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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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

成都市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

成都市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汽车客运站的服务质量,推动汽车客运站的服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全国部级文明汽车队评分条件和记分要求》、省交通厅《关于实行汽车客运站站级升降制管理的通知(试行)》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服务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及其工作人员和进入汽车客运站的参营单位驻站人员(以下简称驻站人员)、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三条站容、车容、仪容。

一、站容1、站房门窗齐全、玻璃明净;售票厅、候车室灯光明亮;墙壁无尘土和蛛网;装饰磁砖、地砖无脱落;地面无痰迹、废物;饮水用具应消毒;厕所清洁卫生、无蚊蝇;站内经常消毒、无异味。

2、设备、设施齐全有效,摆放整齐、干净,位置适当,方便使用。

3、车站净化、美化、绿化、亮化良好;车场无垃圾、无积水;车辆进出车站有序,停车场、坝、站前广场车辆停放整齐;车站进出通道、站前广场及周围50米以内,无非法客运车辆:旅客进出站流程合理:充分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合理布局,增加绿化方式,对已栽培的花木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浇水、定期修剪,保持美观,花木枯萎、死亡的应及时更换或补种;光彩工程系统齐全有效,按规定使用。

二、车容1、车身外部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标志、号牌明显,前档风玻璃处只放置客车线路标志牌;车顶完好,不漏雨水;天窗开关灵活司靠;行李架、仓完整牢固;门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2、车厢顶棚、地板、侧围板、座椅清洁无脏物;座椅舒适规范、齐全牢靠、座号清楚、地板密封防尘、安全可靠;标语清晰醒目、车内无杂物;高、中档客车空调设备齐全,制冷、制热效果良好。

三、仪容1、站务工作人员、驻站人员、驾驶员和乘务员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服饰整洁,按规定佩带服务标志。

2、严禁站务工作人员、驻站人员、驾驶员、乘务员赤膊进出车站、驾车及从事各项服务工作。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要求一、总则为规范成都市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包括出租私家车和出租大型客车的经营活动。

三、发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和《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发放、收回出租汽车牌照和发牌管理,并办理其他交通管理工作。

四、牌照收发1、发牌原则(1)凡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活动规定要求的出租汽车注册登记者,可向上述机构提出申请,并且通过考核后方可由其办理发牌手续。

(2)个人或企业以及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机构申请出租汽车发牌,经审核后可签发出租汽车牌照,注册号牌的机动车才能够进行出租活动。

2、牌照延期出租汽车注册登记者应通过考核后持确认书向有关机构申请牌照延期。

延期注册的出租汽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复查一次,如果车辆状况仍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则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发牌。

三、经营要求1、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有关职业资格及安全驾驶能力,应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合法经营权力。

