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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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青政办字〔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30日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效,加速集聚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四新”经济、都市工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现代产业先行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振兴发展实体经济,紧扣楼宇新建、改造、运营、服务、机制五大环节,实施提升新建楼宇开发品质、推动存量楼宇改造提质等十大行动,全过程提高楼宇经济功能品质和产出效益,打造一批纵向布局、垂直集聚的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工业楼宇,使楼宇经济成为提升城市实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增产业空间、丰富产业形态的重要抓手和强力支撑,构建区域集中、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功能集成的新型楼宇经济发展格局。

二、发展目标聚焦楼宇经济质效提升,到2025年,新建一批高品质高标准品牌楼宇,提升一批产权分散业态散乱存量楼宇,打造一批亿元以上高产出楼宇,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都市工业高度集聚特色楼宇,引进培育一批招商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楼宇运营主体,推动全市楼宇经济质效整体跃升,把青岛打造成为北方地区重要的楼宇经济高地。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青城管〔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的通知青城管〔2023〕2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月19日“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渠道,激发群众关爱城市建设家园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城市管理问题,营造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可以微信搜索“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搜索进入“点·靓青岛”功能模块,参与“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反映城市管理问题。

第三条受理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和即墨区等7区建成区范围内。

第四条市民通过“点·靓青岛”功能模块的“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模块反映以下城市管理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微信红包奖励。

A类问题(一)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二)不文明执法: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语言粗暴、举止野蛮等现象(必须上传30秒以内反映问题的短视频);B类问题(三)围挡破损、缺失、倒伏面积超过10%;围挡周边环境脏乱,面积5平方米以上;(四)道路撒漏:垃圾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撒漏导致的道路不洁,面积10平方米以上;(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作业公司混装混运;C类问题(六)卫生死角:城市道路、城乡接合部、居民楼院等公共区域积存暴露的生活垃圾,面积2平方米(或体积2立方米)以上;(七)户外广告招牌:户外广告招牌破损面积超过10%;(八)窨井盖:窨井盖缺失或破损面积超过10%;D类问题(九)早夜市管理:便民摊点群(早夜市)未按规定时间、区域经营(反映问题需带时间水印照片),摊位及周边积存暴露垃圾,或摊撤地面不净;(十)乱排、乱倒污水:建设工地引管乱排施工现场污水问题;沿街商户向雨水箅子乱泼、乱倒污水的行为;(十一)标有分类标识牌的投放点未设置分类垃圾桶;E类问题(十二)店外经营;(十三)露天烧烤。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0118(颁布时间)
19890118(实施时间)
20021010(失效时间)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采用新技术的成果;
(四)软科学科技成果(包括政策研究、规划预测、科技管理和科学技术情报等);
(五)标准化和计量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条 评审标准:
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市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奖金从市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 呈报程序:本市各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凡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直接贡献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个人的科技成果,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的科技成果,可直接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青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6日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市政府设立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完成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以下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以下称市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区(市)财政局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项目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质监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并按规定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市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质监局提出的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拨付资金,会同市质监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结合年度标准化事业发展需要,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做好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请、专家评审,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5日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我市最高质量奖项,由青岛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经市政府审定批准,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为参加评选组织前3年的发展质量综合业绩。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长质量奖的名义,向参加评选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或者接受捐助。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设卓越奖和创新奖两个奖项。

卓越奖、创新奖每届分别不超过5个。

参加评选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卓越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3日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切实解决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不尽统一、办事不够便捷等问题,全面提升我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打造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管理体系。

按照“依法依规、利企便民、标准规范、应上尽上、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完成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标准化梳理与国家、省基本目录对应工作的基础上,8月底前,推动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10月底前,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实现网上政务服务全覆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市、区(市)级不低于70%。

二、扎实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各级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依据部门权责清单,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青政办字〔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5日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强省、数字青岛规划,持续推动数字化转型变革,加快实现城市“慧思考”、社会“慧协同”、产业“慧融合”、设施“慧感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打造全国数字政府标杆工程(一)打造为民服务品牌1.聚焦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痛点,用数字化手段推动“双全双百”高频事项流程性、并联式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温度,实现“六个一”(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同核查、一网联动、一证准营)。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企业托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2.破解城市运行难点痛点,用数字化手段推动数据资源、机关建设、感知体系、经济运行、海洋发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政府法治、自然资源、水务管理、体育健身、政务大厅等领域系统性、一体化改革,实现“六个全”(全数据共享、全场景整合、全业务协同、全方位互联、全系统接入、全行业统筹)。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委编办,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二)打造智能化城市中枢标杆3.城市治理中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提高招商引资成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提高招商引资成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提高招商引资成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青政办字〔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提高招商引资成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提高招商引资成效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5日青岛市提高招商引资成效若干措施为全面推进高质量招商引资,促进招商工作转型升级,加快优质项目招引落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聚焦重点产业大项目,提升产业链定向招商水平1.锚定重点产业招商布局。

