股配3股的送配方案,杜为江办理了送配股,江的股票涨至9000股。
股民陈某见杜某颇有经验,便找到杜某想和杜某合资炒股。
杜某同意了陈某的要求。
陈某于是投资2000元与杜某共同购买了1000股“苏南”股票。
进入7月份,“飞达电器”与“新星实业”持续下跌,江某嘱咐杜某近期不要抛出,并将股东账户与资金卡交给杜某,让杜某代为保管。
杜某又将股东账户、资金卡交给陈某。
同年7月25日,“飞达电器、由每股4.1元回升至每股6.4元,陈某见状,以自己的名义将江某账户上的9000股股票分三次抛出,而某证券交易所对此未加审核即为其办理了交易手续,使得9000股股票分别在6.4元、6.6元、7.1元的价位上成交了2000股、3000股、4000股。
陈某通过证券交易所营业部将上述交易所述资金转入了自己的资金账户。
江某得知股票价格回升后遂告诉杜某,杜某让江某耐心等待股票的价格的更高回升。
果然,7月30日,“飞达电器”涨至8.3元每股,杜某遂向陈某要回股东账户和资金卡,同江某一齐到某证券交易所查询,江某才得知杜某、陈某利用自己账户从事股票买卖及陈盗卖股票事实,遂要求杜、陈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杜称,将股东账户及资金卡交给陈某是转委托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江某自负。
陈某认为,自己是与江、杜共同出资进行股票买卖,大家应共担收益、共负损失。
陈、杜拒绝赔偿,无奈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杜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证券法律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银广夏(000557.SZ)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天津市,主要从事饮料、制药、房地产业务。
2000年,银广夏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查处,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个因虚假陈述被查处的大型上市公司。
以下是银广夏虚假陈述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经过1. 虚假陈述事实2001年,银广夏被查实存在以下虚假陈述事实:(1)虚构利润。
银广夏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增了2000年至200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2)隐瞒关联交易。
银广夏与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进行了大量的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披露。
(3)隐瞒债务。
银广夏在财务报表中隐瞒了大量债务,导致投资者无法真实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2. 案件调查2001年,证监会接到举报,开始对银广夏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证监会对银广夏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以下处罚:(1)对银广夏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对银广夏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3. 案件影响银广夏虚假陈述案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提高了市场透明度。
银广夏虚假陈述案暴露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促使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2)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案件查处后,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3)推动了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
银广夏虚假陈述案促使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三、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认定银广夏虚假陈述案中,证监会对虚假陈述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1)虚构事实。
银广夏虚构了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事实,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失真。
(2)隐瞒事实。
银广夏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以及隐瞒了大量债务。
(3)误导投资者。
银广夏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误解,进而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证券市场操纵案例揭秘
证券市场操纵案例揭秘证券市场一直以来都充满着诸多机遇与风险,而其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便是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
证券市场操纵是指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操纵等手段,人为地炒作股票价格,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在此,我们将揭秘几个有关证券市场操纵的经典案例,以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
案例一:长生生物疫苗事件2018年,我国长生生物公司因生产疫苗质量问题而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
长生生物公司被曝光存在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此前通过操纵股价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
长生生物公司在上市前大肆吹嘘其自主研发的疫苗技术和世界领先水平,通过夸大宣传等手段大幅度提升了公司股价。
其后,公司通过控制疫苗的生产质量和销售情况,进一步操纵股价。
然而,这种操纵引发的连锁效应却是灾难性的。
该事件不仅令长生生物公司面临司法追责和巨额罚款,还让其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此案例揭示了操纵行为对股市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巨大伤害。
案例二:美国恶名“狼人”美国证券市场也曾发生过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操纵案例。
其中,最为恶名昭彰的是丹瑞德集团创始人乔丹·贝尔福特,他因操纵股票价格而被世人称为“狼人”。
贝尔福特通过创建名为“丹瑞德证券”的经纪公司,采用“泵和倒”的方式操纵个别股票价格。
他通过虚假宣传、内幕消息等手段诱使投资者购买其控制的股票,然后在价格上涨到一定水平后迅速抛售,赚取巨额利润。
这种操纵手法不断重复,给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混乱。
尽管贝尔福特最终因欺诈和洗钱等罪名被判刑,但他的故事被拍成电影《华尔街之狼》,引发了公众对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关注。
案例三:监管力度加大鉴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严重影响,各国监管机构也加大了对此类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证监会依法对操纵行为进行重罚。
例如,2019年,证监会对一起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这种加大的监管力度能够有效遏制操纵行为的发生,保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在国际上,一些主要的金融中心也加强了对操纵行为的监管。
证券法案例
证券法案例概要证券法案例是指在证券法领域发生的具体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了解和理解证券法的具体适用和运作。
本文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证券法案例,从中可以看到证券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内幕交易案例内幕交易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下面是一个内幕交易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A准备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会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高管B得知该消息后,以自己的名义买入大量公司股票,随后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后股价大幅上涨。