2、操作要求(1)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维护安全出行秩序,保证行车安全。

(2)出租汽车驾驶者在从事出租活动中,应恪守公德,不得拒绝乘客,不得非法支付违约金。

四、行政处罚五、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本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本规范是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企业经营管理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员;(二)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签订两年以上合同关系的办公场所及场地:停车场地要求能一次性停放企业营运车辆总数20%及以上的车辆(单车停车位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办公场所中,学习、培训场地要求能一次性容纳企业所属驾驶员总数的20%及以上;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能满足企业2%及以上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三)具备与其营运服务相适应的营运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统计、财务等专职管理机构或岗位,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四)具备卫星定位系统、IC卡等适应行业管理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三)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四)应急预案;(五)营运车辆管理制度;(六)驾驶员招聘、录用、考核、奖惩、体检等管理制度;(七)营运车辆回场检查制度;(八)乘客来信、来访、投诉、失物招领受理制度;(九)学习、培训制度;(十)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除须严格遵守《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录用、考评、管理等奖惩激励机制,对驾驶员执业证照的合法情况及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核查,不合格驾驶员及时依法予以清退;(二)按照《成都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岗继续教育培训大纲(试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按月认真开展日常继续教育、违规驾驶员计分培训等培训工作,建立日常继续教育和计分培训专项档案,并做好培训总(小)结定期上报工作,确保企业所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每月不少于三小时;(三)对有客运违法违规、交通违法、交通肇事、违法乱纪、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等不良行为的驾驶员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四)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并登记备案;(五)建立驾驶员定期体检制度,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特点、从业年限、年龄、性别等确定体检要求,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建立完整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体检记录和档案;(六)建立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保养维护、维修、检测、变更、事故、技术状况及计价器、卫星定位系统、CNG气瓶、电子密标等车载设备检测、维修情况;(七)及时掌握车辆营运状况,并每天做好记录,有卫星定位系统不在线车辆调查处理情况记录;(八)营运车辆回场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车容、车貌、标志标记、标识、专用设施、车况、灭火器材、机打发票及安全隐患等内容,做好检查记录,对有问题的车辆整改合格后方能投入营运;(九)制订营运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计划,所有营运车辆每一万五千公里或两个月必须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十)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驾驶员管理制度,有驾驶员考核和奖惩记录,形成服务质量奖惩激励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来信、来访、投诉、查找失物,并做好记录,受理率和处理率应达100%;(十一)按期如实填报行业管理有关报表;(十二)按时参加行业经理例会、法定代表人会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求企业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并按规定报送材料;(十三)公开收费项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十四)由企业直接招聘驾驶员,依法与驾驶员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驾驶员工资,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将驾驶员签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五)与驾驶员签订、执行的合同与报审备案的方案、合同一致;(十六)依法建立驾驶员与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十七)企业承担经营成本和市场经营环境变化的经营风险;(十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要建立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法人代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鼓励员工参加工会,积极开展工会工作,关心员工的权益诉求,开展有益的工会活动;(十九)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党团组织建设及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公益活动;(二十)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指令性任务;(二十一)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租或者擅自转让,设定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二十二)不得向驾驶员借款、集资、采取驾驶员垫资购车、收取一次性承包费和高额保证金、以车辆挂靠、一次性卖断及其他变相增加驾驶员经营风险和负担的方式,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二十三)不得分包、转包营运车辆;(二十四)不得有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信访的事件发生;(二十五)不得有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发生;(二十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二十七)遵守行业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乘车环境。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超速、违反交通信号灯、酒驾、毒驾等。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时接受交通安全法规培训,了解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健康证明,定期体检,并服从交通部门的相关健康检查。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不得有酒驾、毒驾等记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本市道路交通情况和地理环境,能够选择最短、最合理的路线。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整洁,及时检修维护车辆,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不得态度粗暴、言语恶劣对待乘客。

第二章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对乘客文明扶持,尽力满足乘客的合理需求。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整洁,不吸烟,不吃东西,不乱丢垃圾。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信号灯,不得随意变道,并减速慢行过路口。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供乘客所需的信息,如路线、交通情况、天气等,并随时保持与乘客的良好沟通。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确保车辆安全,尤其是在夜间行驶时,应当确保车内灯光亮度适中,车窗可视度良好。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接到乘客后尽快开离上车地点,并采取最短、最合理的路线送乘客到目的地。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私自拼客,一车一价,不得故意绕路增加乘客费用。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超载行驶,不得乱停乱放干扰道路通行。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倒车行驶,除非遇到特殊情况需要。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制度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现制定本规范。

第一篇服务规范第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按规定佩戴工作服。

工作服应干净整洁,统一规定颜色。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行车途中吸烟、吃东西、喝酒、玩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在乘客需要使用手机时,应配合乘客操作,不得纵容乘客使用手机影响行车安全。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调整车速,确保乘客行车安全。

严禁违规行驶、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文明待客,礼貌接待每一位乘客,及时并恰当地回答乘客的各类问题。

在乘客需要帮助时,主动提供援助,积极为乘客服务。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洁车明亮,保持车内卫生干净,定期消毒清洗车内座椅、地板等部位。

为乘客提供舒适、干净的乘车环境。

第二篇服务标准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根据乘客需求,选择最短最便捷的线路、合理路线,避免绕路、走弯路,确保乘客能够准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计价器计价规定,不得随意抬高车价、拒载、议价等违规行为。

在计价过程中,应向乘客如实告知车费,保持计价器正常使用。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尽力为乘客提供方便服务,如帮助乘客拎重物、帮助乘客开后备箱、调节空调等服务。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在运营时段内,保持车辆清洁、整洁,严格按照路线和时间表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和时间,严禁擅自停车或临时乱停车,不得用车辆为私人用途。

