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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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读书报告

一、概述

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

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

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

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

政府是什么?

它是怎样来的?

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

四、主要观点

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制衡,专制政府解体等制度。

五、逻辑框架

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四至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第七至九章: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

始要求。

第十至十二章:围绕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于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

第十三至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利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至十九章:指出了征服、篡夺、暴政等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并讨论了政府的解体制度。

一、政府权利的来源

【1】权利来自“自然状态”

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自然法统治者自然状态。人们拥有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服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人和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摘自《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下权利的合法性,为资产阶级自由、财产等方面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历史依据。

【2】“自然状态”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

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存在缺陷与不足:

1. 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来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

2. 缺乏一个公正的裁判者来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维护社会秩序。

3. 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摘自《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此,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

【3】“社会契约”是政府权利的真正来源

“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必然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会再继续存在,纠

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摘自《第三章论战争状态》),在这里这个权力指的就是国家权力,这个权力的载体就是政府。

“正是基于这种情形(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利,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摘自《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这就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在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契约;另一方面,在这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

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政府和社会本身的原始权利的真正起源,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起源也在于此。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财产

洛克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摘自《第一章》)

开篇洛克即指出政治权利就是以保护财产为根本目的的。在洛克看来,国家存在的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而财产权是天赋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是所有权利核心,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的国家必须把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作为自己的天职。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摘自《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财产观”

1.“劳动价值理论”。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要加以劳动,并且没有损害他人的权利,那么他就拥有他的劳动所对的自然物。这种加以劳动的私有化,并不需要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2. 财产权不仅是属于人的权利,而且是其他个人权利的基础。他主张生命权和自由权都是为保障财产权而设置的。也就是财产权是生命权、自由权的基础。人们只有拥有了财产权才是拥有了最基本的自由。

3. 洛克还着重强调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除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同理,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不能任意处分人民的产业。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律规定,国家不得使用最高权力剥夺人们的任何财产。

4. 洛克主张当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人民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织和建立立法机关。政府的成立是基于财产权的保护,政府一旦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时候,政府就没必要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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