B将所持股票卖出后获利数百万。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受到法律追究。
在该案例中,B作为公司高管持有内幕信息,并通过交易股票获利,属于内幕交易的行为。
一旦被认定违法,B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等后果。
这个案例展示了证券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证券法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通过对内幕交易的禁止和追究,可以维护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二:虚假陈述案例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行为。
虚假陈述可能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造成经济损失。
下面是一个虚假陈述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C在年度报告中虚增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并对未来的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事后证实这些信息是虚假的,公司实际的业绩相当差。
投资者由于依赖这些虚假信息进行投资,导致巨额损失。
根据《证券法》,虚假陈述是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在该案例中,公司C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属于虚假陈述的行为。
一旦被发现,公司C将面临罚款和赔偿的责任。
虚假陈述案例显示了证券法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禁止虚假陈述,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法律追究,才能有效地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十大典型退市案例
十大典型退市案例十大典型退市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
退市是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风险之一。
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中,退市是指股票被终止上市,不再在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
退市通常发生在企业涉及重大违法、严重财务危机或业绩持续下滑等情况下。
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退市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关注和思考。
一、*ST长生(002680.SZ)*ST长生是中国最大的生物制药企业之一,也是中国九价HPV疫苗的生产商。
然而,该企业却因为假疫苗事件而被退市。
2018年,媒体曝光了长生生物生产的疫苗质量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随后,公司股价暴跌,遭到证监会的处罚,并最终被深交所强制退市。
二、大北农(002385.SZ)大北农是中国最大的养殖企业之一,也是上市公司。
然而,由于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大北农股票于2014年被暂停交易,2015年被深交所强制退市。
该案例揭示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的发展和上市地位的严重影响。
三、*ST昆机(600806.SH)*ST昆机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也是中国重要的军工企业之一。
然而,由于长期涉及违法经营、财务造假、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该公司股票在2017年被深交所强制退市。
这个案例彰显了企业违规行为在军工领域的严重后果。
四、兴业证券(601377.SH)兴业证券是中国的大型券商之一,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然而,公司却因为违规业务活动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最终被深交所强制退市。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关注和反思。
五、ST康美(600518.SH)ST康美是中国知名的医药企业,也是中国最大的康复医院集团之一。
然而,由于公司主要股东涉及财务造假、非法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股票于2019年被深交所暂停上市,并最终被强制退市。
这个案例暴露了公司高管和主要股东对企业治理的影响。
六、天业股份(900953.SZ)天业股份是中国著名的电力设备制造企业之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
中国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中国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各类资产通过证券化工具进行转让和融资的过程。
下面列举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经典案例,以展示其在中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1. 东方证券普惠金融资产支持证券东方证券于2016年发行了首单普惠金融资产支持证券,将其普惠金融贷款资产打包为证券进行发行。
这一案例标志着中国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为普惠金融领域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
2. 中国铁建收费公路资产支持证券中国铁建集团通过收费公路资产支持证券,将其持有的收费公路运营权收益权进行证券化。
这一案例为铁建集团提供了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稳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3. 融创中国商业地产资产支持证券融创中国通过商业地产资产支持证券,将其持有的商业地产租金收益权进行证券化。
这一案例为融创中国提供了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4. 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资产支持证券中国光大银行通过信用卡资产支持证券,将其持有的信用卡债权进行证券化。
这一案例为光大银行提供了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收益、高流动性的投资工具。
5. 中国石化油气资产支持证券中国石化通过油气资产支持证券,将其持有的油气销售收益权进行证券化。
这一案例为中国石化提供了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与原油价格挂钩的投资工具。
6. 中国联通通信设备租赁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联通通过通信设备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将其持有的通信设备租赁收益权进行证券化。
这一案例为中国联通提供了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与通信行业相关的投资工具。
7. 中国铁路局铁路建设资产支持证券中国铁路局通过铁路建设资产支持证券,将其持有的铁路建设收益权进行证券化。
这一案例为中国铁路局提供了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投资工具。
8. 中国移动通信基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中国移动通过通信基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将其持有的通信基站租赁收益权进行证券化。
欺诈发行证券罪案例
欺诈发行证券罪案例
在金融领域,欺诈发行证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涉及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其他欺骗手段,以欺骗投资者购买证券。
以下是一些欺诈发行证券的罪案例,以展示其对经济和投资者的危害。
1. Enron案
Enron公司曾是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然而,该公司通过虚假会计手段和其他欺骗手法,掩盖了其巨额负债,使其股票价格保持在高位。
最终,Enron在2001年破产,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此案震动了全球金融市场,揭示了公司内部腐败和证券欺诈的严重程度。
2. 中油案
中油公司是台湾的一家石油公司,该公司高层通过虚假会计手法和隐瞒事实,夸大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价值。
这导致投资者错误地估计了该公司的价值,并购买了其证券。
