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救灾防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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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救灾防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全省各地做好救灾防病工作,有效预防灾害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工作规范,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境内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和卫生应急处置。原发和灾害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各项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工作。灾情发生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及时了解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信息,依法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救灾防病工作。

1.4.3 分级负责:根据灾情程度和疫情等级,救灾防病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救灾防病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1.4.4 及时处置: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处置,措施果断,提高伤病员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同时要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监测和报告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扩散和蔓延。

2机构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成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辖区内的救灾防病工作;组建各救灾防病小分队;结合灾情特点,组织制定救灾防病技术方案;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动员等保障工作;组织救灾防病工作督导检查;研究启动有关预案等。

根据分级处置原则,各级行政部门要迅速成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同级医疗、疾控、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同级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应急处置专业技术队伍;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工作;开展灾情对公众健康影响及疫情的快速评估;提出科学的救灾防病策略和措施;对下级机构给予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报告、监测和管理工作。

2.3 卫生监督机构

在同级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灾区食品、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及其他卫生防病措施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预防和消除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及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隐患。

2.4 医疗机构

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各类灾害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实施具体医疗应急救治工作;做好必要的人员装备、药品、器械和相关物资储备工作;制订相关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及演练;积极开展灾区下级机构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依法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2.5 爱卫机构

组织开展灾区环境消杀灭、整脏治乱等爱国卫生运动。

2.6 其它卫生机构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应根据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救灾防病工作任务。

3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工作领导,积极推进组织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灾害信息沟通和救灾防病协作机制工作,及时掌握自然灾害监测信息,以及有关部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动态。

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恢复和重建灾区各级疾病防治信息网络,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收集汇报灾情,及时报告救灾防病工作进展;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省卫生厅有关信息报告管理的文件要求,切实搞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相关信息,预防和控制突发公众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重点加强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痢疾、伤寒、出血热、炭疽、感染性腹泻等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主要是食物中毒)和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的相关信息。

3.2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信息

主要包括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爱卫运动,以及卫生宣传教育队伍的组织派出情况,医疗救治情况,物资、药品和经济投入(包括直接和间接投入)等方面的信息。

3.3 灾害损失情况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卫生系统因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还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灾害损失基本信息。

3.4 救灾防病工作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综合分析工作,及时将工作情况及经验教训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灾害卫生应急分级

4.1下列之一情况为特别重大(I级)灾情

4.1.1 一起灾害造成伤亡(包括失踪)50人以上。

4.1.2灾害引发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4.1.3 灾害涉及外省(区、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

4.1.4 有关部门已启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情况。

4.2 下列之一情况为重大(Ⅱ级)灾情

4.2.1一起灾害造成伤亡(包括失踪)10-50人。

4.2.2 跨市(州、地),超过了市(州、地)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2.3 有关部门已启动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情况。

4.2.4 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开展省级医疗卫生救援的情况。

4.3 下列之一情况为较大(Ⅲ级)灾情

4.3.1一起灾害造成伤亡(包括失踪)5-10人。

4.3.2 跨县(市、区),超过了县(市、区)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3.3 有关部门已启动较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情况。

4.3.4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开展市(州、地)级医疗卫生救援的情况。

4.4 下列之一情况为一般(Ⅳ级)灾情

4.4.1 一起灾害造成伤亡(包括失踪)5人以下。

4.4.2 一个县(市、区)内发生灾害,造成多人伤亡。

4.4.3有关部门已启动县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情况。

4.4.4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开展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救援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现场救灾防病工作小组随时根据调查及处置结果,对形势进行快速评估,并结合有关部门对灾害的分级确认情况,及时报告并调整处置级别。

5.1 分级响应

县、地、省分别负责响应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灾情的处置。特别重大(I级)灾情,由省卫生厅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支援请求以及各项应急组织协调工作。

5.2预案启动与终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情大小、疫情等级和政府的决定,启动本级救灾防病预案。凡已启动预案的地区,实行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救灾防病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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