明确重大产业、新兴产业主攻方向,加强重大产业与城市空间布局匹配,聚焦先进制造业和“四新”经济,谋划招引产业大项目,全力打造多个一流产业集群。

明确全市招商产业布局,细分各区(市)产业赛道,重点延伸发展3到5个主导产业,推动区(市)主导产业差异化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产业链牵头部门)2.明确“管产业也管招商”责任。

市直部门按照管理服务的产业行业推进项目招引,在重大项目谋划、战略资源引进、产业项目服务、产业发展扶持、国有企业混改、境外上市返投、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层次人才来青创业、商会和行业协会服务等工作中挖掘投资机会,加强与区(市)、经济功能区配合协作,推动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3.突出产业链精准招商。

制定完善全市重点产业链招商图谱和“两图一表”(产业链全景图、产业链路径图、重点招商项目表),推进产业链招商图谱数字化,加强图谱在招商工作中的运用。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青海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有关要求,为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2022年1月20日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要求,为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政策》中涉及的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励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本实施细则涉及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注明,均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奖补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水淡化相关企业。

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

第二章奖补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一)项目投资企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关政策,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失信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青政字〔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9日青岛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新形势下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主要形态,日益成为新常态下引领区域经济增长和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引擎。

为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全市15个攻势,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争取到2022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现数量、规模、质量、效益同步提升,基本形成规划布局合理、协同推进有力、产业特色突出、集聚效应明显的发展新格局。

空间更加集中。

争取省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达到15家以上,新认定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30家左右,同时引导各区(市)、经济功能区培育储备一批重点服务业集聚区。

产业更加集聚。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占比75%以上,市级及以上集聚区产业集聚度全部达到70%以上,平均营业收入和税收分别达到10000元/平方米和600元/平方米以上,形成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比较完善、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特色服务业集群。

资源更加集合。

加快土地、人才、资金、技术、数据等各类资源要素耦合提升,推动服务业改革创新政策在集聚区先行先试。

新培育省级以上服务业创新中心10个左右,服务业领域产业领军人才、省级以上专业人才20人左右。

服务更加集成。

新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20个以上,打造集高效政务服务、高端技术服务、高品质生活服务、高标准公共服务于一体的服务体系。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青发改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2〕3号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西海岸新区新经济发展促进中心,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青岛蓝谷管理局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部: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抓好有关政策落实,现将《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2022年6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扶持政策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新经济企业,持续发展新动能,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新经济新锐企业,是指在青岛市内新注册开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明显,成长起点高、专业领域新、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新经济企业。

第三条新经济新锐企业认定、培育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新经济新锐企业。

(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1.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在青岛实际开业时间不超过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纳统,不新增建设用地,主营业务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中所列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重点领域,符合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不含主要从事房地产和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发展现状及思考—_—以驻青岛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为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发展现状及思考—_—以驻青岛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为例

标准实践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发展现状及思考——以驻青岛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为例■ 邓 波1 祁新宇2 魏程程1 孙亚民3* 郝有为1 张晓琳1 陈丹月1 祝国强1(1. 山东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2.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3.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摘 要:标准化技术组织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性组织,其运行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本领域标准化发展。

基于此,本文以驻青岛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为研究对象,围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规定,分析了标准化技术组织发展现状,总结了标准化技术组织日常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探讨了标准化技术组织面临的新形势和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标准化,青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发展现状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15.019Current Situation and Thoughts of National Profess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Organizations—Taking the National Profess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Organizations in Qingdao as an Example DENG Bo1 QI Xin-yu2 WEI Cheng-cheng1 SUN Ya-min3* HAO You-wei1ZHANG Xiao-lin1 Chen Dan-yue1 ZHU Guo-qiang1(1. Shandong National Standards Technical Review and Assessment Center; 2. Shandong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3. Qingdao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Abstract:As the fundamental organization to carry out standardization work, the oper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organization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standardization in its fi el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Development Outline and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of the National Profess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the paper takes the national profess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organizations in Qingdao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alyzes their curr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 summarizes the good experience and practices of daily work of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organizations, discusses the new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faced by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organization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organizations nationwide.Keywords: standardization, Qingdao, national profess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current situation0 引 言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础教育数字化赋能教学创新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础教育数字化赋能教学创新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础教育数字化赋能教学创新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青教通字〔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础教育数字化赋能教学创新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青教通字〔2023〕32号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现将《青岛市基础教育数字化赋能教学创新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教育局2023年3月24日青岛市基础教育数字化赋能教学创新行动计划(2023-2025年)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教育信息化逐步呈现出网络化、智能化、智慧化特征,我国教育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时期。

