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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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前言

银行业行规行纪的特点

行规行纪是国家金融政策、法令为根据,结合银行业的自身具体任务而制定的,要求银行业职工在各项业务活动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银行业行规行纪分类

1.业务操作程序的规章制度:信用证、保函、票据、存款、兑换、结算、储蓄、出纳等。

2.管理类型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文明礼仪守则;考勤办法;违规处理办法等。

银行业规矩的“三性”

第一:强制性。银行行员必须遵守行规行纪,不得违反;若有违章违纪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广泛性。银行的每个岗位,每项业务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贯穿在业务活动的始终。

第三:实用性。银行行规行纪内容具体,要求明确,一目了然,便于执行;是指导银行行员进行工作的行为规范,又是评价其工作好坏的标准。

遵守行规行纪的“四十八字诀”

防范金融犯罪,保护资金安全;

防止重大差错,维护银行信誉;

规范业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抵制错误指令,实施自我保护。执行行规行纪的基本要求

1.强调自觉性:外在的“强制力”转化为内在“约束力”。

2.注重实践性:认识付诸于行动。

目录

第一章主要制度依据 (1)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界定 (2)

第三章违规行为适用范围 (3)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4)

第五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5)

第六章基本规定 (6)

第七章如何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增强合规意识 (9)

第八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11)

第九章处理程序 (13)

第十章附则说明 (14)

第一章主要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界定

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章违规行为适用范围

1.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

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2.试用期或实习期员工、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

进行处理。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原则处理原则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实事求是

3.公平公正

4.依法

5.责罚适当

6.本行资金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原则

7.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五章处理方式及规则方式及规则

1.经济处罚

2.纪律处分

3.其他处理

注:可以并处,可以从轻或从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重新录用

第六章基本规定

违规行为处理种类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经济处罚: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其他处理:包括停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责任人可以作出其他处理。其他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纪律处分的期间

1.警告处分期为半年;

2.记过、记大过、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

3.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务,取消评先资格。受到记大过(含)以下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可以参加岗位职务竞聘,但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受到经济处罚的处理标准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发放生活费800元,国家如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纪律处分期满及纪律处分解除后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纪律处分解除后,岗位职务晋升、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单位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标准。其他处理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2.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3.多次违规的。

4.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5.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6.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仿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7.发生违规行为后,未采取积极措施控制风险或挽回影响的。

8.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9.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10.违规后逃匿的。

11.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旷工。员工未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在勤,称为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办法有关条款具体对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1.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主动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4.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的。

6.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7.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按当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行为的。

8.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其他

拒绝接受处理或处分决定,扰乱经营管理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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