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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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随着关税壁垒的下降,非关税壁垒在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方面的作用不断加强,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非关税壁垒的产生

为摆脱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各国在提高进口关税的同时,也使用了一限制进口数量为主要形式的非关税壁垒。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1947年关税总协定的主持下,举行了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关税壁垒不断下降。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又出现了较大的经济危机,形成了贸易保护的压力,各国纷纷加强对国内市场的保护措施。

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收到关税减让谈判成果旅行的约束,在关税不能随意变动和提高的背景下,转向更多地采用非关税壁垒,一保护本国市场,进行竞争。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1.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通常,各国关税税率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若要调整或更改税率,需经过较为繁琐的法律程序。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下,熟虑难以做出灵活性的调整。而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比较迅速,能尽快地对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能有效地抑制价格竞争优势

关税壁垒是指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间接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如果出口国采用出口补贴、商品倾销等办法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关税就较难起到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但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制)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不再进口,这样就能把超额的商品拒之门外,限制作用远远高于关税壁垒。

3.出口国家难以应付

通常,关税税率确定后,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依法执行。但是,一些非关税壁垒借助“合理和科学”的旗号,制定繁琐复杂的标准和程序,使出口上平难以区分是非,不易应付。

4.多种多样层出不穷

睡着世界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过敏健康与安全的需要,在关税壁垒减低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重视非关税壁垒的设置,并加速发展,使得非关税壁垒向多样化、细致化、严格化和科技化方向发展,在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基础上,花样层出不穷。迄今为止,非关税壁垒多达75种,具体措施则高达到3000余种。

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

(1)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2)对进口产品收国内税费

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

(3)进口禁令

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

(4)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5)技术性贸易壁垒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 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例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要求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这种将商品价格和技术标准联系起来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构成了贸易壁垒。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按照《TBT协议》的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其强制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目前,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将标准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例如,有的国家制定了进口产品很难达到的苛刻标准,并以此影响消费者偏好,事实上对进口产品构成了障碍。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实践中,不透明或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往往对进口产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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