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遗体管理规定】 三无病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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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三无病人管理规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病人遗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人遗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的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医疗机构内死亡或者在救护车运送医疗机构途中死亡的病人遗体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病人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人死亡后,其遗体移送医疗机构停尸室存放,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但因患鼠疫、霍乱、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病人的遗体除外。

第四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第五条病人家属在病人死亡后,应持《医学死亡证明书》及时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凭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通知殡仪馆至医疗机构接运病人遗体。

病人遗体作捐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医疗机构有权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病人遗体存放期限内,要求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接运病人遗体。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病人遗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三级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局,一、二级医疗机构

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批准,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

机关备案,可代为安排移送殡仪馆安置,并通知死者家属。遗体的运送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七条凡因医疗纠纷而进行病理解剖的遗体,死者家属应在遗体解剖完成后48小时内办理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手续。逾

期不处理的遗体,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移送,必须由殡仪馆负责进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停尸室应有专人负责病人遗体的交接、移送和存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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