第三篇服务承诺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签订服务承诺书,保证服务规范化,符合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标准,如违反承诺,将受到处罚。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此规定,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形象,为广大乘客提供舒适安全的出租汽车服务。

总之,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广大乘客的“行车向导”,为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乘客的权益,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此规定,保证服务规范化,符合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与权益,制定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出租汽车行业从事驾驶员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本规范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驾驶技能、服务意识和乘客安全意识,积极为乘客提供优质的出行服务。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

第二章服务行为规范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执行交通信号,不得违反交通规定。

第七条驾驶过程中,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注意行车安全,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对乘客进行辱骂、恐吓、侵犯等不当行为。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主动提供乘客所需的合理服务,包括搬运行李、介绍景点等,并为乘客提供准确的交通信息。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对乘客的隐私予以尊重,不得擅自传播乘客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营运规范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车内外清洁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证车辆安全、正常运行,并及时维修和保养车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提供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或乱收费用。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照合理的路线选择最优路径,确保乘客的行程准时和舒适。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主动承担起乘客的行李搬运和放置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范制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能被取消驾驶执照。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公司应建立相关监督制度,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进行定期督查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九条对于因本规范制度引发的争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第二十条本规范制度的解释权归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制度的一份简要草案,旨在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的规范,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05.14【实施日期】1996.05.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6年5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保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系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时间计费的营业客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对客运出租汽车贯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和市交通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市公用局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和双流机场等重要窗口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城建、工商、物价、税务、财政、技术监督、市容环境卫生、卫生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市公用局和市交通局共同搞好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公用局和市交通局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实施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椐全市客运出租汽车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发展计划,由市公用局会同市交通局共同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具体组织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

(三)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核发准营证件,并进行年度审验。

(四)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一、引言车辆驾驶员是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核心岗位之一,其合规驾驶、道路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出行体验和企业的声誉。

为规范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保障客户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无论其为何种形式的雇佣关系。

三、责任和义务1. 车辆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正常的驾驶秩序和交通安全。

2. 车辆驾驶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确保车辆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驶的车辆保持良好的保养和清洁,确保车况良好。

4. 车辆驾驶员应熟悉所负责路线和行车安全事项,在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改变路线或擅自停车。

5. 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礼貌,主动协助客户完成行李搬运和上下车等服务。

6. 车辆驾驶员应保守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7. 车辆驾驶员应保密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业务信息,不得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无关人员。

8. 车辆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客户有特殊需求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考核和奖惩1. 车辆驾驶员将接受定期的驾驶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以提升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2. 车辆驾驶员在工作中出现违章、事故或服务投诉等不良情况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和解雇等。

3. 车辆驾驶员在工作中表现优异、服务好评的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如表彰、奖金、晋升等。

五、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予以修订的地方,将由相关部门协商后进行修订。

2. 所有车辆驾驶员必须阅读并理解本规定的内容,并在签订雇佣合同前明确了解业务要求和管理责任。

3.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汽车租赁公司所有。

六、结束语本《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提升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行为,促进汽车租赁服务的发展和提升客户体验。

希望各位车辆驾驶员认真遵守,做到合规驾驶、安全服务,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旨在规范市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安全、准确便捷的客运服务。

第一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经成都市客运公司核准的,在市内进行客运出租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客运出租活动,指以经市客运公司审批准许的客运出租车为工具,从事注册客运出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客运服务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客车上分类贴着的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三)客车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严格管理内外装潢;
(四)客车上应当携带有专属牌照及相应标牌;
(五)客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六)客车运行应遵守交通规则;
(七)按照客运价格收费;
(八)客车安全监护要求。

第三条市客运公司负责客运出租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实施统一的客运出租服务标准,制定客运出租服务质量的检查制度。

第四条根据市区的差异,市客运公司对不同地区的客运出租活动实行有区别的管理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客运出租活动的专营范围。

第五条客运出租活动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道路和客运服务的规定,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受到有关机关的处罚。