随后,中油公司的财务丑闻曝光,导致其股价暴跌,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3. 万达百货案
万达百货是中国一家知名的零售企业,该公司在发行股票时涉嫌虚假陈述其业绩和前景。
万达百货声称其销售额和利润均有显著增长,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然而,事后证明,这些数据是被操纵的。
当真相曝光后,万达百货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这些案例展示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行的严重性和对投资者的伤害。
欺诈发行证券不仅破坏了市场的信任,还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各国都设立了严格的证券监管机构和法律制度,以打击欺诈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者进行起诉和制裁。
证券投资者保护案例
证券投资者保护案例证券投资者保护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下面列举了10个证券投资者保护案例。
1. 2015年,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巨大。
证监会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并处以数百万元的罚款。
此案例体现了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2016年,某券商违规操作客户的证券账户,导致客户账户损失数百万元。
投资者向证监会投诉后,证监会责令券商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处以罚款。
该案例表明证监会对券商违规操作的严厉打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2017年,某公司发布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买入公司股票。
证监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公开谴责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2018年,某私募基金违规挪用客户资金,损失数千万元。
投资者向证监会举报后,证监会迅速介入调查,并责令该私募基金返还投资者损失。
该案例展示了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2019年,某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
证监会对该平台进行调查,并要求其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处以罚款。
该案例表明证监会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2020年,某公司未按时披露重大事项,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状况。
证监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并要求其补偿投资者损失,并处以罚款。
该案例体现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7. 2021年,某信托公司违规操作客户资金,导致客户损失数百万元。
投资者向证监会投诉后,证监会迅速介入调查,并责令信托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处以罚款。
该案例展示了证监会对信托公司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 2022年,某券商未按规定向客户披露风险提示,导致客户投资损失。
证监会对该券商进行调查,并要求其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处以罚款。
中国证券会典型案例
中国证券会典型案例一、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
1. 事件经过。
康美药业那可是曾经的医药大白马啊。
结果呢,被查出财务造假玩得那叫一个“惊天动地”。
它在2016 2018年期间,虚增巨额的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还虚增了货币资金等。
就好比是一个人明明兜里没那么多钱,却对外宣称自己富得流油。
它的财务报表就像是被施了魔法的账本,本来亏损或者没那么好的业绩,硬是被包装成超级盈利的企业。
比如说,它虚增的货币资金最高的时候达到了近900亿元,这数字可不得了啊。
2. 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对康美药业那可没客气。
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
这60万虽然和它造假的金额比起来好像有点“小巫见大巫”,但这是行政处罚的上限了。
而且还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包括实控人、董监高等人员。
很多责任人都被处以巨额罚款,还有的被采取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呢。
这就像是把那些在财务造假舞台上的“演员”一个个揪出来,让他们为自己的“表演”付出代价。
3. 影响。
对于投资者来说,这可真是个大雷。
很多股民以为自己投资了一个潜力股,结果是个大坑。
股价那是一跌再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且这件事也让整个资本市场都敲响了警钟,大家开始更加重视上市公司的财务真实性,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财务审查的力度。
二、獐子岛“扇贝跑路”事件。
1. 事件经过。
獐子岛的扇贝可真是“戏精”。
一会儿说扇贝大量死亡,一会儿又说扇贝不知道跑哪去了。
2014 2017年期间,獐子岛就多次发布公告说自家扇贝出问题了。
第一次说冷水团来袭,扇贝都被冻死了,这就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降。
后来呢,又说扇贝跑了,这理由让股民们是哭笑不得。
就好像是养的一群羊,突然一夜之间全没了,还不知道去哪了。
这背后其实是獐子岛在存货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它的公告就像是给投资者讲一个又一个不靠谱的故事,让投资者摸不着头脑。
2. 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对獐子岛进行了调查,发现它存在财务造假、虚假记载等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案例一黄光裕案:内幕交易行为肆虐(一)黄光裕案2010年4月22日,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
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
黄光裕案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9月,即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二)其他案例2010年,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1、2010年1月18日,佘鑫麒买卖四川圣达股票内幕交易案。
2、2010年4月13日,耿佃杰买卖大成股份股票内幕交易案。
3、2010年4月19日,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党建军买卖S*ST光明股票内幕交易案。
4、2010年6月23日,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买卖辽源得亨股票内幕交易案。
5、2010年6月30日,姜永贵买卖深天健股票内幕交易案。
6、2010年8月9日,李际滨、黄文峰买卖粤富华股票内幕交易案。
7、2010年8月9日,况勇、张蜀渝、徐琴买卖海星科技股票内幕交易案。
8、2010年9月17日,姚荣江、曹戈等人买卖天山纺织股票内幕交易案。
9、2010年11月19日,上海北孚(集团)有限公司、秦少秋、倪锋、柳驰威买卖ST兴业股票内幕交易案。
10、2011年1月7日,张小坚买卖SST集琦股票内幕交易案。
另外,厦门中院还审理了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陈榕生买卖创兴置业股票内幕交易案。
点评:据统计,200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调查案件564起,其中内幕交易案件227起,占40%。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是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2010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前所未有地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对内幕交易人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8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内幕交易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