为贯彻教育强国、数字中国战略部署,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山东省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青岛市基础教育优质资源倍增三年行动计划》《青岛市中小学智慧校园示范校建设应用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以数字化支撑引领教学深层次、系统性、全方位变革创新,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和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适应数字时代的新特征、新趋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教学减负提质增效和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目标,开展数字助教、助学、助评,推动我市教育数字化发展,构建与新时代人才需求、个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教学生态,助力青岛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我市数字化教学环境进一步优化,线上线下教学空间融合发展。

市区两级教育平台功能健全,应用服务“一号登录、一网通管”。

数字教学资源丰富、系统、精准,满足教学多种场景应用需求。

青岛标准化工地标准

青岛标准化工地标准

青岛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积极推广标准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实现市场行为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手段科技化为目标,积极引入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建筑队伍、工程监理等各类要素的管理,将标准化活动贯穿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始终,促进全市建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行业监管和产业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就是全面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用3年时间在全市3000平米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全部实现标准化管理(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

2005年市内四区建设不少于20处标准化示范工地,各区、市均建设不少于10处标准化示范工地;2006年全市新开工工程标准化工地达标率为50%以上;2007年新开工工程标准化工地达标率为100%。

三、推进措施标准化工地建设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分段推进、由点及面的方式,不断巩固和扩展标准化工地创建成果,塑造全新的行业形象。

(一)高起点制定《标准》,提高施工现场科学管理水平《标准》全面总结了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经验,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出既体现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又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是指导全市建筑工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基本管理标准,也是最低管理要求,对于转变施工现场管理方式和社会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通过实施《标准》,重点解决好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方法简单;以人为本理念没有牢固树立,不注重维护职工利益、不尊重职工权益;没有引入科学管理理念,运用经验式管理、作坊式管理;管理体系有缺陷、管理机制有漏洞;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等诸多问题,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方式的革新与跨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企业开办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企业开办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企业开办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青政办字[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企业开办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优化企业开办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4日青岛市优化企业开办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32号)要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实现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加快推进企业开办网上办理,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方式实现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腿。

二、工作任务(一)推动工商登记便利化。

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推广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不断提升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应用率。

加强登记窗口建设,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4日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绿色产业、富民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扶持头部企业加快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支持骨干企业进位争先,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对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经济发展目标的重点建筑业企业集团,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二)引导企业外向发展。

加强对我市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跟踪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外向发展协调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功勋奖、青岛市自然科学奖、青岛市技术发明奖、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动青岛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岛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六条青岛市科学技术奖是青岛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员由青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青岛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培养出一支学术队伍,使得该学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进入国际学术先进行列。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美丽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美丽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青办发[2016]50号【发布部门】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青办发〔2016〕50号)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青岛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青岛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16〕4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农村新型社区和美丽乡村发展规划(2015-2030年)》(青办发〔2016〕47号)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全面建成美丽乡村为目标,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主线,以持续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坚持规划先行、系统建设,以人为本、彰显特色,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加快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按照生态美、生产美、生活美、服务美、人文美“五美”要求,全域统筹、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整体推进,实施美丽乡村标准化“十百千”创建工程,每年建设10个集聚类农村新型示范社区、1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和1000个美丽乡村达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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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青政办发[2015]14号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导、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
(一)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
(二)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
(三)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
(四)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五)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六)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七)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主持单位或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专门申请经费。

第六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八条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额度为: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
(二)主持国家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三)主持行业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
(四)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
(五)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
(六)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七)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八)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资助奖励5万元;承担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资助奖励3万元;
(九)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十)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九条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主持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四)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第十条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六)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七)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八)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
(三)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的一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经在有关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资助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收到资助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八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各区市、各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鼓励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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