成都市客运车出租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车出租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车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按照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推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鼓励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和国际机场、机场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并负责指导五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工商、质检、城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表达行业合理诉求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文明建设和道德教育工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运营区域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和管理信息数据纳入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其与经营者签订信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4.20•【字号】成人发[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4.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成人发(1998)7号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时间计费的营业客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机场路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具体负责对上述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其它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其它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六条对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经营资质和从业条件第七条本市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川省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四川省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是指受聘于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者,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出租汽车营运)、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第三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第四条四川省对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遵行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发证、记分、从业行为、退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公安、安监、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实行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职业化教育,拓宽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培养渠道。

第二章从业资格申请第七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八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年)-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年)-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8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7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和服务第五章运营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核准的城市经营范围内,运用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公共汽车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提倡“创新务实,追求卓越”工作态度,要求全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到:忠诚团结,创新务实,敬业进取,勤俭高效,文明礼貌。

第三条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全员聘用制。

在保证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工作环境。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充分调动驾驶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计划和发展目标的实现.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第二章驾驶员的聘用与劳动关系第五条驾驶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劳动关系,驾驶员是公司的员工,双方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第六条驾驶员的聘用一、新驾驶员的聘用遵循“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待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对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待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还必须符合行业规定和满足公司的要求。

公司的要求包括: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思维正常、言行得当、无酗酒史、无交通肇事劣迹、无驾驶证被吊扣或从业资格证被注销记录等。

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招聘前拟定招聘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人员构成、岗位说明、招聘步骤、考核内容、录用程序以及应急办法等要素.五、招聘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发录用通知书,并在录用驾驶员到岗后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根据聘用期限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间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驾驶员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六、录用驾驶员的个人档案保持原状,党组织关系可转入上级党委:中共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2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许经营权第三节经营者第四节车辆和驾驶员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四章治安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推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鼓励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和国际机场、机场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并负责指导五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经营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公共道德素养和岗位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循诚信守法、服务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为乘客提供优质的出行体验。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介机构或者平台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二章驾驶员资格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年满三十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病和传染病。

(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驾驶证记分不超过12分。

(三)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道路安全意识,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身体检查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守则,不得违章驾驶、酒驾、毒驾或者接受他人代替驾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随时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代表出租汽车行业形象。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尊重乘客的权益,不得私自调整计费标准、拒载或者拒绝乘客合理的合法要求。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到乘客的呼叫后,应当及时接应,不得随意更改目的地或者途经路线,确保乘客安全、快捷到达目的地。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合理安排时间,不得工作疲劳或者超时驾驶。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供安全提示和出行建议,引导乘客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程安全。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7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线路、编码、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汽车。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客运投资和建设等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投资、建设、经营。

提倡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客运出租驾驶员服务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驾驶员服务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驾驶员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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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条为提高*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规范驾驶员的服务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企业和驾驶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营运和服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第四条营运前驾驶员服务准备工作规范(一)检查车辆的油、气、电、水、制动、轮胎、前后牌照、随车工具和专用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车况良好。

标志、标记完好无损;(二)确保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座套干净,后备箱内无杂物;(三)按规定携带、放置营运证件,当班驾驶员服务证必须面对乘客摆放;(四)检查计价器、里程表和收费票据,备足零钱;(五)驾驶员应做到仪表整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须,女驾驶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第五条营运中驾驶员服务规范(一)服饰保持干净、整洁,按季节穿着工装; (二)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按要求使用普通话,上客见面招呼说:“您好,请问您到哪里?”,(三)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四)系好安全带,不吸烟,不吃
饮食,不打手机,不向窗外吐口痰,不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严禁酒后驾车,不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开斗气车;。

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要点[最终定稿][修改版]

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要点[最终定稿][修改版]

第一篇: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要点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本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和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行为规范和质量要求,是行业监管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县两级公共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按各自责权范围负责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监管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从业人员第四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行业管理部门监制的服务证。

行业管理机构应对企业的培训、考试、发证进行监督和指导。

企业应将培训、考试、发证情况报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应取得与岗位相符合的服务证。