而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内幕交易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
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根据《证券法》,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正在起草中。
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由。
案例二短线交易老鼠仓:类内幕交易泛起在证券市场中,除了内幕交易行为外,还出现了一些类似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如短线交易、老鼠仓、PE腐败等。
(一)短线交易2010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三起短线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1、祁连山公司监事卢宪斌,短线交易祁连山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2、海螺水泥公司副总经理王建超,短线交易海螺水泥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3、金发科技公司副董事长夏世勇,通过妻子委托他人短线交易金发科技股票,金发科技董事、总经理李建军委托他人短线交易金发科技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4、浏阳花炮公司董事赵伟平短线交易浏阳花炮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点评:禁止短线交易主要是规制和防止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
对此,《证券法》第47、195条均有规定。
目前,已有上市公司向违法者行使归入权的案例。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遭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诉等情况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短线交易行为人向上市公司退还非法收益,并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但目前尚无此类案例。
(二)“老鼠仓”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三起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事件。
因涉嫌“老鼠仓”行为,1、景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37.95万元,罚款20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2、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13.47万元,罚款50万元,3年市场禁入;3、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因为获利较大,情节严重,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所谓“老鼠仓”行为,是指违法者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利用自己或相关亲友、关系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一定高位后让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
2009年2月28日,针对基金经理等的“老鼠仓”行为,在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180条第四款中,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罪最高可被处10年有期徒刑。
同时,全国人大着手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亦着手起草涉“老鼠仓”行为的司法解释。
(三)PE腐败PE腐败目前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新“毒瘤”,这种腐败表现为投资银行经理、保荐代表人等在辅导、推荐、保荐拟上市公司发行上市或重整、重组上市时,利用职权攫取巨额违法利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除了以权谋私索取巨额拟上市公司股权外,还有突击入股、隐名股东方式,形成券商、创投机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内的PE腐败地下产业链。
201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前所未有地五度召集保荐人培训会议,就IPO过程中的历史沿革、突击入股、关联交易、成长性、募集投向等核心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试图从源头上遏制PE腐败现象。
1、2010年5月,国信证券发布内部通报,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因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被公司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据揭露,李绍武通过其妻设立公司的方式,参股已上市公司莱宝科技6万股、轴研科技65万股,以及拟上市公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总投入143万元,而市值却高达3000余万元,此案被称为中国“PE腐败第一案”。
2、原中信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谢风华,因涉嫌在ST兴业重组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谢风华与其妻、前华泰证券执行董事安雪梅随即逃往海外,而两人均为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批保荐代表人。
点评: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惩处,已成为证券市场与司法界关注的热点,但目前仅限于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对于如何使基民与股民积极参与到反“老鼠仓”行为的民事维权中来,如何让权益受损的基民或股民追偿损失,确定“老鼠仓”行为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如何分别在投资关系或信托关系条件中确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都是法律与司法解释亟待解决的课题。
而打击PE腐败的努力尚属初期阶段,只要股市向好,发行上市或重整、重组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任务将是长期的。
因此,如何协调各部门的执法资源、统一零散的法规制度,将成为目前重要的课题。
案例三汪建中案:操纵股价违法作业(一)汪建中案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汪建中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按照规定,对汪建中进行行政处罚,没收汪建中超过1.25亿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
同时,对汪建中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28日,汪建中操纵股价刑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二)林忠案2010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林忠操纵山煤国际股价案。
2010年6月1日,山煤国际在收盘前两分钟,股价由21元附近拉升至涨停,涨幅达13.7%,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调查发现,6月1日前,林忠使用其亲属账户持有山煤国际143.86万股,账面亏损。
为减少亏损,6月1日14时58分至收盘期间,林忠利用资金优势,控制两位亲属的证券账户,采用对倒方式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卖山煤国际股票。
经调查,这两个账户对倒成交量为102.56万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2.46%,占收盘前15分钟市场成交量的69.49%,占收盘前2分钟市场成交量的78.13%,最终将山煤国际股价锁定在涨停价23.89元。
6月2日,林忠将两个亲属账户中的山煤国际股票全部卖出,合计亏损314.17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林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决定对林忠处以60万元罚款。
点评: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8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操纵股价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