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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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篇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防护总结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防护总结我单位于2006年11 月份委托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我单位进行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编制并报批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07 年6 月取得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辐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07 年6 月8 日,有效期为2012 年6 月7 日,现辐射安全许可有效期内安全防护总结汇报以下:一、单位情况我单位位于莘县朝城镇交通街,医院原有x 射线装置设备:德国西门子双层螺旋ct 机一台(130kv 200ma 年曝光时间约30小时)、美国ge公司r-500拍片机一台(125kv 500ma 年曝光时间2小时)、tx-iii 片库式胃肠机一台(110kv 200ma年曝光时间150小时),现用x射线装置设备:德国西门子双层螺旋ct机一台、tx-iii 片库式胃肠机一台,美国ge公司r-500拍片机一台、ge飞天6000拍片机一台(新增),主要用于疾病的诊断、医用摄影等。

影像科位于医院西侧,单独一处与相邻科室有较远的距离。

二、辐射管理情况1 、射线装置工作情况:(1 )由x射线装置工作原理可知,x射线是随机器开、关产生和消失。

我院使用的x射线装置在非诊断状态下不产生射线,只有在开机并处于曝光状态下才会发生x 射线,而且装置运行期间并不产生放射性废水与放射性废气,也没有放射性固体废物。

(2)x射线装置发生放射事故的可能性极小,但是在极端条件下有可能发生:①x线设备工作状态下对误闯入的非诊疗人员,产生的误照射;②x线设备工作状态下,没有关闭防护门,对附近流动人员产生误射。

为此,在外防护门挂有"当心电离辐射" 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及门机连锁装置。

2、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我单位现有从事x 射线工作人员共14 人,为其每人配备了质量仪,科室内配备有铅衣、铅帽等防护用品,供工作时间操作人员及患者的防护使用。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检查表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检查表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签名
放射源及含源射线装置检查表
用源单位:煤焦化安宁分公司检查日期:2008年8月7日QR76-
装置名称
料位仪
规格型号
源强
钴—603.70E+10Bq
操作人员数
3人
安装地点
干熄焦干熄炉
使用情况(是否在用)
在用
检查项目
1
是否办理了放射源及含源射线装置安全使用许可证,证号有效期。

2

7
是否建有配套放射防护设施。

8
是否有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9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10
是否发生过放射性事故。

检查意见及整改措施
经实地核查,该厂做到有专人负责,帐物相符,警示标志明显,管理制度健全,防护设施齐备,措施落实到位。检查意见如下:
1、管理人员须持有《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证书》。
2、补充完善安全保卫制度。
昆钢放射源及含源射线装置检查表
用源单位:检查日期:QR76-055
装置名称
规格型号
源强
操作人员数
安装地点
使用情况(是否在用)
检查项目
1
是否办理了放射源及含源射线装置安全使用许可证,证号有效期。
2
是否建有安全保卫制度和操作制度。
3
使用或储存场所是否有警示标志。
4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进行放射防护法律法规、防护知识培训和从业前健康检查。
是否建有安全保卫制度和操作制度。
是,但需补充完善
3
使用或储存场所是否有警示标志。

4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进行放射防护法律法规、防护知识培训和从业前健康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部长周生贤二○○八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常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分类