第六条公共汽车从业人员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服务证,统一着装,用语规范,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第七条驾驶员应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遵守交通法规,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二)勤检查车辆,保持车辆性能良好,不驾驶带有故障的车辆上线路运行;(三)准点发车,做到起步稳、拐弯稳、行车稳、停车稳,停稳开门、关门走车;(四)按核准的线路、走向、站点、班次运营;(五)到站停车,前车门对准站牌,在规定车道内靠边停直;(六)三辆车以上(含三辆)同时进站时,第三辆及以后车辆应二次停站,开门上客;(七)上下乘客后即驶离站点,不滞站揽客;(八)正确使用车辆空调及换气设施;(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安排免费转乘同线同向车辆,同线同向车辆驾驶员不得拒绝;(十)雨雾天行车,能见度低于30m时,车辆应开启防雾灯、示宽灯和尾灯安全靠边,就近安全停放,能见度达到30m以上后恢复运营;(十一)发生行车、客伤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伤者。

发生漏电、漏油、漏气起火时,应立即关闭电源、油阀、气阀,采取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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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规范驾驶员的服务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企业和驾驶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营运和服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
第四条营运前驾驶员服务准备工作规范
(一)检查车辆的油、气、电、水、制动、轮胎、前后牌照、随车工具和专用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车况良好。

标志、标记完好无损;
(二)确保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座套干净,后备箱内无杂物;
(三)按规定携带、放置营运证件,当班驾驶员服务证必须面对乘客摆放;
(四)检查计价器、里程表和收费票据,备足零钱;
(五)驾驶员应做到仪表整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须,女驾驶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第五条营运中驾驶员服务规范
(一)服饰保持干净、整洁,按季节穿着工装;
(二)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按要求使用普通话,上客见面招呼说:“您好,请问您到哪里?”,
(三)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系好安全带,不吸烟,不吃饮食,不打手机,不向窗外吐口痰,不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严禁酒后驾车,不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开斗气车;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视为拒载行为:
1、在出租汽车站点排队候客时,以各种理由不载乘客的;
2、乘客招手停车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载客的;
3、乘客要求途中等候时,无特殊情况拒绝或未到约定时间擅自离开的;
(七)凡因进厂维修、加气、用餐、交车等不能载客的,必须倒下空车标志灯;
(八)在营运站点候客必须按规定停放等候,按序排队、依次走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下车拉客;
(九)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满足乘客对车上空调、音响等设备提出启用、关闭或调节的合理要求;
(十)遇公安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协助抢救伤员和病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服从指挥调度;
(十一)载客营运时不得绕道行驶,如遇单行道路、禁行道路、道路施工、交通堵塞等情况需绕道行驶时,应主动向乘客讲明情况,协商最佳行车路线,如意见不统一时,按乘客要求路线行车;
(十二)对老、弱、病、残和孕妇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十三)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车上乘客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十四)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并保持计价器铅封及合格证完好无损。

营运途中如计价器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向乘客说明情况,并按实际里程收取车费,完成本次营运后应立即到计量测试部门检修,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营运;
(十五)到达目的地后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发票后说:“谢谢!请带好随身物品”,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注意开门安全,对乘客说:“再见。


(十六)发现乘客遗留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一时找不到失主的,应上交公司或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十七)出租车驾驶员营运中如与乘客发生矛盾纠纷时,态度要冷静,要虚心听取乘客的批评意见,做到以理服人,得理让人,不强词夺理。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妥善处理。

(十八)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乘客,并立即报公安、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第三章
第六条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违章和违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分值记载。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违章和违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周期累计记分管理(记分标准参见附件)。

市交委出管处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记分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

第七条记分周期为一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总分为12分。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驾驶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领取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以发证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二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

第九条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12分,但尚有行政处罚未履行或交通事故未结案的,将本周期内的记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行政处罚或交通事故结案后仍未满12分的予以清除。

第十条驾驶员违法、违章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加记2分。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记分分值达到4分的,培训学习1天;分值达到6分的,培训学习2天;分值达到8分的,培训学习3天;分值达到10分的,培训学习4天;分值达到12分的,要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同车驾驶员都有扣分记录且扣分合计达到12分的,同时再培训学习2天。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两次被记满12分或情节严重的,需重新接受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企业应把好出租汽车驾驶员录用关。

聘用驾驶员时除符合《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外,对记录优良的驾驶员应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企业应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驾驶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依法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得因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本企业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随意解聘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每三年应参加行业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等业务知识的再培训,连续三年未被记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免予培训。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记分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核实原记分有误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公正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应视其情节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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