常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分类

1、常见放射源分类简表根据《放射源分类办法》(环保总局05年62号公告),对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核素名称I类源II类源III类源IV类源V类源(贝可)(贝可)(贝可)(贝可)(贝可)Am-241≥6×1013≥6×1011≥6×1010≥6×108≥1×104 Am-241/Be≥6×1013≥6×1011≥6×1010≥6×108≥1×104 Au-198≥2×1014≥2×1012≥2×1011≥2×109≥1×106 Ba-133≥2×1014≥2×1012≥2×1011≥2×109≥1×106 C-14≥5×1016≥5×1014≥5×1013≥5×1011≥1×107 Cd-109≥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Ce-141≥1×1015≥1×1013≥1×1012≥1×1010≥1×107 Ce-144≥9×1014≥9×1012≥9×1011≥9×109≥1×105 Cf-252≥2×1013≥2×1011≥2×1010≥2×108≥1×104 Cl-36≥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Cm-242≥4×1013≥4×1011≥4×1010≥4×108≥1×105 Cm-244≥5×1013≥5×1011≥5×1010≥5×108≥1×104 Co-57≥7×1014≥7×1012≥7×1011≥7×109≥1×106 Co-60≥3×1013≥3×1011≥3×1010≥3×108≥1×105 Cr-51≥2×1015≥2×1013≥2×1012≥2×1010≥1×107 Cs-134≥4×1013≥4×1011≥4×1010≥4×108≥1×104 Cs-137≥1×1014≥1×1012≥1×1011≥1×109≥1×104 Eu-152≥6×1013≥6×1011≥6×1010≥6×108≥1×106 Eu-154≥6×1013≥6×1011≥6×1010≥6×108≥1×106 Fe-55≥8×1017≥8×1015≥8×1014≥8×1012≥1×106 Gd-153≥1×1015≥1×1013≥1×1012≥1×1010≥1×107 Ge-68≥7×1014≥7×1012≥7×1011≥7×109≥1×105 H-3≥2×1018≥2×1016≥2×1015≥2×1013≥1×109 Hg-203≥3×1014≥3×1012≥3×1011≥3×109≥1×105 I-125≥2×1014≥2×1012≥2×1011≥2×109≥1×106 I-131≥2×1014≥2×1012≥2×1011≥2×109≥1×106 Ir-192≥8×1013≥8×1011≥8×1010≥8×108≥1×104 Kr-85≥3×1016≥3×1014≥3×1013≥3×1011≥1×104 Mo-99≥3×1014≥3×1012≥3×1011≥3×109≥1×106 Nb-95≥9×1013≥9×1011≥9×1010≥9×108≥1×106 Ni-63≥6×1016≥6×1014≥6×1013≥6×1011≥1×108 Np-237(Pa-233)≥7×1013≥7×1011≥7×1010≥7×108≥1×103 P-32≥1×1016≥1×1014≥1×1013≥1×1011≥1×105 Pd-103≥9×1016≥9×1014≥9×1013≥9×1011≥1×108 Pm-147≥4×1016≥4×1014≥4×1013≥4×1011≥1×107 Po-210≥6×1013≥6×1011≥6×1010≥6×108≥1×104 Pu-238≥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39/Be≥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39≥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40≥6×1013≥6×1011≥6×1010≥6×108≥1×103Pu-242≥7×1013≥7×1011≥7×1010≥7×108≥1×104Ra-226≥4×1013≥4×1011≥4×1010≥4×108≥1×104Re-188≥1×1015≥1×1013≥1×1012≥1×1010≥1×105Ru-103≥1×1014≥1×1012≥1×1011≥1×109≥1×106 (Rh-103m)Ru-106≥3×1014≥3×1012≥3×1011≥3×109≥1×105 (Rh-106)S-35≥6×1016≥6×1014≥6×1013≥6×1011≥1×108Se-75≥2×1014≥2×1012≥2×1011≥2×109≥1×106Sr-89≥2×1016≥2×1014≥2×1013≥2×1011≥1×106Sr-90≥1×1015≥1×1013≥1×1012≥1×1010≥1×104 (Y-90)Tc-99m≥7×1014≥7×1012≥7×1011≥7×109≥1×107Te-132≥3×1013≥3×1011≥3×1010≥3×108≥1×107 (I-132)Th-230≥7×1013≥7×1011≥7×1010≥7×108≥1×104Tl-204≥2×1016≥2×1014≥2×1013≥2×1011≥1×104Tm-170≥2×1016≥2×1014≥2×1013≥2×1011≥1×106Y-90≥5×1015≥5×1013≥5×1012≥5×1010≥1×105Y-91≥8×1015≥8×1013≥8×1012≥8×1010≥1×106Yb-169≥3×1014≥3×1012≥3×1011≥3×109≥1×107Zn-65≥1×1014≥1×1012≥1×1011≥1×109≥1×106Zr-95 ≥4×1013≥4×1011≥4×1010≥4×108≥1×106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工业用含放射源设备与射线装置

工业用含放射源设备与射线装置

注:1.如表格不够填写,请自行复印。

2.设备使用状态栏:按设备的实际使用状态,在相应的“□”内划“√”。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表2007年表 号:G115表 制表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2007) 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注:经初步监测作为伴生放射性的采矿行业、矿产资源冶炼和加工行业填写此表。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2007年表号:S403-1表制表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07) 号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医用电磁辐射设备(频率大于500Hz,功率大于5kW)1.设备名称2.设备代码3.设备型号4.标称功率(kW)5.工作频率(kW)6.启用时间(年月)7.在用数量(台/个)8.闲置或废弃数量(台/个)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G114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一、工业用电磁辐射设备电磁辐射设备是指产生电磁辐射并用于企业生产及辅助活动的设备。

频率大于500Hz且功率5kW以上的工业用电磁辐射设备纳入普查范围。

【1.电磁辐射设备名称、2.代码】按表19填报。

【3.设备型号】填报设备铭牌上的型号。

【4.标称功率】填报设备铭牌或说明书上的最大功率。

单位kW。

【5.工作频率】填报设备铭牌或说明书上的最大工作频率。

单位kHz。

【6.启用时间】填报设备第一次使用的时间。

例:若设备2000年6月启用,则填写“2000.06”【7、设备使用状态】如果设备在生产使用,则在在用后的□中划√;如果设备已经废弃或闲置不再使用,或已报废,但尚未送相关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则在闲置或废弃后的□中划√。

关于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环评问题的文件

关于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环评问题的文件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 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八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修改决定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 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辐射台帐管理制度5篇》

《辐射台帐管理制度5篇》

《辐射台帐管理制度5篇》第一篇:辐射台帐管理制度放射源台帐管理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及公安局对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及我所放射性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使用及保管放射性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各项管理条例。

2.严格执行出/入库放射性物品登记制度,使用人要认真填写放射源出/入库登记表。

3.使用人在领取到放射源后,要对放射源的安全负责,包括安全使用、安全保管。

4.使用人要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与其他杂物混放。

5.在使用期内,使用人坚决保管好自己使用的放射源,如有转借本所其他人使用,一定填好租借单。

6.使用人对于使用的放射源不能及时入库的,一定将其放在符合“三铁一器”的安全场所,不能随便滞留在其它地方。

7.在使用期内,使用人如有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管理员。

8.使用人在使用结束时,一定要将放射源及时送回源库,并认真填写好放射源出/入库登记表。

严格遵守放射源出/入库管理规章制度,若没能认真执行以上条款,后果一律自负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月日第二篇。

安全台帐管理制度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

安全台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直属车间必须建立13本安全台帐、4个档案和一本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事故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消防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事故预案台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帐、安全评价台帐、安技装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火票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

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双杠改写、保存完好。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安全会议台帐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车间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统计台帐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统计台帐
附件2:
公司在用放射性同位素统计台帐
单位:
序号
装置
名称
核素名称及类别
数量
(枚)
出厂活度(Bq)
出厂
日期
放射源编码
生产厂家
安放或贮存位置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注:同一装置内有几枚放射源时,每枚放射源单独填写。类别指放射源分类,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附件3:
公司应用射线装置统计台帐
单位:
序号
装置
名称
射线类型பைடு நூலகம்类别
数量
(台)
规格
型号
安放
位置
生产厂家
状况
总输出电流/能量/强度
联系人及
电话
备注
注:同一类型装置总输出电流、能量、强度不同时,应分开填写。类别指射线装置分类,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部长周生贤二○○八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模板】

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模板】
射线装置名称规格来自型号射线种类
类别
生产厂家
用途
射线装置具体位置
工作场所/生产线
经度
纬度
相对高度(米)
三、现有射线装置明细
四、拟新增加射线装置明细
非密封放射性核素明细表
(三、放射性同位素)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核素类型
生产厂家
单位活度
(Bq)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Bq)
年最大等效操作量
(Bq)
核素购买频次
(次/半年)
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一、放射源)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核素
名称
出厂
日期
出厂活度
(贝可)
标号
放射源编码
类别
装置名称
放射源具体位置
工作场所/生产线
经度
纬度
相对高度(米)
一、现有放射源明细
二、拟新增加放射源明细
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二、射线装置)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用途
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具体位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 月31 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第四十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写辐射工作单位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3 月1 日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辐射工作单位数量、放射源数量和类别、射线装置数量和类别、许可证颁发与注销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监督检查与处罚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业务表格

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业务表格
台帐明细登记
(一)放射源
序号
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
(贝可)
标号
编码
来源/去向
记录人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工作场所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台帐明细登记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序号
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
(贝可)
用途
来源/去向
记录人
记录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Hale Waihona Puke ————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台帐明细登记
(三)射线装置
序号
装置名称
规格型号
射线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1)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八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修改决定?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篇一:化隆县人民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辐射安全防护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从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着手,建立和完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加强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

现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我院是化隆县唯一一所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设置床位220张,开放160张,职工160人。

放射科设置于医院住院部楼一楼右侧,放射工作用房共计130平方米,原有设备500mAX、200mAX、50mAX光机各一台,于20XX年12月新购置了数字化X射线机(DR)一台,20XX年省卫生厅配置了计算机体层摄影机(CT)机一台,CT 机房加控制室45㎡,500mAX线机房加控制室45㎡,数字化X射线机(DR)机房加控制室40㎡。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5人,有医用诊断机2台,阅片灯箱2个,微机5台,胶片打印机2台。

二、防护设施1、环境安全防护:CT机房、500mAX光诊断机房公用中心控制室,CT机房、DR机房、500mAX光诊断机房均采用24cm 砖加硫酸钡粉刷,CT机房顶采用3mm铅板加彩钢瓦,500mAX 光诊断机房采用现浇12cm混凝土。

控制室观察窗均采用15cm 厚铅玻璃。

防护效果达到3mmPb当量。

机房操作医生进出门和病人进出门厚度均为5cm,内均衬5mm厚的铅板。

2、辐射防护设备:铅围裙、铅围脖、半身防护围裙。

3、三废处理:射线装置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是X 射线外照射,此外照射可用屏蔽材料加以屏蔽,由于X射线能量较低,在工作过程中不会产生感生放射性物质,故不用考虑放射性“三废”的处理;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可利用换气扇通风即可。

三、管理措施1、健全管理组织。

医院高度重视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了以分管放射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司马福同志为组长、放射科主任郭继霞和工作人员刘成海、罗晓旭同志为成员的“放射性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内部放射性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组织对含射线装置设备、使用、贮存、应急处理、废弃物回收,培训教育放射工作人员,宣传放射防护知识,监督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检查放射机器设备及其场所环境,及时排除放射故障和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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